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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退休制度

许多国家对企业雇员实行退休、退职制度,以保证雇员在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

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实行退休养老制度,并通过立法形式给予保证。

退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退休条件

雇员退休一般是由于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工作而退出劳动岗位,享受养老金等退休待遇。

为保证雇员的基本退休权益和退休制度的严肃性,各国对法定退休年龄都有严格规定,身体条件则由企业和有关部门掌握。

法定退休年龄在各国不甚统一,最低为50岁,最高为67岁,通常在60~65岁之间,且男女雇员的退休年龄有差异,女性一般小于男性5岁左右。

根据我国《劳动法》对企业雇员的退休、退职条件规定,下列雇员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患职业病,属于乙、丙两类的离职修养职工,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办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亦可以办理退职。

(二) 退休待遇

国外企业雇员分为退休和退职两种,我国分为退休、离休和退职三种,待遇有所不同。

退休待遇包括:

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享受与现职雇员等同的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以及一些企业雇员福利等。

退职人员的退职金低于退休金,医疗待遇与退休相同,但一般不再享受企业雇员福利。

离休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待遇高于前两种。

(三) 退休金的确定与给付

退休金是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体部分。

退休金的确定一般以雇员在职时的收入水平为基础,辅之以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或工龄)的退休年龄。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精神,退休金确定时必须考虑满足退休雇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并且还应体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我国在立法中,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规定如下原则:

其一,退休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用,不得超过在职时的正常工资收入;其二,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以在职实得工资为基础,因连续工龄、工伤和职业病、特殊贡献等因素有所不同;其三,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对在职人员进行工资调整时,也要兼顾退休金的调整。

(四) 工龄及其计算

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日历年计算的工作时间,也称工作年限。

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种。

工龄长短与劳动者享受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待遇关系密切,因此国家对工龄的计算有严格的规定。

一般工龄又称为总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按日历年计算的全部工作时间。

一般工龄的计算是把劳动者全部工作时间,不分企业按年累计起来。

连续工龄又称本企业工龄,是指劳动者在一个企业内的连续不间断的全部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的计算以劳动者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为准,如曾离职,应从最后一次回本单位工作之日计算,离职前后一般不连续计算,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对一些特殊工种的工龄可以进行折算,例如:

从事低温或高温工作的职工,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一些化学、兵工即有毒作业的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务,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流动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寒地区的职工,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提倡职工储蓄及谋求职工福利,并安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规则第13章及第14章规定,特订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的职工始得适用本办法。

 

(三)适用本办法的职工,每月应提存职工储存金,其储存金额按该职工每月固定薪津(不包括特勤津贴、外勤津贴及其他临时津贴)总额2%提存,并以10元为单位,其尾数舍去不计。

对前项个别职工储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额的储存金,作为该职工的退休福利储存金。

 

(四)本公司以第三条所提存的储存金额总额作为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并以本公司为委托人委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为受托人,依本公司与受托人签订的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职工停职期间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领受退休福利金的资格,复职时即恢复提存。

对该职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益,由受托人按月复利计算滚入本金。

但停职期间经本公司认为必要者得继续提存,其停职期间的固定薪津总额以停当月份的固定薪津额为准。

 

(六)凡职工自加入本办法之日起至依下列规定奉准退休之日止继续提存储存金者,悉依本办法本条及第八条规定,计算给付退休福利金。

 

  1.任职满26年以上者。

 

  2.任职满16年以上现龄已达下列规定年龄者。

 

  

(1)办事员、助理员、雇员及工友、司机年满46岁的。

 

  

(2)专员及科员年满51岁者。

 

  (3)专门委员及高级专员年满56岁者。

但前列职工依人事管理规则第117条、第118条、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135条规定同时享有领取退职(休)金的权益的,仅能享有退职(休)金领取权,唯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应予扣除,但收益全归该职工领受。

 七、第6条所称职工任职年数,自正式任雇用之日起算,而其最后任职期间的奇零数逾6个月者以1年计算,未满6个月者不予计算。

 

  八、职工退休福利金额以第3条规定实际所储存的合计金额为本金及依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所定收益金的合计额计算。

 

  九、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一切情弊,致本公司蒙受损失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职工退休福利金应悉数充为赔偿金。

 

