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生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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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
篇一: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
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
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职代会和全体职工讨论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7、报送、审查与公布。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双方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指令当事人予以修改。
如果未提出异议,15日之后,集体合同即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公示公布。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的通知
2008-05-2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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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发[1996]305号字体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济南军区,济南空军,省军区,海军青岛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管理工作,现制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并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充实人员,保障必要经费。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
请各市地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统计表》报省劳动厅。
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行为,确保集体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或由省劳动厅授权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市、地属以下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附报下列材料:
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一式二份。
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首席代表及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
2.集体合同的起草情况;
3.双方代表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的过程;
4.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
5.协商过程中争议较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办法;
6.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
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各二份;
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
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行政区域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职工大会代表审议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的程序:
登记、编号;
审查;
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篇二:
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内容」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
主要有以下内容: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
(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集体合同
的监督检查办法等。
(三)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争议」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我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始于八十年代。
利用集体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的方式首先在非国有企业进行,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
「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目前,有关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基础已初步形成。
198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
quot;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quot;.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对集体合同作出专门规定:
quot;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quo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作为配套规章,原劳动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谈判的具体程序、主体、管理和争议处理办法等作了较完整的规定。
篇三: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简介:
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
案例简介:
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
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
2001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内容包括: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1年8月5日至2002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
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当
2001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
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
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
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
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案例分析:
首先,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
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业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
本案中,虽然田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
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
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其次,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
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
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
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
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三
案例简介:
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
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
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
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
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
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
问:
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
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四
案例简介:
王棠(化名)等26人,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工作,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60元。
王*棠和同事入职的26人均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王棠干了3个月,即到了当年9月份,制衣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深灰保障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约定。
其中,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
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900元。
王棠高兴啊,心里简直乐开了花!
可是,过了一月又一月,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王棠等26位员工的工资,数来数去,仍然是860元/月。
王棠等26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9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
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棠说:
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86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
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的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世界金融危机,公司日子也不好过呀,你有个饭碗端着,就该知足了。
王棠等26位员工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一、集体合同的使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即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集体合同订立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使用主题有两方:
一方为劳动者,除集体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集体内部的全体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对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二、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也规定: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对一般劳动合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其所确立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于一般劳动合同内容的基准线。
法条链接:
(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