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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学习培训提纲

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学习培训提纲

一、京铁师[2008]435号:

1.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

3.营业线设备是指由铁路运营维修部门管理的线路、桥梁、隧道、涵渠、路基、站场、通信、信号、接触网、给水电力及铁路地界内的铁路设施,包括临管和代维修线路。

4.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5.凡营业线路基坡角10m范围内的不影响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的施工,须经设备管理单位(包括维管段,下同)、设备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6.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及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见附件2)。

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3)Ⅲ级施工:

上述施工以外的其它各类施工。

 

Ⅰ、Ⅱ级施工报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Ⅰ、Ⅱ级施工需在月度施工计划或电报中注明。

  

7.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

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施工天窗是指为基建、设改、大型养路机械施工和线路大、中修施工等作业所预留的时间。

8.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路局、站段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

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

  

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9.施工领导小组及现场盯控人员组成  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及铁路办事处的有关人员参加施工现场的监督、指导。

 

10.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其以上的施工。

  

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慢行处所(石太线除外)超过规定时。

  

(2)车务段(直属站)审批的施工计划  

天窗点内的维修作业计划。

编组、区段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线路,封锁6小时及其以下(编组场分类线每次封锁不得超过2条)且不影响其它线路正常使用,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施工。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

 

车站驼峰工务、电务设备的检修实行“停轮修”,由车站安排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

中间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线路,封锁3小时及其以下且不影响其它线路正常使用,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施工。

专用线、专用铁道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施工(上跨架梁施工除外)。

客运站(场)到发线不影响正常接发列车时,利用图定到发线空闲时间,工务、电务维修作业由车站安排。

  

由车站负责行车指挥的支线(站管、段管线)维修作业。

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批的施工项目(第1项除外),不需申请调度命令,直接由车站安排进行。

各站段要制定细化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进行。

 

(3)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进行。

  

(4)路局审批的施工计划  

除铁道部、车务段(直属站)审批的施工计划外,全部由路局审批。

  

11.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12.施工方案提报的内容包括:

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等基本内容。

  

(1)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 非设备单位承担的施工,施工单位还须提供:

 

手续齐全的《营业线施工审批表》(见附件4)。

 

《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见附件5)。

经主管业务处审查、盖章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与各站段签定的安全、配合协议。

  

北京务机械段承担的大机大修、维修作业、更换钢轨、更换轨枕、更换道岔、运卸钢轨、钢轨打磨、道岔打磨、通信、信号施工不办理

(1)、

(2)手续。

  

(3)对站场、线路、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接触网设备的改造施工,施工单位应提报审查批准的站场、线路平纵断面图、信号平面图、联锁表、接触网示意图等有关技术资料,涉及LKJ基础数据的变化,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由项目管理机构提前一个月提供给有关单位及路局有关部门。

技术资料不全的施工项目,不得上报。

 

(4)凡在汛期确需进行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施工,需经路局防洪指挥部的批准,方可提报。

  

13. 施工方案审查重点  

施工方案的审查部门对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行车条件负审查责任。

凡是把关不严、审查不细,施工发生问题要追究有关批准部门的责任。

需多个部门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严格审查,不能漏项。

  

(1)局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审查重点包括施工资质、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协议、应急预案,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图、安全关键卡控表、施工进度等,对营业线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要有设计单位提出的防护措施。

 

14.计划的变更与调整  

(1) 施工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对施工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运输处联系,予以纠正。

  

(2)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

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3)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

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运输处提前5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15.所有Ⅱ级以上施工均实行施工项目安全负责制。

施工主体业务处室(其中路外单位施工为建设处或总工室)负责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控,并对施工方案制定、关键项点卡控、安全措施细化、配合重点事项及监控人员分工等进行严格把关。

16.施工前准备工作 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上岗干部、职工必须清楚施工作业内容、行车办法、作业程序及重点注意事项。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

   

17. 施工中有关要求

(1)施工中有关要求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随时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

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施工现场应按《技规》等有关规定设好防护,防护信号的设置和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

未设好防护不得开工。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隐蔽工程、重点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指出,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施工、设计单位制定的临时过渡方案应征得运输站段同意。

涉及信、联、闭设备的施工,设计人员必须到现场。

 

在铁路保护区内的所有动土施工,施工部门应与有关设备管理部门签定安全协议。

电缆径路两侧5米内严禁动用机械设备施工,并在电缆经路上做出明显标记。

对所有施工地段的信号电缆径路,要在开工前采取撒白灰、设置警示标、拉彩旗等措施,划定安全线,确定保护区。

  

(2)施工防护要求  

各作业单位应切实加强综合天窗作业前、中、后的联系和防护工作;对封锁线路、接触网停电、移动作业车等关键环节的作业,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

  

大型封锁或慢行的施工,要制定专门的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密集时,要拉绳防护,严禁跨线避车,必要时增加广播提示,保证作业人员及时下道。

  

双线区段一线慢行或封锁作业时,禁止跨越邻线搬运机具、路料。

特殊情况需跨越邻线时,设专人进行防护,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3)遇特殊情况施工需延时时,施工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延时程度及有关措施并办理延时登记手续,车站值班员要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

