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贷文件及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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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贷文件及申请表
中矿大学生字[2009]10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试行)》,经校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40份
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及生产第一线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施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新疆、青海、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陕西、四川、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提供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
3.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的工作证明;
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村,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参照附件2)。
第十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程序:
1.学生申请。
每年5月底之前,学生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初审。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本学院拟获代偿资助学生推荐名单,经公示后于6月10日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其中代偿资助学生的就业单位是否符合代偿条件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4.上报推荐名单。
6月30日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校获代偿资助学生推荐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可在11月底之前将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交至原所在学院,经审核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2月底之前将第二批代偿资助应届毕业生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公布资助名单。
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名单后,将以《中国矿业大学××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获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6.实施资助。
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代偿资金后,学校将用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一条获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将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见附件3)邮寄给原所在学院,经审查核实后,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否则视为放弃代偿资格。
第十二条受助学生管理
1.建立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信息数据库。
各学院每年须为受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
各学院应定期通过电话、信函、走访等方式与就业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受助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将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工作情况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建立毕业生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工作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违约处理
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视为违约,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并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2.违约毕业学生应在自违约之日起30日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3.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和相关人员,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中国矿业大学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已签订的服务年限
本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
贷款本息金额
申请贷偿金额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元。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二次分配工作证明
兹有中国矿业大学专业年毕业学生于年月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
该毕业生现实际在上述签约就业单位所属的(二次接收单位)工作,二次接收单位地址为省(市、区)市(县、区)(镇、乡)村,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
该毕业生从事工作,工作性质为,在二次接收单位服务年限为年(大写)。
特此证明。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二次接收单位公章
证明人:
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3:
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
兹有中国矿业大学专业学生现仍在我单位的下属基层部门工作,地址为省(市、区)市(县、区)(镇、乡)村,现在工作为第年。
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