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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

贝卡利亚与《论犯罪与刑罚》

    切萨雷·贝卡利亚(Beccaria·Marchese di)(1738-1794年),这位出生于1738年的意大利法理学家凭借其不朽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举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和刑事法学鼻祖的地位。

一直以来,《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所阐发的一系列刑事法思想都为世人所称道,《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也被视为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创作于1763年3月到1764年1月间,用了10个月的时间写完《论犯罪与刑罚》。

在完成该书时,贝卡利亚年仅26岁。

    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影响的贝卡利亚,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

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

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必须逐字逐句地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判断是否违反法律。

他指出: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他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和熟知。

    此外,“罪刑均衡”思想也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

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一般来说不考虑人的主观因素,但不是完全不考虑,也会考虑到故意、重过失、轻过失、无辜等情形。

正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后,将其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充分对应,从而展现刑罚与犯罪的均衡。

贝卡利亚用一句话言之:

“犯罪的动机愈强烈,阻止人们犯罪的阻力就应当愈强大,这就是说,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当均衡。

    同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还体现出了浓厚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

该书在死刑一节中提出了“死刑在良好的管理制度下是否是真正有益的和公正的呢?

人们所拥有的杀害同类的权力又是什么权力呢?

”两个问题,并用了大量的笔墨去论证死刑是不公正的,用死刑来证明死刑的严峻是没有好处的。

真正对人的心灵发生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和严苛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

严苛的刑法,强烈而短暂,但时间一长就被遗忘了。

如果,将人关押在监狱中,则可以慢慢地接受教育,可能更能起到刑罚的目的。

认为即便对于不可能改造的犯罪者,也不应死刑。

“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

刑罚必须是公开的、即时的、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均衡的、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最终结论,贝卡利亚通过《论犯罪与刑罚》,用一种前所未有的刑罚改革思想开辟了人类法律史一个全新的时代。

贝卡利亚法律精神永恒

教皇的宗教裁判所在十七至十八世纪仍然继续自己的惩罚活动,宗教的狂热和蒙昧主义依旧阻碍着思想家的启蒙运动,此时的刑事法律制度也沾满着封建落后的因素。

统治者以言代法,随意出入人罪。

犯罪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刑罚手段极其残忍,贯穿着报复主义的思想。

刑罚的标准和强度与犯罪是很不相称的所有的这一切与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相背。

18世纪中期以前的欧洲平静的表面孕育着伟大的变革,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

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他汲取了当时启蒙运动过程中的有益思想,并且把启蒙运动思想家所倡导的社会契约、自然权利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贝氏以其特有的智慧与勇气,在那个思想禁锢的时代完成了一次思想“越狱”。

真正接触这本书,便深深的折服于作者优美的文笔,犀利的思想和深邃的见解,不得不叹服贝氏在论述自己观点时给读者展现的卓越才华——精辟的语言、缜密的逻辑以及朴素的哲理。

一,功利主义:

作为易感触的力量而存在的刑罚

“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的精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为社会的条件[贝卡里亚著,黄风译:

《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7页,以下引文直接标注页数]。

”于是,人们不得不为了平安无扰的享有更大自由而牺牲一小部分自由,这一份份最少量的自由聚合在一起就成了贝氏所称的“惩罚权”施加于侵害人身上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P7)”,即以此来惩罚那些试图违背契约的原初合意,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极力去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的那些人,作为“易感触的力量”的刑罚便合理的存在了。

贝氏的一系列观点正是基于社会契约的思想,而阐释了惩罚权的由来,论证了刑罚存在的合理性。

贝氏并没有止步于对刑罚的论述而忽视犯罪现象存在的客观性,并分析了这一现象。

他认为,在同人类欲望的普遍斗争中,防止一切越轨行为的产生是不可能的,犯罪同样是社会不公的必然结果,是行为人在特定的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选择。

一定的社会结构,阶层利益的分配,富人对穷人的盘剥上,贝卡里亚列举了盗贼与杀人犯对社会不公的强势回应:

“我应该遵守些什么法律呀!

