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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账户

资产类账户

  

  资产帐户包括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各种长短期投资及应收帐款等。

这些帐户的结构基本相同,资产帐户的“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数”,其余额一般为“借方余额”,反映资产的实有数。

  登记资产帐户时,首先将上期期末数记入“期初余额”栏,说明是“借方”余额,然后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登记。

本期发生的增加数登记在“借方”,本期发生的减少数登记在“贷方”,计算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和贷方发生额合计,最后计算出期末余额。

帐户的期末借方余额与本期发生额的关系用公式表示如下:

  期末借方余额=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

现金

目录[隐藏]

现金的概念

现金的范围

现金的规定

现金的使用范围

现金的序时核算

现金的总分类核算

现金收入的核算

现金支出的核算

同名电影2008法国

同名电影2007印度

同名电影2008美国

现金的概念

现金的范围

现金的规定

现金的使用范围

现金的序时核算

现金的总分类核算

现金收入的核算

现金支出的核算

∙同名电影2008法国

∙同名电影2007印度

∙同名电影2008美国

  现金(cash)

[编辑本段]

现金的概念

  是指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

它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可以有效地立即用来购买商品、货物、劳务或偿还债务。

它是企业中流通性最强的资产。

可由企业任意支配使用的纸帛、硬币。

现金是我国企业会计中的一个总账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货币资金,列作流动资产,但具有专门用途的现金只能作为基金或投资项目列为非流动资产。

[编辑本段]

现金的范围

  现金1:

库存现金,这是我国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使用的概念;

  现金2: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包括支票账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存款)、流通支票及银行汇票,这是美国会计中采用的概念:

  现金3:

现金2加上3个月内变现的有价证券,这是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和论及现金管理时采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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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的规定

  备用金、数额固定、用于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

根据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之间的结算款项应通过银行统一办理,禁止用现金结算。

但每一元都通用银行结算显然是不现实的。

为方便零星开支,为企业各部门设立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金额固定,实行先领后报,用后实报实销,同时按实际支出数足备用金,这种方法也称为定额预付法。

  在我国会计核算中,备用金一般作为其他应收款,而不作为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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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

  2.支付职工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以及各种劳保、福利,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4.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5.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经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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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的序时核算

  为了全面的、连续的、序时的、逐笔地反映和监督现金的收入和支出、结存情况,防止现金收支差错及舞弊行为的发生,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

有库存外币现金的企业,各种外币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由会计部门的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凭证和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填制的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的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与库存现金的实际数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如果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月份终了,还应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现金日记账一般采用收、付、余三栏式也有采用多栏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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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的总分类核算

  为了总括地核算和监督库存现金的收、付和结存情况,应设置“库存现金”科目。

该科目属于资产类。

其借方反映库存现金的增加,贷方反映库存现金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如有外币现金的收付,则应在现金科目中分别按不同的币种开设现金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编辑本段]

现金收入的核算

  企业收入现金,主要是通过营业收入收取的现金,借支余额的收回以及开出支票从银行提取的现金。

已由出纳办妥收款手续的现金收款凭证,需要加盖“收讫”戳记,并经专人审核后方能据以入帐。

收入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并按收入现金的来源,贷记有关科目。

  例如:

企业开出现金支票1张,提取现金2000元,以补充库存现金的限额。

  借:

库存现金2000

  贷:

银行存款2000

  企业销售商品收到现金1005元,其中货款834.15元,增值税170.85元。

  借:

库存现金1005

  贷:

主营业务收入834.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85

[编辑本段]

现金支出的核算

  企业付出现金,应由专人对现金支出的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现金开支的范围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经手人员是否签字,凭证有无涂改、伪造或者虚报冒领的情况等。

只有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付款凭证的依据,并由出纳办理付款并加盖“付讫”戳记后才能据以入帐。

支出现金时按照支出现金的用途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例如:

企业行政部门报销交通费用等900元,以现金付讫。

  借:

管理费用900

  贷:

库存现金900

  企业提取现金用来发放工资100000元。

  借:

应付职工薪酬100000

  贷:

库存现金100000 现金清查的核算 为了确保现金的安全完整,保证账实相符,企业应定期的不定期的进行清查。

现金的清查包括出纳人员的每日的清点核对和清查小组的清查。

现金清查的方法是进行实地盘点,即将库存现金的实有数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

  在清查若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如是记账差错或是单据丢失造成,则应更正错误或补办入帐;如属于工作失职的责任事故,或者应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若是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的权限,经过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若为现金的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单位或人员的,应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溢余,经过批准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如:

企业在现金清查的过程中发现现金溢余800元。

  借:

库存现金800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00

  企业在现金的清查过程中发现现金短缺1000元。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00

  贷:

库存现金1000

  其中发现现金溢余的800元中:

400元是出纳少付给张某的借支款,其他400元无法查明原因。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00

  贷:

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张某)400

  营业外收入400

  其中发现现金短缺的1000元中:

300元应由出纳赔偿,200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还有500元无法查明原因。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X出纳)300

  ——应收保险赔偿200

  管理费用500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00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的规定,每个企业都要在银行开立账户,称为结算户存款,用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本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提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因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开立的账户,本账户既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又可以根据现金管理规定存取现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所开立的账户。

