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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类税收税率及依据

中国各类税收税率及依据 

(根据赵庶杰出版的《税收与企业纳税会计处理》整理)

各类税收税率及依据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税率

  1、17%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13%和零税率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2)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2、13%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3%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销售方根据纳税期内的销售额计算出来的,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销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该税额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整体税负;二是销项税额是销售货物并随同货物价格一起向购买方收取的。

销项税额不是本环节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

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

共有14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45%。

   

(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街道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建税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七、资源税

 

(一)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

 税   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二)资源税的税额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销售的,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纳税人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或捐赠的,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或捐赠数量×单位税额

   3、收购未完税产品,于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其计算公式:

应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数量×单位税额

  八、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缴纳。

 

(二)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税。

计税依据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九、车船税

 

(一)车船税税额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甸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就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0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5、车船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6、对于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对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

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十、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一是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一、千分之四、万分之五、万分之三和万分之零点五。

二是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伍元。

序号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说明

1

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70%

万分之三

 

2

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

万分之三

 

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

房地产销售收入

100%

万分之五

 

4

其他行业的购销合同

销售收入

40%

万分之三

 

5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

80%

万分之五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费

100%

万分之五

 

7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100%

万分之三

 

8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100%

千分之一

 

9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

100%

万分之五

 

1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

100%

千分之一

 

11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100%

千分之一

 

12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万分之零点五

 

13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费

100%

万分之三

 

14

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金额

100%

万分之五

 

 

(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十一、土地使用税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

  莱阳一级地每平方米4元,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3元。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惟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十二、土地增值税

 

(一)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土地增值税四级起率累进税率

级数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含50%)

30%

0

2

超过50%~100%(含100%)

40%

5%

3

超过100%~200%(含200%)

50%

15%

4

200%以上

60%

35%

(二)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不是直接对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征税,而是要对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后余额即增值额计算征税。

因此,要计算增值额,需要确定扣除项目。

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如下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其他扣除项目

 十三、契税

 

(一)契税税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二)契税税率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指144平方米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按1.5%征收契税;

对于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其他情形的,应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将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房屋交换仍按3%税率征收。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具体地讲: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

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全额成交价格一次征收契税。

变卖抵押的土地、房屋按变卖价或者拍卖价作为成交价格。

  2、土地、房屋权属的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这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不需要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在计算征税时只能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房屋的价格计算征税。

  3、土地、房屋权属的交换,其计税依据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按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价格不相等的,以多支付货币、实物等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者双方都是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双方理应交纳契税。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6、抵押的土地、房屋变卖后计税依据。

抵押土地、房屋没有改变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但是,由于不能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需将抵押的土地、房屋变卖,对承受变卖的土地、房屋的,征收机关应参照市场价格征收契税,抵押权人应申请人民法院变卖或拍卖抵押土地、房屋,而不能由抵押权人自行变卖或拍卖。

具体的拍卖机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予以拍卖,也可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所或者其他专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因此,变卖抵押的房屋应按房屋买卖缴纳契税。

计税依据为房屋的变卖价或拍卖价。

  7、预购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商品房预售时,预售单位应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购房者于签订预购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分期支付土地、房屋成交价款,应按合同规定的总支付金额一次性交纳契税,

  十四、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免税税额

  山东省辖区内占用每平方米土地的具体税额:

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的税额,省人民政府按照各地人均占有5.5元的税额,省人民政府按照各地人均占有地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分别核定了各市、地的每平方米平均税额:

城区为每平方米5.1元,城区以外每平方米4.7元。

  新耕地占用税从2008年1月1日以后为每平方米23.5元.

(二)耕地占用税免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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