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二章讲义 第4节.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189793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799.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二章讲义 第4节.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二章讲义 第4节.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二章讲义 第4节.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二章讲义 第4节.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二章讲义 第4节.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二章讲义 第4节.docx

《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二章讲义 第4节.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二章讲义 第4节.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二章讲义 第4节.docx

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二章讲义第4节

 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

商务部

  发证机关: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

  1、2010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

  ①消耗臭氧层物质

  ②重点旧机电产品

  

(1)重点旧机电产品

  发证机关: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消耗臭氧层物质

  发证机关:

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单选题(08年考题)

  2008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其中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发证机构为:

  A.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务主管部门

  C.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D.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答案:

D

  201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2、201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

(2010年变动,2009年为50种)

  实施措施:

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管理(结合教材54页复习)

  签发机构(分3类):

  ①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

  ②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大米、玉米粉、钢材、活牛、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等32类商品;

  ③地方发证机构:

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等11类商品

  注意:

三种措施各自管理的具体商品参考教材第63页(记忆)

  多选题(08年考题)

  2008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7类,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其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

  A.大米

  B.棉花

  C.石蜡

  D.煤炭

  答案:

ABD

(二)办理程序(了解)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1)在组织进出口该类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2)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1)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进口许可证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2)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三)报关规范(掌握)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

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判断题(08年考题)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答案:

  3、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实行“一批一证”。

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

以出口为例,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予以免证,其中原油、成品油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

“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溢装上为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6、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仍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7、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8、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1)锑及锑制品指定:

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指定:

大连、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参考教材第65页)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

  主管部门:

商务部

  发证机关: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事务局

  ②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范围

  

(一)管理范围

  *对于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如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是否列入目录,都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判断题(08年考题)

  对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物项及技术的出口,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外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答案:

  解释:

如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是否列入目录,都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掌握)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

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了解)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5、6、7点参见教材第67-68页(了解)。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2010年新增,重点)

  国家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密码局会同海关总署公布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以签发密码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类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管理。

  

(一)管理范围(重点)

  列入目录内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

  列入目录内的包括有6类商品:

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信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密码卡

  

(二)报关规范

  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际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1、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重点)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3、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4、在进口环节发现应当提交而为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结合教材31页复习)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

商务部

  发证机关: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④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

  

(一)管理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1)2010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

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2)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7种情形掌握)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

  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例题

  单选题(06年考题)

  下列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可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是:

  A.参加F1上海站比赛进口后须复出口的赛车

  B.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成品油

  C.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D.每批次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进口货样广告品

  答案:

A

(二)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

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掌握)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内予以免证;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为3%予以免证。

“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报关规范例题

  单选题(08年考题)

  某企业持一份证面数量为200吨的化肥自动进口许可证(“非一批一证”),以海运散装形式分两批进口化肥200吨,在第一批实际进口数量100吨的情况下,该企业可凭该份自动进口许可证总共最多可进口()化肥。

  A.210吨

  B.205吨

  C.203吨

  D.206吨

  答案:

C

  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

包括:

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办理程序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固体废物进口报关规范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例如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废纸除外)

  单选题(05年考题)

  下列进口的废物中,可以申请转关运输的是:

  A.木制品废料

  B.废纸

  C.废电机、电器产品

  D.纺织品废物

  答案:

B

  单选题(06年考题)

  下列关于废物管理的表述,错误的是:

  A.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B.存入保税仓库的废物必须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

  C.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

  D.向海关申报允许进口的废物,应主动向海关提交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答案:

A

  判断题(07年考题)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均应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答案:

  固体废物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2010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掌握)

  农产品:

小麦、稻谷、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

  工业品:

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3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主管部门: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

海关凭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

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申请:

食糖、羊毛、毛条

  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主管部门:

商务部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签发:

  ①公约证明

  ②非公约证明

  ③物种证明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

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

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

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员国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

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三)“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部门:

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

  1、适用范围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物种证明”不得转让或倒卖,不得涂改,伪造。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①一次使用的:

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②多次使用的:

只适用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

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

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3)须按“物种证明”规定范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超越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与不予受理。

  (4)海关对进出口列入《目录》的商品以及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质疑的,经营者应按海关要求,申领“物种证明”;属于“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的,应申领“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

未能出具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进出口药品管理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主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分为:

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进口一般药品。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管理范围(参见教材第77页)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内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此办理报关手续。

该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1、管理范围(参见教材第77页)

  2、报关规范

  (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2009年新增)

  目录颁布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

  1、管理范围

  《兴奋剂目录》的7类药品,包括:

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报关规范

  2、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按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其他药品”:

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2)“蛋白同化剂”和“肽类激素”:

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海关凭此证验放。

进出口单位应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

“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

  (3)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四)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4、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2010年新增)

  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

  

(一)管理范围

  1、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理。

  3、我国禁止进出境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品(了解)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办理程序

  

(二)办理程序

  1、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应主动提交有效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2、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资料。

  3、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人说形式转让。

  4、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十、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主管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2、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

7种情况,参考教材第81页。

(掌握)

  3、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

4种情况,参考教材第81页。

(掌握)

  十一、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1、主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

  3、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