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新的《六个一次性告知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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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的《六个一次性告知单》模板

计划生育新的《六个一次性告知单》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理的条件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应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2张;

4、夫妻双方填写的《<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登记表》(见附件),并经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三)办理的程序

按照夫妻其中一方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的程序提交上述资料,即时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附件:

《<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登记表》(样式)

XX区县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登记表(样式)

夫妻近期1寸免冠照片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地

女方

 

 

 

 

 

 

男方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婚育情况及申领理由: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由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方(签名按指印):

男方(签名按指印):

 

 

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单位或

村(社区)委会意见

女方

男方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

女方

男方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注:

单位人员由单位签署意见,无单位的人员由村(社区)委会签署意见(须简明扼要地清楚反映申报者的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史)。

二、《生育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镇(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2、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3、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应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2张;

4、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和首页须复印在一张)1张,如无《居民户口簿》的,需提供其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夫妻双方填写的《申请再生育审批表》(见附件),并经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6、男方户籍地与女方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含区县以外)的,由男方、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分别在《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填写的男方、女方的婚育情况;若其婚育情况复杂的,应另附其婚育情况证明。

 7、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形,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烈士证》、《军人证》、《残疾证》、《收养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死亡证明等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办理的程序

1、夫妻双方向其中一方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会口头申请,填写《申请再生育审批表》,经其单位、村(社区)委会核实并签注意见,报送其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

 2、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局。

其中,女方单位或户籍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公示。

 3、区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科(股)对报送材料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

区县人口计生局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4、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生育证》。

附件:

申请再生育审批表(样式)

XX区县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附件

申请再生育审批表(样式)

夫妻近期1寸免冠照片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地

女方

 

 

 

 

 

 

男方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子女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生父姓名

生母姓名

 

 

 

 

 

 

 

 

 

 

婚育情况及申请理由: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特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由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方(签字按指印):

男方(签字按指印):

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单位

或村(社区)委会意见

女方

男方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

女方

男方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区县人口计生局政法股意见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区县人口计生局意见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乡镇收齐资料时间:

年月日区县接收资料时间:

年月日

注:

单位人员由单位签署意见,无单位的人员由村(社区)委会签署意见(须简明扼要地清楚反映申报者的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史)。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理的条件

病残儿的父母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再生育的,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应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病残儿母子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

4、病残儿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5、夫妻双方填写的《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并经夫妻双方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6、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等。

(三)鉴定的程序

1、病残儿的父母将上述资料报夫妻其中一方单位(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户籍地村(社区)委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签注意见,并按照乡镇(街道)计生办→区县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委程序逐级审核上报。

2、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月组织一次鉴定,具体鉴定时间、地点于鉴定前一周通知病残儿父母或其监护人。

经鉴定符合病残儿童标准的,由区县人口计生局通知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导对象按照再生育申报程序申请生育笫二个子女。

3、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4、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一年组织两次。

第一次为6月,申请资料受理期限为5月30日前;第二次为12月,申请资料受理期限为11月30日前。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5、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市级鉴定每例150元、省级鉴定每例800元标准执行。

 

XX区县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四、流动人口办理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一)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1、办理的条件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免费领取《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

务登记证明》(见附件1)。

2、应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各1张;

(2)夫妻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张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场可办理,没有的也可以申请,但要等其户籍地回函符合条件后才能办理)。

3、办理的程序

夫妻双方持上述资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填写《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见附件2)、《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见附件3),即时免费领取《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无婚育证明的,经乡镇(街道)计生办向其户籍发协查函了解情况,回函符合的,给予办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回函不符合的,发给《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不予办理通知书》(见附件4)。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规定及程序

1、办理的条件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离开户籍地区县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2)申请人的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3)已婚的,应出示《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4)已生育的,应出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情况证明;

(5)农村人口中已生育、未绝育的,应出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计划生育服务协议》。

3、办理的程序

在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申请表》,经单位(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即时免费办理。

附件:

1、《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样

式)、2、《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样式)、3、《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样式)、4、《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不予办理通知书》(样式)

XX区县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附件1

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样式)

编号:

201年(第号)

女方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男方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经审核,×××,×××夫妇,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省(区、市)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

201年 月 日

注:

此表在网上办证系统自动生成,故可不印制但需要对象填表

 

附件2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样式)

在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前,请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条款: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请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珍惜个人信用,如实提供本人信息。

我们郑重承诺:

女方信息

男方信息

姓名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姓名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户籍地

户籍地

现居址

现居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

结婚日期

子女情

况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以上内容全部属实,且生育第一个子女,无重要婚育情况遗漏。

如本人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和后果,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承诺人:

(签字按指印):

男方(签字按指印):

201年月日

附件3

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样式)

女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男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目前婚姻状况

婚姻登记日期

目前孕育状况

○未怀孕○已怀孕(周)○已分娩

承诺

我们承诺目前尚未生育第一个子女,保证以上内容全部属实,且无重要婚育情况遗漏。

如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和后果,我们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夫妻双方(签名按指印)):

201年月日

信息核查情况

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意见(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登记时间

注:

此表在网上办证系统自动生成,故可不印制但需要对象填表

附件4

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不予办理通知书(样式)

、夫妻:

你们于201年月日提交的《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

经核查认为:

(不予办理理由)

 

现决定不予办理,特此通知。

 

经办人:

办公电话:

乡镇(街道)(公章)

201年月日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理的条件

1、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妇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3、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4、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男女,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后,自愿不再生育并采取了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5、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抚养独生子女的。

(二)应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4、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5、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2张;

6、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领取表》(见附件),并经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7、夫妻一方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三)办理的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2、由申领人单位、户籍地(如申领人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可分别在其户籍地申请领取)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夫妻双方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证之月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程序

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因证件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办的,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办证后享受有关奖励优待等证明材料。

收到补办申请的计生办应核实相关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及时补办。

附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样式)

XX区县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附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领取表(样式)

父亲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母亲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工作单位

 

现住址

 

独生子女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申办人陈述(对应办理条件填写)

 

男方(签名按指印):

女方(签名按指印):

201年月日

单位或

户籍地村(社区)委会意见

女方

男方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乡镇(街道)

计生办意见

 女方

 男方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发证机关意见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注:

独生子女父母系单位人员由单位签署意见,无单位的人员由村(社区)委会签署意见(须简明扼要地清楚反映申领者的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史)。

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奖扶”)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已婚农民,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并且没有违反各个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奖扶”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奖扶”范围)。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扶”)基本条件

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为“特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个人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本人于达到规定年龄的上一年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自愿向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人口计生窗口或计生办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申报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四)应提交的资料

1、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各1张;

2、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或其它婚姻证明材料;

4、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相片3张;

5、有婚姻变动情况的需提供: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张;

6、本人系独生子女父母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无证,还需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未违法生育子女的相关证明;

7、“特扶”申报对象需提供:

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三级以上(含三级)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咨询电话:

XX区县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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