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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理论专业孔桂丽论文电子稿

博弈视角下的采煤塌陷区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研究

一、前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1、选题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大量的农民失去了土地。

目前,失地农民问题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被称为新三农问题之一。

其中,由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土地塌陷问题十分严重,截至2006年底,全国煤矿累计采空塌陷面积超过70万公顷,造成的损失已超过500亿元。

济宁是全国重点能源基地,地下煤炭资源丰富,含煤面积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5%,探明预测储量占山东省煤炭储量的50%以上,2007年原煤产量占全省煤炭总产量的54%以上。

目前,境内十几家煤炭企业的65对矿井分布在10个县市区生产。

煤炭开采,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土地塌陷。

截至2007年底,全市境内采煤塌陷地已达28.6万亩,并且每年仍以约3万亩的速度塌陷。

其中,已绝产的18万亩良田,每年减少的粮食和经济作物经济损失达3.6亿元,加上浅层塌陷造成减产的10.6万亩良田,每年损失近5亿元。

预计到本世纪下半叶,塌陷土地将达400多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5%,涉及村庄3663个,近500万农民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

采煤塌陷地给济宁市带来众多的危害,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耕地减产或绝产,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大量村庄、厂矿、机关被迫搬迁,引发了严峻的社会矛盾。

采煤塌陷地问题及此造成的失地农民问题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2、选题意义

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最大的问题就是土地问题。

失地农民问题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不仅影响到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1)理论意义

通过对征地补偿政策、农地产权制度等宏观因素以及失地农民本身拥有的资源等微观因素等双重角度分析导致失地农民生活现状的原因,将深刻揭示失地农民产生根源。

同时采煤塌陷将造成塌陷地劳动力的强制释放,对该问题的研究将拓宽和丰富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

通过实际调查,分析与评价征地补偿、土地产权等制度,揭示制度实施效果,对我国征地补偿机制和土地产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借鉴意义。

(2)现实意义

在中国这个农业大国里,解决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始终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核心。

而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既是解决农民与土地关系的重点,又是三农工作的难点。

从长远来看,农民从土地中分离出来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个国家要实现现代化,从传统的农业国家、农村社会转变为一个现代化国家,都有一个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必然伴随大量的土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大量的农民离开土地。

这是历史的必然。

因此,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将其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破解“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契机。

研究失地农民问题可以有效的促进塌陷区的稳定发展。

塌陷区失地农民问题已经给当地的干群关系、矿地关系等带来了负面影响,给当地的稳定发展带来了隐患。

失地农民问题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关系着社会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迫切的需要解决。

(二)研究现状

从本论文题目来看,论文选取采煤塌陷区的失地农民为研究对象。

目前学术界对采煤塌陷和失地农民两个问题的研究是独立的,没有专题涉及由采煤塌陷造成的失地农民及补偿问题。

本文认为,煤炭开采造成的土地塌陷也是农民失地的一个重要原因,采煤塌陷区的失地农民也应成为理论界关注的对象。

下文是对相关研究成果做出的简单梳理。

失地农民问题是伴随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出现的特有现象。

对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始于2002。

对该问题的研究涉及诸多题域,就研究范围而言主要有:

失地原因、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状况、补偿问题、就业与社会保障等方面。

1、失地原因。

造成农民失去土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众多研究达成以下共识,认为造成农民失去土地最主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加之近年来国家推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二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批土地被征用或征收。

本文认为,矿产资源开采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单从煤矿开采来讲,多年来,由开采沉陷造成我国东部平原矿区土地大面积积水受淹或盐渍化,使西部矿区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加剧。

调查研究显示,我国重点煤矿的平均采空塌陷面积约占矿区面积的1/10。

因采矿直接破坏的森林面积累计达106万公顷,破坏草地面积为26.3万公顷,全国累计占用土地约586万公顷,破坏土地约157万公顷,且每年仍以4万公顷的速度递增。

2、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状况。

土地对农民而言,实际上承载了经济、就业、保障三重功能。

很多学者都谈到农民失地后普遍面临的压力:

经济生活压力、就业生存压力、养老保障压力。

梁伟、袁堂明把失地农民的权益流失归纳为三个方面,即经济权利的渐进性缺失、政治权利的剥夺性丧失、社会权利的弱化性消失。

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原因综合各方观点如下:

