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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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安全运行,根据机动设备的《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润滑油厂范围内凡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管理的特种设备均适用于本办法,润滑油厂包含起重机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润滑油厂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生产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厂有关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助厂领导做好特种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升级、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检查起重机械台帐,操作规程的审批,监督特种设备的档案资料。
起重机械检修、改造后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审批起重机械大修、检维修计划、年度检查和检验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留存相关资料;
(四)负责审查起重机械的检验方案和大修、检维修、改造的施工方案;
(五)负责审查各车间办理特种设备相关资料交接手续;
(六)负责特种设备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生产车间设备、安全专业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四)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起重机械管理
第七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设备(含电梯)。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起重机或承载形式的电动葫芦等。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管理、运行、检查、定期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3号2009修订);
(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
(三)《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
(四)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5、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二)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1、施工告知证明;
2、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3、施工质量证明;
4、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三)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行相关的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五)定期检验报告;
(六)在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七)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由分厂上报公司申请施工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上报分厂,由分厂上报机动设备处,对使用状况进行评估。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和安全负责人、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识置存于以下位置:
(一)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
(二)无司机室的粘贴到现场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上报分厂,由分厂上报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第五章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第十八条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第二十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机工作性能;
(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
(四)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
(五)制动装置;
(六)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
(七)联轴器;
(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
(九)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第二十条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二)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三)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四)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规则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索具和备品备件实行包修制,车间定期检查包修单位配件储备情况,包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在起重机械附近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和“安全负责人”标识;将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械操作规程,详见《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第五章日常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缺少定期检验报告、月度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改造、更新与检修等技术文件资料、故障、事故处理记录每项考核100元。
第二十七条管理和操作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考核500元。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械无明显防爆标志的考核100元。
第二十九条设备使用装置没在醒目位置悬挂定期检验合格证,超过有效期仍然使用的考核500元。
第三十条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仍在使用的,考核200元
第三十一条对在用起重机械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考核200元。
第三十二条随意对起重机械进行修理和改造的考核1000元。
第三十三条未定期检验的考核200元,缺失检验报告的考核200元。
第三十四条起重机械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起重机械名称、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商、出厂日期及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以上有缺失的每项考核1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以及《起重设备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的要求。
本办法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以最新的标准、规范版本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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