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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操作程序

并购的操作程序

并购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运营的高级形式;并购的操作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活动,西方国家在充分的实践中已逐步建立起一套规范的程序。

而中国的并购才刚刚兴起,很多操作还不规范。

第一节西方国家企业并购的操作程序

西方国家企业的并购一般分为上市公司的并购和非上市公司的并购。

这里我们分别进行介绍。

一、上市公司的并购程序

1.聘请并购的金融顾问

一般来说,要收购一个股票上市公司都要有一个商业银行提供帮助,换句话说,必须聘请商业银行,由它来作为收购和兼并工作的顾问。

聘请商业银行担任顾问有利于处理可能产生的复杂的法律和行政管理事务。

如准备并分发给股东们的出价文件、征求股东关于支付价值的合理的意见、参与兼并的谈判、提出有关建议等等。

不过聘请商业银行担任并购的金融顾问有一个前提,就是应确信该商业银行与并购各方没有任何联系和利益冲突。

2.保密和安全

当某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顾问一经确定,这些顾问就有义务提醒顾客关于并购的保密和安全问题。

任何一个参与并购计划的人都应谨小慎微,以便把泄漏机密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另外,应特别注意证据和证明的打印,要采取任何可能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机密不外泄。

在保密和安全计划或者并购开价宣布之前,执行人不能交易本公司股票(不能交易开价者的股票,除非这些开价者对这些股票的价格不敏感),也不能建议其他人交易该公司的股票。

3.事先收购一定量股份

经验表明,在兼并某个公司之前,先收购它的一小部分股份作为下一步整体报价的一个跳板,是十分有利的。

这一部分股份可以通过第三者去谨慎地收购,一般不会影响某个公司的股票价格,但一旦这种一定量的股份收购达到或超过某公司资产的30%时,你的收购计划就有可能泄漏,被对方发现。

在1981年以前英国的普遍做法是,如果你想收购一家公司,你就要尽快地在市上积聚到对方公司稍少于30%的股份,这个数量是收购审查委员会对收购一个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开价所必需的。

4.出价者在报价宣布之前的市场交易

除了对股票增值的权利加以限制之外,还有些额外的限制和障碍。

这些都是一个出价者在自己的报价宣布之前,购买被开价公司的股票时所应注意的。

由出价者或被出价者的“合作团体”、“同谋者”进行的股票交易均应受到限制,原则上说报价宣布之前这一期间,开价者可以自由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但要遵守公司的证券法的规定。

如果出价者从它的顾问处事先得到目标公司提供的有关价格方面的敏感信息,而在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股票,就有可能违反有关的法

5.确定报价时间

获得一定量的股份数额的潜在的好处在于:

在目标公司董事会获得一个席位,就使出价者下一步购买公司能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为全面报价确定一适当的时间。

另外,能否获得大股东的支持,对确定报价时间并使报价获得成功都非常重要。

6.向目标公司重事会出价的方法

出价者首先应将出价提交给被出价公司的董事会及目标公司董事会。

如果该步骤有一个商业银行或其他第三者以一个出价者名义进行,出价者的身份在一开始就应该公布。

如果以该出价者的附属机构或出价者合伙的‘‘媒介物’’来提出,最终的公司的身份也该宣布出来,接收出价的委员会有权确定出价者是否处于全面的突出价位置上。

一个报价者如果得到被购买公司董事会的支持则成功机会就会大增。

因此,在提供任何形式的出价之前就会有非正式的秘密的讨论。

在这种讨论中,出价者将会描绘其未来的打算,包括出价者对现有董事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打算。

