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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施工合同签订文本

工程编号:

________

合同编号:

2014-1

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樟树市江景豪苑一期建安工程

工程地点:

樟树市吴城路

发包人:

樟树市江景豪苑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樟树市江景豪苑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同意将樟树市江景豪苑一期(1#、2#、3#栋及相应地下室)发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樟树市江景豪苑一期(1#、2#、3#栋及相应地下室)建筑、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樟树市吴城路。

3、工程结构及面积:

(地上33至34层,地下3层)建筑面积约144,171.57㎡

其中;地下室约26,849.00㎡、1#栋约44,748.71㎡,2#栋约41,934.42㎡;3#栋约30,639.44㎡(最终根据设计图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面积为准)。

4、设计单位:

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5、勘察单位:

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6、监理单位:

7、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8、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已落实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由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樟树市江景豪苑1#、2#、3#栋(含地下室)”施工图

①、结构施工图(图号:

NO.13-08结施);

②、建筑施工图(图号:

NO.13-08建施);

③、给排水安装施工图(图号:

NO.13-08水施);

④、电气安装施工图(图号:

NO.13-08电施);

⑤、施工图修改、设计变更、施工图技术交底、会审纪要。

⑥、总分包工作界面划分详见附件2(甲方另行发包的内容除外)

 

2、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

二次装修工程(公共区及室内二次装饰)、消防工程(包括人防门及防火卷帘)、弱电智能化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人防设备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燃气工程、室外管网及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附属工程等详见附件1。

3、甲方另行发包的工程均纳入乙方总包管理,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乙方的管理,乙方有权对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如有造成乙方损失的,分包单位必须赔偿,甲方需配合乙方工作,并处理到位。

乙方作为总包管理者,须对分包单位负责配合的工作包括:

1)、乙方负责提供场地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等的使用(只含合同约定工期内土建正常施工期间垂直运输机具和脚手架),但乙方必须给甲方另行发包的施工单位留出经三方确认合理的施工工期并及时提供经验收合格的工作面,以确保分包单位能充分利用乙方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脚手架,如因分包人原因超出合理工期而需要滞留的垂直运输机械或二次搭设的脚手架,乙方与分包人应本着力求工程顺利尽快竣工的原则协商确定各项设备的使用期限及费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与纠纷概与甲方无关。

2)、乙方负责提供水、电的接入点,分包单位在乙方提供的点上自行连接,发生的水电费用经三方签字后由分包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如分包人需使用乙方的材料,需与乙方协商使用费用并由分包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

3)、乙方对各分包单位的进度、安全、质量及现场进行统一衔接与协调管理及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负责所有工程的成品保护和管理(甲方有特殊保护要求的不包括在内);

4)、乙方负责现场所有卫生、建筑垃圾清理及外运;分包单位须将自身施工时产生的垃圾运至项目红线内甲方指定堆放地点。

5)、分包单位负责向乙方提供符合档案馆标准要求的单册竣工资料,乙方负责各分包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与归整,要求达到档案馆备案标准;

6)、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图交底会审,负责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负责组织单体竣工验收(按竣工验收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向分包单位收取总包管理及现场配合费标准:

(1)消防工程(包括人防门及防火卷帘)、弱电智能化工程,按分包工程包干总价的1.5%收取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由甲方在分包合同工程款中扣除代付给乙方;

(2)电梯安装工程,双方协商确定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由分包单位直接支付;

(3)其他分包工程不允许收取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

(4)除特别说明外,该费用为固定费用,不再因任何因素而变化,乙方不得要求指定专业分包人增加任何其他费用。

5、乙方应及时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甲方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乙方自行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水电线路的架设、维护及维修管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水、电费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费如由甲方代缴,则甲方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除。

水的装表点设置在甲方提供的总阀出口处,电的装表点设置在变压器的低压端处。

分包单位发生的水电费用经三方签字后由分包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

三、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总日历天数500天(其中:

栋桩基础30天、地下室120天、主楼主体245天,主楼装饰105天)天,同时保证1#栋在2015年2月9日前完成主体。

开工日期:

(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单日期):

2014年4月16日;

竣工日期:

2015年8月28日。

2、在未确定开工时间前乙方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间交工或分阶段完成相关工程内容,其具体范围和完成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为准,乙方应当按甲方的书面通知要求完成或交付工程;乙方对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书面提出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通知要求;乙方按时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考虑乙方的意见,并对原作出的书面通知要求作出适当调整,调整后乙方必须执行,不得再提出异议。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施工及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包干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总包干价及清单单价以补充协议为准。

