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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于洪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沈于委办发34号

中共沈阳市于洪区委办公室文件

沈于委办发[2011]34号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于洪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和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

《于洪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于洪区委办公室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8日

(此件发至各街道)

于洪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和《中共于洪区委、于洪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

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

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由以下三种途径产生:

1.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各街道办事处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2.社区专职干事通过市、区组织的招聘考试产生,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人员可直接参加面试。

新聘社区专职干事要求具备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教育部网站能够查询和认证)。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3、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4.2014年起,凡没有取得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职称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应退出社区工作岗位。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与区社区工作者协会签订岗位就业协议,并按照章程履行协会会员义务。

全区建立社区工作者台账,对其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在任期内,必须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方可做出罢免决定。

社区专职干事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调动或解聘需由街道办事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社区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任何单位、部门随意借调。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派社区工作者到各单位、部门工作锻炼的,由街道办事处上报区政府,由主管区长审批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并且工作锻炼人数不能超过本街道社区工作者总数的10%,不足10名社区工作者的街道最多可派1人工作锻炼,每名社区工作者工作锻炼时间在每届任期内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凡违反本条规定,停发相关社区工作者脱岗期间生活补贴并给予告诫,取消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评选各级社区建设先进资格。

派出锻炼的社区工作者不能参与绩效考核和评选各级先进称号。

第九条社区建立值班主任工作制,每天设置一个值班主任,由社区工作者轮流担任。

值班主任负责协助社区主任完成当日工作,负责引领、接待前来办事居民,负责早晨上班后填写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出勤情况。

全区社区工作者实行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各社区需将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岗位分工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严禁迟到、早退和脱岗,严格执行社区工作者考勤制度。

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请假的,必须由上级领导审批。

1.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病、事假三天以内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指导科批准;三至七天由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七天以上须报区民政局批准;

2.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和社区专职干事病、事假一天以内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批准;二至七天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指导科批准;七至十天由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十天以上须报区民政局批准;

3.社区工作者应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因病请假三天以上,必须提供医院诊断书。

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第十一条为社区工作者统一办理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

现标准为:

社区专职干事1500元、委员1550、副主任1650元、主任1800元,实现书记、主任“一肩挑”的上浮其生活补贴的20%,现为360元。

增加职称补贴,考取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增加50元,考取全国社会工作师的增加100元。

每届为社区工作者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的带薪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等待遇参照劳动法执行。

1.带薪休假,从事社区实际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婚假及其他法定假日);

3.产假:

女性社区工作者常规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女方年满23周岁、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60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社区工作者陪护假15天。

第五章社区工作者的培训

第十三条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有计划抓好社区工作者任职和任期内岗位培训。

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市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依托大专院校和区委党校开展多元化、定单式培训,适时组织社区工作者外出学习和考察。

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考核由评议考核、社区工作者协会考核、出勤考核三部分构成。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告诫和不称职五个等级。

其中,优秀等级为本街道社区工作者总数的10%,良好等级为本街道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

区每年对评定为优秀、良好等级的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奖励。

连续三年绩效考核被评定为良好以上等级且符合年龄要求的,在下届换届选举中,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的评议考核在半年和年终进行两次,以两次评定的综合结果作为评定依据。

考核由居民评议、街道评议、社区工作者互评三部分组成,其中居民评议占40%、街道评议占40%、社区工作者互评占20%。

居民评议是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成考核组,在充分听取全体社区成员代表、楼(院)长、单元组长、居民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居民评议意见;街道评议由街道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社区工作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核意见;社区工作者互评是以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上对工作进行述职的基础上,由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之间进行评价,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协会考核是由社工协会组织人员对社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社区工作者在岗、着装和服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凡发现社区工作者违规、违纪现象,取消其年末评优、评良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告诫。

第十七条出勤考核是由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日常出勤考核。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取消其评优、评良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告诫。

1.事假连续超过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

2.病假连续超过30天;

3.无故缺勤2天以上;

4.全年病、事假累计缺勤50天以上。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3.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热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4.社区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章社区工作者的惩罚和退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告诫对象: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勉强适应本职位要求的;

2.对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能全面完成,其中某项工作经常出差错的;

3.纪律松弛,无故连续缺勤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十天的;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

5.因工作失误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它经综合评定后,介于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不称职: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本职位要求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百家情知晓率低于98%的;

4.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5.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二十天的;

6.因工作失误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连续两次考核为告诫或连续两年内的四次考核中有两次告诫的。

第二十一条确定为告诫的社区工作者告诫期为三个月,告诫期间发放50%的生活补贴,告诫期满考核合格的定为称职,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确定为不称职的社区工作者,按规定予以罢免、解聘。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发生下列问题之一,应建议予以依法罢免:

1.违反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经绩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3.因本人行为不利于社区开展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违反规定办理低保、救助等待遇的;

4.居民满意率低于60%或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改正的;.

5.因本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存在其它不适合社区工作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本社区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中应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社区专职干事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问题,不适合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经街道办事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后予以解聘;社区党务工作者发生问题,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社区工作者被罢免、解聘、撤职,须经区民政局备案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和罢免、解聘等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决定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街道办事处提出复议申请。

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社区工作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结果通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诉。

区民政局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诉人。

区民政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因居住变迁、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辞去职务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向社区成员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通报,并经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备案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社区工作者连续十天以上未参加社区工作且未说明理由的,可视作自动离职。

第二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健康状况达不到从事社区工作要求的,在届满后不能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二十七条社区工作者无故长期未上岗领取空饷的,一经核实视为自动离职,依法追回其冒领生活补贴,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所在街道办事处评选各级社区建设先进资格。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与其所在社区的关系自行解除,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立即终止,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失业保险政策办理。

1.社区工作者主动提出辞职;

2.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被依法罢免;

3.社区专职干事被解聘;

4.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所在社区被撤销;

5.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

6.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参加邪教组织;

7.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任期届满,在新一届社区选举中没有当选;

8.社区专职干事聘任期满没有被续聘;

9.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0.专职党务工作者被上级党组织解除职务;

11.社区工作者没在规定时间内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和保险关系;

12.社区工作者自动离职;

13.社区工作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社区工作;

14.存在其它应予以终止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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