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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项目编号:

SDRZK2017-047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单位: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

山东忠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二○一七年八月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第三章项目说明………………………………………………………………27

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29

第五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36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

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

SDRZK2017-047

三、采购项目说明:

货物

服务名称

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预算金额

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1. 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

3.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5.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报价。

6.信息库认证:

首次投标的供应商需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网站左侧“投标人登录系统”,注册供应商身份,上传企业相关信息及有关证件的扫描件,携带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和增项)、开户许可证原件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进行现场核验(具体详见供应商和投标单位入库通知),已入库认证通过的单位无需进行此操作。

80万元

四、获取磋商文件

1.电子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磋商报价者,请于2017年08月16日08时30分至2017年08月22日17时30分(见附件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磋商文件的有关时间安排)(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此为获取磋商文件唯一途径。

企业未领取企业数字证书(CA)的,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办理。

五、递交响应文件(纸质)的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7年08月28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2.地点: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北楼,烟台路269号)四楼第六开标室。

六、磋商(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7年08月28日9时30分。

2.地点: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北楼,烟台路269号)四楼第六开标室。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

单位名称: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联系地址:

日照市秦皇岛路57号

联系人:

梁主任

联系方式:

************

2.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山东忠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石化大厦A座1302室

联系人:

袁天玉、石会连

电子信箱:

***************                 

八、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日照政府采购网、日照政务网、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忠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的法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2.4磋商小组系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5成交供应商系指由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6本磋商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供应商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及货币种类

3.1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下同)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3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供应商

5.1本次招标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5.2供应商必须满足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3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5.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5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日照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6磋商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投标有效期

6.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

在此期间,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受磋商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响应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的投标。

7.2供应商须在2017年08月27日09:

30前交纳16000.00元(壹万陆仟元整)投标保证金至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

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方式:

投标保证金以网上银行支付,必须缴纳到该采购项目标段(包)所对应的保证金子账户上。

各供应商的保证金必须在开标时间前到账,具体到账情况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开标后签字确认提交磋商小组。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供应商的基本户以“网银转账”的方式缴纳至以下对应账户。

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

开户单位: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子账号:

810100101421037236-01296

开户银行: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和济南路交汇处

7.4采购代理机构在发放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和保证金收据(均须原件)。

7.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保证金,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响应文件;

7.5.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7.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7.5.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7.5.5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5.6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5.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5.8供应商有前款7.5.2至7.5.6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7.6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7.6.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或因主观因素)放弃成交的;

7.6.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6.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基础资料提供

8.1供应商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日内(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电子版发往:

***************)。

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供应商已认可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9.知识产权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说明

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

第五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10.2除本须知第9.1款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或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10.3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1.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1.1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截止时间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电子版发往:

***************);若没有,视为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无任何异议。

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截止时间前3日内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或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1.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补充等。

11.3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将以书面形式或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通知所有购买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应在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文件(若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发出通知,则视为所有供应商都已收到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11.4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或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通知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或日照政府采购网上的通知为准。

11.5为使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或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通知所有购买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2响应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组成,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可装订成一册或分别进行装订成册。

12.3商务标书

12.3.1商务标书目录

12.3.2投标函(格式参考附件一)

12.3.3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二)

12.3.4开标一览表(本项目供应商须就所投所有内容编制报价,并列出明细,不得漏项;格式参考附件四)4.1开标一览表须单独包装密封,4.2报价明细表可直接在响应文件中体现。

12.3.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参考附件五)

12.3.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七)

12.3.7所投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清单(格式参考附件八)及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

12.3.8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参考附件九)

12.3.9资格资质等证明材料

12.3.9.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报价时提供,格式见附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报价时提供,格式见附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其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证明系指:

社会劳动保障中心出具的授权代表近六个月以来在供应商单位投保的证明并由社会劳动保障中心盖章或提供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的证明资料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12.3.9.2供应商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的,只需营业执照原件)。

12.3.9.3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原件。

12.3.9.4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原件(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12.3.9.5《综合评分法细则》中的验证加分证明等材料(详见综合评分细则)

12.3.9.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

以上资格资质证明材料须按要求提供且真实有效,证明材料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之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其中第12.3.9.1-12.3.9.4款所需资料必须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有效,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无效报价处理。

开标现场验证上述条款要求的所有资格资质证明,供应商应单独装袋递交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及验证加分证明材料(共同装在一个包装袋里即可),未装袋的不予认可(其中授权代表身份证可单独递交),现场一次性出示,不接受二次补充。

12.4技术标书

12.4.1技术标书目录

12.4.2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十)

12.4.3拟派出的技术人员简历表(格式参考附件十一)

12.4.4技术方案书

12.4.4.1对采购人的项目需求要求进行逐条答复。

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服务为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能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中的要求。

供应商应对拟提供的服务进行详细描述,证明与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服务样册、同类服务的实测数据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提供)及其它(培训方案、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方案等)。

12.4.4.2供应商所供服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供应商应提供服务所需要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在响应文件中给出具体清单。

12.4.4.3技术服务实施方案(格式参考附件十二)

12.4.5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12.5唱标密封袋

为方便唱标,请供应商另外准备一式三份《开标一览表》,用密封袋单独密封,在封面标明“唱标密封袋”字样,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供应商全权代表签字。

唱标密封袋与响应文件同时分别递交。

13.响应文件格式

13.1响应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使用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中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全部格式(可以相同格式扩展或另行编写,但不得删减内容或与本须知第12条的内容相悖)。

13.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非标准公章的须具有供应商对该非标准公章行使标准公章的授权;否则磋商小组据此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13.3未提供参考格式的,供应商自行设计表格及编写相关内容;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材料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13.4供应商应对本项目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响应文件商务标书《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

若没有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即视为供应商声明其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但磋商小组据此就商务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无效投标的决定。

13.5供应商应对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响应文件技术标书《技术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

若没有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即视为供应商声明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磋商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但磋商小组据此就技术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无效投标的决定。

14.磋商报价说明

14.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可以根据需要,在开标时间之前自行联系采购人进行现场勘察)、各自情况等进行磋商报价的编制,报价应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一年内的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及系统管理维护的专用设备工具与材料、验收、培训、售后服务、税金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凡供应商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本项目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采购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14.2本次采购在磋商过程中,各合格供应商均有再次报价的机会,每次报价均应书面确认;且在采购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后次报价不得高于前次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对其做出无效报价的决定。

14.3本次采购只允许各供应商报一种方案,若报多种方案或备选方案,评委只接受报价最高的方案,其余方案不予接受。

14.4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因素,供应商所报方案、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等须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14.5开标时,如果响应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唱标密封袋里的《开标一览表》与响应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14.6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14.7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个别单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报价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说明,其说明报价高或低的理由是否合理,须经评审委员会2/3的评委认定;否则,磋商小组据此对其做出无效报价的处理。

15.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供应商应按照本须知第12条的要求,准备一式五份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表签字/盖章。

15.3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盖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格式参考附件十三)

16.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签字/盖章。

16.2密封袋上应注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请勿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的字样。

16.3密封袋上除写明本须知第16.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19条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供应商地址将响应文件原封退回。

16.4如果响应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6.1款、16.2款要求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7.响应文件的提交

17.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8.投标截止时间

18.1投标截止时间见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8.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须知第10条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磋商文件购买者和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投标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8.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的响应文件少于3个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国家、山东省、日照市相关法律法规等,经相关部门批准,招标活动可继续进行。

19.迟交的响应文件

19.1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0.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

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实质性修改。

20.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21.开标一般规定

2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1.2按照本须知第20条规定,同意撤回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

21.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当众宣读每份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

21.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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