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现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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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现场管理条例
售楼现场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考勤制度...............................................2
第二章销售人员职责..........................................3
第三章售后服务跟进..........................................3
第四章日常工作礼节..........................................4
第五章现场秩序的维护........................................5
第六章考评制度...............................................6
第一章考勤制度
1、基本按公司颁布的工作制度执行。
2、地盘售楼处设有签到表,所有同事於上班及下班均需签到以作记录。
3、早上如因公事外出工作者,於当天回到地盘售楼处仍须签到以作记录,并由现场主管於表上签署作实。
4、上班后如因公事外出工作者,须於签到表登记外出时间及因由,并於返回售楼处时在签到表上登记时间。
5、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内罚款20元,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无故超过30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除罚款20元外,另取消接待权利一天(但必须待在售楼处)。
6、地盘售楼处办公时间及午膳时间由现场主管做出个别安排;一般情况下售楼处员工不可外出用膳。
7、公司於每月28日或之前编制下一个月份之更表,并传真至每一售楼处,员工须按更表准时上班。
8、地盘售楼处员工之休息日由现场主管安排,以不影响项目销售为原则。
9、所有假期申请、取消假期申请及调假申请,必须填写有关的申请表格,经现场主管同意后递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根据假期统计进行审查并提供相关意见后,经总经理或公司授权人士签批后才可提取假期及调假。
未经现场主管同意私自换班、换休者罚款20元,事假和病假须提前一天向现场主管请假并填写假单(2天或以上的事假和病假须提前三天申请),不得事后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10、既无申请又无通知的缺勤属旷工行为,6个月内累积旷工五天或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11、公司会议、培训,项目组会议、培训无故迟到、早退罚款20元,无故缺席、违反纪律罚款50元。
第二章销售人员职责
1、接听查询电话及礼貌专业地进行介绍推介。
2、日常客户接待及成交。
3、保持工作场地干净整齐,接待台、洽谈桌资料物品摆放有序,售楼通道、示范单位若有问题及时通知现场主管、发展商处理。
4、各类看楼专车接待及成交;香港看楼车接待及成交。
5、各类房地产交易会客户接待及成交。
6、巡回展览客户接待及成交。
7、售后服务跟进。
8、协助现场主管整理、预备销售所需资料。
第三章售后服务跟进
销售员有责任提供售后服务跟进,包括促请客户补订、预约及促请客户签署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视发展商要求)预约及促请客户办理按揭手续、接待已购房业主等。
第四章日常工作礼节
1、衣着服饰
◇销售员必须穿着整齐制服上班,配带公司襟章。
女士统一衬衣、西装外套、西裤;男士统一西装配领带。
违者罚款20元。
◇在特殊情况下,销售员可穿着经发展商及公司同意之特别服装上班,但仍须保持仪表整洁大方。
◇业务员未按要求着装、未带工牌者每次罚款20元并回去更换,此段时间按旷工处理。
上班时间未着工装者,不得进入接待台、不得接待来访客户。
当发展商项目经理以上、代理公司项目经理以上领导到达现场时,接待台前销售人员应全体起立,并口头问好以示尊重。
2、仪表发型
◇销售员须注重仪表,保持整齐大方,包括保持发型整洁,注意口腔清洁及气味;女性同事应化淡妆及涂口红。
◇发型方面,应注意头发清洁,发型斯文大方、庄重及梳理整齐,不可披头散发。
◇仪表不合格者罚款20元,并必须修整合格后方可上岗。
3、言行举止
