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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

合同法

 

总则

分则

 

总则

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终止

违约责任

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区分意义:

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

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

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区分意义:

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义务的内容不同。

主体要求不同。

对撤销权及其他财产关系得影响。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意义:

两者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分意义:

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区分意义:

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区分意义: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有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之分。

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得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特点:

法律规范的任意性。

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调整动态财产关系。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合法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成立

要约

承诺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成立案例

2000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

“今我处有一批葡萄罐头,你方是否需要?

”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

“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

”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

“葡萄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

”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型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

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的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

便发电告诉乙方:

“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

”乙方于6月21日回电:

“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

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

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

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

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

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请问:

甲、乙的合同是否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的区分: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李某于某日丢了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1万元,各种票据约8万元。

李某发现丢包后,立即在当地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连续发播寻物启事。

寻物启事称:

谁归还提包,失主则付给拾得者1.5万元酬金表示感谢。

后张某捡得该包,并欲交李某。

但交付时,要求李某先支付1.5万元,否则将不返还李某的提包。

李某提出当初播放寻物启事主要是为了尽快找到遗失物,考虑到提包内只有1万元现金,因此不能给1.5万元,只能给2000元。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拒绝交出提包。

悬赏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

2、要约的存续期间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四)、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

2、承诺撤回

该合同是否成立

2000年2月21日,飞龙建筑材料厂向大山建筑原料厂发出一份报价单:

“飞龙愿意向大山提供10万吨石灰石,每吨价格为10元,价格中包含运费在内,在合同成立后两个月内运送。

”3月1日,大山向飞龙发出一份订单:

要求飞龙从3月11日开始提供石灰石,每天提供1000吨。

按照该规定,10万吨石灰石应在6月份运完。

但由于各种原因,飞龙未能按期履行完,而是直到10月才全部交完货。

为此,大山以飞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要求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以上案例中,如果3月1日,大山向飞龙发出一份订单:

”要求飞龙从3月11日开始提供石灰石,每天提供1000吨。

以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为准。

“而事后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

飞龙的做法同上。

此时,该合同是否成立?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1、确认书及其性质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的实际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附随义务

王某等三人于2004年5月4日到某车站购买了返回A县的长途汽车票,车票上未注明开车时间,只写明班次为4187次,车站时间表上写明开车时间为下午3点整。

王某等于下午2点40分到车站候车。

3点钟,被告知,该班车因故不能按时发车,要求购买了4187次车票的乘客等候,但具体何时发车,仍不确定。

王某等候车至4点半,该班车仍未到达。

车站人员也说不准具体时间。

王某等便到附近吃饭。

4点50分,王某等三人回到候车室时得知4187次汽车已于15分钟前到达,并于5分钟前出发。

王某等三人即向站方交涉,站方答复当天已无其它车到A县,并表示误乘系王某等三人自己的过失,但鉴于站方也有一定过失,

可以退票并收取退票费。

王某等无奈,又不能耽误次日上班,遂搭乘一出租车于当天返回A县,共花费180元。

事后,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车站赔偿损失。

车站是否应赔偿其损失,为什么?

格式条款案1

张某以20元钱向个体户李某租用两张海滩晒太阳时供躺卧用的折叠椅。

椅子上贴有告示,要求承租人向服务人员索取收据,并予以保留,以供检查。

张某向服务人员索取了收据后,找了一个地方将折叠椅放好,躺上去时由于帆布不坚固,导致跌落受伤。

遂要求李某?

獬ァ@钅骋允站莺竺婕窃氐拿庠鹛蹩钭魑贡纭U拍吃蛑髡牛八淙辉吹礁闷保恢栏闷鄙嫌忻庠鹛蹩睢!

保虼艘罄钅吵械O嘤Φ呐獬ピ鹑巍?

张某的请求是否有依据?

格式条款案2

2002年,记者顾荣在外出差时入住重庆华渝宾馆,登记时宾馆曾出示”注意事项“(内容为:

旅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物品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

不愿存者,责任自负。

请签名)顾荣选择了不存放,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

然而入住后的第三天早上,顾荣一觉醒来,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移动电话、剃须刀及现金3000多元财物被盗,房门却开着。

顾荣要求宾馆赔偿,宾馆却以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为由拒绝赔偿。

宾馆是否应该赔偿?

为什么?

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条款概述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

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特定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3、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它包括以下类型:

(1)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如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不可少的,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工人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等。

(2)特意待定条款。

(二)、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1、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对此,宜从以下角度把握:

请求权、相对权、平等性等。

2、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1)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密等义务。

违反此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等善后义务。

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三)格式条款

1、概念:

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

2、特征: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拟定的。

(2)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3)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3、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1)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2)合同法第53条关于免责的情形(免除对方死亡人身损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加重相对人的责任。

(4)不得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4、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A企业派采购员吴×买两台滚齿机。

吴×于2000年5月7日与某县机械厂达成口头协议。

由机械厂提供滚齿机两台,A企业支付价款35000元。

吴×回企业后汇报于经理疗×,疗×同意,于2000年5月13日汇款35000元给机械厂,并注明买什么规格的滚齿机。

货款寄出后,经理疗×听某老工人说价格太高,就派吴×赶去机械厂要求退还货款。

此时,机械厂已收到货款,正准备发货。

见吴×要求退还贷款,机械厂不同意。

双方发生纠纷。

吴×认为货款机械厂虽已收到,但货还没发出,且该合同是口头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机械厂认为,本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且原告已寄出贷款、机械厂也收到货款,合同已开始履行,原告方不得单方面撕毁合同。

