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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一)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施工申请”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备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用火作业分级

(一)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原油集输站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5.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6.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二)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原油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备、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三)三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6.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四)四级用火作业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一)蟠龙采油厂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件一),报厂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消防部门及二级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进行审查批准,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四)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六)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七)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八)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九)停工大修装备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十)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十一)装备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十二)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十三)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十四)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十五)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一)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九条用火监护人职责

(一)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四)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条 许可证管理

(一)“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三)“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厂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厂安全环保质监科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单位主管安全领导,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十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一)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二)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在设备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三)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

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

严禁入内”警告牌。

(四)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五)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

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六)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八)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

设备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九)5%~2(三)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

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十)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十一)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十二)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十六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五)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二)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五)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六)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十八条许可证管理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

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四)。

第二十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备、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 危险识别

(一)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供电车间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供电车间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四)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供电车间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十三条 作业安全措施

(一)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四)供电车间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供电车间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五)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三)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四)“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管理。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厂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三)供电车间负责其全厂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四)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四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备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油田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备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一)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二)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三)凡在运行的装备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厂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一)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二)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三)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备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二)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三)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四)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备、设备的框架上。

(五)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三十六条在生产设施、装备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三十七条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五);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我厂绞车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一)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十二条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四十三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厂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二)厂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厂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四)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厂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四十四条 作业安全措施

(一)厂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二)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三)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四)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

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

(五)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六)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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