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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大题背诵

简答题:

▲一、六法全书定义广义狭义

例题:

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1)背景:

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

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

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

(2)概念:

1.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

3.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

(3)内容

1.渊源:

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2.特点: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3.性质:

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

4.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

5.缺陷:

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二、各朝代的法律指导思想、法律形式法律名称:

律令、刑法原则

(一)先秦:

西周:

礼刑关系33:

谈谈你对此的理解,结合实际谈谈对我们的借鉴启示作用。

两问

例题:

●●【1】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事西周法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关系是:

1.联系:

(1)刑出于礼,刑以礼的原则为指导

(2)寓刑于礼,礼依靠刑的强制力实施

2.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

礼外在表现为主动的、积极的规范,起到禁止恶于未然的作用;刑的外在表现为消极的、被动的规范,起到惩治于已然的作用

(2)适用原则不同。

西周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于前一句,制定礼目的是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贵族享有使用礼的特权,平民及奴隶不得违反享用;于后一句,刑罚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防范庶人以下广大平民,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

(3)作用不同。

礼的作用强调道德感化,刑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才刑罚镇压。

【2】《北齐律》的特点和地位、主要内容

(一)地位:

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

(二)特点

1.全律十二篇,条文简约、体例合理。

北齐律合晋律的《刑名》、《法例》合之为《名例》,置于篇首;

2.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中。

北齐律完成了自汉代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变革过程,隋唐律皆由北齐律发展而来。

(1)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北齐律基本上确立了后世法典的体例与规模。

北齐律的12篇篇目,大多被隋唐律继承。

全律共九百四十九条,较六十篇的汉律,十八篇的魏《新律》,二十篇的《晋律》、《北魏律》都大为简省。

(2)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省并篇目。

北齐律将晋律之“刑名”、“法例”。

二篇合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较举上下纲领”的总则,完成了《法经》以后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

自此直至清朝《大清律例》都是以“名例”为首篇。

(3)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行礼法结合。

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形成了杖、鞭、徒、流、死的刑罚制度,为隋唐时期“五刑”的完备奠定了基础。

(三)主要内容

①十二篇

②“重罪十条”

③名例居首

④“科条简要,法令明审”

(二)唐朝:

罪与无罪刑罚系统刑罚原则有哪些?

(论述题)125;类推;谋杀

例题:

1.试述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10

唐太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3分)。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强调治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

的、派生的(3分)。

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

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其三,执法要求审慎。

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3分)。

●2.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

比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的更加系统完备:

①唐律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容隐范围扩大到四代以内亲属和奴婢要为主隐,说明礼与法的进一步融合;

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力量将儒家的宗法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使之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维护传统家族秩序。

进而巩固国家的统治。

③谋反、谋叛、谋大逆者不用此律。

 这说明维护家族利益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前提。

●3.类推原则125:

(1)出处:

《唐律·名例律》规定:

“诸折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立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2)含义: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3)例如:

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

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

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

(4)价值:

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区分公罪与私罪:

(1)是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唐律规定,官员犯罪首先要分清私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及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2)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所谓公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所谓私罪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二是指利用职权徇私枉法。

3、谈谈你对中国法制史的看法,如何伟大

▲材料题:

汉朝春秋43

(一)铸刑鼎46:

1.郑晋:

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2.孔子不反对公布刑,但是反对刑铸于鼎(权力的象征),破坏礼的等级秩序。

3.铸刑鼎历史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也是春秋时期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再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最后,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二)春秋决狱:

93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首倡者为董仲舒,是汉律儒家化的起点。

“春秋决狱”的要旨是: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清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春秋》经义绝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地补充。

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

可见以《春秋》经义绝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秋冬行刑:

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应用到刑罚执行上,就是“秋冬行刑”制度。

案例: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刑诛”。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

例题:

根据下列案例材料,请分析以下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中的什么原则?

这种原则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什么作用?

(100分)

答:

第一个案例:

甲没有儿子,拾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

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

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

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

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

第二个案例:

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

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

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

董仲舒认为,根据《春秋》之义,女子丈夫死了是可以改嫁的,遵从父母之意改嫁实为孝顺而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三个案例:

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

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

董仲舒认为:

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伤到父亲。

《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

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许止死罪。

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定罪处罚。

(一)上述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审判方法中“春秋决(绝)狱”的“原(论)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两个原则。

(二)“春秋决狱”又称“春秋绝狱”“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还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上述三个案例都运用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体现了“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原则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

董仲舒曾说: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青。

”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如上述三个案例)。

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所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构成社会危害,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如案例一和案例三)。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三)“春秋决狱”及其“原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重要作用:

(1)“春秋决狱”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

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对于中国整个的封建法律制度乃至中华法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以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的“春秋决狱”对于中国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春秋决狱”是西汉司法领域的大事件,它是儒家思想向司法领域渗透的第一步,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

“春秋决狱”的真正价值在于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

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当法律明文规定可依或虽有现成法条却明显不符合统治阶级法律意识的时候,以统治阶级法律政策和意识为引导,援引以往的判例及其所体现的某些原则来审理现行案件,是势在必行、顺理成章的事情,完全没有必要等待制定成法典而踌躇不前、束手无策。

