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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

王东和李强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强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

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

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东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

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

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强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

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

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

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强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

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

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强拿着钱赶紧逃走了。

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

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强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医鉴定:

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模拟法庭程序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

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2人)

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2人)

【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   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   不准吸烟;

(5)   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

(6)   不得发言、提问;

(7)   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

“肃静!

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已经到庭。

被告人王东、李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

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

传被告人王东、李强到庭。

  

(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东、李强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

)                

审判长:

被告人王东,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王(被):

我叫王东, 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

审判长: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王(被):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王东,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王(被):

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

被告人王东,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王(被):

都收到了。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李(被):

我叫李强,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学生。

审判长: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李(被):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李(被):

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李(被):

都收到了。

                   

审判长:

东吴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注:

在真正的法庭上,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应该不公开开庭审理,不能旁听)审理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东、李强涉嫌犯案。

                           

审判长: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长  、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                         

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王东辩护;东吴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李强辩护;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到庭参将诉讼。

          

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两名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王(被):

听清楚了。

李(被):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王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被):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被):

不申请。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东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09〕50号

 

被告人王东,男,1990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

被告人王东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强,男,1991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

被告人李强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李强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东、李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东、李强,听取了被害人陈刚及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东、李强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陈刚人民币50元,并致陈刚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破案后,被告人王东、李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军、杨阳的证言;

2.被害人刘刚的陈述;

3.被告人王东、李强的供述和辩解;

4.东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法鉴定结论书;

5.东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

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检察员: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分别进行,被告人王东留庭,被告人李强退庭候审。

审判长:

现在被告人王东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王(被):

不需要。

审判长:

你是否自愿认罪?

王(被):

我认罪。

审判长:

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

被告人王东,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王(被):

都是实话。

公诉人:

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王(被):

属实的。

公诉人:

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王(被):

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

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王(被):

我和李强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李强打了他一个耳光,我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李强还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

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王(被):

50块钱,钱是李强拿的。

公诉人:

砸陈刚的砖头呢?

王(被):

砖头是我在地上捡的,逃跑的时候也就随手扔掉了。

后来警察带我去找过,但是我不能确定是那块砖了。

公诉人:

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王(被):

去网吧上网了。

公诉人:

你是怎么被抓的?

王(被):

抢完后,我和李强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过来把我们抓住了。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王(辩):

你和被害人陈刚是否认识?

王(被):

我知道他是我隔壁班的,但跟他不熟,平时没什么来往的。

审判长:

传被告人李强到庭,被告人王东退庭候审。

审判长:

现在被告人李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李(被):

不需要。

审判长:

你是否自愿认罪?

李(被):

我认罪。

审判长:

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

被告人李强,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李(被):

都是实话。

公诉人:

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李(被):

属实的。

公诉人:

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李(被):

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

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李(被):

我和王东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我就打了他一个耳光,王东还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我上去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

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李(被):

50块钱。

公诉人:

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李(被):

去网吧上网了。

公诉人:

你是怎么被抓的?

李(被):

抢完后,我和王东去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到网吧把我们抓住了。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代理律师):

孩子,父母供你上大学不容易啊,你为什么要走上这条路呢?

李(被):

爸爸,我对不起你,上大学后,我迷上了上网,但是身上又没钱,一时冲动才去抢了同学的钱,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我好想回学校去上课。

审判长:

因为被告人李强还未满十八周岁,法庭要了解以下被告人李强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

审判员:

被告人李强,把你的成长过程跟法庭如实地陈述一下。

李(被):

我从小在老家的学校上学,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去年考上了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

审判员:

从你的成长经历来看,你一直是个不错的学生,怎么会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呢?

有没有仔细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李(被):

考上大学后,大学的课程相对中学来说轻松了很多,这时我认识了老乡王东,他比我早一年上大学,我们两个成了好朋友,他经常带我去上网,我也渐渐地迷上了网络游戏,但是我们两个人都没什么钱,一天到晚泡在网吧里,吃饭都成问题了,又不敢告诉家里,所以才有了抢劫的想法。

审判长:

传被告人王东到庭。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公诉人将按照证据的种类,逐一向法庭举证:

(1)首先宣读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在公安证据卷6-9页。

王东是这样供述的: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其和李强从网吧出来,没钱了,就商量一起去抢点钱,后来两人就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看到隔壁班的陈刚一个人往学校走,两人决定找陈刚下手。

其还从地上捡了块砖,两人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

陈刚想反抗,其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他。

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路边的树林,问陈刚要钱,他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给钱,其很生气,就举起手里的砖头往他头上砸,他头上流血了,就不敢反抗了。

李强就开始搜陈刚的身,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

这时旁边有人经过,我们拿着钱就跑了。

(2)接下来宣读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在公安证据卷25-28页。

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和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基本一致,主要证实了其与王东抢劫的犯罪过程。

审判长:

被告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

无异议。

李(被):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

无异议。

李(辩):

无异议。

代理律师李有法: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3)下面宣读被害人陈刚的陈述,在公安证据卷34-38页。

被害人陈刚是这样陈述的:

2009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其从外面回来,走到学校附近的小路时,其身后突然窜出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一上来就一手搂住其脖子,一手捂住其嘴巴,其刚想反抗,另外一个人手里举着砖块说:

