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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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JF一2001—012)
工程名称:
天津市蓟州渔馆商业项目
工程地点:
天津蓟县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甲级
发包人:
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人: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监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工程委托设计共项,设计投资万元,预计设计费393.2万元。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
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人: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天津市蓟州渔馆商业项目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天津蓟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范、规定、强制性标准等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根据行业特点填写、见附件一)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见附件二)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见附
件二)
1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444.5万元(肆佰肆拾肆万伍仟元整),详见附件三。
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约20%计88.9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单体方案成果设计文件审批通过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约20%,计88.9万元;
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建筑部分)成果设计文件甲方确认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约10%,计44.45万元;
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约40%,计177.8万元;
施工图完成,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余款,计44.45万元,不留尾款。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己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实际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最高不超过设计费总额的两倍。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3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方式解决:
(一)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4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六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二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在合同3.4款中增加:
招标文件。
二、将9.1.2修正为: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作较大修改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三、将9.1.4修正为: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
四、增加9.1.10:
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发包人,但发包人必须保证设计人拥有署名权。
五、将9.2.1修正为: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六、将9.2.6修正为: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并按违约金比例承担违约金及退还已收取的定金以外的设计费。
七、增加9.2.8:
设计人的设计文件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遇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形,由设计人承担侵权责任。
八、增加9.2.9: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通过政府审批后,设计人应将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其交付的全部资料文件原样返还发包人,设计人不得自行留存该等文件或文件的任何拷贝、副本,设计人自行复制的文件及保存的电子文档必须销毁(存档文件除外)。
如有违反,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负责赔偿。
九、将第十一条
(二)修正为:
依法向发包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将12.2修正为: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十一、将12.6修正为: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因国家政策、政府命令、城乡规划调整等非发包人可控制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需暂停(中止)履行的,发包人按实际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相关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亦无需就此向设计人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十二、将12.7修正为:
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一式六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二份。
5
发包人名称:
天津蓟州新城建设设计人名称: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
投资有限公司计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项目经理:
(签字)项目经理:
(签字)
住所:
住所: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北楼8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天津农商银行河西友谊路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合同管理办公室意见:
(章)
年月日
6
委托设计项目期表
<附件一>
工程名称
天津市蓟州渔馆商业项目
设计阶段
建筑设计、
市政管网、
景观设计
工程地点
天津蓟县
投资额
任务书批准文号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
25700㎡
项目情况
委托设计内容
序
号
项目名称
结
构
型
式
层
数
檐
高
跨
度
总
图
土
建
电
气
给
排
水
暖
通
备注
1
天津市蓟州渔馆商业项目
√
√
√
√
√
7
资料成果提交日期表
<附件二>
一、甲方要按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
序号
文件或资料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上级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
1
设计负责人签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地红线范围
1
设计负责人签收
3
1/500~1/1000地形图
1
设计负责人签收
4
工程地质资料
1
设计负责人签收
5
城建规划、人防、消防、环保部门要求
1
设计负责人签收
6
工艺设计资料、使用要求,建筑标准及平面位置
1
设计负责人签收
7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道路标高、供排水管
线位置、标高、电线、进线位置)。
1
设计负责人签收
8
9
10
ll
12
二、乙方在甲方按时提交上述文件、资料的前提下、按时向甲方交付下列设计文件:
序号
设计文件的名称和内容
份数
提交日期
1
修建性详细规划概念设计成果
8
任务书确定后20天
2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成果
8
概念设计确定后10天
3
方案设计
8
修详规成果审批通过后20天
4
初步设计(建筑部分)
8
方案审批通过后15天
施工图
10
2012年12月7日外审
全套施工图电子文件
1
光盘
结构计算书
1
全套结构计算模型电子版
1
节能计算书
1
投资概算
1
本工程所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标准图由甲方自理。
8
备注
预计设计费
444.5万元
270万元
115.5万元
9万元
50万元
取费
系数
收费
标准
150元/㎡
150元/㎡
5元/㎡
40元/㎡
投资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
25700㎡
18000㎡
7700㎡
18000㎡
12500㎡
项目名称
天津市蓟州渔馆商业项目
其中:
公共建筑面积
(地上)
公共建筑面积
(地下)
区内市政道路、管网建筑面积
商业景观
最终以实际建筑面积结算
建筑
类别
取费
定额
序
号
1
*
<附件三>
设计取费表
委托方:
(盖章)承包方:
(盖章)
9
天津市河西区印刷厂承印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4号
电话: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