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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一般工业企业

环境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基101表)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已经取得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报法定代码。

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

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作为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填报组织机构代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时,除填写联合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方格后的括号内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

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内对二级单位编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统一编制。

尚未领取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可赋予临时代码。

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临时代码不重复。

临时代码的编码原则:

临时代码共八位码,前四位为所在市(地、洲、盟)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填写,第五位为汉语拼音G(代表工业源),后三位由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编码,从001~999。

校验码由计算机根据组织机构代码校验规则自动生成。

【单位名称】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二级单位的名称。

如企业名称变更(含当年变更),应同时填上变更前的名称(曾用名)。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是根据章程或有关文件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码组成,代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区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企业要根据详细地址对照代码表填写在方格内。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

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

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企业地理位置】填写本企业地理位置的经、纬度。

以排放口位置为准,如存在多个排放口,可以企业办公地点位置或企业正门位置替代。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及其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企业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登记注册类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企业根据登记注册的类型将其对应的代码填入方格内。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30

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20

集体企业

170

私营企业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300

外商投资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74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330

外资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90

其他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90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151

国有独资公司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企业规模】指按企业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二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代码和名称如下:

1.大型2.中型3.小型4.微型

在划分规模时,企业应按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确定规模并填写代码,划分标准见下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1000

Y≥40000

300≤X<1000

2000≤Y<40000

20≤X<300

300≤Y<2000

X<20

Y<300

【所属集团公司】指填报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按照占股最大的集团公司填报。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

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将行业小类代码填写在方格内。

【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工年月;合并或兼并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所在流域】指企业所在的水体流域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海等)。

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

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

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位格内补“0”。

【排水去向类型】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

A直接进入海域;B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进入其它单位(非集中式污水处理厂);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其他。

如果企业有多个排口且排水去向同时存在排入污水处理厂(包括E、L、H)和排入环境(包括A、B、C、D、F、G、K),排入污水处理厂(包括E、L、H)的填写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名称和代码;其余的填写排水量最大的排水去向类型和代码。

【排入的污水处理厂】企业排放废水进入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名称及其组织机构代码。

可向当地环保局咨询污水处理厂组织机构代码。

【受纳水体】填报企业废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海等)。

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

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

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位格内补“0”。

【工业总产值(现价)】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量。

计算时,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

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内容: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与期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按照现行价格(当年价)计算,即按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实际出厂价格计算。

计量单位为万元,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注意该指标应是填报企业独立拥有的工业总产值,如填报企业为二级法人单位,工业总产值则应仅为该二级企业的产值。

【年正常生产时间】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正常生产的小时数。

【工业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它等于取水量与重复用水量之和。

【取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中从外部取水的量,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包括从其他企业回用水量。

工业生产活动用水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①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②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水量。

【重复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指企业内部对工业生产活动排放的废水直接利用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从城市污水处理厂回用的水量。

每重复利用一次,则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但锅炉、循环冷却系统等封闭式系统内的循环水不能计算重复用水量。

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

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但锅炉、循环冷却系统等封闭式系统内的循环水不能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

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

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

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

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煤炭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所用煤炭的总消耗量。

【燃料煤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作燃料的煤炭消耗量(实物量),包括企业厂区内生产、生活用燃料煤,也包括砖瓦、石灰等产品生产用的内燃煤,不包括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煤炭消耗量。

如转换为水泥、焦炭、煤气、碳素、活性炭、氮肥的煤炭。

【燃料煤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燃料煤平均灰分】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灰分加权平均值。

【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报告期内燃料煤加权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燃料油消耗量(不含车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原油、汽油、柴油、煤油等各种油料总消耗量,不包括车船交通用油量。

【燃料油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油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焦炭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消耗的焦炭总量。

【焦炭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焦炭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焦炭平均灰分】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焦炭灰分加权平均值。

【天然气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天然气消耗量。

【其它燃料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除了煤炭、燃油、天然气等以外,用作燃料的其他燃料消耗量。