◇销售人员在售楼前台立姿和坐姿都应正确,立姿应是双脚与两肩同宽自然垂直分开;坐姿必须端正。
◇在工作时间,身体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仰、不得伸懒腰、驼背等。
不得在现场大声喧哗、吵闹、吃东西、谈笑、乱丢、乱碰物品。
不得当客户面前打哈欠。
◇微笑是售楼人员最基本的表情,面对客户应热情、大方、友好,做到精神振奋、情绪饱满、不卑不亢。
◇在为客户服务时不得流露出厌烦、冷淡、愤怒、紧张的表情,不得做鬼脸,扭捏作态。
◇售楼人员在服务、工作、打电话和与客户交谈时,如有客户走近应立即示意,表示自己注意到他的来临,不得无所表示,等客人先开口。
◇握手。
◇倒水、拉凳。
第五章现场秩序的维护
1、每天上班时必须签到,按照签到顺序接待客户,不准代签到,人未到不能签到,否则当事者同代签者均取消当天的接待权利。
2、从第一个签到的业务员到最后一个业务员接待完毕为一个接待轮回,依此类推。
3、当值前两名业务员和义务接待业务员必须在前台做好接待准备。
4、若当值业务员未打任何招呼而不在现场或正在接待未成交的老客户,则被跳过,由下一业务员接待。
(除业务员被委派办理公事外)跳过后不得补接。
较长时间有事须向主管请示,除事先与主管请假,无故不得故意轮空,无故轮空者罚停盘3天(但未须待在售楼处)。
5、接待已成交客户(包括临定)回访不计接待名次,可优先补接。
接待未成交客户回访,计接待名次,不得补接。
6、已被接待的未成交客户未离开现场前,当值业务员未经现场主管许可,不得接待新客户。
7、业务员接待客户期间,如有未成交老客户到访,业务员必须指定他人代接新或老客户,无指定则由义务业务员接待,义务接待及指定接待业务员可优先补接。
当事业务员选择接待老客户的同时,如该业务员对新客户的接待工作尚未展开,指未进入模型区或展示区域,则由轮序业务员接待,成交属轮序业务员;如该业务员对新客户的接待工作已进行了一半,则由其指定业务员或义务接待完成接待工作,成交私下协商,未成交归还原业务员。
8、业务员在接待客户时须先问清楚客户是否第一次来(询问时要大声,让其他同事听到),如发现该客户为同事的本项目未成交老客户,须第一时间通知该同事并交由该同意接待,并记该同事接待名次。
如该同事休息,应电话通知,由其指定同事接待,联系不到,则义务接待,义务接待可补接。
如客户记不起上次接待业务员的名字,则由义务接待业务员继续接待,并做客户登记且必须登记以前登记过的名字(以方便确认),如未过原业务员的跟踪期,无论成交与否都应主动交还客户给原销售代表,如过了跟踪期属当天义务接待业务员,如义务接待该客户第二次,无论原业务员有无过客户跟踪期,客户均归属义务接待,此次义务接待不得补接。
9、客户进门未表明身份,在接待当中业务员发现客户不是购房,都算接待名额(包括参观的发展商、问商铺及跟楼盘相关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接待。
10、客户进售楼处在未进入模型区域或展示区域主动表明身份是发展商、同行、装修、推销、记者等非购房目的的客户可不计接待名次(客户表明身份时要让其他同事听到),由义务接待的同事接待;其他情况一律计接待名次。
假如一再追问客户身份而引起争议或客户投诉停盘一天。
11、客户拒绝业务员接待(如不会听广东话)亦计该业务员接待名次,由经理指定接待,成交归指定业务员。
如有特殊情况不属该业务员自身责任经调查属实,可酌情处理。
12、来访客户必须留下登记(可只留姓不留名或假姓名,但电话必须清楚、真实),并经业务员签名,才视为有效客户登记,且必须当天登记在来访客户登记本上,如属第二天补登全部视为无效客户登记,客户登记不得涂改或销毁,所有客户归属权问题,均按以下原则:
Ø以有效客户登记的前后秩序确定其归属权。
客户登记有效期自最后一次跟踪日算起15天(含当天),如超出15天则视为归属权遗失,未打通电话、电话关机、无人接听、客户留假电话等视为无效跟踪。
Ø同电话不同姓名,则视乎是否直属亲属关系(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姊妹、男女朋友除外。
特殊情况原则上以第一登记为准。
Ø若业务员接待的客户是帮朋友看房并留下朋友电话,下次来若没指定找原业务员,成交后属新业务员。
Ø客户成交后的归属权追溯期以签认购书为七天(含第七天)。
Ø成交客户姓名与登记姓名不同,以是否直系亲属关系为判定依据。
如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争议,当事人应立即主动将客户跟踪记录交现场主管查验。
13、业务员不得以第11条以外的任何理由中断正在接待的工作而接待新客户。
14、老客户带新客户到现场指明找哪位业务员就属哪位业务员,如业主带新客户来,没有指明就由轮序接待,成交后归轮序业务员;如未成交客户带新客户来访,没指明找哪位就由轮序接待。
如当天老客户与带来的新客同时成交,但老客户没有过跟踪期的则归属原业务员,新客属轮序接待的,如已查出过了跟踪期的,都属轮序接待业务员的业绩。