再动就砸死你。

其不敢动了,那两人将其拖进路边的树林,便开口问其要钱。

其不肯,那个一上来搂住其脖子的人打了其一个耳光,其还是不想给钱,那个手里拿砖块的人就用砖块砸了其头部,当时就流血了,其不敢反抗了。

那个搂住其脖子的人就开始搜其身,在其上衣口袋里拿走了50元钱。

后来路上好像有人经过,两个人就逃掉了。

那两个抢其钱的人好像就是和其一个学校的学生,其中那个拿砖块砸其头的人好像就是其隔壁班的。

这份陈述主要证实被害人陈刚被抢劫的事实。

审判长:

被告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

无异议。

李(被):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

无异议。

李(辩):

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4)下面宣读证人证言,首先宣读一下证人胡军的证言,在公安证据卷42-45页。

证人胡军证实:

2009年1月20日晚上9点左右,我正在宿舍里看书,突然我的室友陈刚从外面推门而入,头上还流着血,气喘吁吁的对我说:

“我在外面的树林里被两人抢了50块钱,他们就是就是我们学校的,其中一个人就是我们隔壁班的,他们还把我头打破了,快报警。

”我立刻就拿出手机打电话报警了,大概10分钟后你们警察就来了。

(5)下面宣读证人杨阳的证言,在公安证据卷51-53页。

杨阳的证言证实:

其是东吴某电子厂员工,2009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我下中班回家,走到东吴农机技校旁边的马路时,我看到两个小青年,大概20岁上下,一高一矮,慌慌张张的从树林里跑出来,往东跑掉了,我也不知道有什么事,就直接回家了。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

无异议。

李(被):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

无异议。

李(辩):

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6)下面宣读几份辨认笔录并出示照片,分别在公安证据卷72页、74页、76页、79-81页,照片在证据卷82-89页。

第一份是被告人王东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王东指出,照片中的5号男子即是李强,与其一起实施抢劫的同案犯;照片中的11号男子即是陈刚,是其与李强抢劫的被害人。

第二份笔录是被告人李强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李强指出,照片中的5号男子即是王东,与其一起实施抢劫的同案犯;照片中的11号男子即是陈刚,是其与王东抢劫的被害人。

第三份笔录是被害人陈刚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陈刚指出,照片中的2号男子(即李强)就是在抢劫过程中搂其脖子、打其耳光并搜其身的男子;照片中的7号男子(即王东)就是在抢劫过程中持砖威胁其,后来还用砖砸其头的男子。

第四、第五、第六份笔录系被告人王东、李强、被害人陈刚对抢劫地点的辨认,经辨认抢劫地点系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小路边的树林里。

公诉人:

请法警出示辨认照片。

     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出示照片。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

无异议。

李(被):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

无异议。

李(辩):

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7)下面宣读现场勘查笔录并出示照片,在公安证据卷90-102页。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地点及案发现场的情况,案发地点系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马路边的树林,经现场勘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公诉人:

下面请法警出示一下现场勘查的照片。

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出示照片。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

无异议。

李(被):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

无异议。

李(辩):

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8)下面宣读东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在公安诉讼卷25-28页。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

无异议。

李(被):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

无异议。

李(辩):

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9)下面宣读发破案经过及抓获。

在公安证据卷第1页。

2009年1月20晚上8点42分,东吴市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称:

农机技校有人被抢,还被歹徒打伤了。

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经调查,被害人陈刚称,其在学校附近的路上被两个年青人拉到树林里抢走了50元钱,还被人用砖头砸伤了头。

那两人就是该校学生,其中一个就是其隔壁班的。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东、李强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线索发现王东和李强在学校附近的网通家园网吧上网,民警遂赶至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审查,王东、李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份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王东和李强没有自首情节。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

无异议。

李(被):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

无异议。

李(辩):

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10)下面宣读两份户籍证明,在公安诉讼卷1-2页,第一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东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8月20日,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该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东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第二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强的出生日期是1991年5月20日,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该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

无异议。

李(被):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

无异议。

李(辩):

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宣读一份收条,在公安证据卷105页。

收条的内容是:

今收到王东的父亲王开明,李强的父亲李有发共同退赔的人民币50元及赔偿的医药费人民币500元。

收款人是陈刚,时间是2009年2月8日。

该份证据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近亲属已为两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陈刚进行了赔偿。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

无异议。

李(被):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

无异议。

李(辩):

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王东,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王(被):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王(辩):

提供一份王东所在村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王东在老家的时候一直是一个老实、乖巧、懂事的孩子,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法警将该份证据呈交审判长、公诉人)

审判长:

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被告人力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李(被):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李(辩):

提供一份李强中学时的班主任杨云的证词,证实李强在中学时一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高考的时候也是以比较优异的成绩考上大学的。

(法警将该份证据呈交审判长、公诉人)

审判长:

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东吴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王东、李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王东、李强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应认定合法有效。

这些证据已经充分说明本院指控两名被告人抢劫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至本市农机技校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暴力的手段对途径此地的陈刚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人民币50元。

被告人王东、李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抢劫公民合法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人王东、李强的认罪态度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王东、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

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东、李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综合以上意见,建议法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东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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