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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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规范

城乡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再生利用、回填、环境保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服务购买方购买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服务提供方企业内部管理及第三方机构评价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服务购买方

服务所在地政府或政府下属城市管理、环卫管理部门。

3.2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主、碎砖瓦、废沥青、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3.3回填

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以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方,弥补地坪标高的行为。

3.4建筑垃圾处理

兼顾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转运、再生利用、回填的全过程。

3.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运输建筑垃圾的自卸汽车。

3.6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由卫星定位、无线通信传输和车辆状态信息采集等模块组成,可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装置。

3.7线束断开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与汽车总线连接的线束,与监测车厢密闭、车厢举升等状态的部件连接的线束、与卫星信号接收天线连接的线束出现电路不通的状态。

4基本规定

4.1应坚持“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贯彻政府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促进城乡建筑垃圾统一管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提升建筑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保证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的规范化。

4.2政府应成立城乡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建立“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城乡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统管城镇及乡村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同说高组我。

4.3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政府部门主管、收运及处置企业有偿参与的市场化道路。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服务提供企业设定入围资质,向社会公开招标,对中标企业发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人围资格核准i查合格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布入围企业名单,强化公众监督。

4.4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别堆放、分流收运,分别处理。

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与危险废物。

4.5城乡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对中标企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备案,统一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严禁无证运输,杜绝私拉乱倒。

4.6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应做到文明、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地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4.7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

4.8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人员应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做到着装整齐。

4.9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车辆出车前,应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车况良好。

作业完毕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维护。

4.10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7:

00-9:

00和17:

00-19:

00)作业,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不得违章停放。

5资源管理

5.1设备设施

5.1.1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应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应小于30;

b)厢盖与车厢前、后栏板缝隙应小大于50;

c)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应小于10;

d)外观整洁、标志齐全,车辆底盘、车轮应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

5.1.2标识

5.1.2.1驾驶室外部顶灯,应符合以下要求:

a)灯箱采用工程塑料注塑成型,表面光滑平整,具有锥度、弧度及倒角,不应有破损及其他质量缺陷;

b)灯箱颜色为白色,色泽均匀;

c)灯箱正而印制均匀分布的“建筑垃圾运输”字样,字体采用黑体,字体颜色应采用有关规定的RO3大红色,颜色编号为:

7.SR3.9/14.8,字体外廓尺寸为120x120:

d)灯箱内采用白色LED光源;e)灯箱固定牢固可靠。

5.1.2.2车辆后箱板应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牌号,大小为车牌字号的2.5倍,采用白色黑体字。

5.1.2.3除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外,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应喷涂运输企业名称,字体外席尺寸不大于车身高度的10%,采用白色黑体字。

5.2人员

5.2.1驾驶员需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应车型驾驶证方可上岗作业。

5.2.2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人员作业时,儒穿着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和安全帽,夜间和凌晨作业时,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3监控系统

5.3.1一般要求

5.3.1.1监控系统由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及监测车厢密闭、车厢举升等状态的部件组成。

5.3.1.2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要求。

5.3.1.3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通信协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信协议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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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5.3.2.1功能

应具备车辆位置、车厢密闭状态与车厢举升状态汇报、车辆报警、接收SMS短信和限制车速等功能。

5.3.2.2位置汇报

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信协议技术规范》中7.3要求。

6服务实施

6.1收集

6.1.1应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利用和回收。

6.1.2应按建筑垃圾的不同种类和特性逐步实现分类收集,米用与木企处置方式相适应的收集方式。

6.1.3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3日内,向城乡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6.1.4城乡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进行现场勘验,与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同时收取其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保证金,并将建筑垃圾交由哂标企业收集处置。

6.1.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将建筑垃圾送至核准的处理、处置地点。

6.1.6距离建筑垃圾处理厂较远的城镇和乡村,应核算运输成本。

收运成本较高的建筑垃圾可采用就地铺路、填坑等方式处理。

6.2运输

6.2.1运输要求

6.2.1.1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轮,保持车辆整洁。

6.2.1.2应保持运送车辆装载适量,建筑垃圾高度不高于车厢挡板,车厢上部覆盖篷布或其他覆盖物,防止运输途中建筑垃圾扬酒。

6.2.1.3应防止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防止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6.2.1.4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6.2.1.5城乡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可向建筑工地、资源化利用项目企业委派观察员并在城乡主要路口设置监控探头,跟踪、监督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

6.2.1.6有条件的单位或企业宜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装置,对建筑垃圾作业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7.1再生利用

7.1.1应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余泥、弃土、岂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鼓局生产、销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鼓励利用矿坑、砖瓦厂等回填复垦。

7.1.2应大力倡导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积极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产生建筑垃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需按照垃圾数量的一定比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7.1.3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开展加工生产。

