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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附件5: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

 

1.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与定义·················································································2

4.基本要求···················································································3

5.道路清扫与保洁···········································································4

6.垃圾收集············································································10

7.垃圾运输···················································································12

8.公共厕所···················································································13

9.沿街门店(单位)·······································································15

10.城中村(自然村)·······································································16

11.集贸市场···················································································16

12.文体活动、购物场所···································································17

13.公园、旅游景点··········································································18

14.绿地·······················································································20

15.建筑工地···················································································20

16.待建地、预留地··········································································21

17.公路、高速公路··············································································21

18.车站、港口················································································22

19.机场、口岸················································································23

20.地铁·······················································································24

21.铁路沿线················································································25

22.海域及海岸沿线······································································25

23.河道·······················································································26

24.三地·······················································································27

25.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28

26.建筑外墙面、屋顶··································································28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作业规范和质量要求,包括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城市道路和主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管理等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7[21]号)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CJ/T13-1999)

3.术语与定义

3.1普扫

指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

3.2保洁

指为了保持环境整洁而进行的清洁作业。

3.3道路人流量

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3.4机动车流量

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3.5废弃物控制指标

指为了维护环境整洁,单位面积内允许存在的废弃物最大数量,包括果皮,纸屑、塑料膜、烟蒂、痰迹、污水及其它杂物等。

3.6垃圾转运站

由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组成的,用于将中、小型垃圾收集车分散收集来的垃圾集中起来并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3.7垃圾收集点

指供市民、游客投放垃圾,作为临时垃圾存放点的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备,包括废物箱、垃圾桶等。

3.8废物箱

指设置在道路边和公共场所内,供市民和游客投放小件垃圾和废弃物的垃圾收集容器。

4.基本要求

4.1环卫管理和作业做到文明、安全、清洁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4.2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有完整的作业和安全检查记录。

4.3负责道路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反光背心。

4.4环卫工人根据本路段的人、车流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方式,主动避开行人和车流高峰。

4.5普扫时,环卫工人对路面、人行道、道牙、沙井口、树眼周围进行全面清扫,做到“五无五净”。

4.6保洁时,环卫工人巡回走动,清理路面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

4.7环卫工人在清扫和保洁作业时,应对垃圾规范收集和清理,不得将垃圾扫入沙井、绿化带等位置。

在车行道作业时,应按车行线反方向清扫,特别在清扫中间护栏时须提高警觉,注意来车。

4.8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理时,应在清理点来车方向100米处设置醒目的路障和警示牌,并做好防护措施。

4.9各类环卫作业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车况良好方可进行环卫作业;作业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清洗和维护。

4.10环卫作业车辆作业时须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7:

00—9:

00和17:

00-19:

00),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不得违章停放。

4.11机扫车及洒水车作业时必须亮警示灯,夜间作业时须开启示宽灯,降低或关闭提示音乐。

洒水车必须在规定取水栓取水。

司机和随车工人要按规定着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环卫作业规范,做好优质服务,做到文明驾驶和文明作业。

4.12机扫车作业时,最快速度不能超过20km/h,正常速度为10—15km/h。

5.道路清扫与保洁

5.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5.1.1道路保洁范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地下通道、公交站、高架路、人行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5.1.2道路清扫保洁划分为五个保洁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实行特级、一级和二级清扫保洁的道路由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认定,三级和四级清扫保洁道路由所在行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

5.1.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特级保洁等级:

(1)繁华商业步行街;

(2)市主要景观道路;

(3)24小时通关的关口区域。

一级保洁等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市区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保洁等级:

(1)城市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6)城中村道路。

三级保洁等级: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保洁等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5.2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5.2.1特级及一至四级保洁等级的道路的路面废弃物总数应符合表5-1规定,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

5.2.2特级道路路面应见本色、洁净度高、目测无明显浮尘,且路面果皮、纸屑、塑膜及其他杂物滞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表5-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

等级

果皮、纸屑、塑膜及其他杂物

(件/500m2)

烟蒂

(个/500m2)

污水

(m2/500m2)

尘土量

(g/m2)

路面本色呈现率(%)

特级

≤2

≤2

≤10

≥90

一级

≤4

≤2

≤20

≥85

二级

≤6

≤4

≤35

≥80

三级

≤8

≤5

0.5

≤55

≥75

四级

≤12

≤8

1

≤75

≥70

注:

路面本色呈现率表示路面见本色的程度,以百分比表示。

具体检测方法另行制定。

5.2.3夜间保洁时,特级道路路面垃圾杂物(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m2不超过4件,一至三级路路面垃圾杂物每500m2不超过8件。

