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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安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经理

第一条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把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矿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制定本矿内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召开矿每月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二条积极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科技手段,加大安全装备投入,提高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矿井防御各种自然灾害能力。

第三条指导和监督本矿“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组织领导全矿党、政、工、团安全生产管理的齐抓共管,支持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正确行使安全检查职权。

第四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及善后处理工作。

2.生产衔接副总经理

第一条向矿长负责,抓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矿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分管业务安全措施制定,对分管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善装备状况,坚持合理集中生产,减少事故发生,抓好调度的安全生产指挥,坚持调度24小时有干部上岗指挥安全生产,落实干部带班(跟班)和现场队干负责制。

第三条充分发挥矿“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分管业务范围正常运转,加大考核力度,组织全矿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认真落实分管系统“四级”隐患排查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负责分管专业质量达标和综合防尘达标工作。

第四条负责本系统单位的职工培训教育和素质提升工作。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和参与事故分析处理工作。

3.机电副总经理

第一条向矿长负责,抓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矿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分管业务安全措施制定,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认真落实分管系统“四级”隐患排查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二条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善机电设备作业环境,减少机电事故率,组织安排机电安装检修等工程时,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按照矿“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分管范围,组织开展好分管专业安全质量达标和综合防尘达标工作,严格把好安全质量关,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负责本系统和分管单位的职工培训教育和素质提升工作。

第五条亲临现场组织矿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经营副总经理

第一条向矿长负责,抓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矿内部安全经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按照矿“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分工,负责抓好煤厂销售外运安全质量管理,积极开展工作,负责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生活后勤地面安全防火等工作。

积极推进岗位作业标准化和文明岗位创建工作。

第三条负责本系统和分管单位的职工培训教育和素质提升工作。

第四条分管系统发生伤亡和重大隐患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组织好矿重大事故人员伤亡抢救工作,负责事故伤亡者的善后处理,负责日常工伤抢救工作。

5.安监处长

第一条向矿长负责,抓好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

第二条按照矿“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分工负责抓好全矿安全质量达标工作,分管通风安全部安全业务工作,落实好安监人员生产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和质量验收定级工作,检查督促“四级”隐患排查制度提出的问题,负责武保部组织地面防火、火工品管理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负责全矿质量标准化和岗位作业标准化的检查验收工作以及文明岗位创建工作,负责全矿安全质量有关文件的制定并监督落实,指导推动全矿安全质量工作深入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第四条组织开展全矿性安全生产活动,狠反“三违”不断线,组织审批矿井年度灾害预防计划和督察技措工程实施,掌握矿安全奖励基金的筹集使用,总体组织协调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搞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

第五条组织全矿重大事故现场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对典型事故要通报全矿,责任者要按规定严加查处。

第六条负责本系统和分管单位的职工培训教育和素质提升工作。

6、通风区长兼总经理助理

第一条协助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安监处长搞好全矿的“一通三防”管理及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二条负责“三大系统”完善、防止煤层自燃发火和矿井综合防尘工作。

第三条负责火工品储、装、运、领、放炮管理工作。

第四条负责超前协调、解决通风、安全与各部门工作存在的问题。

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工程师

第一条向总经理负责,抓好全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是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直接领导,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督促检查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执行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在审批矿井和采区方案设计时,要把安全生产列入审批设计的主要内容,符合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矿井安全标准要求。

第三条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组织审批重大安全科研项目和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及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逐步改善矿井安全装备状况,提高矿井综合抗灾能力。

第四条按照矿“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分工,负责通风安全管理和质量达标工作。

要把治理瓦斯、防止瓦斯事故列为安全技术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和领导全矿的通风治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必须包括对项目污染源、处理“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场所、设施和操作,都要符合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第六条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要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规定,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环保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亲临现场组织重大事故抢救,制定处理方案,防止灾害蔓延和扩大,参与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

