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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   总则

第2章   术语

第3章   基地环境设计

第4章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出入口

4.3      过厅和过道

4.4      楼梯、坡道和电梯

4.5      居室

4.6      厨房

4.7      卫生间

4.8      阳台

4.9     门窗

4.10     室内装修

第5章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第1.0.3条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第1.0.4条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第2.0.1条  老龄阶段TheAged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第2.0.2条  自理老人Self/helpingAged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第2.0.3条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Aged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第2.0.4条  介护老人UnderNursingAged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第2.0.5条  老年住宅Houseforthe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第2.0.6条  老年公寓ApartmentfortheAged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第2.0.7条  老人院(养老院)Homeforthe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第2.0.8条  托老所Nurseryforthe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第2.0.9条  走道净宽NetWidthofCorridor

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2.0.10条  楼梯段净宽NetWidthofStairway

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2.0.11条  门口净宽NetWidthof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3章 基地环境设计

第3.0.1条  老年人建筑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3.0.2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于居住区,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

第3.0.3条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干休所、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宜选择临近居住区,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

第3.0.4条  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第4章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第4.1.2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第4.1.3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第4.1.4条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 出入口

第4.2.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

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第4.2.2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第4.2.3条  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第4.2.4条  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第4.2.5条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第4.2.6条  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4.3 过厅和过道

第4.3.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和空间。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第4.3.2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第4.3.3条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第4.3.4条  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4 楼梯、坡道和电梯

第4.4.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第4.4.2条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第4.4.3条  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第4.4.4条  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m,坡度不宜大于1/12。

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第4.4.5条  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

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

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第4.4.6条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4.5 居室

第4.5.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第4.5.2条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4m2,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不宜小于3.00m。

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第4.5.3条  老人院、老人疗养院、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3.30m。

4.6 厨房

第4.6.1条  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第4.6.2条  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m2,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第4.6.3条  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6.00-8.00m2。

第4.6.4条  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m-0.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第4.6.5条  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

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4.7 卫生间

第4.7.1条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m2。

第4.7.2条  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

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第4.7.3条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第4.7.4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第4.7.5条  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

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

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第4.7.6条  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第4.7.7条  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Π"形落地式安全扶手。

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的"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第4.7.8条  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

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第4.7.9条  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4.8 阳台

第4.8.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第4.8.2条  老人疗养院、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第4.8.3条  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

顶层阳台应设雨篷。

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第4.8.4条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4.9 门窗

第4.9.1条  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第4.9.2条  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第4.9.3条  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第4.9.4条  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

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4.10 室内装修

第4.10.1条  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第4.10.2条  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第4.10.3条  老年人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第4.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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