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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总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1章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地方性会计法规。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重点)

内容

制定机关

主要表现形式

会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

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企业管理办法》……

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5、单位负责人负责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可靠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决策需要相关)、可理解性(清晰明了)、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不同企业相同交易)、实质重于形式(经济实质>法律形式)、重要性(重要交易或事项)、谨慎性(不高估或低估)、及时性(及时确认、计量和报告)。

7、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a)依法建账

i.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没有条件的实行代理记账

ii.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iii.会计账簿包括: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b)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c)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和结果与实际发生一致)和完整(会计资料各要素齐全)

d)会计核算的内容:

i.款项和有价证劵的收付

ii.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iii.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iv.资金、基金的增减

v.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vi.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vii.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e)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f)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g)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h)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8、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a)原始凭证:

i.基本要素: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签章

7.凭证附件

ii.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b)记账凭证:

i.基本要素: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事项摘要

4.应记录的会计科目、方向、金额

5.记账符号

6.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ii.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编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3.记账凭证要素要齐全,记账凭证编号连续

4.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

9、各单位应当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10、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11、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1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

13、会计报表:

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

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14、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15、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16、会计档案包括:

(重点)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会计账簿类

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等

财务会计报告类

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

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17、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18、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a)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b)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c)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d)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19、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0、财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1、财政部门对个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c)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d)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a)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b)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3、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4、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a)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b)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c)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d)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a)出纳

b)稽核

c)资本、基金核算

d)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e)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f)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g)总账

h)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i)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6、会计从业资格申请人符合基本的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2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重点)

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挂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白表

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被处罚等情况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2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针对性(不同对象不同教育内容)、适应性(学以致用)、灵活性(教育内容多)

2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0、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

3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

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3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重点)

职务

考试科目

报名条件

初级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级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大学专科—5年

大学本科—4年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2年

硕士学位—1年

博士学位

高级

高级会计实务

大学本科—5年

硕士学位—4年

博士学位—2年

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

大专20年,中专25年

3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亲姻亲关系。

3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35、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6、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37、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8、行政处分的形式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39、行政处罚的形式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刑事拘留六种。

40、注意:

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有2种,为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1、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

a)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b)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c)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d)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等级会计账簿或者等级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e)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f)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g)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h)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i)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行为

j)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41、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a)责令限期改正

b)罚款(单位3000-5万,主管人员2000-2万)

c)行政处分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a)通报

b)罚款(单位5000-10万,主管人员3000-5万)

c)行政处分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a)罚款(5000-5万)

b)行政处分

45、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

恢复其名誉;恢复其原有职位、级别。

46、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7、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48、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c)银行不垫款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重点)

a)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b)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后应写“整”或“正”,在“角”之后可以不写

c)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不得留有空白

d)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i.1,409.50—>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ii.6,007.14—>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iii.107,000.53—>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伍角叁分

iv.325.04—>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e)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小写不得连写。

f)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时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a)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分为: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重点)

账户

使用范围

开户要求

基本存款账户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缴存。

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专用存款账户

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临时存款账户

用于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有关证明

b)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a)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b)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c)守法原则

d)存款保密原则

6、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重点)

开立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明

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撤销

1、开户银行对已经开户的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2、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D、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A与B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7、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三项功能:

a)活期储蓄功能

b)普通转账结算功能

c)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8、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劵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卷、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9、票据的功能有:

支付、汇兑、结算、信用

10、票据当事人

a)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b)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2、票据权利的时效: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队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13、票据权利的形式: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a)提示付款:

(注)

i.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ii.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iii.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iv.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14、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

15、票据记载事项分为: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16、票据丧失的补救分为: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7、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18、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止付的委托,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少一样都做废)

19、汇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其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

20、银行汇票的结算特点:

使用范围广、票随人走、信用度高,安全可靠、使用灵活,适应性强、结算准确,余额自动退回。

2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22、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3、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两者。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24、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少一样都做废)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于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6、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28、其他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信用卡、电子支付。

第3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

2、税收的特点: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3、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和维护国家政权等功能。

4、税收的分类:

a)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b)所得税(特点能够直接调节纳税者的收入,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c)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d)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e)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税务管理包括:

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内容。

6、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以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的事项有:

a)开立银行账户

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c)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d)领购发票

e)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f)办理停业、歇业

g)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7、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

8、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0、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

开业登记(领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之内)、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宣告终止起15日内)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内)。

11、外地经营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12、发票的分类

a)按照行业分类:

工业发票、商业发票、服务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等

b)按照发票所用纸质分类:

普通纸发票、涂碳纸发票、水印纸发票等

c)按照发票填开金额的不同限制分类:

无限额发票、限额发票、定额发票等

d)按照发票使用对象不同分类:

通用发票、单位具名发票等

e)按照发票的填开放式不同分类:

手写发票、电脑发票、税控发票等

f)按照发票用途不同分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等

13、纳税申报的方式:

a)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b)邮寄申报

c)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

14、税款征收的原则

a)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b)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c)税务机关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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