如果董事会成员在公司被购买后能继续留在有吸引力的高级位置上,并有更多的发展机会,他们就会积极支持和欢迎公司被收购。

7.向反托拉斯的权力机构进行咨询

在一个注册公司正在出价购买另一个公司的情况下,很可能会涉及反托拉斯方面的问题。

若参考垄断委员会的规定,出价者可能会希望与公平交易署进行非正式的磋商以表明其观点。

这种讨论的时机确定基本上靠判断,它一般应在向目标公司提供出价前进行。

另一方面,如果报价受到目标公司的欢迎,则与公平交易署进行联合讨论会有一些好处。

如果报价不受欢迎,目标公司自己就会找公平交易署并指出出价者的购买违背公共利益。

8.预备性的通告

在目标公司董事会收到出价前,宣布通告的责任仅在出价者一方。

在目标公司董事会收到出价之后,宣布通告的主要责任就落在公司董事会身上了。

他们为此应密切注意股票价格。

如果出价是被推荐的,且股票交易所很可能暂时停止股票交易时,则可立即发布一个通告,并提出中止股票交易的请求。

9.确定的通告

只有当出价者有充分理由相信他能执行该出价时,才可以提供一个确定的具有出价倾向的通告。

一旦出价者采取这一步骤,他就得遵守自己的报价诺言,出价者的金融顾问在这一方面也承担责任。

通告宣布以后,在英国,出价者就要做以下事情:

(1)向公平交易署提交一个正式的合并通知(包括一个非正式的出价文件)。

(2)在出价可能涉及垄断问题时,要向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提交类似的合并通知。

(3)提出获得特定管制许可的申请,包括在国外管辖区所必须的许可。

10.出价期间的交易

在某一预定或可能的出价通告被宣布后,当事人仍可自由交易目标公司的股票(同时遵守由未公开价格敏感信息所导致的限制规则),但需在交易日之后的第二天中午12点以前,把交易情况报告给股票交易所、专门小组及新闻报道部门。

从实际情况来说,一般必须以书面(或电传)形式通知股票交易所,这样安排比较合适。

合伙人进行的交易,不论是为他们自己或是为他们的投资顾客,都应通报。

原有的规则规定,在确定通告宣布后,禁止出价者在7天内获得更多的目标公司股票。

这个规则现在已被废除。

然而,对这类交易仍有一些限制。

一旦一个确定的通告被宣布,则要禁止一些不受欢迎的出价者,禁止他本身持有股份或股票控制权超过30%这一界限,直到对股份的全面报价的第一天结束之后。

11.独立等级和潜在的权益

在对胜票资本确定出价的意向宣布之后,目标公司应根据出价者的要求,尽可能快地提供有关股票资本更改或认购权的细节,包括行使这些权力所能产生的具有投票权的股票数额。

12.准备出价文件

正式的出价文件应在确定通告的28天内寄出。

这种文件将会很长而且很复杂,但应使它看上去像说明书那样内容准确。

出价文件的详细内容应包括出价者聘请的兼并顾问,如商业银行的有关文件;出价者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详细财务记录(包括有关营业额和利润的历史记录以及每股的净资产),使股东可以自己判断所出的价格是否公平。

此外,还包括资产接受和转移的形式、如何完成交易程序等等。

13.出价文件的发送

由于对出价文件的高度准确性及董事们承担责任的要求,致使证明工作极为必要,要依据事实对文件中包括的情况和责任进行严格检查,在出价文件发送前,购买公司的每一个董事必须在写给商业银行及发布该文件的其他人的信中,证实他接受为其中的声明和观点所负的责任。

14.目标公司的反应

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公布它对出价的意见,并告诉它的股东,由它自己独立的顾问所提供的建议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也应该对出价者、对目标公司及其雇员所声明的打算发展评论。

这些意见和评论应尽可能地在出价文件发布之后的14天内公布,并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的主要通知的文件中列出,有关股份持有和合同的特定的具体细节也应如此。

应该注意任何由目标公司发布的文件中表明的信息、鉴定或推荐材料,都应像购买公司一样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所要求的标准。

