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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建房协议书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书

    在家能有一栋自己的房子那是很多人的愿望,而现在农村合作建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了,这里面其实有很多小道道,如果处理的不好,可能以后会有很多麻烦出现,所以这个农村合作建房协议书就出来了,这可以作为双方责任义务的书面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应的,现在就和小编看看农村合作建房协议书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

乙方: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达成协议,为规范建造。

  1、建房协议书(合同)方,补偿款老房随改随付,最迟不得超过两年(2016年12月底为期限,不管老房改与未改,必须一次性付清)。

  2、张敬国选择3标段,得本协议在建新房四楼一套,另拿两万元人民币补偿甲方,补偿款在住进或转卖之日起一次性付清,最迟不得超出两年为了老三张敬华的新农村房屋建设顺利开工,也为了解决兄弟间的后顾(2016年12月底为期限,不管住没住、卖没卖,必须一次性付清)。

补充说之忧,经兄弟三人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老大张敬仁未到由其子张卫代理、明,按口头协议承建方将四楼做到跟底下楼层一样不缩阳台,张敬国必须拿老二张敬国、老四张敬红)协商解决,把建新房与老房合为一体,分做三个壹万元给承建方张卫作为活动经费,反之没有成功补充说明废除。

  标段分配,1标段负责承建新房,2标段负责老房改造,3、标段负责住新房三、以后四楼房顶假若有可能加层,协议三方共同享有,住四楼的任何四楼一套,由叔侄三自行选择其中任意一个标段完成。

  人无权干涉。

  一、张敬华为甲方,1标段为承建方为乙方,甲方在建房期间不承担任四、此协议按一式四份发放,包括老三张敬华在内,老大张敬仁及妻儿何费用和责任,新房成功后(直接住进一楼及前车库一间归他本人所有)另女,老二张敬国及妻儿女,老四张敬红及妻儿女,其中任何一个人都不得反外以上叔侄三人分别补偿甲方人民币共计十万元,不含养老费,到时另由当悔。

  事人叔侄三人共同负担,(注张敬华及其他两位参选人员必须放弃老房屋所五、此协议书在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上户主及本组小组长成员加老表李有权)。

  大华等签字为证。

  二、选择标段结果责任和义务如下:

  最后特别补充一点,付补偿款给甲方时,必须要本协议三方代理人在场

  1、张卫选择1标段为承建方,在建房期间质量要达标,安全责任自己共同见证。

  承担,他人概不负责,房屋一楼设前后两间车库,后车库和二、三楼自行处理,一楼负责水、电、门、窗、防盗网,简装(刷白)到位,四楼水电按市场销售模式到位,另外拿四万元人民币补偿甲方,补偿款卖房后一次付清,最迟不得超过两年(2016年12月底为期限,不管房子卖与未卖,必须一次性付清)。

  2、张敬红选择2标段,负责老房改造两间,另拿四万元人民币补偿甲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户主:

________________

  2014年12月8日签字: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电话

  住址: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电话

  住址:

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孩子即将结婚需建新房,由于甲方原宅基地向阳度的原因须占用乙方公出路少许,现经甲乙双方商磋,达成以下建房协议。

  1、乙方同意甲方建房占用乙方公出路:

北米,南米,西米(详见后附示意图)。

  2、甲方同意给乙方带来的占用公出路出入不便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圆整。

  3、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建房占用乙方公出路部分所有权永远归属乙方、使用权永远归属甲方。

  4、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建房占用乙方公出路部分,待甲方自行拆除后,一切权属归乙方,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拆除该建房。

  5、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建房占用乙方公出路部分,如遇政府征用或规划等相关事项,房屋补偿归甲方,土地补偿归乙方。

  6、此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均有同等效果。

  7、此协议有不尽之处甲乙双方可另作补充。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中人:

(签字盖章)xx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

  甲方:

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

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

  甲方拟建房屋一座,位置在___县__镇__村__组,由乙方负责承揽建设。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加工承揽合同。

