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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知识问答

1.《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答:

《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¾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¾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件、资料。

2.《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是如何规定的?

答:

《税收征管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4.纳税人在办理哪些涉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答: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¾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5.关于税务登记的报验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如何处理?

答: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7.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对其怎样处理?

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0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何种处罚?

答:

《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¾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办法的报送备案是怎样规定的?

答:

《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11.对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计帐和核算的,《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4)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12.《税收征管法》中对使用税控装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

《税收征管法》第23条规定: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60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有那些规定?

答:

《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72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4.全国统一普通发票代码有什么意义?

答: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¾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从而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现行使用的普通发票代码统一为12位,发票号码统一为8位。

15.申请领购发票有什么手续?

答: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领购发票时须提供¾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16.普通发票的领购是否需要审批?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必须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¾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领购。

17.什么情况下领购发票无须审批?

答:

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普通发票种类和每月供应数量范围不变的情况下,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发票验旧后,便可直接领购普通发票。

18.发票的填开有哪些要求?

答: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一)用票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

(二)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¾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五)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区域内填开,未¾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市、县携带空白发票填开;

(六)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¾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¾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七)纳税人要完整、准确填写发票封面上记载的用票具体情况。

19.我省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答:

我省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

用票单位和个人自购买发票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的,无论发票是否使用完毕,均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20.若收到外省或本省外市的普通销售发票,如何鉴别真假?

答:

收到外省或本省外市的普通销售发票,应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进行协查,或持发票原件到监制该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鉴定。

21.当月开出的普通发票,如发票联次欠缺其中某一联,可否作废?

答:

不可以。

因为作废发票的前提条件是:

必须所有联次要齐全。

22.销售货物而引起的其他收入应使用什么发票?

答:

其他收入中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附带发生的其他各项收入,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广东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

23.如何办理发票注销的手续?

答:

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发生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及注销手续。

24.发票丢失、被盗后应如何处理?

答:

用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保管使用发票,如有违反规定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用票单位或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暂停供应发票(最长不超过半年)。

用票单位或个人发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必须在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上述丢失、被盗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同时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登载。

25.遇有发票问题应如何进行发票咨询及检举?

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产生疑问或发现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可以向当地或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咨询或举报。

26.对违反发票管理的应如何处罚?

答:

对违反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非法印制发票,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

《税收征管法》第71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变造完税凭证,如何处理?

答:

《实施细则》第91条规定: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税收征管法》对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的规定,纳税人应:

(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内容申报;(3)各项数据要按实际发生的如实申报。

30.为便利纳税人,《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申报方式实行多元化,其具体种类有哪些?

答: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延期申报,《税收征管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¾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的规定是:

(1)不能按期办理申报。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办理。

(2)须¾税务机关核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需要延期申报,并不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决定,而是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后,方可延期申报。

(3)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延期申报并不等于无期限地延长申报期限,而是必须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4)¾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准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2.关于延期申报,《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

分两种情况:

(1)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¾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33.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对其怎样处理?

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依法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5.《税收征管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答: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6.《税收征管法》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规定了什么样的税款征收制度?

答: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¾营的纳税人规定了以下的税款征收制度:

(1)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3)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4)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7.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

(1)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¾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3)延期内纳税人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税款;(4)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5)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38.企业财会人员因事外出,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

《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同时《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1条所称的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企业财会人员因事外出,不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39.《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物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物的范围包括:

(1)存款;

(2)商品、货物;(3)除商品、货物外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动产和不动产;(4)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5)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40.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什么是关联企业?

答: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41.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时,欠缴税款由Ë承担纳税义务?

答: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2.《税收征管法》对离境清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

《税收征管法》第44条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3.《税收征管法》对税款的退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

《税收征管法》税款的退还制度有以下几点: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3)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44.《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应该对纳税人退还多缴税款利息的范围、标准、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

退还多缴税款利息的范围是:

(1)《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第2款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实施细则》第78条第3款规定: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45.《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期限如何规定?

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期限规定如下: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6.《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有哪些检查权?

答: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有以下职权: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¾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

(3)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¾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47.《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检查中调帐检查是如何规定?

答:

(1)税务机关行使账簿检查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¾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2)将账簿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3)有特殊情况的,须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4)调取以前会计年度账簿的,税务机关应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账簿的,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48.哪些情况属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的规定处罚: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4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处罚措施?

答:

《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50.《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

《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日常税务管理的行为有以下几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51.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直接妨害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应如何处罚?

答:

(1)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应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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