其中:

建筑元整、装饰元整、水电安装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设计施工图及包干总价预算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只作为报建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6)投标书及其附件(只作为报建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

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本合同有关的款项确认、支付、合同变更事项、成果验收、签证以及双方往来文件、资料等函件均必须加盖甲方公章,经甲方盖章作为双方确认收到上述资料的唯一依据,否则为无效文件。

七、乙方承诺

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一级;项目经理到职时间:

2014年月日。

该项目经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更换,否则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关于材料进场验收、签证、变更、工程计价计量软件使用清华斯维尔(套价也使用神机妙算)的有关规定。

八、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约定甲方应该履行的全部义务。

九.附件

1、双方公司资质复印件(可单独装订);

2、设计施工图、施工图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

3、工程量综合清单单价、包干价预算书(如果时间来不及可分别桩基、地下室、主楼造价,以双方对审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及总价为准);

4、工作界面划分一览表(附件2);

5、主材、设备调差一览表(附件3);

6、乙方采购、甲方指定材料设备品牌一览表(附件4);

7、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可单独装订);

9、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标准(可单独装订);

10、建筑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管理办法;

11、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现场验收签证;

12、进度款支付管理规定(注:

本项目为无利息全额带资项目)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樟树市海西宇顺物流园项目部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樟树市江景豪苑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需要重新定义的词语和新定义的词语: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见协议书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汉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中南地区标准图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

4、设计施工图

4.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免费提供全套施工图纸肆套,超过约定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印,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保密

二、监理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监理人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2、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2.1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现场管理,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确认。

2.2监理人向乙方下达工程变更指令或暂停施工的指令,必须得到甲方授权代表或甲方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批准才能实施,若监理人向乙方下达的工程变更指令或暂停施工的指令未经甲方授权代表或甲方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导致工程价款增加,责任由监理人承担。

三、甲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职权:

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与乙方代表联系及协调处理有关施工进度、工程技术、质量的检查、安全文明施工、验收和签证等事宜。

2、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时间在开工前7天完成;

2.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7天,具体地点由双方协商而定,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3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水源和电接口,由乙方装表使用,按月计量结算。

具体办法为:

水、电结算数量按表中所示数量,单价按当地相关水电部门确定的单价结算,由甲方代收代缴,费用从每次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给甲方。

2.4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7天,开通施工所需要的施工场地红线范围外的所有道路和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2.5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天,其它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2.6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2.7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7天,提供水准点、两个以上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书面交验;

2.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 

2.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甲方组织及处理;

2.10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

协助甲方办理工程建设相关证件及报建手续。

四、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乙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每月呆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2天,所有项目经理签字必须有签到手续,项目经理外出2天以上(含2天)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外出的处罚10000元/次,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开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将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所担负的工作、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格证书(五大员)复印件报送甲方及监理人。

未经甲方及监理人同意。

施工期间不得变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

现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坚守施工现场。

在施工现场,对于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需及时更换直至甲方认可为止。

3、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3.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乙方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保修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人员的安全,若发生相关安全、质量等一切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及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乙方应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甲方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

因违反相关规定引起的法律追究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顺延工期限。

乙方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

3.2、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规定须办理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3.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程未交付给甲方前的保护工作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另行分包工程专业施工完毕办理交验手续前的成品保护、残损、丢失等均由分包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分包工程验收并移交乙方后,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前,造成损毁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负责办理由损毁责任方承担费用事宜。

交付时间以通过验收为准。

3.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实际情况提出保护措施,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乙方负责施工场地、道路等的清洁,施工过程及交工前达到宜春市有关文明施工现场要求及环境保护的验收标准。

3.6、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施工现场主干道除外)由乙方自行修建、维护以及工程竣工后的拆运,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7、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乙方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维护、保管承担任何责任。

3.8、乙方承诺对本工程做到专款专用,如发生挪用,视为违约,甲方拒付下次工程进度款,由此引起停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9、乙方在总承包范围内对所有专业工程(不含高低压配电、天燃气、自来水、三网工程、园林、绿化)和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管理与协调,向甲方负责。

分包单位必须服从乙方的管理,由于分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问题,总承包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及相关损失。

