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草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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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草案doc

国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草案)

一、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承压和载人设备、设施,纳入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一)特种设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特种设备的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锅炉是工业生产的“心脏”每年消耗掉煤产量的70%;石化装置中,特种设备比重高达40%;起重机械作为现代生产物料的搬运设备,是支持工业、交通业、建筑业等主要产业的“骨干”。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拥有量迅猛增加。

近几年来,特种设备每年平均增幅超过8%。

截至2005年底,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共300多万台(套),压力管道75万公里,气瓶1.3亿只。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重大的影响。

如1997年北京东方化工厂储罐爆炸事故,损失超过亿元,上万名工人待岗;2004年4月重庆天原化工厂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死亡9人,15万人紧急疏散;又如2005年新疆发生容器爆炸事故,除人员伤亡损失外,仅设备直接损失近千万;2005年7月上海气瓶泄漏事故造成108人中毒入院治疗;2005年3月江苏淮安液氯罐车倾覆事故造成28人死亡,数万人的疏散;2004年10月秦皇岛祖山索道事故24人在64米的高空滞留20多小时。

(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2001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1518起,共死亡1470人,受伤1905人,直接经济损失19013.16万元。

具体事故情况如下:

2001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308起,其中特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13起;严重事故294起;共死亡284人,受伤435人,直接经济损失1851.7万元。

特种设备事故万台起数1.21。

2002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352起,其中重大事故20起,严重事故332起,共死亡351人,受伤372人,直接经济损失2552.4万元。

特种设备事故万台起数1.19。

2003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289起,其中重大事故12起,严重事故277起,共死亡235人,受伤379人,直接经济损失3091.43万元。

特种设备事故万台起数0.95。

2004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295起,其中,特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16起、严重事故278起。

共死亡299人、受伤426人、直接经济损失4552.94万元。

特种设备事故万台起数0.92。

2005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274起,其中特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18起,严重事故255起,共死亡301人,受伤293人,直接经济损失6964.69万元。

特种设备事故万台起数0.87。

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总体保持稳中有降的态势,在设备总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呈下降趋势,每年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基本持平,重特大事故起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均有所增加,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三)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为了做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各级质检部门做了大量工作。

2005年6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质检总局加强对重点设备的演练进行指导,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组织开展了各类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工作;质检总局不断推进安全监察网络建设,努力消除盲点盲区,切实做到及时登记、及时检验、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全国已配置安全监察人员7517人,聘用安全监察协管人员6.8万人,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初步形成;质检总局正逐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完善动态监管,现已初步形成省级网络公共业务管理平台,初步建成省级和国家级特种设备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推进特种设备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试点,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较好的信息支持。

然而,我国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是没有国家及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缺乏协调和指导;二是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三是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缺乏信息支持;四是缺少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的科学研究;五是没有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系统,通讯信息不畅;六是资金投入不足,绝大部分基层质监部门没有专用的应急救援交通工具,无法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没有个人防护装备和必备的检测仪器,缺少培训演练资金等。

总之,应对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综合能力不足,远不能适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整体需要。

(四)“十一五”期间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的目标是保持事故稳中有降的平稳态势,到2007年,力争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控制在每年0.8起以下,特种设备事故万台死亡人数1.0人以下;到2010年,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控制在每年0.5起以下,特种设备事故万台死亡人数0.8人以下。

为完成上述目标,依法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力量等的积极性,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能力是十分必要、迫切和可行的。

二、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涉及质检、安全生产、消防、交通、公安、卫生、气象、环保等部门。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应急救援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作为专业应急救援体系,为当地政府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现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如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决策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协调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讯等保障工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消防队伍、企业或社会专业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是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重要协调作用。

质检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管部门,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过程中主要发挥技术支持作用。

各级质检部门内设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机构。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事故发生前,指导和督促企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组织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组织宣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知识和灾害预防措施。

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机构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提供专业救援机构和抢险器材物资资源信息,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调动等。

特种设备抢险工作结束后,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三、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

通过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应急救援业务体系;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和仿真技术,整合现有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资源,形成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平台;通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开展知识培训和演练,完善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形成组织严密、协调有效、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特种设备应急运行支持机制。

(二)主要内容。

1.应急业务体系建设:

在国家、省、地市、县质检部门内分别设立特种设备应急机构,相关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覆盖全国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体系;

2.应急技术平台建设:

(1)通讯系统及基础设施建设:

建成满足需要的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中心、省地(市)县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各级通讯保障系统、培训基地等基础设施,配备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快速检测设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2)信息资源库建设:

建成满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需要的专家、地理信息系统、特种设备基础数据、专项预案、应急队伍、抢险物资和装备等信息资源库。

(3)基础技术研究:

进行特种设备事故灾害仿真、灾害评估、应用系统、应急救援原型系统等方面的研究。

3.运行支持机制建设:

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法规标准体系,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完善落实监督检查制度。

四、国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构成

国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由应急业务体系、应急技术平台、运行支持机制三部分组成。

(一)应急业务体系。

1.组织体系。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中心、省地(市)县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企业和特种设备救援队伍。