15、客户或老客户带新客户在已由业务员接待的情况下,其他业务员若确定其有效的客户,可以优先接待。
成交后按两种情况判定:
Ø当事业务员未带老客户和新客户上工地,新客和老客成交均属原业务员,当事业务员可补接。
Ø当事业务员已带客户上工地,老客成交归属原业务员,新客成交属当事业务员,当事业务员不得补接。
但接待完以后须立即向当事业务员或项目经理出示有效的原始登记,若是无效的原始登记,无论成交与否,原业务员都要把客户还给当事销售员,并取消原销售员当天的销售资格。
16、如业主重新再认购房子,原则上是属原业务员。
如业主没有再找回原业务员,成交后归属新业务员。
17、其他地盘帮忙的业务员的老客来访则由当值业务员接待,成交属接待业务员,不分单(如帮忙业务员指定接待或电话知会现场主管则可分单)。
18、在展场接待的客户应做有效的客户登记,现场也要做好登记。
如客户当天到售楼处成交则分半,如未成交,由现场接待业务员负责跟踪,以当日算起有效跟踪期15天,成交后展场与现场接待业务员,业绩、佣金分半(无论成交与否,客户归属权由售楼业务员拥有)。
19、业务员接待客户电话可报自己的姓名、电话给客户,也可留下客户的资料,登记在来电登记本上,但不能在来访客户登记本上做客户登记,否则成交充公。
20、若保留单位指明给某客户的,成交后都属于原接待过的业务员。
21、如某业务员接待过的客户再次来访,进门指明找另一位业务员。
但此业务员从未接待过也未做过任何客户登记,此客户仍归属前接待过的业务员。
22、业务员在成交之前必须先通知现场主管做好销控,如现场主管不在现场则电话通知。
无法电话通知的情况下,由副主管审核并销控,核对无误后再收款。
如违反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该业务员承担全部责任。
23、在售楼处现场领取看楼钥匙时须做好领取登记,并且在当天归还,如当天有特殊情况无法归还的,必须及时告知发展商项目经理或保安队长。
如未登记或未当天归还者每次罚款20元,遗失钥匙者,每把钥匙罚款赔偿200元。
24、如因业务员问题被投诉经查实,取消接待权利三至七天,情节严重的交公司处理。
25、抢单或为抢单有意欺骗同事、客户,经查实取消接待权利三至七天,情节严重的交公司处理。
26、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及对上司有不礼貌的言行举止者,取消接待一至三天反省,情节严重者交公司处理。
27、凡业务员发生客户归属争议需要裁决或本条例未尽事宜,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现场主管和项目经理组成裁决团共同协商,做出合理解决。
28、罚款所得作为项目集体活动之经费,由项目经理统一管理,该经费的收支由全体销售人员共同监督。
如串通隐瞒违规行为者须共同处罚。
29、在展销会、作广告期间,客流量、电话量多,应安排好前台留守人员。
可按照接待顺序分时间段来值班,总之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出现前台无人和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
30、销售员若遇到特别问题、困难或客户有特别要求,应先请示现场主管、项目经理或策划组人员,若实在无法解决,才找发展商协调。
不得私自找发展商拿折扣、优惠、房号,否则成交单位佣金充公为罚款,且停盘3天。
31、同事间应相互合作、相互帮助、相互尊重,不得分帮结派及搬弄是非。
32、前台要保持整洁,桌面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例如:
书、食品、梳镜、水杯等)。
不得出现大声喧哗、打闹、吃零食、化妆、看报纸等违规行为,无论上下班都不得在售楼处大堂内抽烟,违者每次罚款20元。
若需要看报刊,则须获得主管许可并只限於休息室阅读。
33、不得与客户争执或在客户面前与同事、发展商等发生争执,若遇到挑寡性客户或棘手问题,应尽量将客户请到会议室或角落一边低调处理,或通知现场主管、发展商协助处理。
如在现场争吵者,参与争吵人员立即停盘3天,并罚款200元。
如在现场出现争打者,立即停盘并上报公司给予严厉处罚。
34、不得误导客户或夸大楼盘情况,不擅自向客户承诺发展商未授权的条件,违者罚停盘1~3天。
35、不得在售楼处推介其他楼盘,违者罚停盘1~3天。
第六章考评制度
1、现场主管将根据销售员每月工作表现及业绩作出评核,并填写考评表。
考评表满分100分,85~100分为优异,70~85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
2、现场主管须对当月业绩不达标者及考评不合格者进行辅导、劝导,并发出书面警告且报呈公司。
若销售员连续两个月业绩不达标或考评不合格,则作辞退处理。
其他:
本条例为常规情况下之管理规例,可因应个别项目之特殊情况作出调整,调整须报公司审批并获发展商同意方可执行。