15。

防御策略

被出价公司的防御,除了在信函上温和表明该报价不受欢迎外,还有其他策略。

但在英国还没看到在美国所采用的那种秘密且带有攻击性的策略。

在美国一个不受欢迎的出价者会发现,被兼并公司的大宗资产已被廉价出售或者被冻结,甚至其公司已准备了一个对出价公司的报价。

在英国,根据《城市法规》,被兼并公司董事会在没有得到全体会议上的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任何有可能阻止诚意的出价或剥夺被兼并公司的股东根据出价的优势进行决定的机会的行动都是被禁止的。

然而,对目标公司董事会来说,仍有一定的可能采取周密计划的办法,且某些城市商业银行已在帮助防卫那些不受欢迎的请求者,或至少把价格提高到可接受的水平之上的能力方面建立了信誉。

16.在出价期间的行动

一旦被兼并公司已采取步骤保卫自己,或一旦有另一报价竞争者加入了战斗,激烈的竞争就开始了。

通常这包括发布更多的给目标公司的股东的好斗性的通知,其中重要的地方均以醒目的或带颜色的字体标出。

最近这些年,让公共关系顾问在防御和战斗方面提供帮助已变得普遍。

17.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限制

目标公司在不经它的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根据一般责任可以不采取可能破坏这一真诚出价的行动,特别是它可以在未获此类同意的情况下,不采取规则及其注解所规定的任何行动。

除非按照一份预先的合同,它可以不赎回购买它自己的股票。

如果公司已为一位受欢迎的出价者提供了信息,它也有义务为不受欢迎的出价者或潜在的出价者提供相同的信息。

根据规则它也应该确保股票转移能迅速登记,以便使股东可以自由行使他们的选举权以及其他权力。

换句话说,目标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不应以牺牲它的股东的利益为代价采取攻击性的和不公平的防御策略。

18.第一个结束日

出价文件要具体说明被出价公司股东的最小接受数目及应收到的日期。

该日期应在出价文件被寄出后的21天或更长一些时间。

如果报价在那个日期被附加条件,则出价者没有义务延长它的出价日期,可以简单地让它失效。

19.出价的延长

在一些场合,出价者可以延长出价或修订出价(或两者均做)。

不管是选择了宣布无条件接受,还是修改。

或者延长其中的任何一项,购买公司在报价到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的上午8点30分以前,应该进行通告且同时把情况通知股票交易所。

20.对出价价格的修改

如果出价价格高了,则必须提供有关细节的通告。

然而,没有任何出价,不论修改与否,可以延长到它被寄出后的第60天之后。

在一些情况下,一个修改后的出价当然可以是强制性的。

但出价者不应使自己处于这样一种境地,即当它的出价被要求修改时,这个出价还处于强制性有效的状。

21.“终止”通知

如果一个报价不是被推荐的,而且目标公司的防御战略在起作用,拉股东参加将是很困难的。

股东们会在提出他们接受报价以前,坐在旁边观察拍卖会在什么地方停止。

唯一迫使他们加入的事情,是出价者将要采取进一步行动的迹象。

出于这种原因,出价者常常会发表声明,大意是它的报价是最后性质的,不会提高,而且在一个规定日期肯定终止。

22.接受的撤回

从第一个结束日起的21天后,出价仍未被无条件接受,那么任何已接受该报价的股东可以自由地撤回他们的接受。

一直到出价实际上成为或者被宣布为无条件地接受的时候为止,这种撤回的权力等候市有效的。

然而,如果在出价者宣布他的出价是无条件的时候,他没有能够遵守规则的要求,在随后的交易日下午3:

30以前完成,那么已经接受的股东将有8天的时间可以确定是否撤回接受。

这当然可能导致接受的水平降低于所要求的水平,因此出价者应该严格信守规则所确定的职责。

23.无条件接受

所要求的出价都应该确保接受一个足够的数目,以此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

出价者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应该超过来自于财产股票资本的投票权的50%,除非出价者已经拥有或者控制了超过了50%的股权,否则没有任何出价可以宣布为无条件接受,除非有关的情况实际上已经被泄漏出去了。

