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业务与数据体系调研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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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业务与数据体系调研大纲

国土资源业务与数据体系调研提纲

一、调研内容

国土资源业务与数据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示范总体目标的先决条件,是政务管理业务与数据的集合、国土资源数据库建设、业务系统开发的基础。

国土资源业务与数据体系包括国土资源业务类型、业务流程、数据和数据活动四个基本内容。

具体内容概括:

1.业务类型

包括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涵盖的所有业务类型,包括业务大类、业务小类、业务类型间的关系;

2.业务流程

包括每种项业务的流程内容和关系;

3.数据内容

国土资源数据包括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和国土资源业务数据。

(1)国土资源业务数据

国土资源业务数据包括:

a.各种业务类型的所有必需的收件材料;

b.各种业务类型的不同的流程环节所填写的表格和产生的材料;

c.各种的业务类型的不同的流程环节所填写的数据项;

d.业务环节之间的业务联系单;

e.各种类型业务的统计表格;

f.各种业务包含的数据字典;

g.其他类型数据

(2)国土资源基础数据

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包括国土资源空间基础数据和非空间:

a.所有基础数据的种类、数量、参考标准;

b.每种基础数据的产生、维护、利用等情况;

c.各种基础数据的具体数据内容,包括空间数据的要素和属性数据的数据项;

d.基础数据与业务数据之间的关系;

e.各种基础数据包含的数据字典;

f.各种基础数据描述、利用的图表格式、内容;

4.数据活动

数据活动指各项数据产生、继承和灭失的过程。

业务类型调查表、业务流程调查表、业务流程资料调查表、业务数据项调查表、业务数据项的活动调查表、基础数据调查表等调查表样表,见附件。

二、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采用两种方式:

问卷调研和实地调研。

三、调研对象

问卷调研对象:

全省十三个市的国土资源局

实地调研对象:

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县国土资源局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县国土资源局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县国土资源局

四、调研步骤

(1)调研小组指定《**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业务与数据体系调研提纲》和《**省国土资源业务与数据体系(征求意见稿)》;

(2)下发《**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业务与数据体系调研提纲》;

(3)被调研单位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安排业务骨干分头准备调研所需业务材料和整理业务,同时项目组内部研究《**省市县国土资源业务与数据体系(草案)》,提出《**省市县国土资源业务与数据体系重点调研内容提纲》;;

(4)项目组实地调研;

(5)请问卷调研单位于2003年8月31日前将整理好的调查材料邮寄给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调查材料包括各地所有国土资源业务的类型、业务类型说明、各种业务类型的业务环节、业务环节说明、各种业务类型对应的表格(业务表格需样表)和基础数据的情况说明。

五、详细调研内容和部门清单

1.专业术语

1.土地权属:

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具体地讲,就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简称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国有土地所有权:

国家依法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4.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

通常被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5.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授权经营),出让,出租,入股等.

6.划拨土地使用权:

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7.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今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8.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9.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般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和农业生产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10.土地出让: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1.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的使用者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2.征用土地:

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农用地转用:

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14.土地划拨:

是国家根据需要,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确定给某个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活动,是以行政手段分配土地资源的一种方式,故亦称为土地行政划拨。

15.土地资产处置: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对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处置.

16.临时用地:

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察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临时使用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土地的行为.

1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做的统筹安排.其目的在于价钱中央政府对土地里用的宏观控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利用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据.

18.农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19.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建筑物和构筑物统称建筑.包括: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用地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

(5)军事设施用地

(6)其他建设用地

20.未利用地:

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7.土地开发:

在土地管理中,土地开发是指对未来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等,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使其改造成为可利用土地的行为.按开发后土地用途来划分,土地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开发两种形式.

28.农用地开发: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开发;

29.建设用地开发:

指用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的开发.

30.土地复垦:

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采取政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31.土地整理: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关系,实现土地规划目标的实施过程.土地整理分两大类:

农用地整理和市地整理.

