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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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公开征求稿)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有效,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因素,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量罚情节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1.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2.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4.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的;

5.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1.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影响恶劣或严重后果的;

2.一年内渔业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3.海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4.逃避、抗拒执法检查的;

5.故意隐瞒事实、转移、隐匿或销毁证据,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6.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被害人等打击报复的;

7.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8.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9.教唆、胁迫、欺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量罚情节的适用

从轻处罚原则上应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较轻种类或较低幅度的处罚。

从重处罚原则上应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较重种类或较高幅度的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在综合考量、研究的基础上,在合法、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予以裁量。

已经作为认定构成违法依据或裁量阶次、分档依据的情节,不再重复作为从重、从轻情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前述情形应单独进行行政处罚或另有其他规定的,不作为从重、从轻情节。

三、裁量阶次划分及认定

违法行为按照相对严重程度原则上划分为较轻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三个裁量阶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特定处罚种类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划分为较轻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四个裁量阶次。

基准中已明确各裁量阶次具体认定依据的,原则上应按照规定的依据认定阶次并裁量。

基准中未明确各裁量阶次具体认定依据,但已提出处罚裁量需考虑因素的,按照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合理认定阶次并裁量。

具有两项以上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严重”阶次裁量。

具有三项以上从重情节,可以适用“特别严重”阶次裁量。

四、行政处罚具体基准

具体基准参见列表。

五、其他

要妥善处理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与实现个案公正的关系,如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充分说明理由,并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本基准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2015年制订的试行基准同时废止。

本基准未尽事项,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2017版)

(一)渔业资源保护(打击非法捕捞)

序号

权力清单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阶次

裁量种类和罚款幅度

裁量判断事项

1

00636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船舶(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

400-4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

0.8-4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

3-7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

5-10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

300-3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

500-5000元;

内陆机动船:

1000-10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船舶的,罚款可以降低)。

例如:

船长为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的船舶在海洋违反本规定,其总体罚款区间为3-7万元,则较轻阶次罚款为3-5万元,一般阶次罚款为5-7万元,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7万元。

计算公式:

区间中点=(上限+下限)÷2

较轻阶次罚款:

下限至区间中点;

一般阶次罚款:

区间中点至上限。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违反本项规定中: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并没收渔具和渔船:

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进行海洋捕捞的;偷捕红珊瑚的或涉及较大涉外事件的;养殖渔船擅自进行海洋捕捞的;捕捞辅助船在2014年6月以后因海洋非法捕捞被第二次查获的。

2、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的,或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并至少没收渔具。

3、情节严重不限于上述2大类情形。

以下情形应视为违反本项规定:

许可证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从事捕捞的;有基本捕捞证而无特许捕捞证从事特许捕捞的;应贴附功率凭证而未贴附或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凭证的。

一般

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2

00634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

300-3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

0.6-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

2-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

3-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

200-2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

300-3000元;

内陆机动船:

500-5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计算公式参见序号1。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场所、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

1、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2、在禁渔区捕捞的;3、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的;4、外省海洋捕捞渔船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并须按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

1、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2、在内陆渔获50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在海洋渔获1万公斤以上或价值10万元以上的。

海洋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参见最高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法释〔2016〕17号)第四条;内陆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继续沿用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

下同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3

00634

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

300-3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

0.5-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

1.5-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

2.5-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

200-2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

300-3000元;

内陆机动船:

500-5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计算公式参见序号1。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和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

1、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2、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的;3、外省海洋捕捞渔船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

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

1、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2、在内陆渔获50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在海洋渔获1万公斤以上或价值10万元以上的。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4

00634

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

300-4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

0.6-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

2-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

3-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

200-4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

400-5000元;

内陆机动船:

700-7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计算公式参见序号1。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渔法的危害性、作业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与环境的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

1、使用电脉冲捕捞的;2、拖网使用多层囊网的;3、帆张网使用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的;4、外省海洋捕捞渔船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并须按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

1、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的;2、在内陆渔获50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在海洋渔获1万公斤以上或价值10万元以上的。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5

00634

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海洋:

0.2-2万元;

内陆:

0.1-1万元。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毒鱼行为对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饮用水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周边养殖用水的损害、社会负面影响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

具体考虑毒鱼物质毒性和用量、水体功能和污染面积、毒鱼数量价值以及对资源、环境、安全的后续损害程度等参数。

违反本项规定中,达到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使用毒害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

因毒鱼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本项行政处罚不影响渔业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提出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索赔要求。