(1)土地权属模糊是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

(2)城乡二元结构是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体制原因;(3)现行政策、法律的缺位导致失地农民权益得不到完全补偿;(4)现行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缺陷是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5)村民自治制度的缺陷、政府利益本位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关键因素。

关于如何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周其仁立足产权经济学角度认为应依靠制定新法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钱杭认为要确保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具有完全产权。

李新功认为应当明晰农地产权、规范农地市场、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3、失地农民补偿问题。

对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的研究涉及到补偿政策、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的分配等多个方面。

关于补偿政策,大多数学者认为现有补偿政策适合于计划经济年代已不适合当前现状。

关于补偿内容,学者大都认为现在的补偿大都是单纯的经济补偿;标准上较低,不能对农民失地后的生活形成保障。

如有学者认为,现行测算办法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更未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

补偿费分配上,土地补偿收益的分配不合理,农民所得比例太低。

4、失地农民就业及安置问题。

目前,各地普遍采用货币安置的做法,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给失地农民,让其自谋出路。

胡岩松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前提,引导农民自谋职业是有效选择。

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要提高补偿标准,要探索更好的安置办法。

丁冶全面分析了法定安置方式,指出要借鉴西方国家补偿安置时先征求民意的经验,并提出了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建立留地安置机制、建立股份合作制改革机制、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等政策。

邓容生首先认为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是城市扩张的前提条件,其次要作好安置就业规划,最后对货币安置、租金安置、实物安置和劳务安置这四种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的弊端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对农民的补偿安置,仅靠提高货币补偿额是行不通的,需另辟蹊径;认为租金安置、实物安置是是今后征地安置的一种方向。

他提出安置的基本原则是分类处理,因人而异,多种形式,永久安置。

5、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失地使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加凸显,这块内容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依据。

学者们一致认为,失地农民失去了生活保障的基础——土地,理应纳入以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范畴。

如卢海元认为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应当以“土地换保障”;赵殿国认为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化解矛盾,解除失地农民困境。

二是具体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主要观点如下:

基本原则是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养老保险机制即“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失地农民生产生活现状可有选择有针对性的涉及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中的一个或几个,不宜搞一刀切。

三是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在于资金。

有学者认为,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一样,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应采取政府、集体、失地农民共同分担。

也有学者指出,应以征地补偿安置费为主,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以及慈善机构的捐赠等为辅。

如杨宜勇认为,为了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要在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同时要确保该项收入能够最终补偿给失地农民。

还有学者认为“十一五”有望实现“费改税”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来确保资金到位。

由上可以看出,学术界对失地农民问题已有了较为广泛的探讨,这些研究成果必将为失地农民问题的化解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但是,目前的研究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从研究对象上看,缺乏直接以失地农民为对象的研究,已有研究关注的主要是农村地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或制度,没有全面完整地回答失地农民产生缘由;其次,在研究方案上,研究者依据不同的学科背景所作的讨论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的各个侧面,但是缺乏一个涵盖各种主要因素的综合性、全面性的分析框架。

另外,已有的研究大多是从制度入手,缺少对制度现实运行层面的考察,忽视农民的主体建构性作用。

最后,理论研究的实证性还有待加强。

在采煤塌陷这个问题上,从中国期刊网文献检索中可以看到,涉及这一主题的期刊论文不少,但大多是针对塌陷区的土地复垦、生态恢复等综合治理问题展开研究,没有专题涉及由此造成的失地农民及补偿问题。

我国是全世界煤炭开采量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而煤炭从开采到燃烧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其中这种破坏以土地塌陷为最。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连济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煤炭城市采空塌陷灾宁及防治对策研究》一书,系统研究分析了我国煤炭采空塌陷灾害现状及防治中存在的问题,该书指出截止2006年底我国煤矿采空塌陷面积已超过70万公顷,因采空塌陷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已超过500亿元,研究报告中提出了6条具体对策,即建立预防为重,综合治理的采空区塌陷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创新经济转型资金筹措机制;重视人员培训和创业援助工作;提高科技对经济转型的贡献;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国家扶持采空区塌陷的矿产城市的经济转型等。

上述学术界对失地农民问题的丰富研究成果构成了我们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和理论背景。

本文正是在上述理论文献的基础上展开研究。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本文主要采取田野调查方法对塌陷补偿事件做出具体描述,利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来分析案例中多方参与者围绕着土地塌陷补偿事件所进行的具体博弈过程及其结果,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本论文运用到的方法主要有田野调查、历史分析方法等。