  十、职工符合第6条申领退休福利金给付规定者,须离职3个月后始得向公司办理申请,经审查并无不清事项时,由本公司向受托人办理申请给付手续,将其所应得金额一次给与退休职工。

 

  十一、职工中途退职者退还其本人已提存的储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依下列规定办理,但其收益金全归该职工领受。

 

  1.任职满7年以上10年以下者给付100%。

 

  2.任职满4年以上的给付60%。

 

  3.任职满2年以上的给付40%。

前列职工如因挪用公款受免职处分的,公司为该员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概不予给付。

 

  十二、职工继续缴存第3条规定储存金而因公(在职)死亡或公司因业务需要裁遣者,公司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134、第136条、第137条、第138条规定,办理抚恤金或裁遣费的给付事宜,公司为该职工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应予扣除,但收益金归该职工享有。

  

  十三、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第一条 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定本计划定名为:

"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以下简称"本划")。

 

  第二条 本计划的宗旨在对于参加本计划的员工及其家庭在参加本计划员工退休、离职、残废或死亡时提供各项福利给付。

 

  第三条 凡公司正式员工均得参加本计划。

参加本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加员工")有履行本计划所定各条款的义务,并享本计划所定一切权利。

 

  第四条 参加员工按月以其薪给3%拨缴参加基金(以下简称"参加基金")。

上述薪给的款额以公司的记录为准。

参加员工应在参加本计划书(格式另定)中授权公司按月自薪给中扣取参加基金的款额。

 

  第五条 公司自承以相等于各参加基金款额按月拨付基金(以下简称"相对基金")。

参加员工因停薪留职暂停其缴款时,公司亦不作相对拨款。

 

  第六条 公司除按月拨付相对基金外,随时拨赠基金(以下简称"拨赠基金")。

其拨赠基金由公司指定分配在特定的参加员工帐户。

但不得以受配参加员工须作等额或相对的缴款为条件。

 

  第七条 参加基金、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均须专用在参加员工及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福利措施。

公司拨付本基金的款项及其收益均不发还公司。

参加员工非在实际离职时不得要求提取其参加基金及其所配得的净收益,亦不得要求提取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一部分。

 

  第八条 为本基金的管理及经营,由公司就参加员工任命基金管理委员7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为当然主任委员。

委员会聘请顾问协助,并设执行秘书综合其事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按本计划的各项规定。

委员会为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制定各项规则及办法。

 

  第九条 委员会应设置下列帐户:

 

  1.基金帐户:

基金帐户应分别表示相对基金、拨赠基金的总额与参加基金的总额。

 

  2.参加员工帐户:

每一参加员工设立个别帐户,分别表示该员工名下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的数额。

 

  3.必要时设:

特别资产帐户"及"特别损益帐户"。

委员会如将本基金参加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时,委请信托公司代为设置本条规定帐户。

委员会设置本条规定帐户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条 公司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份公司拨款及全体参加员工缴款的总额,以现金连同清单一式二份,分别列于各参加员工名下,员工本人的缴款额及公司拨款额一并送交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本基金的管理与经营并全权决定基金的运用与投资方式。

其权限包括政府有关法令具体条款的特别授权。

本基金的运用及投资不限于本国境内以基金存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购买政府或任何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投资在不动产或对公司行号、个人或参加员工的个别信用或质押货款。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经营本基金应收年收益率不低于本地六家主要银行,收受6个月期定期存款所付的平均利率为原则。

在利率变动情形下,该项平均利率以一年的总日数除以实际利率与其通行日数乘积的总和计算。

基金的收益,属参加基金部分的收益,应按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为参加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与各参加员工帐户;属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部分的收益,应按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与各参加员工帐户。

 

  第十三条 委员会因管理及经营本基金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除设帐费用外)及税捐增多由本基金负担。

 上项成本费用及税捐应按当时参加员工帐户内贷方总余额比例分摊。

但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领取福利给付应扣缴的所得税,依法就该给付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内有关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前期余额、本期缴款额、所支付的费用、佣金、税捐、分配的收益利润、及本期余额等编制年份报表分送各参加员工。