  一、双方权利义务

  ⒈甲方负责提供石灰、砖、水泥、沙子、水源、钢材等建筑材料。

根据施工进度,乙方应提前___天通知甲方购买所需材料。

  ⒉乙方具有从事农村房屋建设的成熟经验,负责施工建设并交付建房成果。

当事人明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⒊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所有劳动工具由乙方自带,费用由乙方自理。

  ⒋工期从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建设,工期为___天。

如发生下雨、停电、地震等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情况的,可顺延工期。

  ⒌乙方加强对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施工。

由于乙方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⒍乙方所属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乙方负责支付,与甲方无关。

  二、质量要求

  ⒈乙方应当本着保质保量的原则,按照图纸施工,加强质量管理。

  ⒉重要施工过程:

如地基、浇铸须经甲方验收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

  ⒊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工作不负责影响房屋质量等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整改。

  ⒋房屋建成后一年内,甲方发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进行免费维修。

  三、付款方式

  ⒈工程款结算方式:

以建房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___元。

  ⒉付款时间:

第一次付款在施工开始后___天内,第二次付款在___,第三次付款在___,第四次付款在房屋峻工并经甲方检验后____天内给付。

  四、违约责任

  ⒈由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乙方要进行修理、重作;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因乙方原因导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___元,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若无视甲方的合理要求,或者采取消极怠工和延误工期等做法为难甲方,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承担违约金___元。

  3、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承担违约金___元(或每日承担违约金____元)。

  五、争议解决办法

  ⒈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

  ⒉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六、附则

  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⒊以上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书(范本三)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传真:

_____

  授权代表:

____职务:

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传真:

_____

  授权代表:

____职务:

_____

  第一条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年___月___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编号为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_____、容积率为___、计划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

  2.乙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_____栋_____层的办公(或商住、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

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天内开工,并在第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

甲方拥有____栋____层房屋的产权,乙方拥有____栋____房屋的产权。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办理完甲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房地产证。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开工、或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办好房地产证,乙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__个月以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伸阅读:

农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合作建房协议因违法而无效,如何确定双方的损失赔偿问题?

  【要点提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合作建房协议因违法而无效,旧房子及新建房均被拆除,由此引发双方的损失赔偿问题。

由于房子的特殊性质,价值难以认定,因此应该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

李某

  被告:

王某

  被告:

许某

  原告李某诉称:

2007年10月12日,二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二被告提供拥有完整合法手续的一处面积78.5平方米的地块供原告出资建房,房屋建成后由原告与被告各自拥有50%的产权。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定金。

2007年10月中旬,原告开始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投资建房,并组织施工。

2007年12月底,上述房屋一层封顶,然而城管部门却以建房不合法为由,禁止房屋继续建设,并拆除已建设的部分工程,截至当时,原告已累计投入建房资金5万元。

在得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并折价补偿原告的投资损失,但被告均未理睬。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折价补偿原告建房投入的5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许某辩称:

(1)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归于无效系由于《协议书》中的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所致,原告方对此同样存在过错。

(2)原告方因炒股资金被套导致无法续建房屋,是产生纠纷的原因,原告已构成违约。

(3)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没有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是约定了原告方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补偿费。

原告主张定金不能成立。

(4)被告原房屋被拆,原告应赔偿等值住宅、相关损失及精神伤害。

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许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出资在王某所有的位于街道大路头132号(地号005141004)上搭建两层楼房,建成后房屋产权的50%归李某所有,今后该房屋的所有权益收入按各50%分配,李某向王某支付50000元补偿费。

同日,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0000元。

王某向李某开具《收条》载明:

今收到李某建房子定金伍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李某出资拆除了王某的旧房。

同时,由王某与建筑工人签订《房屋翻建协议》,在王某的旧房新建了一层的毛坯房,面积约90平方米。

2007年12月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原、被告合作搭建的房屋不合法为由,决定停止上述房屋的建设。

尔后,双方资金投入等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提起诉讼。

  另查明:

