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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设计研究报告.docx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设计研究报告

北京科林皓华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投资分析报告

随着“垃圾围城”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各城市纷纷上马。

垃圾焚烧发电作为固废处理和余热利用的典型项目,属于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

为深入分析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存在的风险和商业机会,更好地选择项目和判断风险,展开了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研究。

一、垃圾焚烧处理行业概况

(一)处理方式及特点

目前,生活垃圾的基本处理方式有三种,即卫生填埋、焚烧(发电)和堆肥,三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和适用性,详见下表:

表1:

三种垃圾处理方式的对比

主要优点

主要缺点

适用性

卫生

填埋

操作简单;

运营费用低。

占地面积大;

恶臭污染较重;

需要铺设大面积的防渗膜;

需要处理填埋气和渗滤液;

对地下水和土壤有威胁。

人少地多的地区,比如我国中西部城市。

焚烧

发电

占地面积小;

减量化效果显著(体积减小95%,重量减少75%);

无害化较彻底;

垃圾资源化利用(回收电能和热能)。

投资大;

产生二恶英;

对垃圾热值要求较高。

人多地少的地区,比如我国东部发达城市。

堆肥

资源化效果显著。

对垃圾中有机质含量要求较高;

肥料中重金属含量不好控制,可能污染农田土壤;

肥料销售半径和竞争力有限。

用的比较少,适用于肥料运输半径适中、销路有保障的地区。

(二)处理现状

1、国际现状。

目前部分发达国家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情况如下:

表2:

部分发达国家生活垃圾处置情况(%)

国别

卫生填埋

焚烧

堆肥

处理率

美国

70

25

5

100

日本

28

66

1.4

95.4

德国

71

25

1

97

英国

89

10

<1

100

法国

60

10

20

90

荷兰

61

23

16

100

瑞士

15

70

14

99

意大利

86

13

1

100

瑞典

65

33

2

100

丹麦

32

66

2

100

比利时

62

27

9

98

新西兰

64

30

6

100

澳大利亚

65

24

11

100

从表中可以看出,由于受填埋场地的制约,部分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如表中的瑞士、日本和丹麦的生活垃圾焚烧比例均高于60%,)。

按生活垃圾年焚烧处理能力分析,欧盟居首,19国家占38%,日本占24%居其次,美国占19%居第三,东亚部分地区(中国、中国台湾、韩国、新加坡、泰国等)占15%,其它地区(俄罗斯、乌克兰、加拿大、巴西、摩纳哥等)占4%。

据欧洲垃圾发电企业联盟(CEWEP)2006年统计,全世界生活垃圾焚烧厂共有约2100座,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约1000座;总焚烧处理能力约为62.1万吨/日,年焚烧生活垃圾量约为1.65亿吨,相当于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年清运量。

2、国内现状。

中国2010年年产垃圾6亿吨,其中设市城市垃圾1.55亿吨,占全世界城市垃圾年产量的30%。

中国的垃圾仅城市垃圾部分得到安置处理,其余将近70%的垃圾尚未进行妥善处置。

得到处理的城市垃圾,填埋处理方式占82.7%,焚烧方式占15%。

但是目前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累积堆存量已达70亿吨,东部发达地区填埋用地日渐紧张,“垃圾围城”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二、国家政策导向

从国家政策导向上看,我国各级政府对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鼓励力度较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其中比较重要的法规及核心内容如下:

(一)国家级规划计划

1、《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

减少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原生生活垃圾填埋量,节省土地资源,鼓励选用先进的焚烧处理技术。

到“十一五”末,东部地区设市城市的焚烧处理率不低于35%。

2、《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建城[2006]243号)。

东部地区:

垃圾处理应以卫生填埋为基础,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鼓励采用以焚烧为主或与生化处理技术多种方式进行有机组合;西南地区:

现阶段可以卫生填埋处理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焚烧或生化处理技术的使用比例;西北地区:

生活垃圾处理以卫生填埋技术为主;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

生活垃圾处理现阶段应以卫生填埋为主,适度发展其它处理工艺。

3、《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能源[2008]610号)。

到2010年,建成垃圾发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

重点在经济较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的大城市(主要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沿海及旅游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

4、《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国发〔2007〕17号)。

大力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

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利用先进的垃圾焚烧技术,提高国产化水平,有效降低成本,促进垃圾焚烧技术产业化发展。

(二)国家优惠政策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垃圾焚烧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是《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及实施期限。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将于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电力并网和收购提供了保障。

(三)针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约束性政策

一是《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规定,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

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

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二恶英排放浓度应参照执行欧盟标准(现阶段为0.1TEQng/m3)。

二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三是《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三、我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市场分析

