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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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表述一:
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表述二:
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的创新和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成立消防救援研究中心,建立消防救援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机制。
发展和改革、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科研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
第七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每年11月为深圳消防宣传月,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表述一:
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表述二:
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八)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表述一: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通报情况,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消防安全形势需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督促成员单位、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六)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副区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副区长召集;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分别设立办公室并落实人员、专项经费和办公场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表述二: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通报情况,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消防安全形势需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督促成员单位、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副区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副区长召集。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建设、商务、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交通运输、民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三)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地区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五)经同级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及责任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表述一: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二)参与编制消防规划,参与起草消防法规和规章草案;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组织、指导消防演练;
(四)对专职消防队、小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救援、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承担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七)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八)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政府备案;
(九)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表述二: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起草消防法规和编制消防规划;
(二)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照规定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核查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演练;
(七)对专职消防队、小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救援、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九)承担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十)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政府备案;
(十一)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表述一:
住房和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消防项目的设计进行监督审查;
(二)负责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三)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报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依法查处施工中违反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
(四)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消防设计审查档案,建立消防产品消防质量监督管理档案;
(六)依职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表述二:
住房和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消防项目的设计进行监督审查;
(二)负责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三)依法查处经报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依法查处施工中违反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
(四)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消防设计审查档案,建立消防产品消防质量监督管理档案;
(六)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定期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管理、培训消防志愿者及其他公益力量;
(四)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五)健全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对辖区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六)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根据市、区消防工作的部署,开展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七)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八)指导社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
(九)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辖区消防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要制订防火公约,督促所在地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有关单位、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三)按照职责范围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