田野调查法即研究者深入实际或现场作系统的调查研究,从而获得第一手资料的方法,也叫实地调查或现场调查。

在本研究中采用田野调查方法,有助于从微观层面更深度的挖掘问题。

在具体研究中,主要有以下方法:

1、观察法。

参与观察就是研究者深入到研究对象的生活背景中,在实际参与研究对象的日常生活过程中所进行的观察。

由于中国乡村社会存在熟人效应,笔者在与陌生村民在深入交谈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但基本能够满足研究的需要。

2、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即以问卷为工具向被调查者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来收集材料的方法,是当前社会科学领域最常用的社会调查方法之一。

它是一种从宏观的角度、采用定量的方式、依据客观的验证来说明社会现象的调查研究方式。

3、访谈法。

也称访问调查法。

是指调查人为实施调查方案直接找调查对象口头交谈,以了解情况,获取资料的一种方法。

这是农村社会调查用的最多最广泛的一种调查方法。

主要目的是通过细致的访谈,获得大量真实丰富的材料,研究者针对材料进行主观分析得出结论。

笔者在暑假的调查中,就论文涉及的一些研究主题与村民进行了访谈。

访谈的主要问题包括:

对现有补偿的态度和补偿意愿,是否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的情况等。

通过对几个搬迁的村庄访谈,使得笔者对农民心态以及搬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有三:

其一是选题对象的创新。

从对现有文献的检索上看,选取采煤塌陷区失地农民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极少,本选题丰富了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范围。

其二是研究方法的创新。

本文运用田野调查这种实证方法展开研究,将调研的主要精力放在考察农民行为上,能够更深刻的发现问题,使研究成果更具可行性和针对性。

其三是理论建构的创新。

在采煤塌陷区失地农民补偿这一问题中牵涉到的问题很多,涉及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运用博弈理论进行研究是一个较为理想的论证选择,它建构了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理论,多种影响因素的全面的分析框架,使看似十分纷繁复杂的事件过程得到科学条理的解读。

 

二博弈理论及其研究假设

本文试图将发端于经济学的博弈论融入社会学科中的理性主义背景中来解释采煤塌陷区失地农民补偿中的问题,使看似纷繁复杂的补偿过程得到简单明了的阐释,以便于挖掘蕴含其中的理性和逻辑。

基于这一目的,本文首要的理论基础就是博弈论理论。

(一)博弈论及其相关概念

1、博弈论

所谓博弈,指各方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进行相互间的对决、你争我夺或相互侵犯的行为或动作。

《辞海》“博弈”条目有如下说法:

“《论语·阳货》:

‘不有博弈者乎?

’博,局戏,用六著十二棋;弈,围棋。

”即古人把博弈看成是棋手之间的对弈。

在现当代,博弈论常被称为对策学、策略论。

博弈论的核心是理性的假设,认为“人是理性的”,即人具有计算利益得失的基本能力并时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它是研究理性的人在策略空间中如何行动的理论。

现代博弈论作为应用数学的一门新学科,以1944年诺意曼与摩根斯坦合作出版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作为标志而诞生。

一般认为,它发端于数学领域,也是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博弈论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并应用于社会现象的分析与研究中。

20世纪末,博弈论被批判地引入社会学领域,发展成为社会交换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并直接促成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形成,其在政治学、社会学等研究人类行为的其他社会科学中的解释力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博弈论对于社会科学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正成为社会科学研究范式中的一个核心工具。

从理论上讲,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的行动者相互作用的形式理论,而实际上它正深入到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等,被各门社会科学所应用。

对于经济学,甚至有学者声称要用博弈论重新改写经济学。

现在博弈论正渗透到各门社会科学,更重要的是它正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思维。

”政治学家也开始用它来研究国际政治中的结盟行为,司法行为和冲突国际政治中的结盟行为,司法行为和冲突局势等。

自此,博弈论在政治学研究中广为应用,成为当代政治学研究的主要途径之一。

最近20年来,博弈论作为分析解决冲突合作的工具,在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生态学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己发展成一个较完善的学科,且正逐渐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工具。

我国学者也对博弈论的应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在经济学、政治学方面直接应用于契约、合作、政府行为等诸多方面。

国内研究博弈论的领先人物有:

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复旦大学谢炽予博士、中山大学王则柯教授等。

2、相关概念

(1)描述博弈问题的基本要素

博弈论作为对人类互动行为的一种有效分析工具,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分析模式。

运用博弈论分析框架对现实社会现象进行分析首先面临的是如何描述一个博弈问题。

要明确的描述它,就要搞清楚几个基本概念。

参与者、诉求、规则、信息、策略、均衡都是博弈论的重要概念。

参与者是指博弈的主体,它是博弈中做决策的行动者,可能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或组织。

在政治博弈中,局中人包括个人,团体和国家。

诉求即是博弈论术语中的支付函数(或偏好函数),指在一个特定的策略组合下参与人得到确定效用水平或期望效用水平,即可以定义或量化的参与人的利益,但博弈各方并不一定都了解各方的支付函数情况。

支付函数是分析一个博弈模型的标准和基础,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所有参与人的支付函数总和为正值称为正和博弈,为负值称为负和博弈。

如果博弈所有参与人的支付函数总和始终为零或者某一非零常数,则称为“零和博弈”。

博弈规则是博弈的前提条件,它必须是所有参与博弈的各方都认可而且必须遵守的准则或规定,这些规则可以是参与博弈的各方共同设定的,也可以是所有将直接参与博弈的各方公认的其他方代为设定的。

在政治博弈中,政治博弈规则源于宪法,法律,行政机关的决定,习惯与传统等。

政治博弈都有强制执行的规则,但它的规则却常常处于正式与非正式的不断变化之中。

如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处在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法律在具体实施中需要有关部门的具体裁量。

博弈信息,即博弈者用以作出决策的情报,其中包括对手的现有条件、处境以及对手可能作出什么决策的初步判断等。

策略是参与人在决策时选择的一个完整计划,它告诉参与人在什么时候选择什么行动。

博弈方可以作出选择的所有策略组合叫做策略集,或叫博弈空间。

尽可能多地掌握对手的信息;选择恰当的策略对博弈结果极为重要。

“田忌赛马”这一寓言故事就展示了策略选择将影响甚至决定最终结果。

均衡是博弈的一种稳定性结果,是所有参与人的最优策略的组合,而均衡结果是指所有参与人的最优行动的组合。

对参与者来说,最终确定选择的策略的支付函数就是博弈结果,当这一博弈结果相对稳定时,就称为博弈均衡。

纳什均衡是一种重要的均衡,“它的含义是:

在一个策略组合中,所有的参与者都面临着这样一种情况:

当其他人不改变策略时,他此时的策略是最好的。

因此,一个完整的博弈过程可以这样描述:

第一,博弈涉及到至少两个独立的博弈参与者。

每个参与者通过采取行动,努力使自己的效用或利益最大化。

但是,他的行动的效用还取决于另外的参与者。

第二,博弈涉及到的参与者存在着策略选择的可能,博弈论用策略空间来表示参与者可以选择的策略。

第三,参与者在不同策略组合下会得到一定的支付。

第四,对于博弈参与者来说,存在着一博弈结果即参与者最终对策略的选择造成的确定性支付。

第五,博弈涉及到结果。

(2)博弈类型划分

博弈,可以根据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约定,而划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

所谓合作博弈,是指各参与方在进行博弈过程中,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与其他参与者谈判达成协议或形成联盟,共同遵守某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这种博弈的特点是,强调集体主义或团体理性,其结果对双方均有利;非合作博弈,就是各方在博弈过程中,除一般的博弈规则外,不存在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约定,其特点是,强调个人主义或个体理性,注重个人利益最大化或风险最小化的理性决策,但其最终实际结果,不一定可以实现个人的预期效果,即决策结果。

在现实中,非合作博弈最为常见,是博弈论学者研究的重点,主要研究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选择策略使得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它强调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却未必有效率。

也就是说,非合作博弈研究的是博弈各方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如何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最后达到力量均衡。

而合作博弈相对却较为少见。

除了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的划分方法外,还可以把博弈分为对等博弈和不对等博弈。

所谓对等博弈,就是各参与方的权力或实力大小和或博弈的初始条件等都比较接近或相似,这样的博弈,其结果,很大程度上讲,取决于各方对他方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自己所作出的策略选择。

不对等博弈是指各方之间在权力或实力大小上和或博弈的初始条件方面,相差比较悬殊,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博弈规则都是实力较大者所制定的,而其他处于弱小地位者只得服从。

