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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自考教育教育法学试题

2012年4月自考教育教育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I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共1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于()年。

B

A.1975B.1995

C.1991D.1992

2.《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属于()规范。

B

A.授权性B.义务性

C.禁止性D.说明性

3.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A.国家机关B.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C.国家教育行政部门D.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4.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专门知识和()的教育。

A.基本理论B.基本素质

C。

应用技术D.操作技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A.财产关系B.合同关系

C.物权关系D.所有权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共10分)

6.下列各项中,()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教学场所B.社会团体

C.教育机构D.学生上课

7.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A.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B.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C。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D.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8。

教师资格制度、()是加速教师专业化过程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A.教师奖惩制度B.教师职务制度

C.教师培训制度D.教师聘任制度

9.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是()。

A.犯罪团伙化B.成员低龄化

C.方式智能化D-流失生犯罪率上升

10.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

A.诉讼性B.特定性

C.法律性D.非诉讼性

三、判断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答题纸上,对者划“√”,错者划“×”,每题2分,共10分)

11.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

12.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创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权利。

()

13.《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

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14.学校在组织捐赠活动中,应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

()

15.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

四、填空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共10分)

16.根据教育的____性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7.《民法通则》规定,不满____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8.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一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19.《教育法》规定:

“国家实行____一、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0.社会教育是指学校和家庭之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文化部门对学生直接和间接地进行的各种教育活动,包括大众传媒教育、校外教育和一教育。

五、简答题【3选2.每题12分,共24分)

以下给出3道简答题,可从中任选2题回答。

答题前,请先填写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

2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22.简述学校教育权的含义和内容。

23.简述《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论述题(2选1.本题16分)

以下给出2道论述题,可从中任选1题回答。

答题前,请先填写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

24.结合实际,说明你对义务教育中国家应尽义务的理解和认识。

《义务教育法》为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保证。

其中,有关国家应尽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国家有发展教师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人工龄。

”这些规定不仅为依法规范义务教育的教师教育工作,也为保证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师资源、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4)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注:

①三个方面,各占4分;②联系实际占4分]

25.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权利的理解。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权利的理解。

【答案要点】根据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

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

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

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其主要包括两方面:

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

学生应按照规定接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

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学校应依法执行。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予以解答。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赋予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等。

(6)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注:

①五项权利,各占2分,共10分;⑦具体论述占3分;③联系实际占3分]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6.广东阳春校车事故死亡案

【案情】

2012年4月9日,广东阳春市发生了一起重大校车事故。

当日15时,在阳春市春城四桥路段的十字路口,正在行驶中的某幼儿园校车被一辆大货车从侧面碰撞。

事故发生后,17名伤者第一时间分别送医院抢救,其中3名幼儿园学生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肇事车辆双方都存在违法行为。

其中,肇事车辆小客车(校车)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时,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大货车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没有确保安全行驶,严重超载(车辆核载15.39吨,实载62吨),而且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未予让行。

为此,公安部门对两司机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对涉案幼儿园园长(法人代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共犯采取了强制措施。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与甘肃正宁校车事故、江苏丰县校车事故如出一辙,该幼儿园肇事校车严重超载。

事发当日,车辆核定载客11人,实载19人。

17名幼儿挤在9个座位上。

据幼儿园副园长说,在幼儿园就读的约110人,其中48人需要乘坐校车。

幼儿园只有这一辆面包车,每天分3趟接送幼儿,每条线路5-7公里路程。

发生事故的一趟搭载了17名学生,另外两趟分别载有12名和15名学生。

事实上,不少家长在事故发生前就知道该幼儿园校车一直超载。

但由于自己没时间接送,无奈之下只好让孩子冒险乘坐校车。

试分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一、单选题I每题2分,共10分)

1.B2.B3.D4.D5.A

二、多选题I每题2分,共10分)

6.AD10.BCD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1.×12.×13.√14.√15.×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6.公共

17.十

18.规范

19.学前教前

20.社区

五、简答题(3选2.每题12分,共24分)

2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案要点】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2)法律: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

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

(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

两位肇事司机、幼儿园、受害学生。

(2)本案是一起因两车相撞而造成学生死伤的教育法律案件,当事人违反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校车安全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校车安全条例》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校车驾驶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本案中,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事故的防范意识不强,对校车的监控不力,明知校车违规超载却仍在运行等多种因素,从客观上也为本次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校车驾驶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在十字路口处未按照规定让来车先行;货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没有确保安全行驶,严重超载,而且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未予让行,从而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致使3位学生死亡,17人受伤,侵犯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

(3)责任分析《教育法》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刑法》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民法通则》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校车安全条例》规定,“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本案中,两司机因疏忽大意和违章行驶造成学生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对所有受害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幼儿园作为肇事车辆的学校法人,因对校车安全监管措施不力,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4)启示分析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

①校车司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应时刻以学生安全为第一,珍惜未成年学生的生命,不抢行、不超载。

②学校或幼儿园应汲取血的教训,尽快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校车的监管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③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拒乘不合格或超载校车。

④教育行政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督与检查,随时发现并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⑤社会车辆及其司机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及时避让校车,确保学生安全。

[注:

①主体分析占2分;②法理分析(即违反了什么法)占9分;③责任分析占6分;④启示分析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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