(2)“春秋决狱”的历史贡献不仅在于使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而且在于为古老的“判例法”构筑了一块坚固的阵地,从而初步奠定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的雏型。

《春秋》决狱的出现,解决了汉代成文法典一时还难以建立起体现儒家思想特点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司法实践面临的法律道德冲突或法无明文规定的问题,为官吏以礼代法,以经释律,遵循先辈的判例提供了依据。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

(3)“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重建了古代法的道德伦理结构和德法并治,德主刑辅的二元法体制。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德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

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

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春秋决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重建了古代法的道德伦理结构和礼法结合、德法并治、德主刑辅的二元法体制。

(4)“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量刑上改重为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严酷法律制度弊端有一定的帮助,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

春秋决狱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

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

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5)“春秋决狱”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发展。

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

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

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

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这一原则经过几千年的世代相承,已成为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且此法律思想已进化为一种传统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上升为一种处于超稳定状态下的法律意识,成为自汉宣帝以后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被后世历代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

到了唐朝,“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使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更为扩大,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做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容隐亲属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汉代的父母子女、夫妻、祖孙,而是进一步扩展到同居的亲属、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等。

除此之外,奴婢或仆人可以为主人隐匿犯罪,这些隐匿行为都不受到处罚。

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如果隐匿犯罪,则较之普通人犯罪降低三个等级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在容隐亲属范围扩大的同时,容隐行为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展。

犯罪的亲属,即使是泄露其事或通报消息给罪犯,使之逃匿也不为罪。

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律中,容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6)“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核心,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

“原心定罪”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和量刑,这与法家理论刚好相反。

法家主张人性恶,认为人生来就“性恶”,每个人时刻都有犯罪动机,都是潜在的罪犯。

因此,法家认为在审理案件时用不着探究罪犯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只看客观方面,如果某人在客观实施了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应给以处罚。

汉律受法家理论影响,只注重犯罪的客观方面,失之偏颇,结合具体案件,就出现许多有乖人情的情况,如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处理的几个案件都是儒家主张“原心定罪”,强调根据罪犯的主观善恶来定罪量刑,强调犯罪的主观方面,而不注重犯罪的客观方面,也不全面。

随着“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的盛行,儒家的精神原则不断地融入法律中去,中国古代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也日益趋于完善。

(7)“春秋决狱”及其“原心定罪”原则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论述题:

▲西周:

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一、试述“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1)“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2)“德”的要求,注意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敬天,敬祖,保民。

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指导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3)“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1)代表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治国方针。

(2)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这一思想汉代中期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秦朝法系

例题:

1.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15

①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②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

③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④刑无等级,厉行法治(6分)。

2.试述秦的法制指导思想

1、统一法律。

法令由一统:

它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重刑主义。

以刑杀为威:

弃礼任法,峻法严刑。

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3.缘法而治,事皆决于法:

法即罚。

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惟一标准。

凡事“皆有法式”。

3.试述秦的法律形式

1、律:

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是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

是皇帝的诏令,单行法规。

3.式,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以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4.廷行事:

指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5.法律答问:

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律文意图、诉讼程序所做的解释。

这种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汉朝:

德主刑辅;

四、刑罚基本原则

例题:

(1)简述明代的刑罚适用原则129

1.从重从新原则:

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2.重其所重原则:

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前处刑为重,且扩大株连范围;轻其所轻原则:

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处罚较前为轻

(2)比较神权法思想与明德慎罚思想的含义

1.神权思想是夏商统治者立法指导思想,这种神权思想包括上帝神和祖先神,把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

统治者往往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从而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色彩,假借天意发布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

“明德慎罚”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所谓“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政,对犯罪者施以宽缓的政策;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西周统治者这一立法指导思想,是对夏商朝教训的总结,因而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的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对当时的西周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发展都曾经起着积极作用。

5.简述清代的诉讼制度。

4、法律形式(同上)【重点:

西周的法律形式】

例题:

1.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对封建立法的影响

律学的发展及其贡献促进了封建法典编纂技术的迅速提高,使得这一时期法典的体例结构进一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内部逻辑更加严谨,法律概念更加明确,法律条文更加简洁。

  第一、在法典的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第二、在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

  第三、法典中的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第四、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

2.《北齐律》的主要内容15【链前】

(1)春秋战国:

1.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139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2)是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2.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

试述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

(1)一断于法/厉行法治。

作为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认为法能确定名分,防止争夺。

法还能够禁止恶民乱臣犯罪,制民胜民,通过法律使民众致力于农业与战争,以求富国强兵。

因此,法家强调厉行法治,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也就是不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不管爵位贵贱,只要违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论罪处刑。

(2)法律公开。

法家主张用来治国的法律必须是向百姓公开的,一方面,法令要公开,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以法为教”,让官吏与民众都明白法律,“以吏为师”,由通晓法律的人担任法官,并向其他官吏和民众传授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以法令为主要内容。

(3)轻罪重罚。

法家主张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

商鞅认为:

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

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在社会动荡的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非常适合于当时社会的需要,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使得法家在战国时期逐步成为最主流的思想。

3.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及其意义。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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