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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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
二OO九年三月一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
实施监督检查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进入被许可人的机房等场所调查情况,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时,应当记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五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取得资格许可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取得行政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不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行政许可活动的,或者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被许可人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04年12月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
序号
1
项目名称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
法律依据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许可条件
申请设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军工电子计量测试能力,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者在某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属空白确实需要建立的。
(三)具备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认可资格,并能按GJB-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试运行。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所具有的军工计量测试能力,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有特色或在某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空白等。
2、对外服务范围,服务情况的预测分析。
3、申请单位通过有关认证、认可的情况,并按GJB-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及试运行情况等。
(二)其他有关资料
1、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证。
2、电子二级或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证书复印件。
3、本单位持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情况表及测试能力情况表。
4、单位计量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持证情况等。
5、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结构图、资源、环境配备图等。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审批期限内,但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序号
2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条件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和乙级资质分为电信工程专业和通信铁塔专业,丙级资质只设电信工程专业。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具备承担相应监理工作的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符合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1、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总数不少于60人,申请资质中包含电信工程专业的,电信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不少于45人;申请资质中包含通信铁塔专业的,通信铁塔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不少于5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高级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4)业绩:
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者4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2、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总数不少于40人,申请资质中包含电信工程专业的,电信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不少于30人;申请资质中包含通信铁塔专业的,通信铁塔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不少于3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
(3)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4)业绩:
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或者5项投资额6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3、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
电信工程专业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5人,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3)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业绩:
企业近2年内完成5项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丙级资质的除外。
二、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专业和通信铁塔专业):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申请电信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或者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申请通信铁塔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
(五)近3年内承担过2项以上(含2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
(六)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检测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3、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
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的职称证书、学历证明、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4)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受理单位有权对以上证书原件进行验证。
2、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采取网上申请和审批的方式,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资格申请表和附件等电子文档。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首次申请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填写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续办取得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申请表。
(2)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
(3)继续教育证明。
(4)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变更程序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资格证书。
(三)补办程序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序号
3
项目名称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具备承担相应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五)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5人,工程师不少于3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4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8人。
4、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业绩:
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4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二)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4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5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6人。
4、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5、业绩:
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5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三)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