各参加员工对年报表如有异议须于一个月内随时向委员会查阅有关帐单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参加员工除偿还对公司及委员会的债务外,不得将其帐户内的金额出让、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如有类此出让、出质或其他方式的处分,委员会概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参加员工因自动辞职、资遣、退休而终止其与公司雇用关系者,其福利给付除领取离职生效日其基金帐户内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外,凡参加本计划5年以上或服务本公司年资5年以上者并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金额;参加本计划满4年以上未满5年者可净收益全部金额的3/4;参加本计划满3年以上未满4年者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全部金额的1/2;参加本计划未满3年者概不得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部分。

但本计划定有限制及给丧失的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员工因重大行为不检、舞弊、背信、怠忽职守或其他类似原因被公司解雇者当然丧失其基金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

该参加员工仅得领回其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部分。

但应扣除公司所受的损失以偿还公司。

 

  第十八条 参加员工因残废或重大的疾病致使不能继续为公司工作者,可领取该参加员工帐 内累积基金的总额。

但参加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5年因本身的重大疏忽,自损或败德行为以致感染疾病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参加员工殆亡给付额为该参加员工死亡时其基金帐户内累积基金的总额。

但参加本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5年因自杀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条 参加员工有权指定受益人(但不得超过3人)领取本计划规定的死亡给付,并随时变更其指定。

若参加员工未指定受益人或死亡时无生存的受益人或死亡员工未留有遗嘱的表示时,其死亡给付即发给死亡员工的法定继承人。

无法指定继承人者,由委员会代捐赠慈善事业。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指定应以书面方式交送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所有自基金给付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给付款项,应于受益请求权发生日起3个月内一次进行。

上述受益请求权非经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及证明文书并予认可不视为已发生。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的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因本计划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未给付款项应另设专户。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在不逾越本计划各项规定的范围内,须按公平一致的原则,准许参加员工取得借款的权利。

参加员工贷款办法由委员会另定。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所称年资系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身份提供的连续性服务,包括一切经核准支薪的给假在内。

未经核准及停薪的请假或受停职处分的期间须予中断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员工不因参加而享有继续受公司雇用的权利,亦不可视为对于公司因故或紧缩业务、调整工作或其他原因而解雇员工的权力的任何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保留终止本计划的权力。

公司是项决定时应于6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委员会及各参加员工。

 本计划一经终止,各参加员工帐户内的金额即全部赠予各该员工而不受本计划其他规定的限制。

而本计划仍应继续执行至基金全部结清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生效日起,原订本公司员工退职退休金给付办法即予废止。

但生效日前已服务于本公司的员工,可保留自本公报之日起至本计划生效日止,依原订退职退休金给付办法可享有的一切权利。

而服务未满5年者,依其服务年数按服务满5年者的权利比例享有。

前项的权利在公司依本计划第六条将全数金额拨赠在各享有人名下的拨赠基金项内即消减。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提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

修改时亦同。

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是指达到法定范围的老年人,在完全或基本退出工作岗位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保险制度。

它带有强制性、普遍性、互济性和预防性等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或保险税,承办社会养老保险的部门,必须按规定标准及时间向养老保险对象支付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险种,也是企业雇员的一项基本福利。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30多个国家不同程度的实行了各红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在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

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起步早,基础雄厚,目前已经较为完善。

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只能首先在一部分最需要保护和有条件保护的群体中实行,换言之,社会化程度还不很高。

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只限于城镇职工中,养老筹资支付的对象基本上是城镇职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将逐步扩大到社会全体成员。

社会养老保险历史沿革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最早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产生,已有一百来年的历史。

目前由130个国家依据国际准则和本国实际,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发展过程看,共经历了五种模式:

1、 救助型模式,该模式产生于资本主义初期。

是一种为救助生活无来源者,由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贫困线),并对低于贫困线的老年人不论其交费多少,由国家出资,按最低需求和统一标准发放给养老保险金的一种养老保险方式。

养老金的发放是低水平的,带有赈济色彩。

2、 福利型模式,以西方一些老福利国家的筹资支付方式为代表。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些奉行高福利政策的国家,将包括社会养老金在内的各种税收和基金作为调节个人收入的一种手段,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累进税收和基金作为调节个人收入的一种手段,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累进税和对低收入者发放社会保险金,实行高收入者的财富向低收入者的社会转移,并实行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险政策。

国家高投入、高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缩小了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别,使老年人生活优裕,但也使国家背上了沉重的财政包袱,陷入“福利危机”。