一般

海洋:

2-5万元;

内陆:

1-2万元。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原则上为一般阶次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6

06813

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较轻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

300-4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

0.6-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

2-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

3-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

200-4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

400-5000元;

内陆机动船:

700-7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

计算公式参见序号1。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的危害性、作业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与环境的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规定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

1、使用电脉冲捕捞的;2、拖网使用多层囊网的;3、帆张网使用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的;4、外省海洋捕捞渔船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并须按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

1、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的;2、在内陆渔获50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在海洋渔获1万公斤以上或价值10万元以上的。

一般

严重

(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7

00650

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

(二)项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没收渔具;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船长12米以下:

0.4-2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

1.5-3.5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

2.5-5万元;

内陆非机动船:

200-2000元;

内陆机动船:

300-3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三分之一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中间三分之一段,严重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三分之一段。

例如:

内陆非机动船违反本规定,其总体罚款区间为200-2000元,则较轻阶次罚款为200-800元,一般阶次罚款为800-1400元,严重阶次罚款为1400-2000元。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数量、作业方式潜在危害大小、已进行过非法捕捞的可能性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

1、在禁渔期内携带的;2、船上装载有渔获物而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3、携带电脉冲、多层囊网拖网或者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的帆张网的。

捕捞辅助船、养殖渔船、内陆渔船、外省渔船在我省海域违反本项规定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

一般

严重

8

00650

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没收渔具;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船长12米以下:

0.4-2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

1.5-3.5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

2.5-5万元;

内陆非机动船:

200-2000元;

内陆机动船:

300-3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三分之一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中间三分之一段,严重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三分之一段。

例如:

内陆机动船违反本规定,总体罚款区间为300-3000元,则较轻阶次罚款为300-1200元,一般阶次罚款为1200-2100元,严重阶次罚款为2100-3000元。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数量、作业类型方式潜在危害、已进行过非法捕捞的可能性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

1、携带拖网、帆张网或三角虎网的;2、携带的渔具与捕捞许可的类型、方式不符的;3、船上装载有渔获物而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

捕捞辅助船、养殖渔船、内陆渔船或者外省渔船在我省海域违反本项规定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

一般

严重

9

00637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

200-2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

0.4-2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

1.5-3.5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

2-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

100-1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

200-2000元;

内陆机动船:

300-3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

计算公式参见序号1。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超越许可规定的程度、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资源损害程度以及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

1、其他作业类型擅自改为拖网、帆张网或三角虎网的;2、外省海洋捕捞渔船擅自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

内陆捕捞渔船擅自进入海洋捕捞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并没收渔具和吊销捕捞许可证(查处地和发证地不一的,作出处罚决定后,抄送发证地主管部门注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一般

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具;可以吊销捕捞许可证。

10

00637

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捕捞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

200-2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

0.4-2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

1.5-3.5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

2-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

100-1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

200-2000元;

内陆机动船:

300-3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

计算公式参见序号1。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超越许可规定的程度、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资源损害程度以及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

1、其他作业类型擅自改为拖网、帆张网或三角虎网的;2、拖虾作业方式擅自改为单拖或双拖的,或者其他张网作业方式擅自改为帆张网的,或者其他围网方式擅自改为三角虎网的;3、外省海洋捕捞渔船擅自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

内陆捕捞渔船擅自进入海洋捕捞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并没收渔具和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备注:

本规定是对《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补充,包括但不局限于第四十二条的内容。

例如,在同一作业类型内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适用本条处罚。

一般

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具;可以吊销捕捞许可证。

11

00634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按超过幼鱼比例部分的重量,乘以30-50元/公斤计算,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幼鱼比例超标部分的重量,海洋2000-4000公斤,内陆100-200公斤,为严重阶次;海洋大于4000公斤,内陆大于200公斤,为特别严重阶次。

超标部分重量的罚款单价可以在30-50元/公斤内浮动,主要考虑经济幼鱼潜在价值的相对高低以及超标部分幼鱼尺寸偏离最小可捕标准的程度等。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12

00634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

100-1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

0.3-1.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

0.7-3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

1-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

50-500元;

内陆非机动船:

100-1000元;

内陆机动船:

200-2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计算公式参见序号1。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网目尺寸偏离标准值程度、网具数量、渔获的经济幼鱼数量价值、幼鱼比例超标程度、对资源的潜在损害程度等因素。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13

06813

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较轻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

没收渔具;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

100-1000元;

海洋船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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