第八条负责本系统和分管单位的职工培训教育和素质提升工作。

2.生产副总

第一条负责采掘系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有关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二条按照矿“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分工,负责采掘工作面顶板支护安全管理及工程质量达标,负责井下采掘生产系统防治水的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采掘生产系统综合防尘工作,严格落实保证体系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协助总工程师制定处理方案,防止灾害蔓延和扩大,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四条协助生产矿长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抓好拆除安装工作面安全管理,工程质量达标,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亲临现场参与矿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积极抢险救灾防止灾害蔓延和扩大。

3.技术副总

第一条负责矿井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有关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负责矿井运输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二条按照矿“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分工负责采掘工作防治水的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综合防尘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保证体系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负责全矿基本建设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并参与审查新建、扩建、改建矿井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抓好基本建设、地面建筑、技改、维修等方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抓好基本建设的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五条亲临现场,参与地面基本建设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协助总工程师制定处理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4.通风安全副总

第一条负责全矿通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有关重大通风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负责有关矿井运输、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二条按照矿“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分工,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矿井运输管理及工程质量达标,严格落实保证体系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亲临现场,参与矿井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协助总工程师制度处理方案,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5.机电副总

第一条负责全矿机电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有关重大机电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负责有关机电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二条按照矿“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分工,负责全矿井上下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程质量达标,严格落实保证体系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亲临现场,参与矿井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协助总工程师制定处理方案,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三、科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技术部部长

第一条全面负责生产技术部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室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和生产的关系。

组织实现矿安全指标。

第二条全面组织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矿井建设,经常检查采掘开的工程质量规格,严格考核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矿井建设项目的落实,督促质量达标和现代化矿井建设的进度。

第三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情况,帮助基层解决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发现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者,应立即制止。

如设计不合理,应与有关领导和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负责本部和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定期召开顶板管理分析会,严格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和贯彻落实。

参加审查矿井设计、采区方案设计和措施审批、研究和选择设计方案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思想,并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安全技术政策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负责全矿井下矿压观测工作,搞好矿压预测预报。

第五条抓好采掘开之间的衔接平衡工作,积极协助分管经理,抓好合理集中生产,减少生产队组、提高单产单进,推广先进的开采工艺等工作,抓好掘进工作面安全技术装备的落实。

第六条积极推广新的支护工艺和综合防尘工作。

第七条组织新采区、新工作面移交验收,对没有保证安全和消除重大隐患的设施和技术措施,不予验收。

第八条积极参加公司、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汇总所属业务范围内的整改意见,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第九条矿井发生生产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要按业务分管范围,参加事故分析、追查、处理,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救灾。

第十条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井下,了解生产现场各个环节生产活动中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并及时向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汇报,通报有关业务科室,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全矿工业场所雨季“三防”工作(防洪、防汛、防雷电),对工业场所雨季“三防”的日常工作承担业务保安责任,协同有关部门做到“三防”的人员落实、组织落实、物资落实和措施落实。

雨季出现险情,要亲自组织排除险情,发生水灾,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第十二条在调度生产的同时要调度安全情况,将有关安全情况及时向矿领导和上级关部门汇报,并通报有关科室。

第十三条做好各类生产事故,人身事故、重大隐患的调度统计工作。

认真负责做好上级和本矿有关事故通报,安全措施,安全指令的上报传递工作。

第十四条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首先要令其先解决安全问题,严禁违章指挥。

第十五条当地面厂地发生事故,要按业务保安令其所属业务部室到现场察看。

发生重大事故时,要按通知程序立即告知有关领导和部门组织抢救。

第十六条负责矿调度安全技术工作,矿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要及时按照调度规定重大事故汇报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副部长除完成本职业务安全工作外,还要协助部长完成上述工作。

第十八条在总工、分管经理和部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矿地质测量工作,督促检查地质测量系统的业务保安,负责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