3、 国家保险型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

主要由国家包办养老保险,国家财政预算筹划养老金,按统一标准发放。

这种做法把公平混同于平均主义,牺牲了效率,助长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负效应,即依赖性和惰性,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也使社会养老保险金失去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处于低水平相对贫困的状态。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也曾实行过这种养老保险模式。

4、 社会调剂型模式,亦称为传统型,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

它在目标的选择上侧重效率,强调个人的责任,养老金的支付与交费和税率相联系,突出了权利和义务、公平与效率的对等关系。

对国家的依赖性小,贯彻了互助原则,体现了自立、自主的养老保险意识,有内在的活力,但也需要以国家财政为依托。

5、 储蓄金型模式,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是一种比较原始的自助型养老保险方式。

该方式侧重于责任和效率,突出自我保护意识,带有强制储蓄保险的性质。

由劳动者或劳资双方交费,以劳动者个人名义储存,年老时连本带利返还本人。

缺点是不存在收入的再分配,互济性和低于风险能力差。

贫困者的养老保险来源没有可靠的保证,而且储蓄养老金容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我国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一

(一)费用筹集

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负担。

个人缴费的比例是按不低于工资基数的3%起步,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达到个人账户保险费的一半;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是按11%的比例扣除个人缴费后的部分,和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左右划转记入。

(二)计发方法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蓄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120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的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办法实施前的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系数/120

我国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二

缴费办法同于第一种方法,计发方法为:

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社会性养老金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缴费每满一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

0%~1。

4%计发,具体系数由当地政府确定;两项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按月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入基本养老金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职工符合离退休条件后,可以由本人选择一次或者多次按月领取。

职工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节余部分一次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职工未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难时,经过审批,可以在个人账户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费用。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计发,一次付清。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现代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社会保障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也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传统的单一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国家根据不同的经济保障目标,综合运用各种养老保险形式而构成的现代养老保险体系。

它的基本特点是将各种养老保险方式有机结合在一起,相互补充,以实现国家总体老年经济保障目标。

这是在发达国家产生和发展的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的保险制度,此外,职工合作式养老保险等形式也包括在该体系之内。

独立的看,它们是一种特定的保险形式,但从体系的角度看,他们又是在现代养老保险制度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发挥着不同作用的有机组成部分。

目前国际比较流行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进行三层次划分法:

第一层次: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由政府筹资或由雇主、雇员共同缴费,并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

这一层次的覆盖面是全部就业者,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主要目的是保障老年退休人员的收入能相当于或略高于贫困线水平,基本保持在最低生活需求。

国外称这种制度为“政府提供的社会安全网”,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

第二层次:

企业养老金制度,也称职业年金或私人年金。

式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由雇主一方缴费或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

第二层次的覆盖面低于第一层次,重点是有酬就业者。

保险金的筹集和支付方式因国家和企业而异。

建立的目的主要是减少第一层次的负担,保证能为退休者提供基本养老金以上的收入。

从性质上看它主要是一种企业行为。

第三层次: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个人自愿向商业性保险机构投保。

企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之为补充性保险,是就三层次保险制度之间的关系而言的。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以收入再分配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中的基础。

它最能体现社会保险中的公平和救济原则,为那些无法通过自我积累(企业和个人)实现养老保险目标的低收入劳动者提供最低收入保障。

同时,它还有助于克服通货膨胀风险和难以预测的经济波动风险,保障劳动者实现最低限度退休经济保障目标。

纵向平衡的积累式

所谓积累式,也叫基金制,就是依据纵向平衡的原则,将一个人一生受保险期间所需的养老保险金经过预测,按一定的比例平均分摊到一生劳动期间,使一个人一生养老保险纵向平衡。

这种方式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社会积累式,由社会统一征集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积累,并记入个人名下;另一种是个人储蓄积累,自给自足,自己养自己,国家不负担。

这种积累式的优点是有充足的储备金来承担养老保险,可以防止人口老龄化引起的养老金不足的危机,还可调节消费,使当前消费与长远消费结合的更趋合理,并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

缺点是开始实行这种方式时,积累率统筹率过高,难以承受。

特别是刚刚实行这种方式时,在为新职工积累养老金同时,还要为已退休的老职工支付养老金,双重负担难以承担。

另外,积累的养老保险金易受通货膨胀的冲击,有编制的风险。

特别是实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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