(1)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中心。

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中心是国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的中枢,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协调全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省级以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机构工作;

②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及各种信息资源、通讯系统及软硬件装备的规划建设工作;

③组织起草有关特种设备救援方面的规章、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划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和验证;

④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⑤按国家安全综合管理部门的部署,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证;

⑥负责组织全国特种设备救援技术培训工作;

⑦监督检查省级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救援工作。

(2)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起草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相关企业制定专项预案;

②组织指导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③根据地方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特点和需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④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特种设备救援技术培训工作;

⑤监督检查指导下级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救援工作和企业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救援工作。

(3)地(市)、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

在地(市)、县设立应急机构,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起草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相关企业制定专项预案;

②组织指导和协调所辖区域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③监督检查下级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救援工作和企业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救援工作。

(4)企业和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计划,落实应急救援设施、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资源,并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

应急救援队伍应进行培训和演练工作。

2.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包括预警和预防、事故报告与接警、应急响应、事故调查等部分。

(1)预警和预防。

①信息监测。

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

即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点、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

企业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必须实施监控,各级监测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设备隐患及时整治。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②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企业和各种社会力量及其参与的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应建立较为完善的应急基础设施,包括:

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安全评价体系、自动电话系统,同时配备辅助决策系统、事故模拟系统,各种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整合系统。

通过不同渠道的网络,迅速传递到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及时进行分析处理,保证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客观、准确、高效、快捷。

③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发生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a、IV级预警(一般)

IV级是指存在可能造成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受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紧急疏散500人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可能进行预警级别的确认和发布。

b、III级预警(较大)

III级是指存在可能造成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受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紧急疏散1000人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可能进行预警级别的确认和发布。

c、II级预警(重大)

II级是指存在可能造成下述严重后果的事故(含隐患)且难以控制的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受伤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紧急疏散1万人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可能进行预警级别的确认和发布。

d、I级预警(特别重大)

I级是指存在可能造成下述严重后果的事故(含隐患)且难以控制的发生死亡30人以上,或者受伤5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紧急疏散5万人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可能机型预警级别的确认和发布。

(2)事故报告与接警。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依法立即向政府和质监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后均可向政府和质监部门举报或报告。

当地质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信息后及时赶到现场,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并能利用通讯系统及时向上级及同级政府报告,由其确定是否需要启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并报至质检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

必要时与省或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中心进行数据、语音、视频、文字等互通,保障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有关实施主体和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3)应急响应。

按照应急救援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建立分级响应应急救援机制。

事故发生后,由企业和属地政府首先实施救援并上报,根据政府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启动的预案,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见下图)。

 

①分级响应。

当突发特种设备事故时,根据事故级别与预警级别相一致的原则,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立即响应。

根据事故的性质、地点和严重程度,提供有关专家、应急预案、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专业器材物资等信息,必要时开通现场地理信息系统和事故环境仿真系统,判定事故灾害发展趋势,为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②响应程序。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先启动企业预案,进行处置,一旦超出企业处置能力范围或构成严重以上事故,应立即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请求启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部门预案,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并能利用通讯系统及时向上级及当地政府报告,提出启动相应预案的建议,在政府确定需要启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后,立即以技术支持的方式协助政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工作。

技术支持的主要内容:

通过检测和查询资源数据等方法快速确定危险物质及危险源;采集事故情况信息,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能及规模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建议、建立现场安全工作区域及人员疏散的建议等。

必要时建立与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的通讯联系,及时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得到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为了及时掌握事故信息,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现场信息处置的需要,应保证信息传输渠道畅通,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统一通讯接口,与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建立实时通讯联系,开通与技术支持数据信息资源的联系,及时获得有关支持。

(4)事故调查。

现场应急救援过程中,除抢救伤员和防止灾害扩大的需要外,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并为事故调查妥善保留证据。

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在事故救援结束后,立即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组织事故调查。

(二)应急技术平台。

国家特种设备应急体系技术平台应由信息资源、通讯系统及装备、应用系统、仿真技术、各级应急指挥中心集成组成。

1.信息资源系统。

(1)专家库:

按国家、地方设立不同层级和专业的专家库,按8大类特种设备选择设计、制造、材料、检验和各种设备的运行、工艺、灾害处置、现场应急处理及事故调查分析专家,以及危险化学品灾害防治、网络及通讯系统专家等;

(2)地理信息系统:

其中包括重大危险源电子地图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3)国家特种设备基础数据库:

该部分数据库与地理信息系统资源整合;

(4)预案库:

各类专项典型预案;

(5)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器材库:

专业抢险机构、救援物资和器材储存、销售厂商信息等;

(6)其它资源库:

特种设备政策信息库、特种设备事故数据库等。

 

2.通讯系统及装备。

为保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能快速反应,现场通讯畅通,便于现场组织协调和信息传递,实现救援系统科学决策、科学处置,有效遏止次生和二次灾害,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国家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必须配备必要的基础通讯网络和通讯装备。

(1)基础通讯网络和通讯装备。

国家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必须搭建自主、常备的有线通讯和近远程移动通讯网络,其中包括网络通讯专线、专用无线电频段和专用卫星信道。

