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SARS疫情看保险.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155459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8.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SARS疫情看保险.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从SARS疫情看保险.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从SARS疫情看保险.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从SARS疫情看保险.docx

《从SARS疫情看保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SARS疫情看保险.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从SARS疫情看保险.docx

从SARS疫情看保险

从SARS疫情看保险

  从保险角度看,SARS的出现不同一般风险。

保险公司既未在过去的保险产品中确认其风险归属——是保险责任还是责任免除,也未将该风险造成的损失纳入相关产品的费率精算中。

面对这一突发性灾难,保险公司没有回避和退缩,而是迎SARS疫情而上。

在充分肯定保险公司在突发灾难面前所发挥的作用时,我们也不能不为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未来发展进行思考。

  一、保险公司迎SARS疫情而上将SARS风险作为保险责任。

SARS是一种突发性传染病。

2003年4月之前,各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将未将SARS作为保险责任,也未列入除外责任。

但SARS疫情出现后,各家保险公司都纷纷承诺: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中,SARS风险为保险责任;在健康险中的费用保险、补贴保险条款中,即使有“特定传染病”属于责任免除的规定,但SARS仍属于保险责任。

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承诺,凡投保新华系列健康型产品的客户患SARS,公司将按合同条款及时予以理赔。

此外,各家保险公司针对SARS“特事特办”,对患SARS的被保险人,推出“绿色理赔通道”、“先赔付、后核赔”等特别措施,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的良好信誉形象。

  2.提供SARS特别服务。

SARS疫情爆发后,保险公司迅速提供与SARS相关的特别服务。

针对客户,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实行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服务措施:

如泰康人寿开通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接受“非典”报案和理赔;并对因“非典”被隔离致使续期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客户,按失效处理等等。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也举办“关注健康、远离疾病”知识讲座,特邀资深医学专家向客户介绍“非典”的防治知识;免费赠送《非典型性肺炎知识手册》。

平安保险公司还对购买“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的客户,免费附加“非典型性肺炎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

当被保险人的父母一方不幸因“非典”身故,免除其续期保费。

一些保险公司还以“缩短等待期、取消免责期”,向患SARS的保户以赠送“住院现金补贴”等方式提供服务。

  保险公司不仅针对客户,同时也充分运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发挥维护社会稳定、安定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

许多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SARS疫情的防治知识普及性服务。

  3.开发SARS险种。

4月底以来,我国保险公司相继开发了与非典有关的保险产品。

截止5月19日上午9时,有16家寿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34个非典新产品和特别保险服务。

其中32个已获批准并开始销售。

5月16日开始,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等3家财险公司获准销售专门针对非典的4个产品。

  现有的SARS险种各具特色。

有的属于附加险,需要购买其主险后才能购买;如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特别保险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在从事主保险合同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患非典时,保险人予以赔偿,包括雇员身故赔偿金和直接医疗费用;有的则是以独立的主险出现,投保人可单独购买;如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于5月初推出的专门针对SARS“世纪泰康特种定期寿险”和“世纪泰康特定疾病医疗保险”,前者为被保险人提供因感染SARS病毒的身故保障,后者给付被保险人因感染SARS病毒住院期间的保险金。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销售的SARS险种,有的是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的责任保险,由财产保险公司开办: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发的“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和“承保人SARS责任保险”;有的则是传统的健康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开办:

包括疾病保险、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各种津贴保险。

各具特色的SARS险种,较好的满足了社会公众在突发疫情来临时对保险的需求。

  保险公司迎SARS疫情而上,一方面使处于困难中的保户得到了经济支持和精神抚慰,减轻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充分体现了保险作为一种“稳定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展示出我国保险公司敏锐的市场意识。

然而,SARS不同于一般的风险,人们对其认识才刚刚开始。

我们不能不思考:

保险公司“及时”开发出的以SARS为保险责任的险种“保险”吗?

  二、谁为SARS险种“保险”

  业内人士都十分清楚:

保险的经营建立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基础上,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在大量统计资料的基础上精算出来的。

越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和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散风险,保险的经营就越稳定。

“非典”是人类突发性的传染性疾病。

从2002年12月份发生第一例SARS患者算起,到2003年5月份开发出第一个针对SARS的险种,不到半年的时间;从2003年4月底破译出SARS病毒基因组合序列,人类初识SARS也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

直到今日,人们连SARS的来源及其传染途径尚未完全认识,更不知道SARS未来的趋势和变化规律。

在上述前提下:

“及时”开发出来的保险险种安全吗?

