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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要求规范条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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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依照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有关项目规定,为加快电镀行业构造调节,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涉及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公司(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

(一)依照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保规划、土地运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她有关规划规定。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关于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有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生产公司应依照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需要,依法逐渐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获得重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保设施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地市,新建专业电镀公司原则上应所有进入电镀集中区。

公司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原则与处置办法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原则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电镀公司规模必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电镀生产环节涉及清洗槽在内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公司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公司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成熟技术。

无《产业构造调节指引目录》裁减类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裁减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三)品种单一、持续性生产电镀公司规定自动生产线、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以上。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五)新(扩)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槽、罐、管线按“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并设有相应防破损、防腐蚀等防护办法。

(六)新(扩)建电镀项目依照加工零部件品种、数量等优先选用高效低耗持续式解决设备,并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原则中Ⅱ级指标以上水平。

(七)热浸镀公司除应符合

(二)、(四)、(五)条规定外,公司规模还必要符合如下条款:

1.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或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

2.作为中间工序公司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三、资源消耗

(一)电镀公司(除热浸镀公司以外公司)有重金属和水资源循环运用设施。

1.镀铜、镀镍、镀硬铬以及镀贵金属等生产线配备工艺技术成熟带出液回收槽等回收设施。

2.电镀公司单位产品每次清洗取水量不超过0.04吨/平方米,水重复运用率在30%以上。

(二)热浸镀公司

1.锌锅采用电、天然气、冷煤气等清洁能源加热。

能源消耗应低于35公斤标煤/吨产品。

2.既有公司生产用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0.2吨/吨产品,新建公司应低于0.1吨/吨产品。

3.既有公司锌运用率应高于70%,新建公司锌有效运用率应高于75%。

4.既有公司盐酸消耗量应低于30公斤/吨产品,新建公司盐酸消耗量应低于25公斤/吨产品。

四、环保

(一)公司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获得排污允许证,并按照排污允许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公司有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三)公司有合格废水解决设施,电镀公司和拥有电镀设施公司经解决后废水符合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原则》(GB21900)关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原则,排放废水接受公众监督;别的纳入本规范条件公司符合《污水综合排放原则》(GB8978)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

(四)公司产生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原则》(GB18597),设立规范分类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交由有处置有关危险废物资质机构处置,勉励公司或危险废物解决机构进行资源再生或再运用。

(五)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公司厂界噪声原则》(GB12348)规定。

(六)属于国家重点监控源公司应开展自行监测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公司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81号)规定,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五、安全、职业卫生

(一)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具备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或行业原则规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

(二)有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公司有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标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

公司每年组织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体检,体检覆盖率达到100%。

(四)新(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五)公司应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备。

(六)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诲。

六、人员素质

生产、废水解决等岗位员工经专业技能培训,获得行业培训机构颁发合格证书。

特殊岗位操作人员获得有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级别证书,持证上岗。

公司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管理人员。

七、电镀集中区(电镀定点基地)

电镀集中区是由政府或行业规划倡导,电镀及有关服务公司集聚,污染物集中治理和综合运用工业园区。

(一)电镀集中区规划建设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具备园区规划、建设原则、入园条件、园区管理、污染防治,配套服务等功能。

(二)电镀集中区除应符合本条件第一至六条中关于电镀公司规定外,还应勉励公司进行水资源减量化和循环运用;能源节约和梯级运用以及材料节约和资源化运用,增进废物排放减量化、再运用和资源化,以及危险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解决。

(三)入驻电镀公司不少于阶段规划60%。

(四)电镀集中区具备独立检测分析废水中重要污染物条件,安装重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具备条件应与集中区监控设备联网。

(五)电镀集中区对公司排放废气中重要污染物实行监测。

(六)电镀集中区应建设统一集中供热设施,限期裁减集中区内入驻公司燃煤锅炉。

(七)电镀集中区内电镀加工公司按照普通电镀公司规范条件进行申报。

八、监督管理

(一)电镀公司(电镀集中区)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范条件公示申请初步审查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对符合规范条件公司予以公示,并以公示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已获公示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公司进行抽查,勉励社会各界对公示公司进行监督。

(三)关于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关于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公示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电镀公司(含专业电镀厂、各公司中电镀和热浸镀车间、热浸镀公司)及电镀集中区。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法律法规、国标和行业政策重新修订时,按修订后版本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11月1日起施行。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1

电镀行业裁减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界定准则

1 范畴

本准则合用于电镀行业,有化学镀、酸洗、电解加工、抛光(化学和电化学)、氧化、磷化、钝化等工序其她生产公司(车间)可参照执行。

本准则从污染防治角度出发,规定了电镀行业中高污染、高耗能、高水耗、低效率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裁减基本界定原则。

本准则合用于电镀行业裁减耗能、耗水、涉重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判断。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本准则引用了下列文献中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构造调节指引目录》

GB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原则

HJ/T314清洁生产原则电镀行业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镀

电镀是指运用电解办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金属或合金层过程。

涉及镀前解决(除油、浸蚀、去锈)、镀覆上金属层和镀后解决(钝化、除氢)。

3.2 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涉及工艺、装备和产品等)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品等生产能力或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原则生产能力。

3.3 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

是针对表面解决(电镀)生产过程中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原则或者不适应技术进步规定和技术发展水平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4 界定技术规定

4.1 界定分类

本准则给出了电镀行业裁减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分类。

工艺:

涉及电镀前解决、主工艺、后解决。

装备:

涉及涉及电镀前解决、主工艺、后解决装置、设备及辅助设施等。

产品:

涉及中间产品、最后产品。

4.2 界定准则

电镀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界定基本原则是产生和排放污染物(重点是重金属)强度高、安全风险大以及挥霍能源资源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符合如下原则之一即为应裁减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

《产业构造调节指引目录》中规定裁减类工艺、装备和产品。

在生产过程产生和排放具有汞元素蒸气或废水工艺或产品。

加工过程中使用和排放废水中具有镉元素用于民品生产工艺和产品(船舶及弹性零件除外)。

加工过程中使用和排放废水中具有铅元素用于电子和微电子电镀生产工艺和产品(国家特殊项目除外)。

仅有一种且无喷淋、镀液回收等办法普通清洗槽。

砖砼构造槽体

镀层在铬酐浓度150g/L以上钝化液中钝化工艺。

5 附则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依照行业发展状况和宏观调控规定会同关于部门适时进行修订。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裁减落后界定准则实例

A1落后工艺

(1)前解决:

1.汞齐化解决

2.含氰沉锌

(2)主工艺:

1.鎏金

2.镀镉工艺[用于民用产品(船舶及弹性零件除外)]

3.氰化镀锌工艺

(3)后解决

高浓度铬酸钝化(镀锌钝化,铬酐浓度150g/L以上钝化工艺。

A2落后装备

(1)无喷淋、镀液回收等办法普通单槽清洗

(2)砖砼构造槽体

A3落后产品

镀镉产品[用于民用产品(船舶及弹性零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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