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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报表制度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

质量生产情况月报表、质量安全生产检查

情况月报表、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月报表

报表制度

 

南昌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011年08月

 

一、质量安全报表制度…………………………………………………………………………………………1

二、报表目录………………………………………………………………………………………4

三、月报表式

(一)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附表01)…………………………………………………………………5

(二)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附表02)…………………………………………………………………7

(三)质量生产情况月报表(附表03)…………………………………………………………………8

(四)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月报表(附表04)………………………………………………………9

(五)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月报表(附表05)…………………………………………………………10

四、附录

事故认定原则……………………………………………………………………………………11

质量安全报表制度

1、为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工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统计分析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江西省、南昌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2、本报表制度适用范围为南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3、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为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质量生产情况月报、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月报及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月报。

4、月报表由项目管理分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6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部,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报表。

5、报表所填报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有过程记录、影像资料及数据档案等实物可查。

6、报表中所报统计资料须有填报单位负责人、统计部门负责人、填表人签名,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7、现场监理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定出各个施工标段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及重大危险源的具体名称、部位,并对其每月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认。

不够填写时可按此表格式另外增加附表上报项目管理分公司。

8、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隐患和问题要求整改的情况,需在通知下发后三天内整改到位,同时上报整改过程和结果的文字资料及影像记录给项目管理分公司,对未按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情况,将直接影响质量安全考核成绩,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

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视为谎报。

1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伤亡、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

人员伤亡损失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11、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报项目管理分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以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格式内容要求报公司质量安全部。

12、快报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

月报表报送超过26日,应说明情况,无故超过24小时后,视为迟报。

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

故意不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

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

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及责任单位、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本制度中报表与质量安全检查考核直接挂钩,具体考核项目见《质量安全考核制度》。

14、勘察、设计完成进度及质量安全情况,公司总师室应按月参照附表中月报表格式送质量安全部备案。

15、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本制度由南昌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部门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附表01

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不定期

南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轨道公司质量安全部

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5

附表02

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

月报

南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轨道公司质量安全部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7

附表03

质量生产情况月报表

月报

南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轨道公司质量安全部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8

附表04

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月报表

月报

南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轨道公司质量安全部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9

附表05

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月报表

月报

南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轨道公司质量安全部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10

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附表01

事故基本信息

序号

事故发生时间

天气气候

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地域类型

发生区域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类型

事故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类型

工程专业

工程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结构类型

形象进度

工程性质

投资主体

本工程第几次事故

承包形式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立项□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招标投标致□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

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勘察单位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填报单位(盖章):

□质量□安全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第三方监测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检测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监理总监姓名

注册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施工承包单位

名称

资质等级

企业性质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人代表人

安全考核合格证编号

项目经理姓名

安全考核合格证编号

专职安全人员姓名

安全考核合格证编号

本年度第几次事故

企业注册地

市县区

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数量(人)

重伤人员数量(人)

总人数

施工人员人数

非施工人员人数

总人数

施工人员人数

非施工人员人数

施工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用工形式

文化程度

从业时间

承包形式

伤亡情况

备注:

1、所有项目为必填项,没有内容则填“无”;

2、所填内容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建质〔2010〕111号)文件有关要求填写。

事故认定原则

1、死亡和失踪:

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2、重伤:

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3、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体单位(部门)统计报告。

4、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和分承包工程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5、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6、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7、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工统计报告。

8、企业职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

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9、企业职工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发生职工伤亡的,均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0、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企业职工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均由本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1、职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时,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2、违犯劳动纪律,在劳动过程中或在企业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不论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都应统计报告。

13、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

事故统计报告。

14、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企业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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