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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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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程教〔2013〕82号

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不断完善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对《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沪工程教[2009]42号文)进行修改。

新条例适用于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原沪工程教〔2009〕42号文件废止。

2011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沪工程教〔2009〕42号文件执行,使用至毕业时自动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13年6月13日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制与年限

第三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并以此制订学分制培养计划。

学生在3~6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

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4年计算学制。

专科的标准学制为3年,并以此制订培养计划。

学生在2.5~4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

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3年计算学制。

凡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

但本科最长可以延长2年,专科可以延长1年。

第四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的学习年限内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纳学费,实行学年初按专业收费标准预收学费,根据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事后结清学费。

所修读的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付费重读,具体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向被录取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院长批准并报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可暂缓报到,但假期不能超过二周。

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者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对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其保留入学资格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并向教务处备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没有正式学籍,不得参加考试。

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二周内未注册(报到)者,作旷课处理;超过二周未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培养计划与选课

第九条学分制培养计划是学生进行选课的基本依据,各种不同类型的学生,按照相应的培养计划要求进行修读。

第十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教学课,原则上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2学时为1学分。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原则上每20学时为1学分。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每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先折算为周数,30学时相当于1周,再按每周计1学分,折算为总学分。

(三)“合作教育”工作学期每3周计为1学分,每个工作学期(一般为6~8周)最多计为2学分。

(四)培养计划中带括号的课为必修,但不计入总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并公布每学期实际开设的课程。

学生参考培养计划,在课程开设范围内,自行选择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十二条选课学分要求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理论课程最高不宜超过32学分。

(二)学生所选的课,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但对因不及格需重读造成课程冲突者,可在每学期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退选。

第十三条未完成学分累计大于10学分(或专业模块尚缺6学分)者,不得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除应修满培养计划要求的总学分外,还应该修满培养计划各模块中的全部必修课程学分和相应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成绩记载分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类记载;校内成绩档案反映原始成绩记录,毕业成绩档案以学生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课程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如闭卷、开卷、半开卷(指定参考书)、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论文、报告等。

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和平时成绩综合后确定,具体由开课系(教研室)在开课前确定,并经院(部)批准后通知学生。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5等(A、B、C、D、F)10级(A、A-、B+、B、B-、C+、C、C-、D、F)记分制。

学生所修课程成绩达到60分(D)及以上的,可取得所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为确切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及能力,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评定方法,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100~90

A

4.0

89~85

A-

3.7

84~82

B+

3.3

81~78

B

3.0

77~75

B-

2.7

74~71

C+

2.3

70~66

C

2.0

65~62

C-

1.5

61~60

D

1.0

60分以下

F

0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不论及格与否)的总学分数,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其计算方法是: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4舍5入后以小数点后1位计量,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七条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除符合免修、免听的规定外,必须参加该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读。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事先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

缓考以随下次相同课程同堂考试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

选修课没有缓考。

必修课学生若未经同意擅自缺考,以旷考论,该门课程注明“旷考”并以零分记,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该门课程注明“违纪”、绩点记为零。

对于因考核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得参加补考和重读。

经教育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者,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给以该课程的重读机会。

重读、免修、补考

第二十一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读,选修课可重读,也可改修。

重读课程(包括因不及格而改修)需按学分缴纳学费。

重读不及格,允许再次付费重读,重读课程的成绩按重读实际成绩计分。

学生对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付费重读,其成绩可按高分登录。

第二十二条重读课程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读时间,原则上学校不单独为重读课程开班。

重读考试不单独命题,必须随下一次课程考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免修和免听。

若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可以在提交该门课程自学笔记(习题)的基础上,在第一次选课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部、中心)批准后报教务处,参加由教务处在学期末组织的命题考试或参加同一门课程的期末统一考试,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者,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但须在学校和体育部安排的保健班学习、锻炼及参加有关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对于转学、转专业、专升本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补考。

学校每学期对相关课程组织补考,学生所修的课程如果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也可以进行重读。

补考仍不及格必须进行重读,学生没有选修的课程不允许参加补考,无故旷考者不能参加补考。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确有某种特长,在取得我校学籍并修满一年级整学年课程,基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良且平均绩点达到3.0以上,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

具体要求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内插班生执行细则》。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每年学校统一组织的考核,也可以申请本市普通高校本科一年级插班生(艺术类专业除外)。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学生申请休学需经校门诊部审核,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后方可休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和学分。

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非健康原因需中断学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保留学籍1~2年(自费出国留学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约定的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提供病情证明等),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六)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按时离校。

第三十五条复学。

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复学前一学期结束前2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复学后,行政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

休学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为鼓励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制度,松江大学园区高校及西南片高校共同开设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

第三十八条凡学习确有余力,且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可提出申请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由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开设学校根据接受能力,择优录取。

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修读费用。

第三十九条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同时取得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四十条修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有课程学分的学生,承认其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发给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供用人部门参考。

第四十一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事宜,按《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辅)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本科超过6年、专科超过4年;

(二)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本人申请退学;

(六)无正当事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15个工作日之内按规定办妥离校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已取得的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模块的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要求修读的部分课程,未取得学分数累计少于14学分(含14学分)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本科生已满6年,专科生已满4年,仍不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且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超过14学分,毕业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所修读的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自2013年6月13日起施行,原沪工程教【2009】42号文件废止。

2011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沪工程教【2009】42号文件执行,使用至毕业时自动废止。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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