(一)主要技术流派

目前垃圾焚烧发电设备的技术流派主要包括两种:

炉排炉工艺和流化床工艺。

两种垃圾焚烧设备的比较见下表。

表3:

垃圾焚烧炉的类型及优缺点

炉排炉工艺

流化床工艺

工艺简介

垃圾通过进料斗进入倾斜向下的炉排(炉排分为干燥区、燃烧区、燃尽区),由于炉排之间的交错运动,将垃圾向下方推动,使垃圾依次通过炉排上的各个区域(垃圾由一个区进入到另一区时,起到一个大翻身的作用),直至燃尽排出炉膛

在炉膛内加入大量的石英砂,将石英砂加热到600℃以上,并在炉底鼓入200℃以上的热风,使热砂沸腾起来,再投入垃圾。

垃圾同热砂一起沸腾燃烧。

垃圾热值要求

1200kcal/kg(5040kJ/kg)以上

800kcal/kg(3360kJ/kg)以上

辅助燃料

优点

技术成熟;

对垃圾成分和质量要求低;

预处理简单;

飞灰量少;

除渣系统稳定;

燃烧过程控制简单;

运营成本较小。

设备较便宜,投资较小;

国产率高;

燃烧充分;

运行稳定;

使用寿命长;

热效率相对较高。

缺点

价格昂贵;

维护成本高;

核心技术在国外;

对炉排耐热性要求高;

燃烧不及流化床充分;

体积大。

必须进行预处理;

飞灰产生量大;

操作过程气流量大;

满负荷操作时间相对较低;

必须掺煤,收益受煤价波动影响大;

运营成本较高。

适用范围

垃圾热值较高、政府财力充沛、国企运营

垃圾热值较低、政府财力有限

目前,单炉日处理垃圾量为300-500吨的国产焚烧设备已经比较成熟,单炉日处理垃圾量大于500吨的选用进口焚烧设备更为稳妥。

(二)现有产能

截至2010年9月,全国共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100座,其中建成56座,在建44座,总处理能力9.2万吨/天。

超过70%的生活焚烧厂集中在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广东、浙江、江苏和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位居前四位,合计占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总量的近60%。

80%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是近5年兴建的。

我国主要生活垃圾焚烧厂地区分布见下表:

表4: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厂地区分布

地区

数量(座)

规模(吨/日)

比例(%)

广东省

18

15915

17

浙江省

18

13260

14

江苏省

15

13080

14

直辖市

10

12595

14

其他地区

39

37540

41

合计

100

92390

100

炉型分类统计见下表。

表5: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厂炉型分类统计

类型

数量(座)

处理规模(吨/日)

处理规模比例(%)

引进设备炉排炉焚烧厂

34

35835

38.8

引进技术炉排炉焚烧厂

11

11750

12.7

国产炉排炉焚烧厂

18

12885

13.9

流化床焚烧厂

37

31920

34.6

合计

100

92390

100

(三)市场主体

国内从事垃圾焚烧发电的投资商约有40-50家,市场上比较活跃的主要是有上海环境集团、北京金州、天津泰达、重庆三峰、威立雅、厦门创冠、深能源、温州伟明、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光大国际、清华同方、绿色动力、上海浦发集团、中科通用、锦江集团、日本荏原。

以上企业分为四类:

1、政府主导型企业。

由地方政府出资建设垃圾发电项目,企业作为政府建设这一项目的平台。

如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泰达股份(000652)、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北京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发展(600323)、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

2、专业投资运营型企业。

引进他人的技术、专注于以BOT模式建设和运营垃圾发电项目的企业,该类企业以运营管理为主。

如威立雅环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金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加资源(000826)、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00257.hk)等。

3、工程投资型企业。

使用独立开发的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对垃圾发电项目提供从工程建设到运营管理服务的企业,该类企业以工程建设为主。

如百玛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绿色动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同方等。

4、中介、咨询公司。

如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通用技术咨询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济邦咨询有限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等。

在现有的100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主要投资方的市场占有情况如下。

表6: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厂市场主体统计

类型

数量(座)

规模(吨/日)

比例(%)

上海环境集团

7

9100

9.8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8

9050

9.7

温州伟明集团

9

6560

7.1

杭州锦江集团

7

6350

6.9

中科能源环保

8

5330

5.8

中国光大国际

5

4600

5.0

重庆三峰卡万塔

3

4200

4.5

深圳绿色动力

5

4200

4.5

合计

44

40340

53.3

(四)运营模式

2004年3月19日,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垃圾处理开始实施特许经营管理。

垃圾发电项目具有前期投资大、运营成本相对较低的特点,目前主要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和BOO(建设-拥有-运营)两种模式,特许经营期一般在25-30年之间。