32.农用地整理: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20.土地登记: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审批、注册登记、确认、发放土地证书的法律制度。

土地登记的程序依次为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

20.初始土地登记:

是指在土地登记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所辖区或者特定区域的全部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也称土地总登记。

1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是指经登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各种原因是该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进行的登记。

18.土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折价或以变卖方式变卖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但债务一经偿付,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的转让便立即失效。

21.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

22.土地登记申请:

是指土地申请者向政府请求土地登记的行为。

,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6.土地勘测定界:

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拟批准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测量,确定四至范围,核准实际用地面积,提供最终结果,作为审批用地的依据。

7.地籍调查:

是指土地登记机关按规定要求,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定界、测量、成图等的措施。

其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8.权属审核:

是土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确认的过程。

 

34.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35.矿业权:

是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合称。

是以矿产资源部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是由矿产资源部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权的某些法律特征,使用不动产主法律规定的准不动产。

36.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37.地质灾害:

简而言之,就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按致灾速度可分为突发性和缓变性两大类。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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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类型汇总

、业务类型汇总表

业务编号

业务大类名称

习惯称呼

业务子类名称

备注

地政业务类型

Y01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Y02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Y03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Y04

他项权利登记

Y05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Y06

注销登记

Y07

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Y08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Y09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Y10

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Y11

临时用地审批

Y12

土开发复垦整理

Y13

土地收购储备

Y1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

矿政业务类型

Y15

采矿权新办登记

Y16

采矿权转让登记

Y17

采矿权变更登记

 

 

Y18

采矿权延续登记

 

 

Y19

采矿权注销登记

Y20

地质灾害防治

Y21

地质灾害预报

Y22

地质环境评估

Y23

矿山环境治理

其他业务类型

、业务类型定义

Y0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定范围的全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集中、统一的登记。

Y02—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由于土地的使用者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使得土地权属转移而办理的登记。

Y03—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出让和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是对经登记的出让和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引入股或者转让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是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进行的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是对经登记的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如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土地租赁权变更登记。

Y04—他项权利登记

是对经土地的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抵押、限制等权利进行的登记。

Y05—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是对经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抵押权人为确保财产抵押权进行的权属登记。

Y06—注销登记:

是指因土地权利终止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的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土地登记。

Y07—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是指国有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并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Y08—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是指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过程。

Y09—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的登记。

Y10—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是指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对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处置,并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过程。

Y11—临时用地审批

Y12—土开发复垦整理

Y13—土地收购储备

Y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

Y15—采矿权新办登记

Y16—采矿权转让登记

Y17—采矿权变更登记

Y18—采矿权延续登记

Y19—采矿权注销登记

Y20—地质灾害防治

Y21—地质灾害预报

Y22—地质环境评估

Y23—矿山环境治理

、各种业务类型的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Y0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十一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五条

《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

《**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五、六、七条

《**省土地登记办法》

Y02—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Y03—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Y04—他项权利登记

Y05—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Y06—注销登记:

Y07—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Y08—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

**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定>>

Y09—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Y10—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Y11—临时用地审批

Y12—土开发复垦整理

Y13—土地收购储备

Y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

Y15—采矿权新办登记

Y16—采矿权转让登记

Y17—采矿权变更登记

Y18—采矿权延续登记

Y19—采矿权注销登记

Y20—地质灾害防治

Y21—地质灾害预报

Y22—地质环境评估

Y23—矿山环境治理

 

业务流程调查表——样表

业务编号

业务名称

包含流程名称

备注

地政业务类型

Y10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受理、初审、勘测定界、复审、审批、制证、收费、发证

 

Y11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受理、初审、勘测定界、估价、复审、审批鉴证、制证、收费、发证

 

Y12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受理、初审、勘测定界、复审、审批、制证、收费、发证

Y13

他项权利登记

受理、初审、勘测定界、估价、复审、审批、制证、收费、发证

Y14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受理、初审、勘测定界、估价、复审、审批、银行抵押、制证、收费、发证

 

Y15

注销登记

受理、初审、勘测定界、估价、复审、审批、注销、发证

Y16

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受理、初审、勘测定界、估价、复审、审批鉴证、收费、制证、发证

 

Y17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受理、初审、估价、复审、审批、勘测定界、收费、备案、抵押、制证、发证和上报

 

Y18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受理、初审、勘测定界、规划审查、权属审查、复审、审批、上报、收费、制证、发证

 

Y19

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受理、初审、勘测定界、估价、复审、审批、制证、收费、发证

Y110

土地收购储备

申请收购、权属核实、征询意见、费用测算、方案报批、收购补偿、权属变更、交付土地

 