第十九条对所管辖的地质勘探和矿山测量中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检查本业务系统制定的各项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实现矿下达的有关地测方面的安全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对质勘探、矿山测量及水文地质等方面的图纸、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防治水工程(措施)的落实和地质钻探测量工作的质量和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控制人身事故和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在参加矿井采区设计,探放水设施和技术措施审查,矿井、采区回采率完成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政策。

第二十四条负责加强地测方面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生水灾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协同矿有关领导制订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并按“三不放过”原则,认真参加追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掌握大矿井周围小窑开采动向,即时查清小窑越界开采进展,向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制止,并按程序上报非法越界报告及资料。

第二十七条全面负责全矿安全供电、大型设备安全运转工作及机电运输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负责建立健机电运输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理与装备并重”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管理与机电运输工作的关系。

控制煤炭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及人身事故率的降低。

第二十八条全面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系统质量标准化工作,经常检查大动力设备的质量标准和工作规范,检查井下机电运输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情况,考核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的项目落实,督促检查规划项目的进度。

第二十九条对机电运输系统的设备、安全运行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等。

第三十条重点抓好井下采掘开机电运输设备、电气防爆和矿井提升绞车及机电运输要害工种的安全技术工作,并制订措施、检查落实。

第三十一条抓好机电运输设备的强制检修工作,抓好租赁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配合抓好掘进装备系统化工作。

第三十二条,负责所辖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在参加审批机电运输安全措施和研究机电运输设备的使用时,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掌握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运输中的技术问题。

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安全运转。

第三十四条发生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和机电运输伤人事故要亲自主持按业务范围追查分析。

发现机电运输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协助机电副总工程师制订处理方案,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认真参加追查处理。

2、安全通风部长

第一条在安监处长(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风瓦斯管理的业务保安工作,督促检查本矿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第一”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通风业务工作的关系。

把治理瓦斯灾害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杜绝瓦斯事故和隐患的发生,组织实现矿下达的安全奋斗目标。

抓好矿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负责监督矿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规定等,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督促检查全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考核兑现工作。

第三条督促检查全矿安监系统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安全监察处业务保安和岗位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

第四条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总结和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措施、办法,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第五条参加扩建、改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验收工作,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工程和设备,不予验收。

第六条参与矿编制审查安全技术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重大技术措施和修订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规定。

组织一年一度的安全技措施工程的编制和落实。

第七条审查通风、瓦斯、煤尘、水、火、顶板、运输、提升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八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处理方案,协同有关领导和部门解决,抓好业务技术的安全。

检查“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追究责任,下井次数要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发生重大事故,必须亲临现场,参与制定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

参加指挥抢救。

并按“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分析追查处理。

第十条负责半年一次的两长一员安全培训,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积极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安全装备。

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要抓好安全监察系统的自身建设和思想作风的整顿,使自身机构及成员能坚持原则,富有战斗力。

第十二条全面组织全矿通风系统质量标准化工作。

经常检查各种监测系统的质量标准和瓦斯检查的工作标准,督促检查通风质量达标规划的项目落实。

第十三条抓好“一通三防”的重点安全技措施工程项目的进度和效益发挥情况,抓好局部通风管理,减少局扇无计划停风次数,抓好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通风区及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严格通风报表的审阅,严格巷道贯通,透老空、透盲巷和工作面放限、排瓦斯等制度与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督促检查本业务范围“一炮三检”制度,“放炮三联锁”制度以及防止煤层自燃措施,瓦斯防突措施,综合防尘措施,防止煤尘爆炸措施等规章的建立和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现场、检查“一通三防”方面的工程质量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并帮助队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加强通风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各生产采区和已采区瓦斯、煤尘、自燃事故隐患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发生通风方面各类事故要亲自主持按业务范围追查分析。

发生重大通风瓦斯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协助总工程师制订事故处理方案,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认真参加追查分析处理。

3、经营管理部部长

第一条在矿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计划、财务、供应系统的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督促检查本部室人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第二条接上级规定,督促检查每年安全技措资金的安排、项目的安排,积极支持改善安全装备,负责全矿安全奖励基金,安全技措资金,安全装备费用的的筹措和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制度,专管专用,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第三条对本部室所管辖的业务危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参加矿井设计长远规范、年度计划和技术措施审批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政策。