24.股东的会议

出价支付的手段是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

根据股票交易规则,这种购买需要得到出价公司股东的同意,为此出价公司应该举行一个临时性股东大会以正式批准这项购买。

在会上通过的决议内容应该全部以正式通过的形式刊出在出价文件中。

除非存在着敌意、有争议或是另有较高报价,一般情况下出席会议的人不会太多。

如无争议,通常参会人员局限于董事或者出价者的代理人。

若需要投票,存在着激烈争执时,出价董事会应该小心行事,通过游说那些比较重要的事业机构股东,以便获得所需要的赞成票以反击对该投票的反对声音。

25.所有条件的满足

一旦出价被无条件接受,任何还存在的先决条件(如列出股份清单)的实现一般将是程式化的事情。

除了得到专门小组的同意以外,所有还存在的条件都需在最初结束日的21天内,或者在出价被宣布无条件接受那天后的21内实现,否则该出价将失效。

26.支付手段的交付

假定报价已获成功,对购买公司来说,下一步就是把支付手段(不论是以现金保证的形式还是股票、债券的形式)交付给那些同意接受报价的股东。

而这些股东在出价文件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已经以有效的形式交出了接受文件,并附有他们的股票证书及其他所有权文件。

这最迟必须在出价成为无条件之后的28天内完成。

27.强制性的购买做法

1985年的英国公司法包含一些这样的规定:

禁止股票所有者中的少数派阻挠一个公开的完全成功的出价,并且也禁止这些少数派被排斥在一成功报价之外。

如一个出价在最初出价寄送后的4个月内已得到股票持有者的同意,而这些股票持有者拥有不低于出价者想要购买的股票总值的90%的股票(不包括出价者和他的合伙当事人在出价前所拥有股票),对购买者来说,下一个的步骤是根据法令通过向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或者那些在某些情况已经消失、更换地址或死亡的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对还剩下的股票采取强制性的购买。

28.安排计划

当然,一个出价者能实行强制性购买做法的情形并不经常发生,出价者不一定能够在4个月期间内获得被出价公司的90%的股东的支持。

29.购买之后的审计

在被购买的公司已被重新组织、重新改造或与购买公司的业务合为整体的时候,购买者将希望进行一下事后检查,以确定有关最初统计和批准的投资假定在过程结束后是否正确,其中有价值的经验教训将对下一次购买有用。

二、非上市公司的并购程序

1.意向书

意向书是一个有用但不是必需的步骤(法律上对此无强制规定)。

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和金钱;采取这一步骤,卖主能够使他准备透露给买主的机密不致于被外人所知。

意向书中一般表示,出于双方的需求,通常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并且核准资本消耗。

然而,意向书又是双刃武器。

兼并双方往往会因为要花大力气解释意向书中不太确切的允诺过的条款而陷入因境。

因此,意向书应该尽可能地简短,只要对每一方总的意向予以肯定即可。

2.调查

买方指派一名注册会计师(通常是他的审计师)进行调查的做法是非常普遍的。

这使买方能得到一个专家独立作出的对被收购方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

虽然一份典型的调查报告很容易理解,但明确会计师所用术语的含义十分重要;同时,买方的律师应当对公司的帐册(如借贷情况的摘要)和地方特许权(如果土地和建筑物是关键资产)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等。

这些很可能是因为公司将被兼并而安排的。

买方律师还希望检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

买方律师应特别注意,是否有什么关键的要约(如许可证、经销或专利许可)会因为公司兼并而终止,每一方的退休金顾问都应该调查退休金计划的资金来源以及考虑如何支付应付的金额。

3.董事会批准

如果一项收购或转让由一家独立的公司,或由一个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实施,通常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需要得到全体董事会的批准。

如果买者或卖者是企业集团中的附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也需要(视权限而定)准备一份项目报告,取得与之有关的母公司董事会的许可。

