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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

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五)

 

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4月

国家有关政策部分

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2015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明确了四条优惠政策,其中: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四、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2016年8月3日,教育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明确了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六、《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016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明确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016年9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明确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财税〔2016〕101号),提出了三条主要的政策措施。

其中: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九、《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70号)

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70号),明确了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017年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一、《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017年11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明确了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提出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若干政策,其中: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4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上述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有关政策部分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

2014年9月30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明确了若干支持政策,其中:

(一)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35万元人才津贴,3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全职选聘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及团队35万元人才津贴,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兼职选聘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及团队10万元人才津贴,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青年专家10万元人才津贴,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其中,人才津贴部分为省政府科技奖金。

(二)对入选的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省财政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包括:

(1)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通过区域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等给予每个产业创新团队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支持。

(3)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100万元。

3.对入选的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省财政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包括:

(1)创业人才及企业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所创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

(2)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为200万元,由省科技厅等部门通过现有专项资金安排。

(3)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创业人才及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100万元,由省科技厅等部门通过现有专项资金安排。

上述政策可叠加享受。

创业人才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优先享受《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公共服务和各项扶持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的,享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

4.对入选的每名产业技能人才,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

包括:

(1)20万元津贴补助。

(2)20万元团队资助经费。

人选所在单位应予配套资金支持,并遴选配备若干名年龄、知识技能结构合理的人选组成团队。

(3)在领军人才所依托的用人单位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用人单位已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给予人才的各项资金补助为省政府科技奖金。

对入选的各类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统一授予“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称号。

对全省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及团队,经认定,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二、《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45号)

2015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45号),明确了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分别为特别奖5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三、《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鲁财工〔2016〕11号)

2016年9月1日,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印发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鲁财工〔2016〕11号),明确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

2016年11月2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了《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五、《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5号)

2017年1月4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印发了《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5号),提出了若干支持政策,其中:

(一)杰出人才。

管理期内省财政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50%比例给予人才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30%给予综合资助,最高资助5000万元。

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

创办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省级引导基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人才及创业团队,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二)领军人才。

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人才津贴。

领军人才项目支持方式参照杰出人才执行,其中,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

(三)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经费根据约定任务实施进度分三次安排,确定引进后,首期拨付50%,经主管部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通过后分别拨付30%、20%。

(四)对本办法确认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直接颁发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享受《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有关政策待遇。

六、《关于鼓励全省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创新发展的暂行意见》(鲁知合字〔2017〕37号)

2017年7月5日,省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鼓励全省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创新发展的暂行意见》(鲁知合字〔2017〕37号),提出了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帮扶上述企业的数量、被帮扶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等指标,给予专利代理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对与企业签订托管服务协议,并在托管服务期间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增长20%以上的代理机构,将根据其托管企业数量、发明专利授权量、分析预警报告数量、运营成果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28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若干支持政策,其中:

(一)对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内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不低于5项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财政按照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二)对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的,按照有关规定省财政给予最高60%补助。

强化对大学科技园创新孵化绩效评估,对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升级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省财政结合相关资金给予每家300万元经费支持,鼓励市财政结合实际予以支持。

八、《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

2017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提出若干支持政策,其中:

(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允许按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10%比例提取绩效奖金。

(二)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设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银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且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40%给予补偿。

(四)对列入《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生产企业名单》的产品,投保经保监局备案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综合险等险种,省级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比例给予扶持,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

九、《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18〕16号)

2018年1月19日,省科学技术厅、商务厅、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联合印发《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18〕16号),明确了按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下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18〕39号)

2018年3月14日,省科学技术厅出台《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18〕39号),提出若干支持政策,其中:

(一)省财政科技资金将给予央地联合科技项目最高1亿元配套经费支持。

“十三五”期间,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由我省单位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每年达到100项以上,其中对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省财政科技资金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

(二)对企业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

(三)对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按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

(四)完善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提供70%的风险分担。

(五)继续开展百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认定工作,对认定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给予100万元专利经费补助。

(六)实施专利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专利保险保费按6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6万元。

青岛市有关政策部分

一、人才激励相关政策

1.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

对全职引进的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认定的顶尖、杰出、领军层次,对应给予团队带头人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作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青人组字〔2016〕2号、青厅字〔2016〕45号)

2.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资助:

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其资助,单人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下的,资助1万元;

(二)劳动报酬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5%资助;(三)劳动报酬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四)劳动报酬在50万元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30%资助(青人组字[2016]2号)。

对柔性引进的团队,每年按照依托单位实际给付带头人的劳动报酬,给予团队带头人一定比例的奖励,顶尖、杰出、领军层次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青厅字〔2016〕45号)。

3.顶尖人才及团队综合资助:

顶尖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对青岛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按照评审结果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团队1000万元—1亿元的综合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开发、团队建设、研发平台建设等。

(青厅字〔2016〕45号)

4.创业创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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