其他燃料应根据当地的折标系数折算为标准煤后统一填报。

各类能源的参考折标系数表

能源种类

折标系数

能源种类

折标系数

原煤

0.7143

煤焦油

1.1429

洗精煤

0.9000

粗苯

1.4286

其它洗煤

洗中煤

0.2857

原油

1.4286

煤泥

0.2857~0.4286

汽油

1.4714

型煤

0.5~0.7

煤油

1.4714

焦炭

0.9714

柴油

1.4571

焦炉煤气

0.5714~0.614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燃料油

1.4286

高炉煤气

0.12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热力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千焦

0.14286千克标准煤/1000千卡

天然气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电力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液化天然气

1.7572

生物质能

大豆秆、

棉花秆

0.543

液化石油气

1.7143

稻秆

0.429

炼厂干气

1.5714

麦杆

0.500

其它煤气

发生炉煤气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玉米秆

0.529

重油催化

裂解煤气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杂草

0.471

重油热

裂解煤气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树叶

0.500

焦炭制气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薪柴

0.571

压力气化煤气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沼气

0.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水煤气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注:

除表中标注单位的能源外,其余能源折标系数单位均为:

千克标准煤/千克。

各地的能源折标系数由当地环保部门协调统计部门提供。

调查对象也可根据燃料品质分析报告,自行折标填报。

【用电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的用电量,包括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

【工业锅炉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1蒸吨(含1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包括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电的锅炉,不包括茶炉。

【其中35蒸吨及以上的】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35蒸吨(含35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其中20(含)-35蒸吨的】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20蒸吨(含20蒸吨)小于35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其中10(含)-20蒸吨的】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10蒸吨(含10蒸吨)小于20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其中10蒸吨的以下的】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小于10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工业炉窑数】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的炉窑总数,如炼铁高炉、炼钢炉、冲天炉、烘干炉窑、锻造加热炉、水泥窑、石灰窑等。

【主要原辅材料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根据调查对象主要产品和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按《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所列的原辅材料,填报3种原辅材料的规范名称、计量单位、实际使用量,可在规范名称后括号补充常用俗名,同类原料的计量单位应保持统一。

【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生产情况。

产品品种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不包括试制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生产的产品。

应填写在生产过程中与污染物产生密切相关的3种产品或中间产品的规范名称、计量单位及实际产量,可在规范名称后括号补充常用俗名,计量单位尽量选用标准计量单位,如重量单位选“吨”。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数,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

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已经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只填报企业内部的废水治理设施,工业废水排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工业废水处理厂不能算作企业的废水治理设施。

企业内的废水治理设施包括一、二和三级处理的设施,如企业有2个排污口,1个排污口为一级处理(隔油池、化粪池、沉淀池等),另1个排污口为二级处理(如生化处理),则该企业有2套废水治理设施;若该企业只有1个排污口,经由该排污口的废水先经过一级处理,再经二级(甚至三级)处理后外排,则该企业视为1套废水治理设施。

即针对同一股废水的所有水治理设备均视为1套治理设施,针对不同废水的水治理设备可视为多套治理设施。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的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实际具有的废水处理能力。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维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工业废水处理量】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含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的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

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也应计算在内。

计算时,如遇有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处理量。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

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废气治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浊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直接冷却水:

在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工艺过程需要,使产品或半成品冷却所用与之直接接触的冷却水(包括调温、调湿使用的直流喷雾水)。

间接冷却水: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保证生产设备能在正常温度下工作,用来吸收或转移生产设备的多余热量,所使用的冷却水(此冷却用水与被冷却介质之间由热交换器壁或设备隔开)。

【直接排入环境的】指废水经过工厂的排污口或经过下水道直接排入环境中,包括排入海、河流、湖泊、水库、蒸发地、渗坑以及农田等。

对应的排水去向代码为A、B、C、D、F、G、K。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

指企业产生的废水直接或间接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包括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工业废水处理厂以及其它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量。