5.3道路清扫、保洁的作业规范

5.3.1作业方式:

普扫+保洁

5.3.2普扫时间

(1)人工清扫:

4:

00至7:

00

(2)机械化清扫:

0:

00至7:

00

5.3.3人工保洁时间

(1)特级保洁:

7:

00至次日凌晨4:

00

(2)一级保洁:

7:

00至24:

00

(3)二级保洁:

7:

00至22:

00

(4)三级保洁:

7:

00至21:

00

(5)四级保洁:

7:

00至18:

00

5.3.4机械保洁频次

实施机械化保洁的道路按照以下频次进行保洁:

特级保洁一日三次,一、二级保洁一日二次,三级保洁一日一次。

5.3.5冲洗时间及频次

(1)冲洗时间:

00:

00至7:

00

(2)特级保洁:

一般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周冲洗两次;步行商业街区的人行道,每天冲洗一次。

(3)一级保洁:

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周冲洗一次。

(4)二级保洁:

机动车道每四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半个月冲洗一次。

(5)三级保洁:

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人行道每月冲洗一次。

(6)四级保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冲洗。

5.3.6洒水作业

(1)特级、一级保洁每天洒水不少于3次,二级保洁洒水不少于2次,三级保洁洒水不少于1次,四级保洁定期洒水。

(2)考虑我市水资源比较紧缺,暂缓实行城市道路洒水作业,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5.3.7作业要求

(1)路面日间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堵塞。

没有下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

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

00前结束。

(2)列为特级保洁的步行商业街路面(包括人行道、门店门前区域)每天要用洗地机、高压清洗机或拖把刷洗一次,其他实行特级保洁的路段人行道(包括门店门前区域)每星期至少全面冲洗二次,必要时使用清洁剂。

冲洗时,要有环卫工人配合,及时清除路面积水,达到路面见本色,无油污、痰迹、口香糖渣等污垢。

5.3.8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指标和定额标准表(见表5-2)

表5-2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指标和定额标准表

保洁

等级

清扫保洁时间

(每日)

人均保洁面积

(m2)

洒水频次

(次/日)

机械保洁频次(次/日)

冲洗频次

特级

24小时

(普扫4:

00至7:

00,保洁

7:

00至次日4:

00)

≤2000

≥3

3

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周冲洗两次,步行街地面每日冲洗一次。

一级

20小时

(普扫4:

00至7:

00,保洁

7:

00至24:

00)

≤5600

≥3

2

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周冲洗一次。

二级

18小时

(普扫4:

00-7:

00,保洁

7:

00至22:

00)

≤8000

≥2

2

机动车道每四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半个月冲洗一次。

三级

17小时

(普扫4:

00至7:

00,保洁

7:

00至21:

00)

≤12000

≥1

1

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人行道每月冲洗一次。

四级

14小时

(普扫4:

00-7:

00,保洁

7:

00至18:

00)

≤12000

视具体情况确定

视具体情况确定

视具体情况确定

5.4废物箱设置与清洗

5.4.1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

5.4.2废物箱应密闭,放置垃圾袋,实行垃圾袋装收集。

箱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

5.4.3特级保洁道路废物箱完好率应达100%,一至四级保洁道路应不低于98%。

5.4.4特级保洁道路、一级保洁道路废物箱按间隔25-50m设置,二、三保洁级道路按间隔50-100m设置,四级保洁道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5.4.5市政道路公共汽车上落站点、地铁站出入口要单独设置废物箱,人流量大的站点要设置两个以上的废物箱。

5.4.6特级保洁道路废物箱垃圾随满随清,每天清理两次以上,每天清洗一次;一、二级保洁道路每天清理两次以上,每天清洗一次;三、四级保洁道路每天清理一次以上,每两天清洗一次。

5.5环卫工具房设置与工具存放

5.5.1工具房应设置在道路两旁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

5.5.2工具房仅供存放环卫工具使用,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具房用途。

5.5.3工具房外墙每天要擦洗一次,房顶每天清理一次,确保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无积尘、无明显污迹,房顶无垃圾、杂物堆积。

5.5.4工具房每半年要翻新一次。

5.6其他设施的保洁

5.6.1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5.6.2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无明显污迹,无乱张贴、乱涂写和过时破损标语;特级保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高度2米以下部分要每天清理乱张贴和乱涂写,每星期清洗一次墙面。

5.6.3交通护栏无积尘、无明显污迹;特级保洁道路交通护栏每周清洗一次,其他道路交通护栏应每月清洗一次。

5.6.4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无污迹、积尘;特级保洁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每天清理一次,每星期进行一次擦洗。