Y111

临时用地审批

受理、初审、勘测定界、规划审查、权属审查、复审、审批、收费、制证、发证

Y1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

受理、规划初审、耕保复审、审批、发证

Y113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受理、初审、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收费、落实资金、施工、竣工验收、制证、发证

矿政业务类型

Y01

采矿权新办登记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公示、收费、发证

 

Y02

采矿权转让登记

受理、初审、复审、上报审批、制证、收费、发证

Y03

采矿权变更登记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公示、收费、发证

 

Y04

采矿权延续登记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公示、收费、发证

 

Y05

采矿权注销登记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公示、收费、发证

Y06

地质灾害防治

Y07

地质灾害预报

Y08

地质环境评估

Y09

矿山环境治理

受理、初审、评估、审批、制证、收费、发证

其他业务类型

业务流程资料调查表——样表

业务编号

业务名称

流程名称

业务对应

(调研)部门

资料名称

业务环节

流程

来源资料

产生资料

地政业务类型

Y01

使

受理

窗口

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土地权属来源证件、税费缴纳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公证书、总平面图及红线图、测量成果等、测绘通知,及提供的地籍权属资料、现场指界签字表

土地登记申请书

 

初审

来源资料包括上一环节两项资料之和

土地权属审核表、测绘通知

勘测定界

来源资料包括上一环节两项资料之和

勘测定界表、地籍权属资料

复审

来源资料包括上一环节两项资料之和

土地权属审核表、收费联系单

审批

来源资料包括上一环节两项资料之和

土地权属审核表

制证

来源资料包括上一环节两项资料之和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属审核表

收费

来源资料包括上一环节两项资料之和

发票

发证

来源资料包括上一环节两项资料之和

土地权属审核表、领证表

Y02

使

受理

窗口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报告,原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地价评估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其他有关材料,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等图件、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蓝线,规划要点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初审

利用科

以上窗口所需要的资料

地价评估鉴定通知、土地权属鉴定通知

勘测定界

测绘部门

测绘通知、规划图件及上一环节资料

勘测定界表、地籍权属资料

地价评估

土地评估部门

地价评估通知,及上一环节资料

地价评估报告

复审

利用科

以上两个环节所需要的资料

转让方案

审批

分管局长

由利用科提出的土地转让方案

土地权属审核表

制证

利用科

上一环节资料

土地使用证

收费

财务科

及上一环节资料

发票

发证

窗口

及上一环节资料

土地权属审核表、土地使用证

Y03

使

受理

窗口

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报告,原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其他有关材料,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等图件、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蓝线,规划要点等)

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书

初审

利用科

以上窗口所需要的资料

土地权属鉴定通知

勘测定界

测绘部门

测绘通知、规划图件及上一环节资料

勘测定界表、地籍权属资料

复审

利用科

以上两个环节所需要的资料

转让方案

审批

分管局长

由利用科提出的土地变更方案

土地权属审核表

制证

利用科

上一环节资料

土地使用证

收费

财务科

及上一环节资料

发票

发证

窗口

及上一环节资料

土地权属审核表、土地使用证

Y04

他项权利

登记

Y05

使

受理

窗口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委托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借、贷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营业执照,土地评估报告,划拨土地的同时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初审

地籍科

以上窗口受理的资料

测绘通知

勘测定界

测绘部门

测绘通知、规划图件及其上一环节的资料

测绘原始资料(包括勘测定界表,权属调查表)

复审

地籍科

抵押地块的权属界定表,及其上一环节的资料

抵押批文

审批

分管局长

以上一个环节的资料

签批后的申请书

制证

地籍科

以上一个环节的资料

确认证书

收费

财务科

以上一个环节的资料

发票

发证

窗口

以上一个环节的资料

抵押确认证明

Y06

受理

窗口

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委托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营业执照,土地评估报告,划拨土地的同时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初审

地籍科

以上一个环节的资料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表

勘测定界

测绘部门

以上一个环节的资料

土地使用权注销审批登记表

复审

地籍科

以上一个环节的资料

土地使用权注销审批登记表

审批

分管局长

以上一个环节的资料

土地使用权注销审批登记表

注销

地籍科

以上一个环节的资料

土地使用权证

发证

窗口

以上一个环节的资料

领证资料

Y07

使

受理

窗口

出租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法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承租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件,提供房地产租凭协议,土地权属证明,实施新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平面图,其他资料

土地使用权出租申请书

 

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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