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

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尝受过的痛苦。

这是谁制定的法律?

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

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

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

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

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将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奢侈侮辱得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的人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

”(P62)

在这里,笔者整段引用,不舍删漏。

穷人对富人所定法律的蔑视,对他们眼中恶法的反抗,以及“不自由,毋宁死”的呐喊声,被贝氏生动的描写出了,反抗的过程给他带来的惬意远远大过于对苦难结果的恐惧,“欲望促使人健忘,即使对于一些紧要的事物,这种健忘也是自然而然的”。

自此,贝氏认为,对犯罪的刑罚,不是对人们施加不幸与苦难,而应该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种各样的人们可能遭遇到的不幸,应该是对更大的不幸或更大的痛苦的制止,由此,他把目光转向了立法,提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一论断。

二,人道主义,作为一门艺术而存在的立法

贝卡里亚认为,“从全面计量生活的幸福和灾难来讲,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

”(P91)谈到立法,不得不谈及贝氏关于犯罪、刑法原则、刑罚贝、刑事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学说。

刑罚的宽和应是立法的价值取向。

现笔者仅就贝氏针对刑法对死刑等相关酷刑的保留进行阐释以说明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贝卡里亚以这一论断开始了对死刑的论述,这也促使笔者跟着思考,死刑是否真的有意和公正?

似乎可论述的空间很大,笔者不想就此展开,只就贝氏的观点加以归纳。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由此,贝氏对死刑是持一种否定的态度的,可以看出他是基于以下的理由认为死刑应被法律所禁止:

(1)死刑对人们的影响有限性。

如贝氏所论述,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的出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既然,刑罚存在具有一定的功利性,从而要求刑罚必须具有“强烈”与“反复”等字眼,这些是死刑所没有的。

(2)在大部分人的眼中,死刑沦为一场为公共的表演。

死刑更像是一种表演,它的适用没有唤起民众那种对法律的畏惧感,这种对法律的畏惧感是健康的,反而更多的是引起人们对死刑犯的悲悯心,它不似有节制的和持续的刑罚更能出动人们的感觉,使得人们对刑罚的畏惧占据着观众思想的统治地位,比如贝氏用苦役刑替代死刑。

(3)死刑无法引起绝望者的恐惧。

“绝望者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补助缠绵的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然而这种强烈的收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

”(P61)(4)用死刑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

死刑的存在遇到了法律上的两难:

“惩罚权在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这是一种以暴易暴的行为,与文明时代人类理性的呼唤相背道。

尽管贝氏作为倡导废除死刑的第一人,他同时给出了死刑仍可以适用的两个理由:

(1)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力量和某种联系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仍会对即定的政府体制引起动乱的危险;

(2)当一国处于失序状态或者恢复状态时,适用死刑成为必要时。

除此之外,其他适用死刑的理由都是非正义和强词夺理的。

三,司法正义:

刑讯使人畏惧的是法律还是人(司法官员)?

刑讯一种被法治所遗弃的暴行,曾经以至现都还在在我国的某些地方被冠之被称为合法。

这是极度荒谬以及不可想象的。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P35)“刑讯是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氏在谈到刑讯问题时颇有讽刺意味的指出“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的更好:

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敏感性计算出会使他认罪的痛苦量”。

(P38)刑讯的怪诞与荒谬必然使之陷入这样一种境地:

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

他或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着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

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占便宜(P39)。

时过几百年,一部经典并没有随时间的流逝而埋没于历史的尘埃,贝卡里亚及其神奇著作将不朽,法律精神永恒。

笔者对经典著作浅显的解读总使自己感到不安,对伟人的解读促使自己不断致力于自身的完善,最后在匆匆收笔之际,笔者谨以培根的名言也是《论犯罪与刑罚》的卷首语作为我的结尾,以自勉!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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