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征地补偿实用标准化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实用标准化文件全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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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征地补偿实用标准化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实用标准化文件全资料
2016年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第三条、发改、人社、规划、住建、国土、交通、民政、公安、农发、水务、统计、房管、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参与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分配、使用,调整承包土地,协调落实拆迁户房屋拆除、过渡安排和新建房宅基地,按时交付土地,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用地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的,统建拆迁安置房由区住建部门为实施主体,并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按程序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设、统一分配、业主管理。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制度、补偿补助安置公示和结果公布制度。
第六条、征地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征地红线为准。
第七条、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安置补偿实施主体为区国土部门,实施拆迁主体为被征收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以市政府审批的恩阳区城市规划为准。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登记时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准。
二、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条、实物清点登记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级部门开展实物清点工作。
(三)由权利人申报登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登记上报。
(四)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编制征收土地及实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五)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发布《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
(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会同乡镇、相关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群众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举行听证。
(七)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八)兑付征收费用,落实补偿安置。
(九)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发布交地通知,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交付土地。
三、登记的围、容和要求
第十条、登记围和容:
项目建设划定区域的土地及地上的各类青苗、林(果)木、塘库、杆管线、道路、沟渠、坟墓、水井及其他附属物设施名称、类型、规格、数量等,房屋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建修时间、使用情况。
征地红线外的土地及附属物一律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以实际勘测面积为依据计算(以组为单位)。
登记耕地面积以征地拆迁小组现场逐块勘丈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耕地登记
(一)下列情形登记为耕地:
1.常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园地、微水池、囤水田等;
3.其它应登记为耕地的土地。
(二)下列情形不得登记为耕地:
1.田埂、道路、沟渠等;
2.退耕还林的土地;
3.荒芜两年以上的土地;
4.其它不应登记为耕地的土地。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
(一)下列情形应予登记:
1.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经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产权的房屋;
3.未经批准占地建设,但经相关部门处罚并缴清相应费用的房屋;
4.当地居民继承祖辈遗留的房屋,无产权“两证”的房屋;
5.当地居民因住房困难,登记前(一年含一年以上)经基层组织同意并收取相关费用后建修的房屋;
6.新农村风貌建设规划围的房屋;
7.其它应当予以登记的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发布预征地公告之日起违反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2.在建(构)筑物上或依附于建(构)筑物搭建的彩钢棚、雨棚或商品房;
3.占用公共通道搭建的建(构)筑物;
4.在院坝、天井中搭建的建(构)筑物;
5.根据影像资料,证实属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
6.仅与当地村(居)或农户签定租地协议,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所租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7.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8.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用房的;
9.其它不予登记的容。
(三)登记的房屋及建(构)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上盖;
2.具有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建筑;
4.前后墙平均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式:
1.具有以下情形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
(1)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单层房屋(含猪牛圈舍);
(2)按规划设计的全封闭阳台、通廊、挑楼,白水柱以。
2.下列情形减半计算建筑面积: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有柱三面无墙体、未封闭的走廊、屋檐,白水柱以外至滴水其面积按减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
(3)无顶盖的室外楼梯;
(4)砖木砖纤结构及土墙房中的楼层最高处低于2.2米但最低处高于1.2米的建筑(含猪牛圈舍)。
(五)房屋面积按照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因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国家规要求勘丈后认定的面积登记。
被拆迁人在拆迁围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实行合并计算。
被拆迁人在拆迁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被拆迁户房屋具有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具备经营性用房性质的房屋(临街一楼门市),其补偿标准按同类结构住房补偿标准执行,勘丈登记时按主体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
第十五条、林木登记
(一)成片林(单块面积在0.5亩以上)面积登记方式:
成片用材林木按实有面积登记,薪炭林和灌木林按实有面积的0.5倍登记,防护林按实有面积的2倍登记,特殊用材林按实有面积的3倍登记。
(二)单块面积在0.5亩以下的,按零星用材林逐根登记。
(三)苗圃按实有面积登记,并确定苗圃种类(用材林或经济林等)。
(四)零星林木实行单株登记,并明确单株胸径尺寸。
(五)合理密植的果树、木本药材实行单株登记,并明确单株果树、木本药材的老化、盛产、初产、幼苗等规格。
(六)合理密植木本花卉按单株登记,并明确花卉的树径、冠高、冠幅、枝数等规格;草本花卉单株按每窝登记,成片的按面积登记(单位为㎡)。
(七)不合理密植的果树(仅限公告发布前种植的),挂果树按实有株数登记,幼树苗一律按面积登记。
(八)竹类按种类依据重量登记。
(九)发布预征地公告之日起违反规定抢栽、抢种的林木、花卉、果树等作物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附属设施登记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登记:
1.房屋外装饰;
2.与房屋相连的前、后、左、右堡坎(含石、砖);
3.院坝(石、砖、三合土、土院坝);
4.围墙(砖、石围墙)、大门;
5.室特殊装修;
6.室外地下水管或明沟、暗沟、粪池;
7.其他应登记的不可移动房屋附属设施。
(二)下列情形不予登记:
1.可移动的附属设施;
2.室电线;
3.其它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总面积,以地政地籍事务中心勘测面积为依据计算(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耕地总面积,以区统计、农发部门核定的统计年报数为准。
第十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数,以市公安局恩阳分局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产值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统一年产值的通知》(巴府函〔2010〕8号)执行,恩阳区各乡镇统一年产值为1720元/亩。
第十九条、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每亩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二十条、征收农村宅基地的土地补偿,按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耕地标准计算,并将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法律依据原则上分配给原宅基地使用者。
第二十一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含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属于退耕还林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退耕还林被征地户主、面积、实施年度后,按规划设计进行置换。
置换原则在本户、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若本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无法置换,可在本村(居)、本乡(镇)置换。
被置换的新增农户享受原退耕还林优惠政策,原退耕还林农户已领取的补助款(含种苗款)应由业主单位向被置换的新增农户补齐。
原退耕还林农户不再享受退耕还林优惠政策。
退耕还林地的征地补偿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房屋残值及青苗林木的处置。
城市规划区外,由原所有者自行处置;城市规划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凡已安置、补偿的房屋、林木以及其它附属物一律属于国有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拆迁资质的专业队伍对建(构)筑物实施统一拆除,青苗林木实施统一清除和砍伐。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征收后,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规定,结合具体安置方式进行分配和使用。
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兑付部分不得低于80%(含80%)。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