7.1.4以建筑垃坡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再生建筑材料标准。

7.1.5可根据需要选择在施工现场、填堙场或资源化处理厂进行建筑垃圾分选处理。

7.1.6分选工艺应根据后续处理功能要求和处理对象特点合理选用不同组合的设备。

分选工艺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

7.1.7可根据原料品质确定分选工艺方式,采用单级或多级串联方式,也可采用多条生产线并联方式。

7.1.8以废旧建筑混凝土为原料,生产混凝土用再生骨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垃圾中的废旧建筑混凝土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主要产品包括混凝土用再生细骨料和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两类;

b)生产再生混凝土骨料的工艺可包括破碎、分选、清洗等环节;

c)再生混凝土骨料质量以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

7.1.9废旧道路水泥混凝土生产再生骨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废旧道路水泥混凝土块,可用于生产公路路面和桥涵工程用再生骨料;

b)废旧道路水泥混凝土生产再生骨料的工艺,宜按照本规范第7.1.8条的有关规定选用;

c)废旧道路水泥混凝土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工程时,应预先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其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路面混凝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的规定;

2)用于桥涵混凝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7.1.10再生砖和砌块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垃圾中废砖瓦及混凝土可用于制造再生砖和砌块,基本生产工艺可包括分选、破碎、计量配料、搅拌、振压成型、养护、检验出厂等环节;b)生产再生砖和再生砌块的胶凝材料宜选用水泥;

c)再生砖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非烧结垃圾尾矿砖》、《蒸压灰砂砖》的有关规定;

d)再生砌块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装饰混凝土砌块》的规定。

7.2回填

7.2.1局部标高低于规划使用要求的地坪,可用建筑垃圾回填。

7.2.2回填地块应根据规划用途,选用适宜的回填原料和采用相应的压实措施。

7.2.3回填前宜对低洼地进行清理。

当低洼地含水量较大时,可采取排水、清淤等处理措施以利于加固基底土体。

7.2.4雨期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回填点内部,并应避免边坡塌方。

7.2.5在回填现场主要出入口宜设置洗车台,外出车辆宜冲洗干净后进入道路。

7.3填埋

7.3.1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前,应收集当地建设规划、周边社会发展情况、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道路、交通运输、给水排水及供电条件等基础资料。

7.3.2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山东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县(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

建筑垃圾填埋场应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并应满足交通方便、运距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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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严禁设在下列地区:

a)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b)洪泛区和泄洪道;

c)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熔岩洞区。

7.3.4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a)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

b)文物古迹区。

考高学、历史学、生物学:

研究考察区;

c)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7.3.5填埋场主体设施可包括:

计量设施、填押库区设施、防渗系统、雨水污水分流设施、场区道路、坝、污水处理设随。

7.3.6填理场配套设施可包括:

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设施、给水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设施、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设施、通信及监控设施、停车场等。

7.3.7建筑垃圾填埋区应根据规划限高、地基承载力、车辆作业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分层厚度、堆高高度、边坡坡度,并应进行整体稳定性核算。

7.3.8填埋场应配备推铺及降尘洒水设备,作业时宜洒水防止扬尘污染。

7.3.9工程泥浆经干化后含水率低于40%时方可进入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

7.3.10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宜分区填埋。

7.3.11工程渣土填埋区设计应采取雨水倒排、污水收集与处理、封场利用等措施。

7.3.12装修垃圾填埋区设计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的规定,采取地基与防渗处理、雨水倒排、污水收集与处理、封场利用等措施。

7.3.13填埋场地应在填埋前、后取得水、气、噪声等环境本底数据。

7.3.14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应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监测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7.3.15填埋场地在作业期间应进行地质沉降监测。

7.3.16填埋场封场工程应包括堆体稳定、地表水导排、植被类型选择与分布等内容,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8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8.1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不得进入建筑垃圾回填点、建筑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

8.2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处理,处置场所应有雨水、污水分流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8.3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粉尘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填埋、压实等过程产生的灰尘,可通过配备洒水车、在堆体表面覆盖塑料布及绿化等方式来控制粉尘产生量

b)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应采用密封设备系统、局部抽吸的方式控制粉尘外泄。

8.4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

车辆在车厢开肩、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2dB(A;

b)应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控制转运调配场、填理场和资源化处理厂噪声

c)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应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8.5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卫生专业培训。

8.6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按照作业需求配置作业机械,并应配备必要的劳动工具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8.7建筑垃圾处理作业现场,应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并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

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有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

8.8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标志。

8.9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的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除应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满足政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9监督管理

9.1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统一管理,对服务提供方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考核。

9.2服务提供方负责对内部管理、运营进行监督、考核。

9.3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接受服务的第三方,有权对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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