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购销合同取消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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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购销合同取消说明

合同范本之购销合同取消说明

2、合同解除的效力: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将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扣除违约金后返还甲方,“采购合同”及与其有关的补充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再履行。

合同按约定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3、退款安排: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须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人民币方,同时甲方按原“采购合同”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并开具人民币元的收据给乙方。

除此之外甲乙双方没有发生其他往来款项及货物、发票等事项,故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相互无其他补偿。

4、退款指定账户说明: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向,由乙方退回关于“采购合同”的定金汇入甲方账户。

退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帐号:

开户行名称:

5、甲、乙双方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商品价格及优惠政策等)而承担的保密责任不因该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其中,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提供的各种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品种、价格、销售政策、销售渠道等)以及甲方在与乙方合作过程总知悉的乙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告知任何第三方。

6、双方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别无其他权利义务要求和任何纠纷。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盖章)签订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年月乙方:

(盖章)签订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日日月

【篇二:

《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五节买卖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十一章

第五节买卖合同的解除

[09司考真题卷三第11题]:

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

c

(14)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

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

“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

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

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

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

“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

”甲公司当即回函:

“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

“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

”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

“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

”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甲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甲公司回函拒绝,是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的异议,但该异议理由不成立。

选项c.d错误。

本案中,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甲公司时合同已解除。

因此,乙公司拒绝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支付尾款履行顺序在后,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98-100题: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

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

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

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请回答第98-100题。

98.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答案】abcd

【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解析】《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据此可知,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是合法的。

99.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答案】ad

【考点】仲裁裁决书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本案中,三名仲裁员中有两名仲裁员认为合同应解除,因此,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选项c错误。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据此可知,首席仲裁员持不同意见时,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选项d正确。

《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0.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答案】a

【考点】仲裁裁决的撤销

【解析】选项a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b错误。

《仲裁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合意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约定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选项c错误。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据此可知,适用法律错误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法院不能以此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选项d错误。

《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本案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蓟门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委可以缺席裁决。

因此,法院不能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篇三:

解除买卖合同诉状】

篇一:

法律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法律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元,利息人民币元(截止2013年月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rjch20130315),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2吨dw萃取剂,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6000元,若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退货通知后一周内到原告处自提货;《采购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三日内返还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2013年3月29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2013年5月29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

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有限公司20**年月日篇二: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被告: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

?

,法定代表人?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2010年5月24日、2010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332250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938587.50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

2010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

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

2010年8月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2011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

共计人民币332250元(占两份合同总金额的91.2%),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50000元的发票。

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50000小时相差悬殊。

2011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型号为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pd46n2。

经查核,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pd46n3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8500元。

故此我们认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332250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

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460aa04-v、价值25000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pd46n3。

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pd46n2”),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

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

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332250元(大写:

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938587.5元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25000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价仅8500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82.3%,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吴晓律师2011年12月28日篇三: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

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

天津市xxx号,电话:

xxx被告:

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

xxx电话:

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等货物。

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

从2013年6月1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2013年11月24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元。

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

2014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2000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2014年x月x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

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

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拖欠高额货款行为,现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

无奈,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照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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