4.政府部门批准

如果收购达到垄断指控的标准,收购双方就应考虑与公平竞争办公室取得接触,以诚信的态度进行协商,以获得他们对收购的许可。

5.谈判

很明显,谈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股权或资产)、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在企业转手的情况下补偿金如何在资产中分配)。

然而与其他事情相Lh,谈判更需花费时间来统一意见的是:

明确买方能够提供的特许条款和税收抵免的范围。

兼并双方经常失望地发现,他们在原则上达成协议而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商誉和良好的合作势头,会因接下来在一些似乎深奥的鸡毛蒜皮小事上(有时是苛刻的)争论不休而被毁掉了。

尽管转售协议需要较长的篇幅,是个复杂的文件,但没有理由耽搁。

使用现代的文字处理手段,一份原则上达成协议的合同草案在一两天内完成;此后,谈判应该紧扣一个经过仔细计划过的时间表进行。

6.交换合同

在交换合同时,兼并双方都必须作出承诺,从无条件交换合同之时起,买方成了公司的受益所有者。

因为此时仍有风险,出于保险的考虑,他必须确保投入足够的保险金以保护企业。

7.声明

在交换合同的时候,兼并双方通常向新闻界发表声明(根据证券交易规则也可能确实需要这样做);或者根据1981年企业交易(雇佣保护)管制规则,也需要发表这样的声明。

这个声明需要细心地准备。

雇员们不应首先从报纸上或从工会代表那里知道这桩交易,这显然非常重要。

同样的道理,主要的客户和供应商应该在私下里通过电函得到通知。

先同高层管理人员召开一次会议,再安排一次会议把所需要的信息传达给基层。

在任何一个这样的会议上,都很可能提出关于以后雇佣情况的问题。

但是,即使以后没有裁员和重新安排工作的计划,作出这方面的承诺都是很不明智的。

8.合同交换后的核准

合同交换以后,买主的律师一般会提出调查卖方对任何土地的产权,或者卖方的律师自己也会提供买主所能依赖的产权证明书或报告。

在通常证券交易的情况下,要求股东核准一张通函及其特别殷东大会的通知(21天内),同时代理委托书也将送到买方股东手中。

这一切都在合同交换后进行。

这部分程序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要求搜集、处理和组合大量信息。

它要求每天同印刷商、专业顾问联络,无休止地召开起草会议和定期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末得到认可的草稿的校样。

同时,所有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别许可或权威机构许可,都是在这一阶段申请的。

例如,如果兼并牵涉像保险业那样的受到管制的行业,那么获得DTI的许可必不可少;如果牵涉一个持有英国在北海开采石油的特许证的企业,那就需要获得能源部的批准。

交换合同以后,如果存在这种危险,即国内税务局怀疑交易的动机和效果,或者对是否遇到减税、存在某些疑问,那么还需要申请税收票据交换(taxclearance)。

例如,在“文件对文件”(papertopaper)收购中,或者在出卖拥有地产的公司时,或者在税务局有能力反对他们,认为是出于避税考虑兼并的情况下,对税收票据的交换应该是很谨慎的。

9.特别股东大会(EGM)

当需要股东核准的时候,收购方公司将举行特别股东大会,对赞成还是反对交易进行投票表决。

如果将发行新股作为一部分补偿,收购方的股东还需要批准股本的增加和补偿股的发行。

10.完成(completion)

完成通常是被收购的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即将离任的董事辞职和任命收购方提名的人员以重建董事会。