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只能用来办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结算,不得出租和出借账户。

  在会计中,银行存款属于资产类。

期末余额就在借方。

在会计分录中,借方表示增加。

贷方表示减少。

  

(一)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

  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的基础,企业只有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才能通过银行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办理资金的收付。

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和使用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有通过该账户办理。

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如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农副产品资金等,企事业单位的销销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

  为了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实行开户许可制度,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企事业单位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银行结算方式

  在我国,企业日常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银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流转清算的中心,为了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使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得以通畅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997年9月19日颁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以及可以选择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结算方式,还包括信用卡。

另外还有一种国际贸易间采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

企业采用的支付结算方式不同,其处理手续及有关会计核算也有所不同:

  1.采用银行汇票方式。

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汇票除取消背书转让限制,丧失汇票的挂失止付等问题加以规定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取消记载代理付款地(兑付地)、代理付款行和转汇的规定。

由于银行汇票是记名式汇票,并允许背书转让,因此无须在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地点。

对转账银行汇票除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商业银行向设有机构地区签发的,也不应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2)禁止更改实际结算金额。

鉴于过去允许更改实际结算金额,容易发生收款人擅自扩大实际结算金额,造成纠纷;由于汇票允许背书转让,为保证汇票对价转让,增强流通的安全性,办法规定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汇票无效。

并规定,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要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3)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扩大了银行汇票的使用地域,将原用于异地结算扩大为同城或异地结算都可以使用。

  (4)明确了银行汇票的当事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属于已付汇票,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这样,签发银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

据此,办法将银行汇票的定义改为,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票据原理和办法对银行汇票的定义,银行汇票不属于通常所讲的汇票的当事人。

  (5)改进了汇票在异地支取款项的办法。

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为便利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异地支取款项,办法允许其委托他人支取款项,并要求银行审查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要求在汇票背面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签章,并记载有关事项,以确保汇票款项支付的安全。

  (6)完善了持票人或申请人请求签发付款或退款的规定。

为保障收款人和持票人在特殊情况下的票据权利,以及申请人的利益,办法规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因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件请求付款或退款;丧失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示付款或退款。

  企业或单位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详细填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用途、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代理付款等项内容,并将款项交存银行。

申请企业和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如有多余款项,应根据多余款项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交付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采用商业汇票方式。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采用商业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商业汇票除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资格、背书转让的有关规定、票据丧失补救等问题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扩大了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将原办法只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业汇票"改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2)明确了商业汇票的当事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有出票人、付款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商业汇票是委付证券,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因此,对银行承兑汇票,办法规定只能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作为出票人。

  (3)改变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将原办法规定"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改"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明确了商业汇票的三种付款日期。

票据法对商业汇票规定的付款日期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办法也相应作出了规定,即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5)严格了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条件。

办法规定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才能向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再贴现时,也必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6)改变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方法。

由于过去银行承兑汇票采取划付的方法,容易产生承兑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的结算纠纷;同时受通汇行的限制,未参加全国或省辖通汇的银行机构不能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不利于商业汇票的推行。

因此,办法将银行承兑汇票划付改为委托收款方式;将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由付款人开户银行见票时主动扣划款项,改为由银行将汇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再通知银行付款;如付款人不及时通知银行付款的,即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因付款人不能支付,应将商业承兑汇票和未付款通知书退给持票人。

  (7)改变了贴现利息计算的时间。

由于改变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办法,因贴现银行收取票款归还贴现资金需要收款的时间,致使贴现逾期才能收回,导致利息损失。

为了不影响贴现银行的经营效益和办理贴现的积极性,办法除规定可匡算邮程提前委托收款外,还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贴现凭证第一联上按照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银行本票方式。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银行本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规定了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资格。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2)改变了申请人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的条件,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

增加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规定,且可以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3)取消了不定额银行本票金额起点100元的规定,同时将定额银行本票面额由原来的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调整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4)将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改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规定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而原办法规定,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对遗失的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6)增加了本票贴息的规定。

为既保持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的优点,又避免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引起兑付银行垫付资金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办法规定,对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规定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采用银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审核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作为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支票方式。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采用支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支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明确了银行审核支付支票票款的依据。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条件。

  

(2)明确了支票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持票人通过其开户银行收款,应作委托收款背书;直接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应在支票的背面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取消了支票的金额起点100元限制,提示付款期限改为自出票日起10天。

  (4)取消了定额支票,增加了普通支票开式,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转账支票;不划线的为现金支票。

  (5)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由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外,增加了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规定。

  采用支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支票,连同填制好的两联进账单一并送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向银行提交支票时,要同时填制三联进账单,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回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改变了汇款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退汇的规定。

办法规定,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对未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

  

(2)增加了对汇款撤销的规定。

即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3)明确了汇兑的委托日期,是指汇款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4)加强了办理汇兑的现金管理。

办法规定,汇款人和收款人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才可以办理现金汇兑;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或代取款凭证,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信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对于通过信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电依据,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电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对于通过电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6.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缩小了使用范围。

将原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均可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改为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只允许全额付款或全部拒绝付款,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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