5.6.5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特级保洁道路的相应设施应每天清理乱张贴、乱涂写,每星期进行一次清洗。

5.6.6道路两侧休闲椅、康体娱乐设施、雕塑等无积尘、无明显污迹;特级保洁道路相应设施应每天擦洗一次。

5.6.7立交桥、高架桥等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桥栏杆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

5.6.8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无明显污迹;隧道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6.9人行天桥桥面应无明显垃圾,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

特级保洁道路人行天桥桥面每两天冲洗一次,注意清理香口糖渣等污垢,做到桥面见本色。

阶梯、扶手、栏杆每天擦拭一次,及时对乱张贴、乱涂写进行清理;其他道路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保洁道路相同,天桥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人行天桥雨篷应定期进行清理,确保无暴露垃圾。

5.6.10人行地道地面、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

特级保洁道路人行地道地面每两天冲洗一次,注意清理口香糖渣等污垢,做到地面见本色。

阶梯、扶手、瓷砖墙面每天擦洗。

其他道路人行地道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6.11定期对道路两侧喷泉、水幕、水池等人工造景进行清理,确保水体及周边无垃圾、无污水积存。

5.6.12定期对雨水箅子安装的防蚊闸进行清理和维护。

5.6.13道路隔音设施、桥梁墩柱等部位要定期进行清洗。

6.垃圾收集

6.1垃圾收集容器位置适宜,摆放整齐,方便居民投放。

收集点及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6.2垃圾收集采取密闭方式,逐步推行分类收集。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尘、污迹。

6.3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消杀并设置毒鼠站,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2只/次。

6.4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收集容器内。

实行分类收集的小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6.5收集搬运过程应无遗漏、无撒漏、无渗滤液滴漏。

垃圾收集车向垃圾转运站运送垃圾的过程应覆盖密闭,实行“垃圾不落地”作业,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6.6企、事业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单位红线内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严禁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市政道路边。

6.7特种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涉外单位垃圾、受化学和物理性有害物质污染的城市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

6.8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无积压;家用电器、沙发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6.9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禁止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清运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6.10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每天清洗箱体一次。

6.11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6.12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6.13行驶、停泊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物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6.14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湖区、水库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3m2以上的漂浮垃圾。

7.垃圾运输

7.1垃圾转运站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7.1.1按规范设置垃圾中转站,站点做到硬底化,有给排水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7.1.2站点有规范标志牌,并公布站点名称、作业时间、投诉电话。

转运过程不占道,不妨碍交通。

7.1.3转运站有隔音、防尘、除臭及污水处置等防污染扩散设施。

7.1.4室内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7.1.5垃圾转运站清运实行“垃圾不落地”作业,垃圾到站后随即倒入运输车辆箱体,不在站内堆积,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全面推广垃圾压缩箱转运方式。

7.1.6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根据垃圾量的大小确定清运次数,每天至少清运两次(上午、晚上各一次),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7.1.7每次转运作业完成以后,将垃圾桶、地面、墙壁清洗干净,做到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7.1.8每周喷洒药物二次,站内基本无蝇。

7.2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7.2.1城市生活垃圾运输

7.2.1.1城市生活垃圾应采取密闭方式进行转运,禁止敞开式运送垃圾。

7.2.1.2在垃圾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吊桶垃圾车应加盖,不得超高超载、挂包运输垃圾。

垃圾压缩车应加装污水收集装置,在垃圾转运站装运垃圾时,应将污水箱的排污口打开,将污水排放干净,出站前再将排污水口关上,防止沿途洒漏。

在垃圾处理场(厂)卸完垃圾后,应将污水箱的污水排放干净,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经常检查车辆密封构件,集装箱式垃圾车应定期更换密封条,确保完好,不洒漏污水。

7.2.1.3运输垃圾应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装卸垃圾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在居民住宅附近的垃圾站装运垃圾时,应尽量避开早晨、中午时间,作业时注意减少噪声。

7.2.1.4垃圾运输车辆应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牌号码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顶无乱焊铁架等现象。

7.2.1.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洁干净。

7.2.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

7.2.2.1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加盖或覆盖方式进行转运。

7.2.2.2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轮,保持车辆整洁。

7.2.2.3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运输过程中,余泥渣土应装载适量,高度应不高于于车厢挡板,车厢上部必须加盖或覆盖,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洒漏、飞扬。

7.2.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余泥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

7.2.2.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洁干净。

8.公共厕所

8.1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8.1.1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海域、河道、水沟。

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他处理设施。

8.1.2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8.1.3公厕保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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