股权证和把股票从卖方转到买方的过户表格,将经过被收购方董事会的重新登记和盖章。

公司的法定帐薄、被兼并证明、地契、动产和其他有关的全部文件都将上交给收购方。

所有对这场交换所作的承诺,按照流动品抵押、股票贷款信托以及和双方有关的条款所要求的,都将提出并加以审查。

最后,当一切检查完毕,井然有序以后,将付给卖方补偿金;若是现金补偿,通常由买方银行用银行汇票支付。

11.完成后的正式手续

交易完成后,可能会给顾客、供应商和代理商等发出正式通知,必要的时候还将重新安排契约。

报告书将存档,股票转移的凭证要存放好以便支付印花税。

正常情况下,完成日期过后,卖方会要求买方向目标公司投入资金以偿还所有对卖方或卖方集团的其他公司欠下的债务。

同样,如果目标公司的借款由卖方(或可能是卖方董事)的保证书或“慰问信”(LetterofComfortable)提供担保,那么出售协议会要求买方或买方集团中的其他公司提供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以解除卖方的这些义务,所以,买方在完成兼并后需要立即依靠银行,以保证履行这些承诺。

买方还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向目标公司的银行家提供载有新提名人选签名的新的委任书。

12.收购后的管理

收购完毕后,买方要走的下一步是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解释买方目前的打算和管理企业的常用方法,向谁报告工作,这些都需要明确,职权也要界定清楚。

新的银行委托书要填完。

通常收购方的会计人员会很快解释买方将来所需的财务报告的要求,只有完成了所有这些正式步骤以后,一体化的工作才正式开始。

第二节我国企业并购的操作程序

企业并购在中国的历史并不长,并购的程序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这里我们介绍目前最常见的做法。

一、确定兼并主体

兼并双方主体确定的方式有三种:

1.在没有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地方,具有兼并意愿的企业,可以通过有关政府机关、或有些事业信息中心,寻找目标企业,也可以自己直接洽谈,寻找目标企业。

2.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申请登记,然后由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真实、准确、可供选择的有关交易对象的介绍材料,再由双方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如经纪人)洽谈,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

3.具有兼并(或被兼并)意图的企业,通过公共传播媒介,例如电视、报纸、杂志等途径,向公众表示自己有兼并(或被兼并)意图、公开招募被兼并(或兼并)方,从而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

二、着手立项

两个企业一旦产生兼并意向,便可着手立项工作。

立项程序如下:

1.资料交换

兼并双方相互提供具有真实合法的产权及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被兼并方要提供资产与负债的明细清单,提供目前经营的真实情况,提供在职与退休职工的名册和工资福利待遇等主要资料证明。

兼并方则要提供资信证明等文件。

2.考察论证

依据相互提供的资料,双方在产权交易市场或有关部门的帮助下,进行互相调查,核实资料准确程度,咨询各自疑点,并对兼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共同作出兼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兼并方案。

3.民主抉择

兼并双方中的国有企业,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兼并双方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经所有者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兼并双方中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

4.申请与立项

如被兼并企业是国有企业,须提出申请报告,按预算管理层次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审定。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国有资产存量、构成、利用情况、运营效益、流动的可行性、流动的方向和方式等。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充分考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意见,给予批复。

兼并方也应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

三、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企业兼并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兼并的目的意向明确了,才能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的目的。

被兼并企业经过对其整体资产的评估,形成资产转让底价,即成交价的基础。

资产评估完成时,须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在资产评估的同时,还要全面地、及时地进行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各种合同关系的审查、清理,以确定处理债务合同的办法。

四、成交价的形成

成交价的形成有两种方式。

1.通过谈判形成成交价

兼并双方通过资产评估所确定的资产总体价值为基础,综合兼并双方的人员、财务、经营等各方面情况,双方进行平等谈判,以谈判的结果作为成交价。

谈判的作用在这里是非常重要的。

2.通过公开市场竞争形成成交价

中国企业兼并初期,由于缺乏相应的中间机构,大多是通过上一种方式确定成交价的,因此资产转让价格的随意性比较大。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即中国的兼并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各地都在按市场原则进行企业兼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兼并成交价一般都是以资产评估所确定的资产价值为基础,通过市场的招标、投标、公开竞争形成的。

(1)招标。

被兼并方通过中介机构或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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