这样的博弈结果,显然也是不公正的。

对于实力较弱小者而言,其博弈策略选择,要么采取“搭便车”的办法而谋取部分利益,要么联合其他弱小者组成“联盟”,从而设法遏制强大对手。

当然,弱小者也有可能与强大者达成妥协式的联盟。

信息是影响博弈过程及结果的重要因素。

根据博弈参与者对博弈信息的掌握情况以及博弈进程,通常把博弈行为分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以及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四种类型。

所谓静态博弈是指参与者同时采取行动,或者尽管参与者行动的采取有先后顺序,但后行动的人不知道先采取行动的人采取得是什么行动。

动态博弈是指双发的行动有先后顺序,并且后采取行动的人可以知道先采取行动的人所采取的行动。

完全信息博弈指参与者对所有参与者的策略空间以及策略组合下的支付都有完全的了解,否则是不完全信息博弈。

对于不完全信息博弈,参与者所做的是努力使自己的期望支付或期望效用最大化。

从博弈信息以及进程来看,大量的社会现象属于非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

本文所分析的失地补偿案例从博弈信息以及进程来看,属于非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从实力对比上来说,属于不对等博弈;而从博弈结果来看,又属于非合作性博弈。

当然以上这些研究假设还要结合具体个案来分析。

(二)博弈论视角的选择与研究假设

1、博弈论视角的选择

在政治学中,博弈论是通过分析政治参与者理性的应对行为或决策行为来考察政治现象的一种研究途径和理论工具。

博弈论的核心是理性的假设,认为“人是理性的”,它假定在博弈的情况下参与者的行为都是纯理性的,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获得利益。

由此看出,博弈论对博弈行为的分析蕴含着一套明确的假设:

博弈参与者是理性的,这里所说的理性是指每个参与者都在既定的限制条件下努力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用博弈术语说就是实现自己效用函数的最大化。

传统社会学中的互动理论、冲突理论以及理性选择理论为人们分析人类行为以及社会现象提供了基本的框架,而博弈论可以看作是对上述三种理论框架的整合。

互动理论侧重于强调社会现象中人类行动的彼此相互影响的特征,冲突理论侧重于强调社会现象普遍所具有的利益冲突的事实,而理性选择理论揭示了人们的行为具有追求其利益最大化的动机目的。

事实上,大量社会现象都符合上述三种传统社会学理论的基本分析视角:

人与人之间存在行为互动,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会存在着普遍的冲突。

博弈论分析框架可以看作是对上述三种理论所强调的分析视角的综合,它分析的是具有理性的人们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进行互动的过程及其一般性结果。

事实上,作为一种关于决策和策略的理论,博弈论来源于一切通过策略进行对抗或合作的人类活动和行为,它适用于一切这样的人类活动和行为:

在现实世界中,一切关于互斗或竞争的问题都是博弈论的研究对象。

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作用与相互依赖,不同的行为主体及其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形成的利益冲突与合作,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为博弈论研究提供了十分丰富的研究对象,使博弈论的研究对象具有普遍性。

我国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理论。

谢识予认为,博弈论是系统研究各种博弈问题,寻求在各参与人具有充分或者有限理性能力的条件下,合理的策略选择和合理选择策略时博弈的结果,并分析这些结果的经济意义、效率意义的理论和方法。

从这两种观点可得,博弈论可以理解为研究参与者之间策略、行为选择及争斗结果的理论。

博弈论为分析事件中涉及两个或更多个参与人的利益局势提供了一道数学公式。

因此说,博弈论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视角。

2、研究假设

作为一种关于决策和策略的理论,博弈论来源于一切通过策略进行对抗或合作的人类活动和行为,它适用于一切这样的人类活动和行为:

在现实世界中,一切关于互斗或竞争的问题都是博弈论的研究对象。

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作用与相互依赖,不同的行为主体及其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形成的利益冲突与合作,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为博弈论研究提供了十分丰富的研究对象,使博弈论的研究对象具有普遍性。

补偿必然涉及利益,在利益角逐中必然存在各种力量之间的博弈。

采煤塌陷区失地农民补偿问题也属于博弈论适用的范围之内。

我们可以把采煤塌陷区失地农民补偿过程视为一个多方相关利益主体在具体场域中的博弈过程。

作为研究假设,各方参与者在该事件中的具体微观利益是独立的。

在博弈过程中,各方在具体场域下,根据自身所掌握的信息拥有的资源,采取有利自己的策略,极力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其中主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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