第四条参加全矿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工作,优先为“两化”建设安排项目,落实资金。

第五条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了解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和设施的落实情况,帮助基层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计划和资金问题。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审查矿井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

第七条参加全矿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工作,保证“两化”建设的物资供应工作。

第八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物资供应问题,发现使用不全理者,应及时纠正。

第九条采购矿井设备和器材时,必须符合矿井瓦斯等级的要求和矿井设备防爆要求。

第十条参加矿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工作会,对安全会议决定由本部解决的问题要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负责商品煤的装车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有效地控制本系统人身事故和工作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协助队组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督促基层队组搞好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三条部长助理除完成本职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外,协助部长完成上述工作。

4、综合工作部部长

第一条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全矿劳动工资人事系统的安全工作。

督促检查按额定定员组织生产情况及全矿劳动工资人事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对业务范围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业务保安责任制和职工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方针,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督促本企业领导把安全工作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好安全生产的参谋。

第三条在研究、制订、起草工资政策和奖惩制度时,必须认真考虑安全问题。

在执行工资分配方案时,要把安全质量考核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严格推行安全质量与队组、队干、工人挂钩考核的工资办法,并不断总结完善。

第四条参加矿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全矿劳动工资人事系统质量达标工作。

保证矿“两化”建设安全技术人员的配备。

第五条督促检查全矿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参加职工伤残工亡的鉴定工作。

督促检查以班组“反三违、创两无”为主要内容的班组建设工作。

第六条督促检查全矿安全奖励基金和安全生产奖罚的工作。

参加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的制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七条在调整劳动组织时,要考虑保持人员、工种、岗位的相对稳定,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第八条负责组织新工人入矿和工种调换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抓好职工脱产安全培训工作。

第九条支持矿安全通风部门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保证矿安监系统干部定员配备和人员素质的相对稳定和提高。

第十条经常督促检查各级行政领导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井下转变领导作风情况,负责考核科级领导及一般管理人员下井天数,并定期通报深入井下情况。

第十一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性质严重造成严惩后果或屡教不改的,要坚持原则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逐步建立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并把考核内容作为提拔、任命、启用行政干部的重要依据。

日常要加强各级行政领导安全法规教育,考核评定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的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参加矿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工作,参与质量达标长远规划,近期目标和年度安排的工作,为矿领导提供质量达标工作情况。

负责全矿职工“四无四保”计划的组织、制定、检查、考核、奖惩,配合安全通风部门做好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参加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的制定、编写、征求意见、打印、下发等全过程的工作,做好各类安全公文的处理。

第十五条组织矿各种安全会议的准备工作,安排好会议地点、议程、参加人员的工作,为会议提供各类文字资料。

并对领导安排的具体工作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做好安全来访接待工作,保证上级各类安全检查团的接送、住宿、饮食的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负责小车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运输工具方便,特别是在发生各类事故时,必须保证领导亲临现场的交通工具方便。

第十八条做好行政办公场所的文明卫生工作,保证行政办公场所的卫生清洁和安静,制定矿行政办公场所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做好来往人员的接待工作,对聚众闹事人员,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做好解释、劝阻、疏导工作,并及时向矿领导汇报接待情况。

第二十条做好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对安全档案的保密、整理,分类以及存档和计算机管理负责。

第二十一条督促检查本业务系统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杜绝人身工伤事故和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参加组织全矿各种安全活动的发动工作,参与组织实现矿安全奋斗目标的各项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基层,倾听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建议,掌握全矿安全动态,捕获策划安全决策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十三条本矿发生重大事故,要亲临现场,参与协助领导制定事故抢救方案工作,并督促专人认真参加事故分析、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充分发挥各级治保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爆、防治要害事故工作,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做好要害部位的人员审查和保卫工作,对矿生产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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