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仅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出资者关心的问题,由于直接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保障的安全性,因此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关注的问题。

同时,更是对保险业实行专业性监管的中国保监会关注的问题。

因此,如何防范SARS类险种的经营风险、谁为SARS险种“保险”,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

  保险公司应强化风险意识,避免短期行为。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缺乏对SARS的认识,与经营其他业务相比,经营SARS险种具有较大的风险。

保险公司开发险种,必须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量力而行。

偿付能力和险种开发技术较高,经营健康险经验较丰富的保险公司,可开发SARS相关险种;偿付能力不高,经营健康险经验不足的保险公司,不必急于开发SARS相关险种。

如果说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发SARS险种是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体现,那么,对于实力相对薄弱,经验不足的保险公司来说,保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既是对保户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在当前情况下,绝对不能将保险在SARS战役中是否开发相应险种,作为市场竞争的砝码,更不能只注重SARS相关险种的“广告效应”,将其作为一种单纯的提高公司知名度的手段。

  2.保监会应强化对SARS类条款的管理。

如果说在市场激烈竞争中,保险公司容易受到“市场之手”的左右,出现短期行为,那么,中国保监会就应在这个非常时期,及时发挥“政府之手”的作用,校正保险公司的短期行为。

一方面,加强对SARS类条款开发资格的管理。

即从经营实力方面,界定经营SARS类险种应具备的条件,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开发与SARS相关的产品;另一方面,应强化对SARS类条款内容的管理,特别是对费率精算基础的管理,强化其条款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3.启动再保险保障机制。

在保险经营中,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

如果说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那么,再保险就可称为保险的“稳定器”。

针对风险程度较高的SARS类保险产品,可启用再保险以分散风险,为SARS类保险产品经营提供安全保障。

  三、保险公司如何应对未来类似SARS的疫情

  世界卫生组织传染病部门行政总监海曼,在今年5月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今后会有更多类似SARS的传染病爆发,致命流感几乎肯定会发生,就像在上世纪那样——那时共爆发了三次。

此外还有一些我们尚不知道的疾病会爆发。

”这些致使性传染病一旦爆发,将会导致全球数百万人死亡。

这是科学的预言,并非危言耸听。

  在保险发展史上,任何一次大的灾难,都会刺激人们的保险需求。

从这次SARS疫情来看,也同样如此。

今年5月份,我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亿元,同比增长%.其中,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亿元,增幅%;人身保险实现保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亿元,增幅为%.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健康保险增长较为明显,实现保费收入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亿元,增幅达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亿元,增幅%.寿险保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亿元,增幅%.可计预见:

我国人寿保险的需求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的投保率较低。

而且,由于我国健康险市场尚不发达,买健康险的人少之又少。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事先未统计在内的未知风险纳入保险责任内,将SARS作为保险责任,可能不会动摇未来的健康险精算基础。

但在投保率较高的条件下,保险公司还有能力将其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纳入保险责任之内吗?

  保险经营严格遵循“以支定收”原则,即事先科学的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据此确定可能发生的赔付,并以此作为确定收取保险费的基础。

当未包括在事先确定的支出之内的支出发生,必然使保险准备金不足,引起经营的不稳定性,引发赔付风险。

保险公司是提供风险保险服务的商业性公司,不是社会福利型组织;政府、国家也不可能成为其最后担保人。

因此,面对未来的类似SARS疫情,笔者认为,应遵循科学、严谨、公平的原则,从以下两个方面应对未来类似SARS的疫情。

完善保险条款。

运用责任免除条款,将未包括在现行保险产品率精算之内的风险排除在外。

从国际保险市场条款设计来看,一切险的条款一般采取列明不保风险方式,保险公司将已列明的不保风险之外的所有风险作为自己的保险责任。

除一切险条款外,都是采取列明保险风险方式,将保险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作为责任免除。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中,绝大多数保险条款基本都按照这一国际保险条款惯例设计。

我国的人寿保险条款中缺乏相应的屏蔽未知风险的条款,遗留了大量的风险隐患:

一些风险既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也不在责任免除之内,保险公司不得不承担这类风险。

因此,应加快完善现行保险条款,如在责任免除中规定:

凡是保险责任中未列明的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2.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以其长期性稳定经营为特点。

而随着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风险变异,一些长期性业务可能面临利差损和死差损。

如由于人类基因研究使人类寿命的延长,导致养老类保险准备金不足、转基因食品等安全性对人类自身的影响、突发的类似SARS疫情等等。

为此,保险公司必须努力提高偿付能力,减少因风险变异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节日庆典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