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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1章债的概述

1.1债的概念和要素债作为法律关系,有主体、客体、内容。

内容又分为权利和义务

基本点1:

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金钱-各种;债务-债权债务。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2)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

各自内容:

合同和单方允;无因不当缔约过失。

(3)两个“特定”:

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

(4)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平等主体

考应用。

比如: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上的债?

C

A.甲企业拖欠税款(不是平等主体).

B.甲对乙的质押权的不侵犯义务。

(担保物权的义务人的,物权的一种)

C.甲借乙1万元但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缺失了法律保护的自然债)

D.甲乙签订合同的行为。

(债是关系,是行为的结果。

基本点2:

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

给付金钱、货物、劳动力,交付智力成果…也可为不作为,晚10点之后不能唱歌。

基本点3: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是主体对客体的直接支配

(2)相对权:

义务人范围特定。

(3)相容性与平等性:

可以有N个人同时买一个标的,不相互排斥,共同存在,无时间效力的先后。

(好几个人都可以支配的,谁都不可以支配。

而请求权只是请求,N个人都可以请求,只是仅向一个人履行而已)(4)期限性;有期限,有时效约束。

(因为债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消灭,消灭了才可以真正实现此债的利益。

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存在本身,故不会受到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这样的限制)

1.2债的发生原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都在其他地方涉及了。

基本点:

单方允诺。

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新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考内容。

比如:

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遗赠。

(赠与是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但不是单方允诺,并不是设定新的权利,只是内部调整顺序)

1.3债的分类

基本点1: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

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种类物特定化,比如消费者选择商品)

(2)区分意义:

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只有特定物可以约定,否则动产交付转移。

基本点2: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区分标准:

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区分意义:

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考点:

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对任意债务人要求任意份额的清偿。

基本点3: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区分标准: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约定在届临清偿时可以现金10万或者专利权清偿。

(2)区分意义:

选择权的行使。

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不行使,选择权转归债权人。

第2章债的保全

2.1债的保全防止义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改增加的没增加,不该减的减了)

2.1.1代位权

基本点1:

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排除了人身关系如抚养和有特定目的如养老金、抚恤金、劳动报酬、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

基本点2:

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2)行使方式:

诉讼行使。

(3)清偿:

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4)抗辩权转移:

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次债务人不会因代位而受损,只是主张对象变化了。

(5)诉讼费用:

由次债务人(被告)承担。

习题:

甲是乙的债权人,无力清偿,丙尚欠乙钱,现已到期,甲欲行使代位权。

正确的是(A)

A.我胜诉后,丙直接向我履行,不再转手。

B.我多次登门向丙索要未果,因此不是怠于行使权利。

(只有起诉或者仲裁才不算怠于行使权利)

C.丙欠钱是因为其之前侵害我名誉。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代位)

D.这次损害是乙引起的,因此由乙支付诉讼费。

(错,次债务人丙支付)

2.1.2撤销权

基本点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核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A.放弃到期债权:

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

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明知低价会损及债权人

基本点2:

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

诉讼行使(撤销之诉)

(2)诉讼主体: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除斥期间:

1年(主观知悉起),5年(客观发生之日起算)

★考点1: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完全不搭界的两种制度,权利主体完全不同。

比如:

女方离婚后把孩子的姓改成女方了,男方为此不再支付抚养费。

官司打赢了,可是发现男方提前把名下的房子赠与其弟了。

男方无业,此时女方可不可以行使撤销权把赠与行为撤销?

