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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装饮用水管理办法

桶装饮用水管理办法

桶装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

一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需是取得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并年检合格,才具有为小学供水资历;

二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需持续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环境条件和检验条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做到不合格产品坚定不出厂,确保产品质量平安;

三是饮用水生产企业作业人员必需有健康证实,企业产品出厂前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同时应定期在市级质检机构举行强制检验,并为小学提供检验报告;

四是加大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对年内只要有一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取消对小学供水资历;

五是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水的企业和有意生产劣制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一律否决进入校内。

对小学内部自身的管理要求:

小学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管理规则制度,由总务处详细分管桶装饮用水质量、卫生等相关工作。

进入校内的桶装饮用水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桶装水厂家必需具备《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记下证》,销售的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

二、小学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除索取上述证实材料外,对每批供给产品须索取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三、小学要严格执行记下和备案制度。

进入校内的桶装水,每一批次的索证状况小学都要有特地记录和复印件备案。

四、小学要挑选有一定生产规模、知名度大、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售后服务较好的企业,合同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饮水机必需由企业专业人员举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机的清洁。

六、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健康证,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

七、小学设立自立的桶装水存放间,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布置专职人员管理和运输,确保桶装水在运输过程的平安。

八、教室做好通风、防尘、环境干净,桶装水启封后,应在一周内饮用尽,不要放置在阳光照耀的地方。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

(2007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保障人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规矩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该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进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扬教导,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学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采取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举行审查并作出打算。

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看法,建设单位根据书面看法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该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

第七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

(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实;

(四)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

(五)配备须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审查并作出打算。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该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庇护应该遵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该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禁止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该举行冲洗、消毒,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该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五)有与其消毒方式相适应的消毒设备、设施,备有平安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六)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显然标志。

在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者铺设污水渠道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应该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干净,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该专用并加盖、上锁,不得渗漏;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该无毒无害;

(四)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设施每年应该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该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二次供水设施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该托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学问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管道直饮水供水应该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用户龙头出水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直饮水水质卫生标准;

(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制水间面积应该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建造物结构完整;铺设地面、墙壁、天花板,应该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应该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三)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应该按照水源水质举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应该有水质消毒措施;

(四)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二条瓶装、桶装水的生产应该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该设置相对固定标志;

(二)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应该定期举行清洗、消毒;

(三)根据规定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更衣、厕所等设施;

(四)生产过程中,应该实行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对水质的污染,过滤材料应该定期清洗和更换,采纳的消毒办法应该达到灭菌效果,不得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剂;

(五)包装容器应该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包装材料应该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应该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该按照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地和设备,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共用;

(二)建立原材料验收制度;

(三)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平安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每批产品举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四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应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产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简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产品设计包装;

(七)产品说明书;

(八)产品中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平安合格证实;

(九)完整产品样品。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受理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审查并作出打算。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每年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平安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举行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

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该增强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频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行卫生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该照实提供有关状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该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应该每日对水质举行检验,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验报告;二次供水单位应该定期举行水质检验,并向相关部门报送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举行卫生学问培训和健康检查。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应该经过饮用水卫生学问培训,并每年举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实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该立刻实行措施,消退污染,并根据规定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事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准时会同有关部门举行调查处理。

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实,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该责令责任单位立刻实行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解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举行清洗、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暂时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农村简易供水和簇拥式供水水质应该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农村简易供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农村簇拥式供水的卫生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简易供水和簇拥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情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藏匿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背生活饮用水法律、规矩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赋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未根据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的;

(二)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的;

(三)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未取得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赋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布置未经生活饮用水卫生学问培训、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二)导致生活饮用水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未根据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状况的;

(三)供水责任单位未根据规定举行水质检验,并报送检验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峻后果的,依法赋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

用水单位未来自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储藏、加压或者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

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自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装、桶装供水:

是指从事饮用自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桶装生活饮用水的生产企业提供的供水方式。

村简易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经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简易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簇拥式供水:

包括农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个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

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

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桶装饮用水平安允诺书【3】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平安,保障人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保障允诺书。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法律、规矩之规定,增加企业法人第一责任人意识;

二、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生活饮用水平安;

三、严格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自来水消毒剂,禁止使用未经批准及标识不清、不全的消毒剂;

四、严格操控自来水生产工艺流程,并按规范投加消毒剂,保证管网末梢水余氯含量;

五、严格建立自来水消毒剂索证、索票制度,健全每日耗量台帐管理,消毒剂仓储符合相关要求;

六、严格水质监测制度,常常开展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及游离余氯等指标测定;

七、严格落实水质风险报告制度,发觉异样状况准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部门;

八、严禁瞒报水质异样状况,严禁未经健康体检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自来水生产采取卫生许可制,未经卫生许可不得生产自来水。

允诺单位:

允诺人:

宝坻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4】

二○XX年九月五日

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允诺书(二次供水单位)

为保证我单位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平安,保障人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平安保障允诺书。

一、贯彻落实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仔细抓好落实,主动举行自查,乐观整改到位。

二、制定和完美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持有效

健康合格证实和培训合格证实上岗。

有职业禁忌者准时调离工作岗位。

三、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池、箱)周围10米内无有任何污染源,并做好卫生平安防护,排水管开口有防护网(罩),蓄水池入孔加盖加锁,有专人管理,确保蓄水池池壁完好无渗漏,并保证每半年清洗和消毒一次。

四、因停电、修理、蓄水设施(池、箱)清洗消毒等缘由造成的停水,履行告诉用户义务,并经微生物检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五、供水设施所使用的净化消毒设施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平安的产品进货时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平安性评价资料,资料不全时不予购买和使用。

六、定期对水质举行检验,以保证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要求。

七、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对日常监督捡查和行政处罚资料、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和培训证、蓄水池(箱)消毒记录和水质检测报告留存归档,确保资料齐全,以备检查。

八、制定和完美生活饮用水突发事情应急预案和突发事故紧张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或不明缘由水质骤然恶化,根据预案要求立刻实行措施,并准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允诺单位(公章):

允诺人:

年月日6

宁城县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项目允诺书【5】

同意修建自来水工程,并允诺如下:

1、水源井是由设计单位、村委会、村民代表共同约定的,若工程实施时候该水源井的水量、水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同意放弃工程实施。

2、工程实施时涉及的占用耕地、林地、道路等,由村委会协调处理,村民听从村委会同意布置,所发生的补偿等费用由村委会或用水户解决。

3、保证工程批复后不以任何理由放弃工程实施,为工程实施提供便利,不以任何理由干扰或妨碍施工。

否则愿担当一切损失。

4、用水户担当入户管道开挖施工费和室内外工作坑,也可自己开挖。

5、保证用水户达到90%以上。

6、情愿交允诺保证金每户100元,如违背上述允诺自愿放弃保证金。

村民委员会(章、签字)

年月日

用水户签名:

(不够可签到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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