(1)1997年8月28日,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向王某颁发集建(97)字第112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地号005141004号地块的1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王某使用。

(2)原、被告双方对地号为005141004上的新建房屋(系毛坯房,包括地基部分)的价值存在争议,原审法院委托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

2009年2月19日,该公司以该房屋无施工图、竣工图、结算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联系单等等鉴定所必须的资料,无法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为由,退还委托件。

(3)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新建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被告认为新建房屋需连同老房子一起鉴定,才同意鉴定。

2010年4月8日,许某出具《重申(说明)》,案涉房屋的翻建从设计、施工等全由原告负责,相关建设资料在原告处。

由于缺乏建设所必须的资料,新建毛坯房的造价未能鉴定。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收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97)字第11243号)、《重申(说明)》、出资建房明细、照片、《房屋翻建协议》、《证明》、林建福的证言、建房告示牌,及本院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佐证。

  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本案系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97)字第11243号项下的地块系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性质是宅基地,按法律规定只允许使用权人王某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而使用权人不得非法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许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由原告出资被告出地进行建造房屋的方式合作,李某由此拥有房屋50%的产权及收益。

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是非法变相购买房产,其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对此负有同等过错。

一方面,依无效合同返还的规则,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定金50000元,被告抗辩此款系补偿款而非定金,因该款在《协议书》为补偿费,被告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故本院认定原告李某向王某支付的50000元的性质为补偿费,因旧房屋已拆除,其损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故本院对原告该诉求,予以部分支持,即被告返还原告补偿费25000元。

另一方面,原告关于折价补偿建房投入50000元的诉求,因案涉毛坯房的造价由于缺乏造价鉴定所必须的建设工程资料,且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能鉴定评估的后果应由双方各自负担。

从原告举证的汇总明细中表明,其因合作建房的总费用49880元,其中拆除旧房屋垫付款4080元,被告现住家的整修费用5035元,实际建房费用为40765元。

本院认为,原告投入的其他费用与补偿建房的诉求无关,原告建房实际费用为40765元,被告予以返还。

此外,被告关于原房屋被拆相关损失赔偿及精神伤害等抗辩意见以及案涉新建毛坯房的归属等相关问题,因被告没有提供具体诉求及依据并依法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双方若有纠纷应再另行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许某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王某、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补偿款25000元,赔偿原告李某建房投入40765元,共计65765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民合作建房引发的纠纷。

由于城乡土地政策的二元化及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限,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选择与农民合作建房。

由此引发的矛盾往往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作建房协议的违法性

  本案中原告认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是无效的。

被告却认为,合作建房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即使其中的内容违法,但是除了违法部分,其他的内容是有效的。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能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

无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形式如何,只要实质上存在城市居民购买村民宅基地行为,都是无效合同,法律不能保护,试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此一目的的行为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因此双方的合作建房协议是无效的。

  二、无效合同引发的双方损失赔偿问题

  本案的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过错责任,均知晓合同项下地块的性质是宅基地,因此,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

关于损失,因本案的对象是房屋,旧的房屋及新建毛胚房均被拆除,价值难以评估,双方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委托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均因为房屋被拆除及资料不完整而无法完成。

对此,法院认为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被告尽举证责任,对举证不能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建议完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

  由于近年来合作建房问题愈演愈烈,政府有关部门对此有政策文件明确否定。

但是此类问题的实质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限制,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土地制度的问题,若城乡分割的市场格局不能真正改变,同地同价同权的统一土地市场就不能建立,问题就无法得到根治。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代替了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把城市和农村统一起来,进行统筹规划,这也预示着未来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趋势。

但与此相反,商品化的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却仍然是用征地制度这座独木桥来连接城乡两个地产市场,在二元土地制度之下,一元规划显然不能真正充分发挥作用,由此导致了《城乡规划法》成为一部跛脚的法律,难以达到其预期的立法效果。

因此应当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为契机,根本变革早已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打破土地流转的政府独家行政垄断。

推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从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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