对应的排水去向代码为E、L、H。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指企业产生的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浓度,为该企业的出厂界浓度,按照全年加权平均值填报。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氨氮浓度】指企业产生的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中氨氮的浓度,为该企业的出厂界浓度,按照全年加权平均值填报。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产生量】指报告期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水中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和砷、铅、汞、镉、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本身的纯质量。

它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根据生产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料用量计算求得,也可以通过工业废水产生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

污染物产生量(纯质量)=工业废水产生量×废水处理设施入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无处理设施可使用排口浓度)

计算砷、铅、汞、镉、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工业废水产生量”为产生重金属废水的车间年实际产生的废水量,“废水处理设施入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为该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入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如没有设施则为车间排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和砷、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本身的纯质量。

它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根据生产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料用量计算求得,也可以通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

污染物排放量(纯质量)=工业废水排放量×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

1:

如企业排出的工业废水经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即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如果厂界排放浓度低于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浓度,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浓度为准。

2:

计算砷、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车间排放口的年实际废水量,“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为车间排放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中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

【废气治理设施数】指报告期末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过程与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治理设施总数,以一个废气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

包括除尘、脱硫、脱硝及其它的污染物的烟气治理设施。

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锅炉中的除尘装置属于“三同时”设备,应统计在内。

【除尘设施数】指专门设计、建设的去除废气烟(粉)尘的设施。

【脱硫设施数】脱硫设施指专门设计、建设的去除废气二氧化硫的设施,具有兼性脱硫效果的设施,如湿法除尘等治理设施等其他可能具有脱硫效果的废气治理设施不计入脱硫设施。

具有脱硫效果的生产装置,如制酸、水泥生产等不作为脱硫设施。

【脱硝设施数】指在治理设施中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及其联合技术或采用活性炭吸附进行烟气脱销的设施。

具有脱硝效果的生产装置,如水泥生产等不作为脱硝设施。

【脱硫剂消耗情况】填报脱硫过程中采用的脱硫剂种类(例如石灰石、氢氧化钠、碳酸钠等)和其实际消耗量。

【脱硫副产物产生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脱硫设施实际产生的副产物量,例如炼油硫磺回收、焦化硫磺回收、烟气制酸产生的硫磺、硫酸以及石灰石/石膏法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等。

【脱硝剂消耗情况】填报脱硝过程中采用的脱硝剂种类(例如氨水、尿素等)和其实际消耗量。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指报告期末企业实有的废气治理设施的实际废气处理能力。

【废气脱硫设施处理能力】指报告期末企业实有的废气脱硫设施的实际废气处理能力。

【废气脱硝设施处理能力】指报告期末企业实有的废气脱硝设施的实际废气处理能力。

【废气除尘设施处理能力】指报告期末企业实有的废气除尘设施的实际废气处理能力。

【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指报告期内维持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二氧化硫产生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二氧化硫总质量。

【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总质量。

工业中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煤、石油等)的燃烧,还包括含硫矿石的冶炼或含硫酸、磷肥等生产的工业废气排放。

【氮氧化物产生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氮氧化物总质量。

【氮氧化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氮氧化物总质量。

【烟(粉)尘产生量】烟尘是指通过燃烧煤、石煤、柴油、木柴、天然气等产生的烟气中的尘粒。

通过有组织排放的,俗称烟道尘。

工业粉尘指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能在空气中悬浮一定时间的固体颗粒。

如钢铁企业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

烟(粉)尘产生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烟尘及工业粉尘的总质量之和。

【烟(粉)尘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烟尘及工业粉尘的总质量之和。

烟尘或工业粉尘排放量可以通过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和除尘设备出口烟尘浓度相乘求得。

【重金属产生量】指报告期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分别所含的砷、铅、汞、镉、铬及其化合物的总质量(以元素计)。

【重金属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分别排入大气的砷、铅、汞、镉、铬及及其化合物的总质量(以元素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及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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