  

(4) 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如实上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安监部门组织建设、监理、施工、设备、行车等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处理。

 

18.施工后开通  

(1)施工单位在开通前,必须将施工地段的轨料、限界派专人检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开通。

开通后对轨料、机具要按规定捆绑,放置牢固,并派专人巡查,严防侵限,施工结束后达到工完料净,场地达标。

  

19.施工登记要点工作由各单位施工驻站员负责。

施工驻站员到车站登记时,必须佩带《施工驻站员证》(样式见附件13)。

《施工驻站员证》由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部门填发。

20.施工作业登记 

月度施工计划或电报批准的施工,施工驻站员应于施工前二日10:

00前在车站运统-46(施工)(样式见附件14)上按施工计划确定的日期、时间、项目及影响范围进行登记。

特殊情况需变更施工计划,经调度所施工调度室同意后可重新登记。

施工当日,施工驻站员必须提前1小时到岗,与车站值班员对预登的内容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并在预登施工项目栏下方共同签认(双方签名、日期、时间)后,车站值班员方可向列车调度员请求施工调度命令。

  

21.160km/h以上区段(见附件15)影响或可能影响电务设备的施工,施工方案及内容须经电务段审核,施工部门与电务段签定安全协议报电务处批准。

22.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

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23.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

24.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25.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

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每半年一次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26.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27.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28.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

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29.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

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30.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

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项目管理机构对与营业线有关施工要及时调查核实,从细化方案入手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防范措施。

督促设计单位优先考虑安全应急设施的设计,对于大型的站场及咽喉区采用线路两侧增加围挡防护设施,达到施工区域与行车线路彻底隔开(或架设临时人行天桥,切断行车与施工作业人员的平面交叉)。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规范现场管理,特别对大型机械作业,要做到“一人一机”的专人防护,并在营业线限界外设置防护绳,在营业线10m内车辆严禁调头,做到邻线来车时,大型施工机械要停止施工。

 

31.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

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

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32.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

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

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由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审查后报路局主管领导审批。

 

项目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33.加强营业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不需要点施工(简称“点外施工”)的管理  

(1)凡在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均应纳入施工管理。

所有点外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项目监理机构,经监理专业工程师专业把关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交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交底。

设备管理单位结合方案制定监护安全措施,点外施工方案和监护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涉及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上报路局各专业处室对点外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核、批准。

(2)点外施工开工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召开由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参加的施工预备协调会,完善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督促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行车安全。

按要求落实参建各方的监护、盯控责任人,并做到动态管理。

(3)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要求)申报点外施工计划,明确作业内容、地点、施工负责人、影响范围,并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局外施工单位营业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大型机械作业、预铺轨排、拆除电杆、支柱、杆塔、电气化接触网挖坑、支柱整正、软横跨、倒立柱的安装和路料装卸、跨线搬运(清理)等施工以及120km/h及以上区段护网内的各种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到施工作业涉及的车站派驻站员,按作业范围设置防护。

34. 因施工监理不到位发生安全问题时,除追究施工、监护单位责任外,同时视问题性质,减少或扣除监理单位安全抵押金,由安监、主管业务处及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在清算时扣除。

 

二、京铁师电[2009]1404号文关于加强营业线点外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1.强化施工管理计划管理。

以下施工必须按营业线施工办理计划并组织施工:

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限界的施工;

施工车辆或施工材料移动有可能侵入限界的施工;

施工机械旋转、塌架、倾覆、吊装作业等有可能侵入限界或影响接触网安全的施工。

2.强化施工审批。

对上述施工,施工单位须制定每个项目点的施工安全组织方案,按照435号文件规定纳入营业线施工管理,由路局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提报阶段施工计划,路局施工协调办每周组织对新开项目点进行审批,公布施工计划后方可开工。

3.该类施工必须在天窗点内或利用货车间隔并确认线路无列车运行的条件下进行施工。

4.强化现场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设驻站防护员和现场防护员。

驻站防护员要在列车开出前方站前,必须确认现场已停止作业并确认机械材料未侵入限界。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派人在现场盯控,安监室独立监察队施工进行检查。

路局有关部门加强抽查检查力度。

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现场防护员要立即通知驻站防护员及车站禁止向施工区间放行列车,现场防护员同时设置停车防护。

5.强化施工执法。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理、监护、监察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坚决采取停工整顿措施。

施工单位不予纠正或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计划擅自施工,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法。

三、[2010]249号文

四、京铁监管办[2009]8号文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安全督察执法工作细则》的通知

1.营业线施工安全督察执法工作细则包含以下几部分

例会制度

包保险检查制度

专业督察制度

动态控制制度

综合执法制度

考核制度

 

五、京铁监管办[2009]7号文关于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督察执法的通知

一、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营业线施工安全方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和配合协议。

2.安全防护设施状况,确保行车设备硬防护设施可靠有效,确保营业线封闭完整,确保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各项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管理。

3.工程建设指挥部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4.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和监理职责情况。

5.工程施工单位落实铁道部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情况。

6.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监护和施工配合情况。

7.施工单位全面落实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监督检查工程管理、监理和施工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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