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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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附件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参考文本)

一、企业主要的会计政策及税收政策

1、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记账基础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4、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的规定核算。

5、短期投资的核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核算。

6、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号的规定核算。

7、坏账核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规定核算。

8、存货核算方法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核算;

(2)存货以实际成本/计划成本/零售价格法计价,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核算;

(3)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定期盘存制;

(4)低值易耗品、包装物领用采用五五摊销法/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5)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核算。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按以下内容反映: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核算。

(2)存货以实际成本/计划成本/零售价格法计价,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核算。

(3)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单位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定期盘存制。

(4)低值易耗品、包装物领用时采用五五摊销法/领用时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5)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核算。

9、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核算。

10、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核算。

11、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核算;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工作量法计算,按固定资产类别、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原值的X%)确定折旧率,按《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按以下内容反映: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规定核算。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工作量法计算,按固定资产类别、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原值的X%)确定折旧率,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规定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处理。

12、生物资产的核算方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核算。

13、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

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的规定核算。

无形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处理。

1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1)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的规定核算和摊销,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年限平均摊销。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按以下内容反映:

(1)经营租赁资产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的规定核算和摊销。

15、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核算。

16、债务重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核算。

17、非货币性交易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的规定核算。

18、收入确认原则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四条至九十八条的规定核算,或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的规定核算。

1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的规定核算。

20、企业执行的基本税收政策:

如主要税种、税率、征收方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纳税调整后所得额的审核

在纳税调整时,必须注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款依据。

贵公司账面利润总额为XXXXXXXX元。

根据税法规定,核实本纳税年度纳税调整增加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额XXXXXXXX元,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XXXXXXXX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XXXXXXXX元。

明细事项如下:

1、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的审核

1.1.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审核

(1)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列示视同销售经济业务的内容及金额,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同时应披露视同销售采用的方法:

如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应做视同销售收入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2行)

(2)接受捐赠收入的审核(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列示)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核算的账载金额XXXXXXXX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收入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3行)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账载金额XXXXXXXX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4行)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审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列示)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发生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销售收入账载金额XXXXXXXX元,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销售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账载金额XXXXXXXX元,上述业务收入账载金额合计XX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确认收入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5行)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审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列示)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当期营业外收入金额XXXXXXXX元。

根据税法规定,应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成本确认投资成本,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6行)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损失金额XX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不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损失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7行)

(7)特殊重组的审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列示)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资产账面价值会计核算账载金额XXXXXXXX元,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8行)

(8)一般重组的审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列示)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进行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资产账面价值会计核算账载金额XXXXXXXX元,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9行)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的审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列示)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XXXXXXXX元,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XX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的原则,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10行)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账载金额XX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应在收到政府补助款项时确认收入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11行)

(11)境外应税所得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取得来自境外的收入额XXXXXXXX元(包括生产经营所得XXXXXXXX元和其他所得XXXXXXXX元),扣除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XXXXXXXX元,境外应税所得XXXXXXXX元。

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12行)

(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金额XX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损失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13行)

(13)不征税收入的审核(如有此项目的发生,必须填写附表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审核18行: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共取得不征税收入XXXXXXXX元,其中:

财政拨款收入XXXXXXXX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XXXXXXXX元,政府性基金收入XXXXXXXX元,其他收入XXXXXX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14行)

(14)免税收入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共取得免税收入XXXXXXXX元,其中:

取得国债利息收入XXXXXXXX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XXXXXXXX元(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XXXXXXXX元;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XXXXXXXXX元(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XXXXXXXXX元(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附表三第15行)

(15)减计收入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XXXX年版)》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XX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类收入应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减计收入XXXXXXXX元;其他收入XXXXXXXX元(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减计收入合计XXXXXXXX元。

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16行)

(16)减、免税项目所得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共取得减免税项目所得额XXXXXXXX元,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共取得免税所得XXXXXXXX元,其中: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XXXXXXXX元;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额XXXXXXXX元;从事中药材的种植所得XXXXXXXX元;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XXXXXXXX元;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XXXXXXXX元;从事林产品的采集所得XXXXXXXX元;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XXXXXXXX元;从事远洋捕捞所得XXXXXXXX元;从事其他项目(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所得额XXXXXX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共取得减税所得XXXXXXXX元,其中: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XXXXXXXX元;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XXXXXXXX元;从事其他项目(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所得XXXXXX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共取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XXXXXXX元(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共取得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XXXXXX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XXXXXXXX元,技术转让成本XXXXXXXX元(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的规定,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净值),相关税费XXXXXXXX元。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XXXXXXXX元(技术转让收入XXXXXXXX元-技术转让成本XX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为XXXXXXXX元(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取得从事其他项目(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所得XXXXXXXX元。

以上减、免税项目所得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17行)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贵公司属于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已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贵公司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于本年满2年的投资额XX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可在满2年当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XX元,本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XX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XXXXXXXX元。

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抵扣。

)(附表三第18行)

(18)其他项目的审核(附表三第19行)

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

1.2.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审核

(1)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发生******业务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该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存货、财产、劳务的成本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21行)

(2)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XXXXXXXX元(包括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允许扣除工资薪金的金额XXXXXXXX元(工效挂钩企业是当年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的部分,非工效挂钩企业为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账载金额,以此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22行)

(工效挂钩企业本年度动用以前年度工资节余部分,因以前年度工资基金已作调增处理,故本纳税年度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3)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XXXXXXXX元,按14%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支出限额为XXXXXXXX元。

账面计提职工福利费XXXXXXXX元,账载职工福利费支出金额XXXXXXXX元,职工福利费XXXXXXXX年初贷方余额XXXXXXXX元(区分会计口径和税收口径结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及国税函[2009]3号、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规定,允许扣除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税前实际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支出XXXXXXXX元,其中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XX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XXXXXXXX元。

(附表三第24行)

(5)工会经费支出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税前实际列支工会经费支出XXXXXXXX元,按照有关规定拨缴并取得专用凭证的工会经费金额为XX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元。

(附表三第25行)

(6)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XX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XXXXXXXX元,本纳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XXXXXXXX元,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XXXXXXXX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XX元。

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26行)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XXXXXXXX元,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XX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XXXXXXXX元。

(附表三第27行)

(8)捐赠支出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实际列支捐赠支出账载金额XXXXXXXX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XXXXXXXX元,属于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XXXXXXXX元,不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XXXXXXXX元。

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28行)

(9)利息支出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XXXXXXXX元,其中向金融企业借款XXXXXX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XXXXXXXX元(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计算的税前扣除利息支出金额XXXXXXXX元。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29行)

(10)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税前实际列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载金额XXXXXXXX元,按税法规定的缴付标准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为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30行)

(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账载金额XXXXXXXX元(不包括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和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上述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31行)

(12)税收滞纳金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税收滞纳金支出账载金额XX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上述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32行)

(13)赞助支出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赞助支出的账载金额XXX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述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33行)

(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的账载金额XXX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可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税收金额为XXXXXXXX元,经审核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XX元。

(附表三第34行)

(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的账载金额XXXXXXXX元,按照税法规定可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税收金额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35行)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账载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36行)

(17)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共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账载金额XX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上述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附表三第37行)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账载金额XXX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

(附表三第38行)

(19)加计扣除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的规定,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加计扣除额合计为XXXXXXXX元,其中: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XXXXXXXX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应加计扣除的金额XXXX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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