(2)各级应急中心基础设施及装备。

①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中心,主要包括:

可以为紧急情况领导小组和专家召开日常会议提供基本办公条件,至少应包括:

大屏幕背墙视频系统和互联互动系统、计算机控制查询系统、会议语音控制系统和会议过程记录系统、适当数量的自动或人工值班座席、地理信息系统的外网综合信息平台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库群、视频编辑制作系统、应急救援机动车辆等。

②地方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机构,主要包括:

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建设。

为满足应急需要还应配备机动指挥系统,即应急救援指挥车辆,其主要配置应能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机动指挥车辆能够及时赶赴到位,在第一时间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并能利用通讯系统与省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中心实现数据、语音、视频、文字等互通,保障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有关实施主体和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县(区)以上质检部门均配备应急救援车。

3.应用系统。

应用系统包括:

①国家应急协调中心语音呼叫和应急信息服务系统;

②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地理信息系统(TS-GIS)的应急指挥工作平台,其中包括必要的演练、救险指挥、资源调度系统;

③国家质检总局CQS内网行政许可及MIS平台,CQS数据交换中心平台,国家质检总局内网数据处理系统(数据挖掘);

④各省级局独立运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独立运行的特种设备检验系统;

⑤国家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系统,其中包括:

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模板和区域特种设备应急预案范例;

⑥特种设备专业救灾器材及使用指导系统。

4.仿真评估技术。

预防特种设备事故是特种设备应急体系的重要使命。

通过模拟仿真,既可以科学分析已经发生的事故,精确掌握事故特性,评估事故发展的规模和损失,抓住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发展和造成灾害的机理,做到科学预防在前,精确分析在后,也可以利用虚拟仿真技术,对事故现场和环境进行高度逼真模拟,为科学制订抢险救援预案提供直观的帮助,同时可以验证预案的合理性,在电子沙盘上进行近乎实战的抢险“兵棋推演”。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仿真评估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三维电子建模工具和力场分析系统软件群;

(2)承压类特种设备三维电子模型和破坏仿真演绎系统,其中包括泄漏、燃烧、飘散、爆炸、撞击以及环境灾害表现;

(3)悬臂轨道类特种设备电子模型和破坏仿真演绎系统,其中包括断裂、倾覆、柔性失稳等极限状态及环境灾害表现;

(4)爆炸力场和冲击波仿真系统;

(5)粒子扩散模型;

(6)评估事故发展的规模和损失;

(7)用于区域性灾害控制和应急模拟的三维地理信息系统。

5.各级应急指挥中心集成。

各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与当地政府的应急指挥平台有机集成。

(三)运行支持机制。

1.立法保障。

为适应应急救援体系运行机制建立和保证有效运行,体系各部的衔接和事发时的操作应当有规范的工作程序,使体系运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紧研究制定相关的法规与标准,研究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的机制管理、信息管理、工作规定和执法监督配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构成保证机制运行的法律保障。

规划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企业应急处理计划编制指南。

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资源评估(安全计划、应急资源、应急组织体系、特种设备基础资料);建立应急体系的基本规定;特种设备危险状况特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配置导向等;以及典型预案。

(2)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导则。

主要解决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关系界定,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技术机构的技术支撑要求。

(3)公共类特种设备安全风险保险规定。

主要解决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种设备单位的事故风险和赔偿问题。

(4)特种设备应急通讯管理导则。

主要规定和指导应急通讯系统的来源、使用、维护,明确应急现场的互通和接口标准。

(5)应急指挥工作规定。

总局、省局等应急指挥中心工作程序和应急协调的相关程序规定,以及对各级人员在应急救援中的有关纪律规定。

(6)应急救援等级划分和名词术语解释。

明确应急救援的等级,对于应急救援体系中出现的专用名词和术语的定义作出解释。

(7)应急救援体系评估方法与规则。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评估方法,提出评估规则;对于承担救援的机构提出基本要求;对于专职的救援人员提出上岗的条件。

(8)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指南。

提出各类特种设备可能出现的事故形式及应急救援方法,如确定事故形式、确定危险物质及危险源、有毒有害物质的快速检测和防护知识、爆炸能量计算、影响区域计算、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救援专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9)特种设备风险等级评估导则。

对特种设备进行评估分级,推动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测监控,推动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0)特种设备事故损失计算标准。

(11)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导则。

2.资金保证。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运行是建立在减灾、防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的总体要求之中。

维护本体系的运行必须有专项资金的投入,资金的来源应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企业专项经费和保险资金。

经费来源应明确,使用范围、数量有监督管理措施,应急状态时有保障。

资金的组成如下图:

 

每年用于应急救援系统维护的资金,政府机构的投入原则上以所在地财政根据当地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中的资金保障计划划拨。

企业以专项经费或购买保险投入。

3.系统维护。

保证体系有效运转,是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础。

其中维护应急救援体系的工作尤为重要。

体系的维护应当分政府维护、企业维护。

政府维护是指,总局(指挥中心)维护、省级局维护、地市级局维护、区县局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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