1、主要法律文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为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建设与运营的最重要的三大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最重要的法律授权文件,由运营企业与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签订,主要内容包括:

特许经营期限;垃圾供应覆盖范围、供应时间、数量和质量;垃圾处理补贴价格、价格调整方式、支付时间与方式等。

特许经营合同对于日供应垃圾的数量一般使用采用照付不议的条款。

结算时的实际垃圾处理量由当地环卫部门出具证明。

(2)购售电合同。

一般情况下,由物价局审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优惠电价,运营企业与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

(3)并网调度协议。

指运营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的电力并网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垃圾发电的所有电量可全部上网,同时由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电量与其他类型发电项目的电量相比较小,故并网也相对容易。

2、收入来源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垃圾补贴、上网电价、供热收入、售渣收入等,其中发电和供热收入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垃圾补贴收入免缴营业税。

这些收入项目中,垃圾补贴收入、上网电价和税收优惠为核心收入来源。

(1)垃圾处理补贴。

目前我国各地垃圾处理补贴费的高低与采用的焚烧设备的成本关系密切。

其中成本较高的炉排炉,补贴相对较高(最高达到200元/吨,出现在上海)。

流化床价格相对便宜,补贴相对较低,一般在50-80元/吨之间。

基本对应关系见下表。

表7:

我国垃圾焚烧处理补贴费情况

设备

每吨投资额

垃圾补贴费

引进设备炉排炉

45~50万元

80~150元/吨

引进技术炉排炉

40~45万元

60~130元/吨

国产炉排炉

30~35万元

50~110元/吨

国产流化床

25~30万元

30~90元/吨

(2)发电量收购与上网。

垃圾焚烧发电在发电类型上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的生物质发电。

2007年7月25日,国家电监委发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具备法律保障。

(3)上网电价补贴。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

电价补贴标准为0.25元/kW·h。

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电价补贴;运行满15年后,取消电价补贴。

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电价补贴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电价补贴递减2%。

(4)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中明确将生活垃圾焚烧列入目录。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其中包括“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根据以上规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享受所得税减免和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现有运营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垃圾处理费征收。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尚不成熟,虽然2002年6月2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等四部委颁布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但是执行效果差强人意,造成了目前垃圾处理补贴几乎全靠财政支出的局面,为企业稳定运营留下了风险,不利于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2)电价补贴机制不完善。

虽然国家规定垃圾焚烧发电可以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的0.25元的电价补贴,但是目前实际实施的情况是基本上只有部分采用炉排焚烧炉的项目得到国家补贴。

由于缺乏掺煤量的计量机制,采用流化床焚烧炉的项目尚未得到国家补贴,目前此类项目享受的是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例如浙江省补贴0.04263元,山东省补贴0.25元等。

事实上,垃圾热值高低受季节影响会有一定波动,例如夏天垃圾中瓜果较多,水分较高,热值较低,秋天落叶较多,热值较高。

当热值较低时,流化床焚烧炉采用掺煤的方式提高热值,维持炉温;炉排炉焚烧炉采用喷油的方式来辅助燃烧。

国家目前正在酝酿出台新的监控方法,据了解新监控方法的基本思路是统计企业实际消化的垃圾量,根据一定方法计算其应发电量,在此基础上进行电价补贴,从而避开辅助燃料对补贴政策的干扰。

4、前景

针对困扰垃圾发电投资企业的垃圾处理补贴保障问题,国家发改委已明确表态将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提高收费标准。

另外,随着技术的进步,垃圾焚烧处理的成本逐渐降低,垃圾发电行业将趋于稳定发展,主要表现在垃圾来源稳定、电力上网不受限、可以与供热结合以提高收益等方面。

(五)投入产出分析

1、建设成本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成本与采用的焚烧设备、技术有密切关系,总体投资情况见下表。

表8:

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估算

采用设备

吨投资

500吨焚烧炉

1000吨焚烧炉

引进设备炉排炉

45~50万元

2.25-2.5亿元

4.5-5亿元

引进技术炉排炉

40~45万元

2-2.25亿元

4-4.5亿元

国产炉排炉

30~35万元

1.5-1.75亿元

3-3.5亿元

国产流化床

25~30万元

1.25-1.5亿元

2.5-3亿元

2、运营成本。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辅助燃料(煤炭或油)、维修、折旧、管理、财务、人力、材料(如活性炭)等。

