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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各类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1.动火、用火作业安全管理。

1.1.定义:

1.1.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域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所使用喷灯、电动工具(如电钻、砂轮、切割机等、熬沥青、凿水泥基础等,有可能引起场所内物质火灾爆炸的作业,称为动火作业。

1.1.2.禁火区:

在公司范围内,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区域一律为禁火区。

1.1.3.固定火点:

在禁火区内,各车间(部门)生产工艺用火(锅炉),化验室、实验室固定使用酒精灯、电炉等。

1.2.动火区与禁火区的划分。

1.2.1.固定动火区的设立。

1.2.2.为了正常的生产、维修、施工等需要,经使用单位申请,工程环保部审批,可设立固定动火区。

1.2.3.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是:

1.2.3.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染易爆区域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2.3.2.距易燃易爆厂房、库房、储罐、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1.2.3.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1.2.3.4.生产正常防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1.2.3.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及其他可燃物质,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1.2.3.6.固定动火区要设置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1.3.动火作业划分

1.3.1.由于企业规模偏小,厂区内动火作业分为特殊、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1.3.1.1.特殊、一级危险动火作业:

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3.1.2.2二级动火作业:

凡车间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在非防暴区域动火作业。

1.3.1.3.遇节假日、节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3.1.4.各类动火作业划分按公司明文规定执行。

1.4.《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1.4.1.《动火作业证》分为《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证》和《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两种;

1.4.2.《动火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4.2.1.《动火作业证》由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1.4.2.2.动火负责人按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1.4.2.3.一份《动火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证》,但参与动火作业的所有人用分别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1.4.2.4.《动火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4.2.5.《动火作业证》一式二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动火作业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工程环保部存查。

1.4.3.《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4.3.1.《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1.4.3.2.《二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2小时;

1.4.3.3.《动火作业证》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1.4.4.《动火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4.4.1.《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工程部复审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1.4.4.2.《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工程部经理批准。

1.5.动火作业各级负责人的职责。

1.5.1.动火负责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5.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工程部报告。

1.5.3.动火证中监火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火人员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火人员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现场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1.5.4.动火现场的班组长或值班长负责生产与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1.5.5.动火分析人员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动火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1.5.6.各级审查批准人员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认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证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6.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1.6.1.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必须执行进入设备(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业的规定;

1.6.1.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6.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6.1.4.凡在处于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脱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1.6.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6.1.6.拆除管道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6.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1.6.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6.1.9.动火作业前,要检查电、气焊工具、气瓶仪表,保证安全可靠,严禁带病使用;

1.6.1.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6.1.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6.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6.2.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安全要求的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6.2.1.1.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6.2.1.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人员、工程部安全管理人员,总经理必须到现场确认,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6.2.1.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要通知工程环保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6.2.1.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的正压。

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6.2.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7.动火分析

1.7.1.动火分析由工程环保部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1.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负责提出。

1.7.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1.7.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1.7.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1.7.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7.6.1.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1.7.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2.进入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2.1.定义

2.1.1.进入生产区域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进入设备(有限空间)作业。

2.2.《进入设备(有限空间)作业证》管理

2.2.1.进入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有限空间)作业证》。

2.2.2.《进入设备(有限空间)作业证》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办理。

2.2.3.安全措施栏填写执行措施,选择要准确、完全,补充措施要清楚、具体。

2.2.4.《进入设备(有限空间)作业证》审批权限及程序:

2.2.4.1.盛装主要介质为无毒(非危险化学品)、无缺氧(敞口窗口)的环境,由车间负责审核,工程环保部审批;

2.2.4.2.盛装主要介质为有毒(危险化学品)、缺氧、易燃易爆的环境,如丙酮、乙醇储罐,以及酸、碱贮罐等;由车间审核,工程环保部审批;

2.2.4.3.特殊环境由工程环保部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2.5.《进入设备(有限空间)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2.2.6.作业证一式二份,施工方监护人和终审批准人各持一份。

2.2.7.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证》。

2.2.8.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证》。

2.2.9.设备内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进入设备(有限空间)作业证》。

2.2.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2.3.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2.3.1.安全隔绝

2.3.1.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绝,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电源应有效切断。

2.3.1.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管道;

2.3.1.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断开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3.2.清洗和置换

2.3.2.1.进入设备内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3.2.1.1.氧含量18%~21%;

2.3.2.1.2.消除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

2.3.3.通风

2.3.3.1.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2.3.3.1.1.打开所有人孔、气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3.3.1.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2.3.3.1.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2.3.3.1.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2.3.4.监测

2.3.4.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设备;

2.3.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2.3.4.3.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和现场监护,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2.3.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2.3.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2.3.5.作业和防护措施

2.3.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足够的空气流通,必要时增加机械式强力通风。

2.3.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呢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2.3.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2.3.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2.3.5.5.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2.3.6.监护

2.3.6.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2.3.6.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2.3.6.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2.3.6.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2.3.6.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援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2.3.6.6.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改变,应重新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作业单位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3.6.7.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矩留在设备内。

