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修订稿.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133607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52 大小:36.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修订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修订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修订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修订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修订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修订稿.docx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修订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修订稿.docx(5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修订稿.docx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修订稿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规范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

 

车,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

 

(不包括铅酸蓄电池)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

.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是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新

 

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1-1。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见附件1-2。

 

第七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与

 

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作业类新能源汽车,应在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

 

车底盘或完整车辆上进行改装作业,不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

 

别与获得许可的常规作业类汽车类别相同。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包括客车和载货类汽车),应

 

获得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授权,方可从事相应新能源汽车生产。

 

;.

.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2。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除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要求。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

(二)产品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十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

 

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

.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并应对国内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应对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存在的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已按本规则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的产品类别或技术路线(指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时,或增加、变更生产地址时(不含被授权生产的企业及生产地址),应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原有的售后服务承诺得到执行。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

 

规则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准入审查。

 

审查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逾期未通过审查的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

.

 

第十七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自本规则

 

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仍可从事新能

 

源汽车生产。

过渡期满后,如未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不得从事新

 

能源汽车生产(采购新能源汽车底盘生产的作业类专用汽车除外)。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均应符合本

 

规则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要求;自2017年7

 

月1日起,所有在产产品均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十九条采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混合动力汽车,可参照本规则附件3适用项目进行产品检测。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

1-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1-2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

 

查要求

 

1-3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

.

 

附件1-1

 

序号

 

1

 

2*

 

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准入条件

设计开发能力

应建立专门的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开发全过程的工作。

对于企业集团,设计开发机构可统一设立。

申报各类别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应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并能完成以下工作:

(1)整车控制系统软、硬件设计、调试、标定;

(2)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的匹配、电器附件的匹配;

(3)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

(4)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具有发动机整机、机构和系统、机电耦合装置的研发人员,以及发动机和机电耦合装置控制系统二次开发的人员。

申报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具有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及相应的控制系统的研发人员。

理解和掌握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制造方面的技术,至少包括:

(1)整车控制系统技术,包括整车控制策略和源程序、系统/部件/元器件硬件和软件的基本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器软、硬件设计、通讯和数

据交换、失效模式、安全及环保风险、测试评价方法、标定、故障诊断和解决措施等;

(2)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系统及电器附件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

(3)整车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电器附件的集成和匹

配;

(4)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理解和掌握发动机和机电耦合装置控制系统的技术;申报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理解和掌握燃料电池系统控制、储氢系统控制方面的技术;

(5)整车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操纵稳定

性和平顺性分析方面的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等;

(6)产品试制、试装、调试、标定、试验验证、评价。

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整车及电子电控系统软、硬件开发工作流程和开发管理手册,应包括参与部门及职责、时间节点管理、输出物管理、评审、验证、确认等方面的内容。

应建立与整车、电子电控系统软/硬件相关的设计规范、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规范,其内容应覆盖相关设计、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过程,以及技术文件管理、

标准化等内容,应能够指导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电子电控系统软/硬件设计、其他系统设计和匹配、自制总成部件设计、自主知识产权总成部件设计、通讯和数

据交换协议开发工作,以及相应的匹配标定、试验验证和评价、确认等方面的工作。

对于其他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总成、部件,应具备完整的匹配标定和试验

 

;.

.

 

验证规范。

设计规范、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规范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内容至少应包括:

(1)申报车型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原材料性能数据;

(2)基础车型或类似产品的设计平台基础数据、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

等;

4

(3)申报车型的整车和底盘、整车控制系统、其他系统和总成

/部件的图样、

规格参数、技术要求、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结果、对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的结

果;其他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总成、部件的接口、通讯、外廓尺寸和安装尺寸、

功能和性能要求;

(4)竞争车型的数据。

具备必要的整车、整车控制系统、其他自行设计开发的系统和总成的开发工

具、软件及设备,能够完成相应的开发工作,至少应包括整车(包括底盘

/车架、

车身/驾驶室/内外饰、专用装置等)和整车控制系统功能和性能开发、效果图设计、

5*

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其他新能源专用汽车企业不要求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

描及处理能力)、绘图、整车及系统仿真、电路板设计及电路仿真、通讯和数据

交换系统开发、控制策略建模、自动代码生成、调试、标定、编译、写入、控制

器软/硬件测试等工作。

企业应具备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并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企业应具备与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包括整车、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其他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能力等。

至少包括:

(1)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

6*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包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

(2)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报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3)申报新能源大中型客车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整车动力性、经济性试验台架。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

7图样、源程序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设计评审、验证的项目应充分、合理,应包括总成部件、系统、整车的功能、

性能,重点关注安全性。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

8

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

行验证,同时应满足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生产能力

9*

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

 

;.

.

 

规则的要求,其中申报新能源大中型客车产品的企业,当车架纵梁、横梁采用非

型材时,可以采购车架总成;不要求具有前处理电泳生产线。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

新能源汽车可与其他汽车产品共线生产。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报插电式

10*

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

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

曲轴、凸轮、连杆可委

托加工。

产品符合性

开发的产品应完整验证与企业内部开发目标和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

11*

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可自主进行,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验证工作

由检测机构进行。

开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2*

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

品合格证的内容相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允许范围内。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

13

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

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

息管理。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

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

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

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

14*

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

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

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

应建立

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

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

15*

供应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

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

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

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16*

新能源汽车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

业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17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

 

;.

.

 

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

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原有的售后服务承诺得到执行。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

18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

应为国内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并应对国内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直至汽

19*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应对车辆安全、故障、能耗、运行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

监控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

应编写年度运行报告。

年度运行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

1.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11

个)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

(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

(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

(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3.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审查时,应对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

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已通过延伸检查的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需重复检查。

延伸检查亦可由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单独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申请时需按本规则正文第九条提交适用的文件。

4.已按本规则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相比:

(1)当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或增加、变更生产地址(不含被授权生产的企业及生产地址)时,如果与拟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含底盘、专用装置),以及拟增加或者变更的生产地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已经按照相应的准入规则通过了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可仅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2)如果企业已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生产资质,申报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时,可仅进行资料审查。

(3)其余情况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

.

 

附件1-2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延伸检查要求

企业基本要求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百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

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生产条件要求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其所有权。

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车间内配备必要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等检测和控制设施。

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蓄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和规范化的工艺流程。

单体企业应至少具有电极制备、叠片/卷绕、装配、注液、化成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并具有单体电池分选等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系统企业应至少具有焊接或连接等成组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相应的检测能力。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料等具有相应处理或回收的方案和措施,各类排放应符合GB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技术能力要求

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研发机构。

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包括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设备、试制设备等。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0%或总数不得少于100人,研究开发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四个方面:

新产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发展跟踪及企业标准制修订等。

 

企业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以下研究开发能力:

单体企业应具有单体蓄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设计及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单体动力蓄电池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

.

 

系统企业应具有蓄电池串并联方式及结构、蓄电池辅助装置、蓄电池承载装置结构、蓄电池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统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产品要求

12*

动力蓄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见附

1),并经质检部

门授予汽车动力蓄电池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

13*

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