建成投产后的处理成本大为50-90元/吨。

3、收入来源。

主要收入来源包括垃圾处理补贴、售电收入、税收优惠、供热收入、售渣收入等。

根据相关资料测算,日处理垃圾量规模800吨以上的流化床锅炉的上网电价为0.5元,垃圾补贴为50-70元时为盈亏平衡点。

4、投入产出分析。

从总体看,垃圾发电厂电费收入占70%-85%左右,垃圾处理费收入占15%-30%左右,内部收益率8-12%,投资回收期8-12年。

(六)市场潜力

1、全国

(1)垃圾处理基本情况。

我国2011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的垃圾产生量是3.52亿吨,其中焚烧占15%。

若加上非设市县市产生的垃圾和未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量仅占全国垃圾产量的5%左右。

(2)垃圾焚烧市场潜力。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指出,“在经济发达、生活垃圾热值符合条件、土地资源紧张的城市,可加大发展焚烧处理技术:

新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4.2万吨/日,其中垃圾焚烧厂6.66万吨/日,占27.5%;新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479项,其中垃圾焚烧厂82座,占17.1%”。

由此计算平均单个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为810吨/天。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能源[2008]610号)中提到,到2010年,建成垃圾发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

假设2020年焚烧发电的垃圾处理量达到垃圾总量的30%,则2010年到2020年需要新建焚烧能力13.1万吨/天。

相当于新建处置能力500吨/天以上的大型垃圾焚烧装置150处,新增发电总装机1152兆瓦;新建处置能力150-500吨/天的垃圾焚烧装置140处,新增发电总装机420兆瓦。

届时垃圾焚烧发电总装机将达到2000兆瓦以上。

以上数据说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市场潜力较大。

(3)投资金额预测。

“十一五”期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70%,相关设施建设规划总投资589亿元。

依据《2009-2012年中国垃圾发电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的数据,预计2010年全国垃圾发电行业年投资额将高达800亿元,到2020年,全国将新增垃圾发电装机容量约330万千瓦。

2、典型省市

目前我国很多省市正在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例如:

(1)北京。

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4月28日),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2012年垃圾焚烧、生化处理和填埋比例为2:

3:

5,实现城区原生垃圾零填埋;2015年比例为4:

3:

3,基本满足不同成分垃圾处理的需要,实现全市原生垃圾零填埋”。

《北京市2009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生态环境项目中,“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阿苏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均在列。

今明两年北京将开工建设阿苏卫焚烧厂、北天堂焚烧厂、董村综合处理厂,以及高安屯、六里屯、房山、平谷等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

2011年开始,建设梁家务焚烧厂、南宫焚烧厂,启动阿苏卫焚烧厂二期,2015年建成后,全市的生活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将达到1.1万吨,焚烧比例提高到40%。

(2)广州。

广州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正在由填埋为主转向焚烧为主,预计到2015年,全市生活垃圾在正常情况下,均将首先采取焚烧方式处理。

(3)福建。

到2010年要建成23座焚烧厂,垃圾焚烧处理比例将提高到70%以上。

福建省政府公布的2010年重点项目名单中就包括10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3、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地域推进

我国垃圾焚烧电厂建设的首选区域为东部沿海城市,其次为辽宁——河北——河南——湖北——广西等中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地广人稀,将以填埋为主。

四、风险点分析

(一)民意问题

目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最大的风险为民意风险,对此政府方面既需要推广垃圾焚烧发电,又必须对民众的抗议做出一定让步,因此频频出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停建现象。

垃圾焚烧过程中,会产生一类特征污染物,即二恶英,该物质会随着焚烧烟气排放进入大气。

由于二恶英具有剧毒性和持久性两大特征,近年来,围绕垃圾焚烧过程中的二恶英控制问题争论不断,部分地区的垃圾焚烧项目遭到当地民众抗议。

自2007年北京六里屯项目因民众反对被环保部叫停缓建后,至今全国已发生多起被迫停建的案例,例如江苏吴江、广东番禺等,使得因二恶英引起的民众反对问题成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一大风险。

但是民众没有认识到,事实上垃圾填埋同样存在大量二次污染问题,且占地面积太大,部分人口稠密的东部城市已经无地可填。

替代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的综合处理方式成本太高,技术还不成熟,发达国家也在面对相同困境。

根据最新的媒体报道可以看出,广州等地的民众已基本认可对待生活垃圾的管理应遵循循环经济理念,其管理优先原则是:

首先是实行源头减量,尽可能少产生生活垃圾;其次是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尽可能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其中包括尽可能对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进行生物处理;在此基础上对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并回收热能;最后对剩余物进行填埋处置。

从地区公平的角度出发,城市生活垃圾理应本地产生,本地处理。

针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民众抗议问题,也是我国建设公共类项目民主进程的缩影。

随着政府建设公共类项目的流程越来越透明,民众已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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