(四)合同的形式

1、合同的形式概述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看,在合同的形式上明显地表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变化规律。

当然,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

法律难以评价当事人纯粹内心的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

所以在任何社会,合同的形式都不可或缺。

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

2、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不同形式。

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

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

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

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3、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如下几类:

(1)表格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3)合同确认书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4、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罐头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

浙江黄岩第三罐头食品厂

被告: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2002年5月13日,被告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业务员叶国斌发传真给原告浙江黄岩第三罐头食品厂(以下简称罐头厂)法定代表人金大坚,传真内容如下:

黄岩罐头三厂金厂长:

枇杷罐头S级,一个柜,请尽快安排出运。

另外:

我司计划向贵司订购:

枇杷罐头S级5×20FT(FT指的是货柜),M级3×20FT,L级1×2017"。

请按此计划安排生产,请注意质量!

叶国斌。

尔后在2002年5月17日被告派车到原告处提走了一个S级枇杷货柜(该批罐头系原被告在2002年4月20日所订合同中规定应交付的标的物)。

2002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又订立

一份关于买卖400箱M级枇杷罐头和400箱L级葡萄罐头的合同,并已履行完毕,且货款两讫。

期间原告称为交付被告5月13日传真的订货任务,多方收购原料,精心安排生产,及时完成了9个不同等级货柜的枇杷罐头,并多次通知被告提取,并按约支付货款,但均遭被告拒绝。

由于枇杷系季节性比较强的水果产品,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于2003年5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

(1)被告履行收购9个货柜枇杷罐头(价值1630200元)的义务;

(2)被告偿付仓储费28152元;(3)被告以1630200元为标准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偿付违约金103087.73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该5月13日的传真上订货人的签名为叶国斌,并未加盖工艺品公司的公章,叶国斌也没有得到过单位的授权订购该批罐头,被告又提供证据证明叶国斌在2003年5月1日之后已经离开该公司,而调入由该公司投资成立的宁波保税区高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华公司)工作。

故叶国斌无权代表被告对外签订合同,该传真件只能是叶国斌个人制作的一份购货意向书。

(2)该传真件属于要约邀请。

而在该传真件中明确写明“我司计划向贵司订购……”仅仅是一种购货意向,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并且要约在内容上只标明了标的和数量,没有提及价金,而在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则是一项必要条款,故不构成要约。

故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构成货款买卖合同关系,故不构成违约,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在庭审调查中得知:

被告单位原业务员叶国斌在2002年4月20日曾代表被告向原告签订过购买s级枇杷罐头,并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尔后在5月13日又以被告名义向原告单位发传真订货,所使用传真号码与以前相同均为同一号码,而当时被告并未通知原告叶国斌已经离开该公司。

一、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此约束力并非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法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尽管合法的合同一旦成立便产生效力,但合同成立于生效仍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严格区分。

区别表现在:

1、概念和性质不同。

2、两者的要件不同。

3、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解决各种纠纷。

4、在特殊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是有区别的。

如附条件的合同。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例:

如果你考上大学,我送你一电脑。

到你考大学时,我给你买一空调。

如果我买彩票中了100万,就给你10万。

如果我赌博赢了100万,就给你10万。

如果我当了厂长,就与你合作某个业务。

如果你不当厂长,我就停止与你厂合作。

1、附条件的合同

概念:

当事人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该合同存在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使民事法律行为更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附条件的合同的条件: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以确定合同法律效力的某种客观事实。

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是不确定的事实。

(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3、是当事人议定的而非法定的。

4、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矛盾。

2、附期限的合同

概念:

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期限:

是指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

即尚未到来且必须到来的时间和期间。

李某(15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录音机出卖。

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000元人民币。

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录音机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

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录音机送到王某处。

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并表示不买了。

两人为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

李某的买卖是否有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概念:

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合同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产生原因:

缔约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理资格及处分能力。

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的概念:

指表现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本人的承认权: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R坏┍救俗鞒龀腥希词游故诖砣ǎ佣刮奕ù砭哂杏胗腥ù硗姆珊蠊H绫救司芫腥希虼硇形允嘉扌В蛭奕ù硭┒┑暮贤员救宋薹尚ЯΑ?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

相对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其行使须具备以下要件:

(1)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

(2)要求本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答复(1个月);

(3)要求本人明确作出答复;

(4)催告的意思须向本人作出。

撤销权:

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件:

(1)必须在本人没有作出承认之前作出;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此合同是否对红叶公司有效?

张某是红叶公司的销售代表。

2003年5月在一次洽谈会上,他与利达公司商谈关于销售本公司生产的某种型号的电表的生意。

双方初步达成意向,约定于8月份再正式订立合同。

8月份的某天,张某致电利达公司,谈及上述合同事宜,利达即与张某订立了合同,并直接付给红叶公司5万元预付款,打至张某提供的一个账号上。

后供货期限至,利达公司催促红叶公司供货,红叶公司称没有这份合同也未收到货款。

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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