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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迎国检项目范本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以预算清单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于发改审字【2017】462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

第三条工程材料供应

第四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开始当天不计入)。

  第五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第六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包含安全文明措施费)

  第七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号:

审签机关意见(章):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经办人:

2018年月日        2018年月日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采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____不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5个工作日内提供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采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质量、工期、安全控制及有关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和索赔问题;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方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7.1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场地“三通一平”,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将水、电源接至施工现场,并满足所需的施工容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用电、用水挂表计量,承包人按月向水电管理部门缴纳水、电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开通,并保证施工期间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书面提供准确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好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书、质量监督等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书面形式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一星期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在有需要时另行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不采用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__每月25日提供施工进度或工程量产值报表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不采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通用条款第9.1条第5款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未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需提前使用则由发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发包人明示的要求做好有关保护工作,否则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其责任及费用。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遵守场内道路、安全、卫生、绿化、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竣工前清理现场。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接到施工图后于开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承包人书面资料5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不采用。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2条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地基、基础、主体工程、监理确认的检查点。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不采用。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招标范围内实行固定价格包干。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经招标人签证认可的市场材料价差;2、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3、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4、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文件规定;5、其它:

上述内容均为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的条件,因上述条件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方式如下:

(1)招标要约价中有的子目按照要约价中的单价调整工程价款;2、要约价中有类似的子目,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工程价款。

3、要约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的子目,定额中有的项目,执行《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2004年《江西省建筑装饰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04年《江西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按招标控制价执行的计价方式和取费标准计价后,再按要约价(扣除Z值)与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扣除Z值)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定额组价中的材料价格执行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招标控制价中没有的价格,按施工当月江西造价易通网发布的赣州市中心区材料市场参考价,信息价没有的价格,由中标人提出,招标人确认并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实施。

(4)要约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的子目,且定额缺项时,由中标人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核,招标人审定(议价项目不参与下浮计算)。

(5)合同工期在六个月以内的,主材价格不予调整。

合同工期超过6个月按施工工期间于都市场价及信息价使用涨跌度在±5%(含±5%)以内,单价不予调整;涨跌幅度在±5%以外,超过±5%的部分给予调整;超过合同工期所产生的材料价价差计算原则: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按延长期间所用材料予以调整材料价款;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只调减不调增。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正式签署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预付合同价款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工程预付款。

(不采用)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当工程款付至50%时,预付款开始抵扣工程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已完工程量报告,由承包人在每月25日下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审查复核完毕,并报发包人核实。

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审查复核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14天内予以核定。

经发包人核定的工程量作为月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形象进度支付,每月以完成工程量的60%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工程款,工程完成审计决算,扣除3%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剩余工程款,质保期一年内无质量问题退还50%质保金,二年内无质量问题退还剩余质保金(不计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采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_1、投标人必须使用具有产品合格证的工程材料并符合规定和要求;2、中标人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以及不低于工程量清单中对设备所规定的参照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各项指标或参照其同等质量的其它品牌自行采购设备。

3、按设计、质量、规范要求采购材料,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标准为合同规定标准;2、招标范围内实行固定价格包干;3、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之日三个月内审计完成,审计结束后十四天内结清工程款,逾期则视同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工程结算造价。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后十天内提供竣工图壹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不采用。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不采用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部分,一经发现,乙方应立即返工,并自行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继续返工到合格标准;同一部位返工发生二次以上(含二次)时,处返工部位工程造价双倍的质量罚金。

工期计入合同总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延期按1000元/日历天进行扣罚。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调解;

(2)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采用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1款约定及政府有关部门发布认定标准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不采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有关规定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即合同价的10%),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份数:

陆份

47.补充条款

1.单个合同价200万元以下项目,预算未通过财政评审,合同价均为工程暂估价,单个合同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第三方审计决算金额为工程价;单个合同价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县财政局审计决算金额为工程价。

2.单个合同价2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项目,每月以完成工程量的60%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工程款,工程完成审计决算,扣除3%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剩余工程款。

3.工程每个环节验收合格后,方可计算工程量。

如验收不合格,暂停工程款拨付,整改到位后计算工程量,拨付工程款。

监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三天内,施工方没有进行整改,学校将请第三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算,委托其他企业继续施工。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涵盖的所有内容均属保修范围。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五年;

  ⒊装修工程为_两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合同承包人承担。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保修费用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5]7号。

3、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全部退还。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7年月日         2017年月日

 

(附:

工程款结算往来基本帐户授权委托书)

工程款结算往来基本账户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授权在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的工程款结算往来基本账户为公司基本账户。

该账户为工程款结算往来的基本账户,我公司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户:

特此授权。

 

投标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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