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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城市低保的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为以下四类人: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④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申请: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审批:

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提出申请30日(1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的,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发放:

按月发放。

对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享受,对其他的则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城市低保的监督复核机制

1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低保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2对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低保金的手续。

4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5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违反规定者的惩罚

对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第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给予教育批评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低保款物,情节恶劣,除以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第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农村低保的对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民

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申请:

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委托,也可受理申请村委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贴,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发放:

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或分档发放。

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

农村五保的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在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具体包括: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办理丧葬事宜

其中第五项,针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则替换为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

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审批与核销

申请:

由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审核与审批

乡、名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不符合的,书面说明。

城乡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1、农村五保户、农村贫苦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最新扩展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

《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候,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1、社会力量资助;2、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3、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形式的新发展

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要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同时,要完善救助服务内容,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而开展医疗救助服务。

要坚持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住院救助:

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门诊救助:

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核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医疗救助部门进行核查,在《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在《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

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

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领取的医疗合作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

县级民政局审批。

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济作用的新要求

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教育救助的对象

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

属于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

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

教育救助的目标

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教育救助的资源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助学工作应当以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为重点。

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救助的主管部门。

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与保障面积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义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一般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积

1、货币补贴方式,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2、实物配租方式,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积: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资金筹措渠道: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

需要提供的材料:

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央和地方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廉租住房的退回

有下列行为的退回廉租住房: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法律援助的对象

经济困难的公民。

法律援助的范围

1、代理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2、刑事辩护

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

①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②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的需递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的实施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2、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给指定的人民法院。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4、如有下列情形的,终止法律援助:

①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②案件终止审理或已被撤销

③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④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5、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关自收到结案材料后,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6、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那些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与机构

救助站救助

是一种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宿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帮助其与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但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表达出求助意愿时,救助站才会考虑是否实行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与政策(待完善)

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一)婚姻家庭权

1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赡养人指的是子女、配偶和尤其抚养长大的弟、妹。

倘若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则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主要为:

1、基本的供养与照料: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2、特殊的供养与照料:

对患病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

居住权

1、赡养人要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

2、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婚姻自由权

财产所有权

是指老年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继承权

(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生活保障权

“老有所养”不只是家庭成员的义务,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从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两个方面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权利作出了规定。

医疗保障权

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文化教育权

社会服务权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照料服务的权利。

从老年福利设施、社区服务和特殊优待等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老年福利设施:

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一般性方法: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具体办法

行政保护

司法保护

社会保护

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产、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一、家庭保护

监护和抚养

关爱和引导

教育培养

民主尊重

二、学校保护

实施素质教育

关爱与尊重

开展成长教育

确保健康与安全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三、社会保护

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维护受教育权

为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

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

预防网瘾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

净化未成年的生活环境

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

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提供社会救助

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

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与名誉权

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四、司法保护

1、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2、对司法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3、在继承与离婚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4、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

5、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社会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工读学校矫治

加强法制教育

司法矫治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惩罚。

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在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社会包容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对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社会帮教:

父母、学校、村委、居委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

权利维护

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规与政策

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康复权

是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1、总体方针:

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二、教育权

三、劳动权

四、文化生活权

五、社会福利权

六、环境友好权:

残疾人享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的权利。

物理环境无障碍

信息环境无障碍

公共服务无障碍

政治参与无障碍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包括:

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的程序

1、婚姻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的住所决定权

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益优于法定财产制,我国家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

夫妻相互继承权

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是夫妻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夫妻继承权的依据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这里的父母指的有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

登记离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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