可以,符合构成3要件。

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瑕疵,才有民事可撤销行为。

此案中赠与合同双方没有瑕疵。

不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不是可撤销效力状态,因此是有效的合同。

只有经女方起诉,合同经撤销了才会归于无效。

因此,此时依据的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而进行撤销。

可以被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

处于可撤销效力状态的合同只有一种,就是意思表示瑕疵。

★考点2:

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

恶意的层次:

第一层而已,知晓存在债权人。

第二层恶意,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不是以交易为目的。

属于恶意串通,是无效合同。

比如,若男方和其弟弟同谋,为了不让女方拿到钱,而赠与房子。

这时没有撤销权的存在,因为自始无效。

第3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3.1债的移转

债权让与—债权人变化

债的移转债务承担—债务人变化

 债的变更(主体变动)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买卖双方都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

(广义)

债的变更(债的内容变动)(狭义)

3.1.1债权让与:

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基本点1: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如赌债就不属于

(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财产权是以流转为特征的,但有例外,重点考不可转让的。

①基于合同性质:

A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发生,如雇佣和委托;B专为特定人利益而设定;

C不作为行为债权,比如公司对董事有主张竟业禁止的权利,该公司不可以把此权转移给另一公司;D从债权,不可单独转让。

如保证债权

②基于合同约定不可转让。

③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债权让与协议,原本的债权产生时需要什么法律要件,转让时也需要同样的要件。

如审批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不需债务人同意,只是为了防止错误清偿。

★考点:

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

对内生效,只需合同协议达成立即生效。

对外生效,对于债务人只有通知才生效。

债务人欠债权人1万,把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但是没有通知债务人。

1.债权让与协议是否生效?

生效。

2.受让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还1万?

不能。

3.债务人未受通知,但是其履行期限已到,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债务合法消灭,但是真正的债权人是受让人,债权人没有法定原因而受益,构成不当得利。

4.债务人受到通知,但是仍向原债权人还钱?

此时债务不能消灭。

债务人仍需向受让人还钱。

同时他可以向原债权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基本点2:

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

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外部效力:

对债务人通知到达决定产生外部效力。

注意:

“表见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后,债权让与协议无效,但是债务人此时已向受让人清偿。

此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进而维护交易安全,所以,即使让与协议无效,债务人清偿仍有效,债务消灭。

民商法表见制度:

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表见让与,表见股东,表见合伙等

3.1.2债务承担

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

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

两种债务承担类型:

免责的债务承担——》承担全部,原债务人免责。

并存的债务承担——》新旧债务人并存,连带债务。

(考试没有明说,就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基本点1:

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不可移转的:

①性质上不可移转。

人身信任关系的,雇佣和委托。

②当事人约定不可移转的。

③不作为债务。

(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需不需要同意,取决于该债的移转对于第三方会不会造成损害,不影响的通知即可。

债权人变化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变化需要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同意是协议生效的要件】

基本点2:

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

(2)抗辩权主体移转。

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的抗辩转移给第三人。

(3)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

本金债务,利息债务,本金转利息转。

但是保证债务除外

3.1.3债的概括承受

依概括承受的多寡全部债权债务移转

债的概括承受部分债权债务移转

依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意定概括承受(合同承受)

法定概括承受(企业合并、分立)

基本点1:

合同承受: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能生效。

基本点2:

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

★考点:

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不得对抗第三人

比如:

甲企业分立成乙丙。

乙丙达成协议:

乙企业承担A、B债务,丙企业承担C、D债务。

此时,A企业找丙要求清偿,发生纠纷,则乙丙协议效力如何?

无效。

因为题目问的是在外部关系下。

3.2债的消灭

3.2.1清偿

★考点:

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代为受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条)

第三人法律地位?

不是债的主体。

就是第三人。

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承担。

债的相对性。

第三人不需负担违约责任,也无权要求他人承担违约责任。

3.2.2抵销

基本点1:

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其中主动债务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比如货币都是人民币,货物都是一级品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被动债权不必,因为这等于我对对方提前清偿。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不可抵消:

A.不作为之债。

B.故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甲乙互殴

基本点2: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

形成权--单方意思变动双方法律关系(民法特例权)追认,选择权,撤销

(2)行使方法:

单方依通知方式行使解除

(3)限制: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因为抵消根本目的是立即确定双方法律关系。

基本点3:

合意抵销

(1)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必相同。

(2)双方订立抵销合同。

★考点:

法定抵销权以单方做出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生效。

通知到达该权利立即生效

比如,甲乙公司,常年贸易。

甲到以公司采购原材料,交付25000价款,回公司后发现原材料不合格,于是退货,但尚未退款。

采购半成品28000,双方约定两天后付款。

两天后甲未付款,乙公司负责人去催收,甲公司称可以跟之前的未退款的抵消,只需支付3000乙公司称一码归一码,这是两笔生意不可抵消。

谁主张有道理?