2.3.7.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检查,确认无误后,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封闭设备孔。

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1.高处作业定义及分类。

3.1.1.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3.1.2.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3.2.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3.2.1.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3.2.2.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身体必须健康,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

3.2.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带要挂在牢固可靠的地方,防止挂钩滑脱。

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

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遇特殊情况并经作业风险分析评价认为不宜系安全带的高处作业,经工程部核实后可作为特殊处理,但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采取严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3.2.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衣着要灵活、轻便,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鞋和易滑鞋;

3.2.5.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在没有防护设施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成围栏。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2.6.距地面2米以上的作业处,要设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

防护栏的高度不小于1.2米;

3.2.7.在层高3.6米的屋内作业,所用的人子梯要栓牢固,并设防滑装置;

3.2.8.作业要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在工具袋(套)内。

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3.2.9.禁止两人同时在高凳上工作;

3.2.10.不准站在小推车上或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3.2.11.单梯作业。

3.2.11.1.单梯作业梯子与地面夹角应为60—70°。

3.2.11.2.梯脚应置于平实的基础上或防滑装置;

3.2.11.3.梯子两柱应平稳地牢靠于物体上;

3.2.11.4.单梯用于上下工作台时,应高出工作台留出扶手;

3.2.11.5.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一手扶梯子柱工作,否则应佩戴安全带。

安全带应挂在稳固的物体上;

3.2.11.6.若梯子在通道上或门边时,应安排一人在梯下看守,以免梯子被意外推翻;

3.2.11.7.不允许两人同时爬梯;

3.2.11.8.梯子不能缺档,更不能垫高使用。

3.2.12.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2.13.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对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房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各种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内;

3.2.14.严禁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须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3.2.15.高处作业人员应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3.2.16.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的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

3.2.17.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填写高处作业证,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会签,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

紧急情况为救援人员时,可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或应急救援负责人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作业后立即报EHS部门备案;需继续作业时应补办高处作业证;

3.2.18.高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天(连续作业不超过16小时),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证上签字后生效。

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车间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3.3.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3.3.1.作业负责人职责

3.3.1.1.作业负责人是指现场作业项目具体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按照高处作业要求安排作业人员,确保作业安全;

3.3.2.作业人员职责

3.3.2.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有效的高处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作业;

3.3.3.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3.3.3.1.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到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进行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

在化工生产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应由作业点所在单位指定的人员担任,并对承担的监护职责予以签字确认;

3.3.3.2.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检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3.3.4.安全环保工程师负责监督坚持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并对签发负责;

3.3.5.总经理对特级高处作业或特殊高处作业的组织、安排和作业审批负总责。

3.4.《高处作业证》的办理。

3.4.1.一般高处作业(2~5米以下)由作业单位安全员提出申请,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报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再报安全环保工程师终审;

3.4.2.特殊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安全员填写《高处作业证》,由作业现场项目负责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在《高处作业证》上签字认可,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工程部经理审批;

3.4.3.高处作业因不具备安全条件禁止作业;抢救高处作业则因具体情况确定安全作业方案;

3.4.4.《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安全环保工程师留存;

3.4.5.对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应按规定定期办理作业手续,作业范围的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达到高处作业条件后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5.安全监督

3.5.1.公司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含安全员)负有对高处作业的检查、监督职能。

凡未办理《高处作业证》的作业或未执行安全防范措施而冒险作业的,有权制止、警告,并按公司相关安全规定进行处罚。

凡未按本规定执行而引发坠落事故或因坠落导致连环事故的,按现行安全罚则加倍处罚。

3.6.附件

3.7.基本定义

3.7.1.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7.2.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3.7.3.高处作业分级

3.7.3.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7.3.2.作业高度在5米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7.3.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7.4.特殊高处作业:

3.7.4.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7.4.2.在高温或者低温环境下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7.4.3.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7.4.4.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7.4.5.室外安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7.4.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7.4.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4.1.定义

4.1.1.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为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的分级

4.2.1.吊装作业按吊装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4.2.1.1.特殊吊装作业:

吊装20吨以上的重物和土建立体结构,或吊装物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长径比大、刚度小,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作业条件特使的吊装作业;

4.2.1.2.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0.5吨至小于等于5吨的吊装作业;

4.2.1.3.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5吨至小于等于20吨的吊装作业。

4.3.《吊装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4.3.1.一级、二级吊装作业经施工单位审核后,报工程环保部审查批准;

4.3.2.特殊吊装作业经施工单位审核报生产部审核后报工程环保部审查,再报总经理批准。

4.3.3.《吊装作业证》审批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检查《吊装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3.4.《吊装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交施工单位,一份由工程环保部存留。

4.4.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4.4.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证;

4.4.2.特殊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由工程环保部),施工方案经工程环保部审查,报总经理批准;

4.4.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4.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4.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4.4.6.吊装作业前,应对其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4.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4.8.严禁利用生产区域内的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做吊装锚点。

未经工程环保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4.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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