3.10、乙方负责完成所承包工程所有线槽、孔洞的预留、预埋及其他分包专业工程的修墙补洞。

3.11、施工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乙方负责清运出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3.12、乙方应按《宜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资,因乙方拖欠劳务工资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聚众滋事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按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7条执行。

3.13、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散装水泥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的返还相关手续,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至不能及时返还时,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3.14、乙方负责周边关系及工农矛盾(甲方给予配合),如因周边关系及工农矛盾导至停工、窝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引起的工期延误不顺延工期。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含甲方另行发包的分包单位施工进度计划要求)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15天内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节点计划;

1.2、乙方每月30日提供当月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含甲方另行发包的分包单位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给甲方及监理人各一份。

乙方必须严格按所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月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实施。

如发生工期延误,甲方有权按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1.3条执行。

乙方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调整进度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工程,乙方承诺不受自身资金影响等原因而影响进度。

1.3、乙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须服从于甲方总控制进度计划,如有冲突,须及时按甲方或监理人提出的纠偏措施予以修正,若乙方拒不修正导致未按甲方总进度计划实施,甲方有权按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1.3条执行。

2、工期延误

以下情况经工程师及甲方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1、经甲方书面盖章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且影响工期的;

2.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5天以上的;

2.3、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超8小时以上的;

2.4、双方无法预见的因素,对乙方施工进度确实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工程连续停工5天以上的,如地下障碍物及文物处理等;

以上情况发生的工期延误,乙方应于事实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延长工期的报告及相关有效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时间以甲方作出的书面确认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确认或者承包人未在情况发生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延长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有效依据的,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

签证必须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工程师的共同签证且加盖甲方公章的符合甲方有关签证的规定为准。

六、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

1.1、工程质量标准定为合格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为依据,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5条承担违约责任。

1.2、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在开工前7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甲方和监理人审批。

1.3、乙方负责施工的房屋主体结构,经检测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经检测室内空气存在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相关条款执行。

1.4、乙方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2、工程质量检测

2.1、涉及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发生的所有材料送检及工程质量检测(桩基检测、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除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包干总价中已综合考虑。

3、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

3.1、隐蔽工程覆盖前,乙方做好隐蔽部分书面自检资料供甲方、监理人验收当天一一核对签字确认。

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监理人、质监及相关单位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未经甲方、监理人检查和验收,乙方自行进行覆盖,甲方和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部位进行剥露和开口,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经甲方、监理人验收后的隐蔽工程进行剥露和开口复检,复检情况符合签署的隐蔽工程记录的,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否则,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全部赔偿。

3.3、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主体工程(包括砖砌体)、屋面工程、节能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七、材料设备供应

1、乙方采购、甲方指定材料设备:

1.1、由乙方采购、甲方指定材料设备范围(详见附件4附表1):

乙方按甲方签字认可的材料设备单价另加2%采保费作为预、结算价格进入工程造价(并按合同约定下浮比例在总造价中下浮);

1.2、乙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并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内通知甲方及监理对其质量进行验收,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设计要求不符,甲方及监理可拒绝验收,由乙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3、乙方采购、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使用前,如甲方对有合格证书的产品需要检测,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如达不至质量标准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1.4、乙方采购、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5天内提交材料进场节点计划,并提前一个月申报使用计划,若未及时申报计划导致工期延期,其延期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品牌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工程师、监理人进行验收。

2.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4、甲方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安全及文明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乙方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及保修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自身所有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责任及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1.2、乙方在施工现场发现甲方自行分包的专业队伍有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的,应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报告后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以保证施工安全。

甲方自行分包专业队伍的安全责任由分包单位负责。

2、安全防护

2.1、乙方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并承担全部费用。

2.3、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必需整改或定期整改的必需按职能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到位,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顺延工期。

3、事故处理

3.1、在工程施工期间或者是在保修过程中,如果因为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工程师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是施工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甲方可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给乙方的金额中扣除,应付金额不够的由乙方补足。

九、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约定

1.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包干总价包干。

包干总价:

元(人民币),此包干总价包括完成本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同上)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合理利润、材料及工程检测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措施费、风险防范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施工过程中不论市场涨价、工期延长、法律政策变动及其他任何原因,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包干总价均不再进行调整;乙方应按施工图完成包干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

1.2、以下工作内容已包含在包干总价中,结算时不再增加:

A、满足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条件及本工程工期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抢工措施费。

B、施工期间为实施本工程所发生的施工措施和技术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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