双方互有债务,同种类同品质(货币),都到期=》双方当事人都有了法定抵消权。

口头作出的抵消的意思表示,立刻到达对方,债抵消。

3.2.3提存

一般的提存---合同法第101-104条

提存

特殊的提存----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

提存的目的:

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避免因对方不受领而使债务人陷入迟延履行的违约。

基本点1:

提存事由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基本点2:

提存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否则赔偿。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基本点3:

除斥期间

(1)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

(2)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考点:

提存物毁损的归责

比如:

债权人甲下落不明,乙难以履行于是提存标的物。

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风险债权人承担。

风险是不可归责于任何当事人的。

标的物因保管不善毁损==》提存机关负担,向债权人赔偿。

毁损可归责于保管机关,产生赔偿责任

3.2.4免除

基本点:

免除规则

(1)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

要求债务免除人有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效。

(还有遗嘱)

双方法律行为即签订合同的,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

多个意思表示是多方法律行为,如公司章程。

(2)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抛弃权利的,必须要向相对的义务人表示才可以发生效力。

如,甲和丙喝酒,说看乙可怜,他欠我的钱我就不要了。

然后丙告诉了乙。

之后,甲向乙要钱。

该债务免除未发生,除非丙是乙的代理人。

3.2.5混同(债权债务混为一体)

主要发生企业合并之中。

如甲男欠乙女钱100块,结果最后结婚了。

第4章合同概述

4.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基本点:

合同的概念。

满足前三点就是合同。

(1)平等主体;

(2)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物权、债权、人身权

(3)协议;双方合意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

合同与合同法上的合同。

以下是合同的是(ABEF)适用合同法的是(ABE)

A.旅游合同B.赠与C.债务免除D.遗赠(单方法律行为)E.抵押F.收养协议(是合同但是被排除了合同法)

4.2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赠与、借用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实践合同把交付提升为合同成立要件)。

悬赏广告不是,是单方。

基本点1:

区分标准:

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基本点2:

区分意义:

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先履行抗辩)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债务人不能清偿时,保证人无偿给付债权人,但其基础--委托合同有偿)

基本点1:

区分标准:

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

基本点2:

区分意义:

注意义务(无偿合同因拿不到对价,所以减轻注意义务。

如买卖合同标的毁损承担无过错责任,而赠与中赠与人对赠与物承担故意重大过失的责任);行为能力;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免除和赠与,无偿的不要求主观要件,有偿的需要双恶意);善意取得(第三人有偿且合理价格才可以)

(3)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保管、借用、定金。

(动产质押的交付只是物权效力)

基本点1:

区分标准:

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基本点2:

区分意义:

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

违约,缔约过失

★考点:

几种在分类上易混淆的合同。

尤其注意:

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A.互易合同—有偿、双务、诺成B.借用—单务、实践G.赠与合同—诺成

C.没约定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单务、实践E.没约定利息的自然人借款—无偿、单务、实践

D.约定了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有偿、双务、实践F.约定了利息的自然人借款—有偿、单务、实践

(一方好好保管,另一方支付保管费)(还本金+利息)

(4)要式合同

基本点1:

区分标准:

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

(书面——金融机构借款、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登记——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注册商标转让

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基本点2:

区分意义:

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则上:

不成立或无效

(2)例外:

因履行而治愈——即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了。

(仅适用于欠缺书面形式,而不是未登记)

(3)特殊情况:

6个月以上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

(5)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基本点1:

区分标准:

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基本点2:

区分意义:

法律适用不同★考点: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6)主合同与从合同

基本点1:

区分标准:

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基本点2:

区分意义:

决定从合同的效力

第5章合同的订立

5.1合同订立的程序

5.1.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基本点1: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基本点2:

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交易习惯。

(3)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具体明确+意思表示=变成邀约)

基本点3:

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

到达主义(邮箱,收发室);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

当事人约定,未约:

口头要约--立即承诺,书面要约—合理期限

基本点4:

要约的撤回时间:

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只要时间来得及都可以

基本点5:

要约的撤销

(1)时间:

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

★考点:

不可撤销的要约:

①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的②以其他形式明示(“本要约不可撤销”、“等待对方答复”)。

③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做了履行合同的准备===》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考点: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分。

撤回不附条件,撤销有限制情形,为了保护对方是当事人的信赖。

基本点6:

要约的失效:

1明确拒绝2.要约撤销(因为曾经生效才撤销,撤回根本没生效。

3.承诺期限届满4.反要约提出原要约失效

(二)承诺

基本点1: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是“到达”非“作出”承诺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非实质性变更允许。

除非事后立刻拒绝,事先规定不可修改。

实质变更8个:

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时间地点、履行方式、解决争议办法

以“行为“方式为承诺:

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明确许可。

基本点2:

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使合同成立。

So承诺不存在撤销。

(2)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基本点3:

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

(1)承诺迟到:

迟发迟到===效果:

原则上为新要约;因为承诺人原因

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

未迟发而迟到===效果:

原则上有效。

因为第三人原因。

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什么时候发出承诺不重要,区分关键是迟的原因力。

比如规定应于10号前承诺,甲于8号发出,邮递正常,但是11号才到。

因为并非由于第三人原因,so=》迟到

5.1.2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一)悬赏广告。

是单方允诺,不是合同。

这样理解避免了对对方权利能力的要求和对对方知晓要约存在的要求。

(二)招标、投标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决标-承诺

(三)拍卖竞拍-要约,拍定-承诺

5.2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基本点1:

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12条)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旅行时间地点、方式、解决争议办法

基本点2:

主要条款欠缺时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前三项绝对不能缺,具备三项合同即成立)

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

应依以下次序进行:

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

2、依合同其它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考点:

62条中履行地点与履行期限的推定

履行地点: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履行,

动产—推定为卖方所在地(货币--接受货币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合理期限

货物—交付货物)

二、格式条款

基本点1:

订立规则(格式条款如何才能纳入合同?

――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1)提请注意义务:

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

个别提醒或一般提醒(大条幅标示等可以引起一般理性人注意到的)

  

(2)说明义务:

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未尽以上义务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基本点2:

格式条款的无效

  

(1)合同法第40条:

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也适用)

  

(2)消费者保护法第24条:

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无效。

 考点:

合同法与消费者法中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交错运用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签合同优先适用《消法》。

判断经营者是用于生产经营。

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交易目的用于生活。

基本点3:

格式条款的解释:

(1)通常的文意解释:

  

(2)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

 

第6章合同的效力

6.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

双方法律行为才是合同,合同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成立是谈论效力的前提

基本点1:

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成立是事实判断,生效是价值判断。

成立是到世界哪里到这样的,而生效是各国不同的标尺。

基本点2: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一般关系:

成立即生效

(2)特殊情况:

成立而不生效。

要式、要物,附条件附开始期限,违法而无效或被撤销的

基本点3:

生效要件

(1)主体:

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

(3)合法性:

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6.2无效合同

民法对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控制方法,

    完全符合生效要件:

有效合同

合同            危及国家社会利益的:

无效合同

     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  不危及国家社会利益, 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只涉及当事人利益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基本点1:

无效合同的含义:

①自始无效②当然无效(不需法院确认,区别于可撤销)③确定无效(无法补正,区别效力待定)保证了无效合同这些损及公益的合同不会在任何时间任何阶段以任何方式被人补正而发生效力。

基本点2:

无效合同之一》违反主体要件:

(1)法人:

只有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时候,合同无效

(2)自然人:

均非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

合同根本不成立。

因无权承诺。

基本点3:

无效合同之二》违反意思表示要件: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国有企业也只是法人,不是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基本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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